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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政许可便民原则实施现状及其完善策略
范文

    刘芳华

    摘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里的便民原则,政府在转变政府职能时,致力于打造服务型政府时确立的一项立法原则。同时也确立了便民制度的管辖及监督,其行政许可法中包含了合理合法行政,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及权责统一等基本要求。随着当前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政府的职能也随之改变,至此,文章将结合行政许可法中的高效便民原则进行分析,结合其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逐步完善集中许可权的实施,利用电子审批技术及责任机制的建立,进而保障便民原则能够有效的落实到实处。

    关键词:行政审批;便民原则;行政许可;便民;审批

    行政许可作为依申请行政行为的代表,是行政机关中调控调节社会资源的前提。随着行政秩序转向行政服务,使得行政许可也发生了改变,可以更加为行政相对人员体统便利,使得行政机关的服务职能,更好的发挥。所以行政许可下的便民原则实施是非常有必要的。另一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中第六条条例,明确指出“实施行政学科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办事效率与优质的服务”。所以在实施便民原则是需要依照行政许可中的精简、统一及效能等原则进行形式,才能够较少不必要的程序及费用。同时,可以从不同层次看出便民原则蕴含的意义。而行政许可的实施是许可权的分散和集中、监督机关的许可组织形式及对人申请许可的审批等。

    一、当前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制度

    (一)程序便民

    《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可以通过便利相对人为目的申请与受理。也是为确保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做到程序式便民利民。同时还规定了申请时间限制,从而加强许可单位提高许可效率,防止部分行政机关拖拉不决,增加行政成本。在许可制度之中,因许可机关和其他部门之前拥有利益联结,所以常会出现非法定机关组织行使行政许可权的现象。最后导致政府行政机关的形象比严重破坏,从而影响到政府的号召力和信用,使得申请人的申请成本及不便得到增加。所以在行政许可的程序中,便民原则对行政许可有的程序事项简化有不同的要求,同时可以适当减少行政许可审批的程序环节。

    (二)事后监督

    行政许可在实践中的监督,制约着行政许可权的有效实行,也造就了两个极端的现象出来,一个是当面对违法实施许可的监督管理,过于放任危害公共利益及公民个人权益;另一个则是,过于频繁的检查或被许可人被收取不正当的费用时,可以利用行政權力进行寻租,使得腐败现象不断出现,导致个人与企业的正常生活经营受到影响。而《行政许可法》的出现,不仅完善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还贯彻落实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及义务。

    (三)便民管辖

    作为便民原则制度体系中的一个管辖制度,不仅针对现实生活中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通过多个部门的办理状况,而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便利相对人的办理方法及制度。使得各地中的相对人在申请行政许时,必须通过政府所在地进行办理许可手续,从而造成了不少困难。然而委托许可制度,让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便利相对人的原则将属于自身的行政许可权委托于下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该制度的实行使得相对人的申请得到了便利,同时还提升了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和下级行政机关的业务能力。

    二、当前国内外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现状

    当下我国的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相对落后于国外,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取得巨大的研究程度,但是对于高效便民原则的体现,太过于理论。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改革,我国《行政许可法》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利益,通过法律的手段,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及管理。从目前的行政许可意义来看,行政许可对行政相对人的资质审查,是以法定条件为基础,最后在对相对人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或其他行为事情进行限制,而只有获得审批资格的相对人,在从事经济活动时才可以解除限制,但并不是说法定条件的形式解除。

    三、行政许可便民原则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行政许可其主体是被授予审批资格的机关单位,所以在实施审批权时,并不具备主动的权利,所以需要建立在相对人提出的申请基础之上。另一方面,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资格审查,仅限于对相对人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或者一些特定领域活动的一般权限接触,必须符合当前法定资格,同时行政许可的范围具有相对的特定性,所以为了有效避免行政许可中出现贪污腐败的现象,需要严格限制把控行政主体的审批范围。

    (一)立法理念问题

    尽管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法律的实施,但这却说明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理念是结合行政许可行为进行规范制定的,所以并没有体现出法律的限制作用。以至于导致便民原则中出现一些不合理规范,使得行政机关在提升自我工作能力是受到一定的阻力。

    (二)缺少便民原则责任

    在《行政诉讼法》中,便民原则里明确规定了事后的监督制度,然而从立法上并未出现详细的规定,违反便民原则制度的惩罚措施及责任,使得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许可权时,遇到违反便民原则的状况时,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和责任。所以,在实际过程中,相对人遇到行政行为违反便民原则时,只能够通过其他理由进行诉讼,进而减少惩罚,而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护。

    (三)行政机关决策能力不足

    为了更大程度便利相对人,体现便民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的范围进行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进行实施全部或者部分的行政许可权事项。不过在进行行政委托中尚且存在模糊,进而难以时间做出相应的指导,使得行政委托在运作过程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当上级行政机关,将相关的行政事项委托于下级行政机关是,两者之前就存在一个很明显的行政决策能力差异。最后只能根据不同的相对人进行授予审批许可。进而形成了一种,上级行政机关优于下级行政机关,专业优于非专业的形式。另一方面在某些许可情况下,下级行政机关无法行使行政许可能力。

    四、加强完善便民原则及实施的方法

    根据《行政许可法》中便民原则的立法形式,合理构建相关的制度体系,才能够更好的促进便民原则的实施。尽管在实践中,行政许可的申请审批过程依然是相对人需要面临的一个问题,但是可以通过许可事项及程序中出发,统一集中办理。

    (一)建立健全评估机构

    尽管,当前政府在行政审批改革之中,取消了大批行政审批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是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的设定上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就比如说,大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并未经过人大立法程序设定的,而是由监管部门直接设定的,所以逐渐导致了监管部门的权力越来越膨胀,增添了不少私人和公共交易成本,使得最后与便民原则背道而行。面对此情况的出现,需要加强对某项事项许可实施,进行监管,需要通过人大常委会才能够进行许可,从而防止监管部门权力扩展,同时要需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针对不同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讨论评级,进而实现对许可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二)加强集中许可权的构建

    便民原则需要通过行政许可权集中行使,才能够有效避免行政许可的分散。而我国的相对集中许可权的改革,是以便利申请人为目标,进行程序式集中与实质式集中,并分别设立相对完善的行政服务中心与行政审批局。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各行政部門内部需要将许可权合并统一至一个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行使。并构建一种相对完善的集中制度,促进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有效实施。

    (三)完善电子审批,建立违反便民原则责任惩罚机制

    结合当前互联网技术,充分运用电子审批,针对相对人申请的许可,进行集中办事指南与流程公开、电子表格下载、申报材料上传等等。通过行政电子审批系统,减少了审批时间,从而有效避免申请人向多个机关提交材料申请的麻烦,也可以通过数据信息共享实现各个机关之间的协调。另一方面,针对违反便民原则的状况,可以建立相应的车惩罚机制,由政府法制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审查,结合行政许可审批中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罚或处分,从而保障便民原则的有效实施。

    五、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许可法中的高效便民原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实施的改善方法及策略,能够合理的避免在行政审批是出现违法设立许可事项进而保障民众寻求救济的权利,从而更好提升行政许可法高效便民的水平。同时在法律面前,可以有效防止权利的行使者滥用权利,进而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可以使得行政许可审批能够更好的便民服务。

    参看文献:

    [1]王振华.从行政许可法看行政法中的高效便民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8,(13):14-17.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07.

    [2]徐振铭.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实施困境与制度完善[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9,40(5):76-80.

    [3]何武.农业农村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析[J].湖北农机化,2020,(1):11.

    [4]侯国文.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及其应用[J].区域治理,2019,(51):11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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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5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