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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拾得遗失物中拾得人的权利保护
范文

    摘 要 我国现有的立法中规定了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必须履行多项义务,以尽可能地保障遗失人的权益不受损失,但对拾得人应享有的权利只规定了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另外,将无人认领遗失物的取得权规定为国家所有,这样不仅造成了拾得人与遗失人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也因这样的规定而存在着诸多问题。所以,对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赋予相应的报酬请求权和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该遗失物所有权确认归其所有,从而能更好地保护拾得人的权利。

    关键词 遗失物 请求权 所有权

    作者简介:马宁,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56

    一、我国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2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在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享有的权利为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以及要求履行悬赏承诺的请求权,但是对于是否享有要求遗失人支付相应报酬的请求权,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与此相对应反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了拾得人的返还、通知、保管、送交一系列必须要履行的义务,并且规定对于在发布认领公告六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所以无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经过多长时间也无论是否充分完全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最终都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由以上规定可以明显地认识到,遗失人存在主观上过失而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这种由遗失人过错造成的后果却由拾得人承担,对拾得人拾得行为不但不予以奖励反而让其履行一系列义务来保障遗失人的权益不受损失,而这样规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弘扬中华几千年以来“拾金不昧”的优良传统,显然在法理上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并且将现实生活中的道德问题法律化。

    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遗失物品时是常有发生的事情,当所遗失的物品价格比较高昂或对遗失人有特定的纪念意义时,遗失物的及时归还就显得非常重要。现行法律中对于拾得人的权利相比于遗失人的权利规定的少之又少。首先由于没有明文规定赋予拾得人相应的报酬请求权,但在现实中城市生活节奏日益加快,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不会像设想的那样在原地等待遗失人回来寻找遗失物,如果没有相应的激励,拾得人考虑到不仅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寻找遗失人而且还要看管好遗失物以免其受到损害,必要时甚至还要为此支付额外的金钱,一番权衡之后,拾得人往往不会积极地去设身处地地考虑遗失人的处境。因此没有得到相应的奖励和鼓励,使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后及时归还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其次,我国立法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最终归国家所有的规定过于绝对,除了精神十分高尚的人,多数人认为其付出时间精力后在无人认领时全部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并不合理,在私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侵犯到国家公共利益时,应在公共道德和私人道德之间存在一条明确的界限,承认个人的权利。而法律中的规定使得拾得人感到十分失望,在拾得遗失物后考虑到既然找到失主归还遗失物后得不到实际好处,或者在找不到失主时不由分说的一律归国家所有的情况下,一些人便倾向于将其认为并没有一定价值的遗失物直接选择性忽略或将其认为比较昂贵的遗失物私自占为己有,这样显然与促进失主找回遗失物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合。

    三、相关立法例的规定

    (一)我国历史上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古代,实行以德治国,强调用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将“仁、义、礼、智、信”视为日常生活中须尊崇的最高道德目标。拾金不昧的品德是自西周以来一直将其作为我国一项传统美德而大力弘扬,拾得人在此只有必须弘扬这项传统美德而不求任何回报。之后晋律、唐律对遗失人的所有权仍然承袭前朝之规定采取绝对保护主义。但随着朝代的不断变迁和时代的逐步发展,这一观念也发生着相应的改变。从明朝开始,法律直接赋予拾得人以遗失物价值的一半作为应当享有的报酬,同时,拾得人在满足相应的条件后还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二)国外立法的规定

    关于拾得人报酬请求权的规定,国外历史上有两种立法例。一种是罗马法的无报酬请求权,另一种是日耳曼法的享有报酬请求权。西方国家大都采取日耳曼法的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人支付其相应的报酬。瑞士、英国、法国、日本也都毫无例外地赋予了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允许拾得人向失主请求支付报酬。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5条也明确规定:“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三报酬。”而美国等国继承了罗马法的立法体例,坚持无偿返还原则。可以看出,國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予以肯定,相应的报酬的比例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

    关于拾得人能否在特定条件下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国外立法仍有罗马法的不能取得所有权以及日耳曼法的能够取得所有权。罗马法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在寻找到失主前的期间附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不能取得其所有权。日耳曼法规定遗失物拾得人应将遗失物向有关机关呈报,若在有关机关催告后一定期限内仍无人认领遗失物,则该遗失物由国家、寺庙和拾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分享。西方国家如德国、荷兰、法国、日本大都选择放弃了罗马法而选择日耳曼法的立法例即在一定条件下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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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