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zhòngcái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裁决 △ 劳动~。
仲裁zhòngcái〈动〉双方产生争执、无法取得一致时,由两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调解并做出裁断:国际仲裁│海事仲裁。 【同义】调解│调停。 【辨析】“仲裁”和“调停”:“仲裁”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调停”只是劝告和建议,并不裁决。
【仲裁】亦称“公断”。由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劳动等争议作出的裁决。第三者可以是仲裁人,也可以是仲裁机构。在国际上,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仲裁规则》。在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此外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
仲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的事项和问题,提交第三者居中进行裁决,解决争端的一种活动。该第三者或为双方选定的仲裁人,或为仲裁机构。仲裁属于程序法。早在古罗马时代就采用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美国、瑞典、瑞士等国家,都制定有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对仲裁作了规定。如1989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依据仲裁机构的性质不同及主管经济仲裁案件的范围不同,仲裁可分为:民事仲裁、国际仲裁、海事贸易仲裁、对外贸易仲裁(即商事仲裁)等。 裁决
裁决判折 咨判 引决 处决 处正 制断 对上级裁决的敬称:钓裁 裁决是非:负胜 考虑裁决:酌裁 酌量裁决:量决 论究裁决:论裁 辨明裁决:辨决 断定裁决:处决 处置裁决:处裁 自行裁决:自决 亲自裁决:临决 经过第三方调解裁决:仲裁 全权裁决:通决 公正裁决:通判 清明的裁决:清裁 敢于裁决:敢断 (经过考虑,做出决定:裁决)
另见:考虑 判断 做决定 仲裁zhòng cái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1898年《清议报》二册《极东之新木爱罗主义》:“创仲裁条议,诱导万国以令加盟之事。”1923年蔡和森《英俄渔船交涉》:“今当召集大会,解决此事,或将两国之不平移交国际法庭仲裁,文中并反对与俄断绝商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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