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提出要求对争议进行仲裁审理的书面申请。仲裁申请书自仲裁机构收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作用,即为仲裁受理争议的一种依据。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我国对外贸易和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并依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争议。仲裁申请书除标题外,其写作应按顺序写明下列内容: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名称和地址; 申诉人的要求和证据; 就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中选定仲裁员一人的姓名,或者写明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代为指定仲裁员一人。并附具同申请有关的协议、当事人来往的函件、提单、船舶检验证明、商品检验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送交仲裁申请书和附件时,应当依被诉人的数目备具副本。外国对仲裁申请书内容的要求,与我国规定基本相同。 除对外贸易和海事仲裁申请书外,还有一种国内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又称“仲裁申诉书”。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请上级主管机关调解达不成协议时,自纠纷发生起一年内,可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仲裁。经济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应按顺序写明 下列内容: 申诉人名称、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诉人名称、地址及其卜级主管机关;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最后申诉人签名盖章并填写具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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