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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及针对性帮教救助措施刍议
范文

    关键词 刑释人员 重新犯罪 危害 帮教救助措施

    作者简介:施剑羽,云南省大理监狱。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73

    据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近年来,全国一些地区相继发生了一系列带有极为非常典型的刑释人员在社会上重新违法犯罪的重大恶性案件。这当中,最为骇人听闻和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主要案件分别为:发生在北京的韩磊在与人争执过程中,毫无人性当街摔死女童案;发生在河南安阳的周江波在公共汽车上肆无忌惮地杀死3名无辜乘车群众案;发生在湖南衡东县的阳赞云用汽车撞和刀砍致11人死亡、42人受伤的疯狂报复社会案;发生在山西太原的任爱军,在两次服刑改造(一次被判处无期徒刑)期间多次违法违规获减刑回归社会后,组织、领导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严重刑事犯罪案;发生在云南昆明的孙小果——这个20年前两次被判刑(第二次被判处死刑),但被违法违规改判、减刑出狱后,摇身成为作恶一方的昆明黑社会老大案。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上述恶性案件的相继发生,客观地讲,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具有其特定的发案原由或者说发案的相对突发性和偶发性。然而,这类案件本身所暴露出的作案手段的极其残忍性、报复社会的极其疯狂性、不计后果的极其严重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巨大冲击性,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各界对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进程,尤其是刑事司法的执法过程和社会治安等较为负面的质疑和多重的拷问,不能不引起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和相关社会管理部门的认真思考、全面总结以至深刻反思!这里,笔者拟以从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入手,对新时期和新形势下如何健全和完善对监狱执法工作的监督以及对刑释人员的社会关怀与帮教救助体系等进行理性思考和刍议。

    一、对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的认识

    结合近年来尤其是近期社会上所发生的一系列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例,尤其是重大恶性案件来看,笔者认为对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严重性认识应当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对案发地构建平安和谐、文明幸福社会所造成的冲击

    从近年来刑释人员在社会上重新犯罪的具体案例来看,无论是一般的刑事案件还是重大的恶性案件,只要有案件发生都会对案发地以及所在省、市、自治区乃至全国构建平安和谐与文明幸福社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而且这些冲击往往会涉及到诸如社会治安稳定、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人民群众应有的安全感、刑事案件受害人和他们亲属的身心危害及其抚平等诸多方面。而这当中,对案发地着力构建平安和谐与文明幸福社会进程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无疑是最为直接、最为严重和最为负面的,其中個别典型案件不仅会使一些已有明显起色的工作由此受到难以挽回的冲击和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而且可能还会直接阻碍和谐平安与文明幸福社会构建的历史进程。

    (二) 对案发地各族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所造成的危害

    一个社会和一个地区,尤其是各行各业的正常运作、各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和谐平安与文明幸福社会氛围的营造,需要与之相配套的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作为依托。然而,如果一旦发生突发性的刑事案件,或者是严重的恶性刑事案件,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肆意横行作恶,就会使案发地原有的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和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受到不应有的严重冲击,而这种冲击有的甚至还可能造成短时间内以至相对较长时间内,案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的混乱和波动,从而使各族人民群众在精神上和生产生活上都会受到缺乏安全感、不时有恐惧感、生怕成为被害者的严重冲击!从而不仅会使案发地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失,而且还会使案发地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大打折扣。

    (三)对案发地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所构成的破坏

    任何一个地区或者一个省、市、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与所在地社会治安整体状况以及平安和谐与文明幸福社会构建进程之间,无疑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正是由于这一必然联系,使得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刑事案件发案率的不断降低、社会和谐平安与文明幸福指数的整体提升显得十分重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突然发生或不时发生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亦或出现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必然会对案发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造成严重的不可估量的破坏!这是因为,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都离不开社会治安长久稳定的坚强支撑和有力保障。

    (四)对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管改造系统工程所构成的挑战

    由于历史等诸多原因,致使社会上一些人对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改造人、造就人的系统工作不够了解,加上监狱工作长期相对与社会之间的隔离性、长期与社会大环境之间的相对封闭性,使得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重新违法犯罪的案件尤其是重大恶性案件发生后,一些群众往往会片面地把刑释人员的重新违法犯罪与监狱对罪犯的监管改造不到位、教育改造质量低、监狱工作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作为,监狱没有始终坚持以改造人、造就人为宗旨的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等加以联系,从而导致监狱工作不可避免地处在新闻媒体热议的焦点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风口浪尖上,并由此使监狱机关和监狱警察承受着不应有的各种外在压力,严重的还会使党的监狱工作尤其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系统工程受到不应有的严重冲击,个别特定情况下甚至还会有可能出现大有否定整个监狱工作或者某一所特定监狱整体监管改造工作成效的趋势。

