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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民合作社融资困境下的精准扶贫路径探析
范文

    本文为西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项目(编号:2017030)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性,指出了农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融资困境,提出了农民合作社的精准扶贫路径: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农民合作社的扶贫开发;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的新型金融扶贫模式;完善农村土地抵押与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农业合作社的贷款风险保障机制。

    【关键词】 农民合作社;融资困境;精准扶贫

    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农民合作社,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生产同类农作物或经营同种农业生产服务的劳动者,以自发、自愿的形式组建并管理的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最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参加合作社的社员(大多为本地区农民群众),农民合作社在整合多方资源的基础上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输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信息和技术服务等。[1]

    农民合作社搭建了城市与农村,农户与农商之间的农产品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产品交易的便利性,提升了农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2]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项全国性法律的出台为农民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由此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一、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必要性

    1、农民合作社有利于促进各方的合作交流

    农民合作社搭建起了政府部门和社员群众之间的交流平台。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向农民合作社社员(以农民群众为主)传递政策信息,科学引导农业生产活动的开展。农民合作社社员也可在此平台上及时表达农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进而帮助政府主管部门提高相关农业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农民合作社促进了农户与农商之间的交流合作。在农民合作社的指导下,分散的农民群众组成了一个协调统一的组织。农民合作社以集约化、组织化、整体化的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这有助于降低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市场风险,增强农民群众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性,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3]

    2、农民合作社有利于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规模化经营和科学化管理将有助于提升农业竞争力。农民合作社将根据地区特色和环境条件以统一的方式进行选种育种、组织生产、机械化作业。从农产品采集、农产品销售到农产品运输的全过程都进行科学化管理,在培育地区特色农业品牌、提升地区农产品竞争力的同时也将显著降低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成本。在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中,农民合作社可充分发挥集约化经营的优势,不断延伸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的产业链,完善农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大力开发市场经济价值较高的全新农产品。[4]因此,在对农产品深度加工的同时显著提升了农产品的经济附加值和产业利润,这将有助于农民群众享受到二次收益。

    3、农民合作社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农民合作社可以帮助社员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争取获得较高的市场收益。在收益分配的过程中,农民合作社并不是以对内部社员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将所得利润分配给所有社员。在内部管理机制上,农民合作社实行民主化管理,以自由加入、自由退出、民主选举、民主参与的管理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5]

    二、农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融资困境

    截止2016年3月,我国农村地区约1亿多户农民加入了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超过150万个农民合作社。从覆盖比例来看,我国大陆地区将近一半的农户加入了当地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也成为汇集分散农户共同发展、共同致富的重要平台,这些合作社承载着促进我国农村地区快速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责任。虽然,农民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農民合作社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部分是因政策原因产生的,此外也有部分是因为自身发展水平不足而导致的。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农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就必须了解农民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

    1、政府监管与政策支持不足,导致扶贫效率较低

    尽管政府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监管和政策的支持力度较弱,使得扶贫效率低下。第一,因政府对农民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存在一定缺失,我国农村地区存在大量虚假农民合作社,政府损失财政补贴的同时也加剧了传统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的不信任。第二,政府政策片面地强调农民合作社管理中政府主导的单一性,忽视对农业合作社市场发展需要和业务发展需求的满足。[6]第三,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一些农民合作社忽视农户利益而为自身汲取了较多市场利益和政府补贴,导致这些农民合作社难以获得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进而丧失了扩大融资规模和加速自身发展的可能性。综上,这些因素导致农民合作社在帮助困难农民群众脱贫致富的过程中效率较低。

    2、农民合作社整体规模较小,难以获得授信资格

    在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体系和金融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普遍存在。农民合作社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青睐,主要原因是农民合作社规模较小,市场风险承担能力不足,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授信资质,无法拿到足额的贷款。[7]同时,在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经济背景下,金融机构注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故而愿意寻求经济回报稳定、经济实力强大的借债方。例如地方政府、大型国有企业、国家垄断性行业所属企业等。由于这些组织机构融资风险较低、融资需求旺盛,进一步挤压了农民合作社获得融资贷款的空间,加剧了农民合作社的融资困境。

    3、农民合作社抵押担保障碍,制约融资水平提升

    目前,农业贷款的主要形式是抵押贷款。但是,农民合作社普遍缺乏银行等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和担保物,这制约了农民合作社融资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在农民合作社里,能够被作为抵押物或担保物的主要是厂房、农机具和土地等资源。但是,这些抵押物都存在较为复杂的法律权属问题,难以轻易进行担保或抵押。例如,最重要的土地资源往往是承包所得,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晰,银行难以认可。从法律层面而言,农村土地本质上是归国家所有,农民并不能用于抵押并获得银行贷款。大多数厂房资源则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机具则为个人或某几户农民共有,所有权情况较为复杂。

    4、农民合作社社员自由进出,资本金稳定性较差

    农民合作社的初始资金主要来自于社员的出资金额,即股份资金。在我国农村地区,大多数农民合作社都实行自愿进出的原则,即社员可以随时进入、随时退出农民合作社。这导致农民合作社的资本水平波动较大,稳定性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民合作社的资信状况。因为农民合作社存在较为突出的融资风险,所以难以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认可,进一步增加了获得银行贷款的难度。除此之外,农民合作社资本金的不稳定波动还制约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降低了农民合作社获得长期信贷支持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农民合作社更加注重短期效益,加大了市场经营的风险。

