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仲裁 |
释义 | 仲裁zhòngcái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裁决 仲裁zhòngcái〈动〉双方产生争执、无法取得一致时,由两方同意的第三者从中调解并做出裁断:国际仲裁│海事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由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劳动等争议作出的裁决。第三者可以是仲裁人,也可以是仲裁机构。在国际上,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了《仲裁规则》。在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此外发生劳动争议的,也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 仲裁双方当事人将争议的事项和问题,提交第三者居中进行裁决,解决争端的一种活动。该第三者或为双方选定的仲裁人,或为仲裁机构。仲裁属于程序法。早在古罗马时代就采用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美国、瑞典、瑞士等国家,都制定有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对仲裁作了规定。如1989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等。依据仲裁机构的性质不同及主管经济仲裁案件的范围不同,仲裁可分为:民事仲裁、国际仲裁、海事贸易仲裁、对外贸易仲裁(即商事仲裁)等。 裁决 裁决判折 咨判 引决 处决 处正 制断 另见:考虑 判断 做决定 仲裁zhòng cái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1898年《清议报》二册《极东之新木爱罗主义》:“创仲裁条议,诱导万国以令加盟之事。”1923年蔡和森《英俄渔船交涉》:“今当召集大会,解决此事,或将两国之不平移交国际法庭仲裁,文中并反对与俄断绝商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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