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立案登记制引发的新问题及对策探究
范文

    【摘 要】 立案登记制改革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却也出现了案多人少矛盾加剧、当事人滥用诉权、立案登记标准模糊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有立案标准降低与法官员额偏少、滥诉行为惩戒机制不健全、群众对立案登记制认识不全等。由此,解决的对策分别是建立案件分流机制、虚假恶意诉讼惩戒机制、加大对立案登记制宣传的力度、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诉权;案件分流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为出发点,直指“立案难”问题。实施两年来,各级法院立案数量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用法热情高涨。但是,实践中,也出现了案多人少、虚假诉讼、立案标准模糊等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探讨。

    一、立案登记制引发的新问题

    1、案件数量增多,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自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全面实施以来,各级法院收案数量大幅提高,出现了井喷之势。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来看,2015年为15985件,[1]2016年为22742件,[2]分別比上一年度上升42.6%和42.3%。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来看,2015年为1951.1万件,2016年为2303万件,分别比上一年度上升24.7%和18%。案件数量的大幅提高既验证了人民群众对立案登记制的认可,也给法院和法官带来了挑战。这种挑战既有对法官素质的挑战,也有因司法资源不足所承受的办案压力,法官的稀缺与案件的增多形成反差,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2、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由于立案标准降低,诉讼成本减少,出现了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有的以维权的名义,就同一事实多次诉讼,损害公共秩序;有的当事人相互串通,恶意损害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借立案登记制的立案不设防政策,企图通过反复诉讼拖延履行法律义务;甚至有个别当事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制造伪造证据进行恶意诉讼。这些情形与立案登记制确立的初衷明显相违背,构成对权力的滥用,也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3、立案登记的标准仍然模糊

    立案登记制下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一律接收诉状”。由于我国立案登记尚未出台明细规则,实践中的形式审查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导致部分人的理解偏差,认为立案登记取代立案审查,法院无需任何审查,只要进行诉讼法院都必须受理,导致不规范的诉状格式、混杂的诉讼请求、新奇古怪的案件、缺少关联证据材料等情形屡见不鲜。比如孙某起诉田某、陈某还钱,但经审查陈某只在一个欠条上签字作担保,另外两个欠条上只有田某借款人一个人签字。对于这类案件,本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民间借贷,应该分开起诉,但如果当事人坚持要在一个案件里进行起诉,那法院也只能进行立案,最后的结果可能是法官要求当事人撤销一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其另行起诉,这类案件明显构成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立案登记引发问题的原因分析

    1、立案标准降低与法官员额偏少加剧人案矛盾

    一方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以后,起诉的门槛降低,绝大多数起诉案件获准登记立案,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另一方面,法官员额制改革后,独立办理案件的法官减少。两者叠加导致法院人案失衡的矛盾加剧。

    2、滥诉行为惩戒机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一些当事人受利益驱使,或在他人唆使、怂恿下存在进行虚假恶意诉讼的情形。目前,虚假诉讼案件主要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离婚财产分割、房地产交易、公司股权转让等案件,恶意诉讼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表现为部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执法存在偏见或不满,抓住执法瑕疵不放,反复诉讼。事实上,目前对虚假恶意诉讼的惩处一般是拘留和罚款,而这种处罚结果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3、群众对立案登记制认识不全

    普通群众认为,立案登记就是无条件的立案,否则就违反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要求。还有部分当事人没有提交任何材料,直接打一个电话到立案庭就说“我要立案”。大部分的人都忽略了法院立案登记的应该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这一要素。法院只是对一些证据是否确凿,理由充分的实体性问题不再在立案过程中进行审查。甚至还有法院已经处理过的案件都被翻出来要求立案,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后果便是当事人不断向上级法院以及信访部门进行投诉,有的甚至到检察院进行投诉。另外,由于符合形式要件就必须进行立案,有些案件虽然立了案,但到了审判庭仍然会被驳回起诉,这容易导致司法资源浪费。

    三、应对立案登记制度改革新问题的对策

    1、建立案件分流机制

    建立案件分流机制是解决立案登记制案多人少矛盾的主要途径。分流机制包括立案前与立案后两个阶段的分流。第一阶段的分流是在立案前进行非诉分流,可在立案前征询当事人意见,将部分可适用调解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分流出去,交由非诉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以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目前有些法院已经实施,一旦诉前调解成功,就无须进行立案,既能起到截流的作用,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第二阶段的分流是在立案后由法院内部在审理过程中进行的分流,可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较小的案件通过简易程序进行速裁,将更多的司法资源运用到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上去,既可大大提高司法效率,也能有效保证审理的公正性。

    2、健全虚假恶意诉讼惩戒机制

    一方面,可以推行诉讼诚信承诺制度。在依法保障群众诉权的同时,可积极倡导进行诚信诉讼承诺,努力营造诚信的诉讼环境,对于违反承诺的,应给予司法和社会约束。另一方面,可以建立虚假恶意诉讼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加大虚假恶意诉讼行为的成本,是防范和打击虚假恶意诉讼的一种重要手段。应明确规定虚假恶意诉讼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把直接经济损失和部分间接经济损失纳入。对于企图通过虚假恶意诉讼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该对其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加大虚假恶意诉讼的成本,让虚假恶意诉讼当事人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3、加大对立案登记制宣传的力度

    普通群众将立案登记制简单地认定为有起诉书就一定会立案,将“依法应该受理”观念抛之脑后。一直以来,媒体的宣传过分强调立案审查退出历史舞台,“有案必立”成为新常态,实际是一种误导。司法部门应多跟新闻媒体沟通,也可举办各种普法活动,发放法律宣传手册,加强法律宣传,将当事人的理念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具体立案过程中,要通过立案法官的释法,多跟当事人沟通,阐明立案登记制的内容。

    4、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

    一些地方的诉讼服务中心人员较少,为了不与当事人起冲突,立案法官可能对案件来者不拒,放弃了一些对当事人的必要释明和指导。事实上,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立案法官对当事人应当有必要的释明,这样可以避免立案后因被审判庭驳回起诉而增加的涉诉信访量。由此,一方面,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中,应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以适应案件增多的需要;另一方面,法院应当重视对立案法官的培训,提高诉讼服务中心人员的素质。高素质的立案法官可以使起诉的当事人提前对案件有整体把握,从源头上对案件起到一定的净化作用,同时也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参考文献】

    [1]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6年3月13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人民法院报,2016.03.21.

    [2]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7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人民法院报,2017.03.20.

    【作者简介】

    周铁涛(1976-)男,汉族,湖南益阳人,益阳市委党校副教授.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1 3:3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