    二、对健全完善刑释人员帮教救助体系的思考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从我国国情以及新时期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平安和谐与文明幸福社会等出发,相继出台了包括加大对刑释人员关怀帮教救助机制在内的一系列强化社会管理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举措。这些措施的相继出台,不仅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面临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以及自主择业、灵活就业和创业兴业等创造了相对有利的人文关怀条件,而且也为社会治安平稳、和谐社会构建、降低刑事案件发生概率、提升各族人民群众安全感等奠定了基础。然而,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社会生活中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不同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科教水平、社会进步、文明幸福指数上所存在的差异的日益扩大,以及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的深水区后,以往社会管理包括对刑释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接茬帮教和关怀帮扶救助中的一些常态化措施,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有必要予以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与创新。而这当中,笔者认为以下几點相对尤为重要:

    (一)切实做好刑释人员必接必送工作,努力为强化社会管理提供基础性保障

    根据中央政法委和中共云南省委政法委的相关要求,我省司法行政机关于2011年开始,启动并持续落实刑释人员由监狱回归社会过程中的必接必送工作。为做好这项创新性的社会管理工作,全省监狱机关和全省社区矫正机构相继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效。但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经费开支庞大等难题的实际存在,致使这项工作在实际执行中有不少时候很难落实到位。为此,笔者认为,作为此项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的各级政法委及其综治部门,有必要在对这项系统性工程进行综合整体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工作进行必要的梳理和改进与完善,同时尽力协调和保障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开支,以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和持续开展,从而为新时期强化社会管理、减少和防范社会治安隐患、确保社会安全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二)切实做好刑释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确保他们顺利度过与社会的正常融合期

    刑释人员经过不同法定期限的封闭式监管改造后,回到社会上时往往会出现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有些人难以与家人亲友和社会之间实现真正的正常融合;另一种则是适应社会“过于太快”,甚至还摇身一变成了社会治安的新隐患。为此,笔者认为,作为承担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和有关社区矫正机构以及民政救助部门,均有责任和有义务对所有刑释人员做到不漏管、不疏管、不脱管和坚持定期和不定地进行有针对性的适时帮教,尤其是在他们刚刚刑满释放走出监狱回归社会之际,更要倾心尽力地注意做好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衔接帮教工作。其中,笔者认为,特别要重点做好将刑释人员及时纳入相关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中,而这当中,首先特别要对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且一时无业可就的刑释人员,提供出监后不少于3个月并视情适当予以延长的过渡性安置和食宿救助安置,既使他们的基本生活依法依规得到应有的基本保障,并享有有病能够及时得到就近医治,又使他们能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基层组织对他们的关怀、帮教与救助,从而坚定他们重新做人、重新起步、重新立业、重新担责、重新立足社会的人生信念;其次,是要全力做好对他们的接茬帮教和引导工作,促使他们在充分吸取以往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的深刻教训的同时,切实明确自己今后的所有活动和所有言行都必须自觉地限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再次,就是要注意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好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政策,切实落实好刑释人员在自主择业、灵活就业和创业兴业时,应当依法依规享有的各项具体的政策性减免和优惠性措施,从而促使他们积极而又依法依规地投入到各自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

    (三)切实做好刑释人员跟踪回访调查工作,及时了解他们在遵规守法和生产生活上的实际情况

    从大量实践来看,由于相对特定原因的存在,刑释人员既是社会生活中处于较为弱势的群体,又是容易造成社会治安出现新的不稳定甚至是动荡的特定对象。因此,为确保新时期强化社会管理和创新社会管理工程的有序推进,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刑释人员开展跟踪回访调查工作,列为地方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长期坚持。具体工作中可采取:一是由各级政法委综治部门因时因地地制定出相关的计划或规划,并负责牵头组织监狱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部门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组成回访考察组,采取普遍式和抽样式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刑释人员进行回访和调查,以此全面掌握辖区内刑释人员群体在社会上的综合情况。二是对回访或调查中发现的刑释人员中出现或发生的共性问题和个别特殊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适时对他们分别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训诫、引导或帮扶工作,以此在稳定和确保刑释人员的正常生产生活状况的同时,为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各族人民群众安全感提升提供特定的保障。三是努力营造民主、法治、和谐、文明的社会坏境,鼓励和倡导刑释人员积极参加所在社区或企业、公司等开展的各项政治、文化、体育和社会公益活动,以此方式加速他们融入社会、回归社会、服务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亲友的正常的人生进程,并以此为社会稳定、治安平稳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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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0:3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