    三、农民合作社参与精准扶贫的路径

    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中央政府正在积极推进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精准扶贫被视为我国未来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各级地方政府正在努力提升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试图从“输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扶贫。因此,在“造血式”扶贫的过程中就更需要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积极作用。[8]

    1、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农民合作社的扶贫开发

    地方政府需要改变传统思路,单一的政府主导式农民合作社已经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新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地方政府应引入多元化的领办主体,促进农民合作社向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一是促进外部企业领办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将领办企业具备的优质市场资源、营销资源融入农民合作社中,发挥对贫困农民群众的经济带动作用,将更多经济收益分享给内部社员,从而达到精准扶贫的目的。二是促进内部“经济能人”领办型农民合作社的发展。[9]所谓内部“经济能人”主要指有乡土情结的本地企业家、乡村致富带头人、返乡创业人员等主体。此类农民合作社因为了解本地区农业发展的特色与优势,能够充分调动当地社会资源,容易获得当地市场的认可与肯定,因而具有较好的经济示范作用和扶贫开发成果。

    2、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的新型金融扶贫模式

    在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推进下,扶贫开发工作已经进入精准扶贫的新阶段。此时,精准扶贫需要进一步拓宽传统扶贫的工作思路,即在继续优化传统扶贫路径的同时构建全新的扶贫开发模式。对农民群众而言,生产经营性收入一直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财产性收入则长期被忽视。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特别强调“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因此,各级地方政府理应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的金融扶贫模式,努力提升贫困农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广泛开展农村金融活动,贫困农民群众可以以增持股份或受赠股份的方式获得一定量的股权,从而享有一定比例的分红收益。在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后,贫困农民群众不仅增加了自身的财产性收入,而且成为了信用合作社的股东。由此,农民群众可以较为容易的获得相应的信用贷款,甚至是低息或贴息贷款。这也从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因农民合作社规模较小而难以获得融资贷款的尴尬现状。

    3、完善农村土地抵押与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

    农民合作社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担保与抵押障碍。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家庭承包土地禁止用于抵押,这意味着从法律的层面限制了农民群众获得贷款融资的能力。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强调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这表明未来农民群众可以获得对土地的处置权、转让权和抵押权。因此,政府应该加快农村土地领域的立法进程,积极探索农村土地用于担保、抵押的创新性制度模式,力求从根本上改善当前的融资困境。总之,政府应从政策层面消除阻碍农民群众利用土地获得银行贷款和资本融资的诸多障碍,出台更具公平性、前瞻性的土地政策,从而帮助农民合作社和农民群众消除农村土地抵押与担保的障碍。

    4、建立健全农业合作社的贷款风险保障机制

    一方面,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这种风险难以避免且无法提前预知;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社的自由进出原则导致自身资本水平波动较大,稳定性不足,市场风险较为突出。[10]因此,地方政府在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过程中,应对农村合作社的贷款状况进行监管并设立相应的贷款风险保障制度。第一,地方政府与农民合作社可以尝试按照一定出资比例建立“贷款风险保障基金”,当出现资金链断裂和贷款无法偿还的状况时,可以按照一定的规范与流程提取“贷款风险保障基金”对金融机构进行补偿,降低市场风险,保障各方权益。第二,地方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资信评定,督促各农民合作社加强自身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能力,利用资信评定的结果及时升降不同信用等级合作社的授信额度,形成贷款风险保障与授信管理的正向激励机制。

    四、总结

    在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农民合作社已经帮助上千万农民群众实现了经济收入的增加,改变了个人和家庭的经济环境,更为广大农村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解决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困境必须以精准扶贫为重要切入点,各级地方政府需要在充分认知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困境的现实背景下,通过采取多项举措来共同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农民合作社在带动农民群体脱贫致富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魏来,姚珣,张韬.面向农民合作社的信息服务体系构建研究[J].情报杂志,2013(09)152-156.

    [2] 周殿昆.农产品流通与农民合作社发展相关性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10(11)31-34.

    [3] 黄胜忠.利益相关者集体选择视角的农民合作社形成逻辑、边界与本质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4(02)18-25.

    [4] 董翀,钟真,孔祥智.农民合作社提供供应链融资的影响因素研究——来自百余家合作社的证据[J].农村经济,2015(05)66-71.

    [5] 李尚勇.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兼谈其发展存在的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11(07)73-81.

    [6] 徐旭初.农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逻辑:基于赋权理论视角的讨论[J].农业经济问题,2014(01)19-29.

    [7] 孙迪亮.西部地区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社发展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09(04)83-87.

    [8] 赵晓峰,邢成举.农民合作社与精准扶贫协同发展机制构建: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J].农业经济问题,2016(04)23-29.

    [9] 戈锦文,肖璐,范明.魅力型领导特质及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作用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5(06)67-74.

    [10] 罗明忠,陈江华.农民合作社的生成逻辑——基于风险规避与技術扩散视角[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6)43-49.

    【作者简介】

    王潇谊(1997.7-)男,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本科生,主要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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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