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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研究
范文

    王珍

    【摘 要】 本文阐述了“过境”的定义及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完善建议:加强过境货物的执法监管;统一过境货物的执法依据;建立过境货物的执法预警机制。

    【关键词】 过境货物;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

    一、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基本考察

    1、“过境”的定义

    本文談及的“过境货物”英译为Transit of Goods,其在不同背景下和国际条约文件中的定义不同,针对国际条约翻译的过程中,有时译成过境货物,有时译成转运货物。根据我国《海关法》第九章第100条规定,“过境货物指从国境外出发运输,通过陆运途径我国境内并且运送国境外的货物”。

    《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视“过境货物”为:“海关过境”和“转运过境”。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5条对“过境货物”的规定是,“若货品经一缔约方领土区域,不考虑其是否转船运输、仓库存储、装卸或改变运输方式,只要路线仅是运输路程一部分,且起始点和终止点均在缔约方领土区域外”。

    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我国《海关法》对过境货物定义较为狭义,而ACTA定义则较为复杂,包括了过境环节及转运环节。本文建议对过境货物应采纳GATT第5条较为灵活广泛的定义。

    2、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自由贸易试验区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海关在此区域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相对宽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自贸区的这一特点实施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和盗版商品活动,对本国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由于缺乏监管或是不进行监管,自贸区自然而然地吸引着许多假冒和盗版货物的交易者们。为了让自贸区稳定健康地发展,并且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法治榜样,对自贸区过境货物加强知识产权执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存在的问题

    1、过境自由与知识产权执法冲突问题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FTZ )是国内的区域性贸易园区。我国自贸区遵循“一线放开”,“二线高效管住”的政策,也就是说,对于直接进入我国自贸区的货物允许直接入区,其后再向海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手续,当货物在自贸区之间互相流通的情况下海关进行严格监管。因此,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从强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过境国应扮演中立无害的角度出发,似乎不应过多干涉过境货物的过境。[1]但是不对自贸区进行严格管控易使自贸区成为侵权行为的泛滥重灾区,因此要对过境货物采取必要的海关监管。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平衡过境自由与知识产权执法冲突问题,即该不该采取监管手段。

    自贸区的目的是使贸易便利化,而对过境货物进行海关执法会引起与贸易自由的冲突。WTO框架下GATT第5条“过境自由”中规定,过境运输不应被不必要的延迟或限制,除过境国违背可适用的海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外。TRIPS协议也明确规定避免知识产权执法成为合法贸易阻碍。[2]上述规定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的初衷,同时也为我国海关在自贸区中判断过境货物采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是否合法化提供了法律文件的参考。由此可知,实现贸易便利必须合法。

    2、地域性原则与知识产权执法冲突问题

    “知识产权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内容由其授予国国内法予以规范;该效力只限于在其被授予地区内的行为;该权利只能由授予国国民或享受授予国国民待遇的人予以主张;该权利只能获得被授予国的司法保护。[3]我国自贸区普遍被认为属于“境内关外”,进入该区的货物不受海关监督。这种做法简化了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海关只要管住“二线”(自由贸易区与海关境内的贸易口)。但这样规定会导致海关在该区内无法行使知识产权执法权。[4]如果将自贸区等同于普通区域对待,海关就可以行使对将要进入该区的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权,这样可能会导致执法强度过高,阻碍自贸区促进贸易的目标实现。所以,各国必须在尊重各国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知识产权执法。

    3、准据法适用与知识产权执法冲突问题

    过境货物涉及来源、过境、目的国三种不同区域,判决其侵犯知识产权取决于哪一国法律就变得比较复杂。[5]瑞士《专利法》中对过境货物侵权认定采用过境国和目的国双重法律标准。这一做法不仅可以有效地阻止目的国和过境国在本国过境时的侵权行为,而且有利于合法货物正常过境。此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4、过境货物执法依据表述模糊

    《海关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海关认为必要时”的表述过于模糊,海关在接受申请或采取被动执法,还是发现嫌疑货物采取主动执法,或是两者同时进行,对其表述不明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第五条规定过境中转的申报主体不包括过境货物。在保护环节上,知识产权执法对象仅限定于进出口货物,对于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却没有明确规定,其表述过于模糊,在执法实践中也不包括过境货物。

    三、代表性国家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的比较与借鉴

    由于TRIPS协定等国际条约对自贸区过境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各国对其执行标准和执法依据存在差异,保护力度有强有弱。一般来说,各国采取的知识产权执法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类:

    1、对自贸区过境货物不采取知识产权执法

    越南知识产权办公室(NOIP)认为在自贸区内通行的货物不受商标法的约束,因为该区属于本国以外。《越南政府对中国货物过境越南领土颁布新规定》中提到:过境货物和货物过境运输的权利人或承运人必须向海关提交和出示工贸部的准许后方可从越南区域过境。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越南政府并未把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延伸到自贸区内。笔者认为,假冒伪劣货物一旦得到这种“特殊的豁免权”,必然会影响并且扰乱合法贸易的顺利进行,同样也违背了自贸区设立的初衷,这种作法方式显然不值得我国效仿。

    2、明确对自贸区过境货物采取知识产权执法

    对于美国1991年“海洋花园公司海产品侵权”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指出进入自贸区的过境货物适用于《商标法》以及《海关法》。而美国一直把过境货物视为“进口货物”。在1992年8月,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达成统一意见并正式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完善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明确知识产权执法和边境执法等内容,海关怀疑是假冒商品或是盜版货物进口侵权可以进行扣押;对假冒和盗版方进行刑事处罚,处罚手段为监禁或罚金,或者两者兼有之,对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的现象,可以扣押甚至销毁。笔者认为,上述执法过于苛刻,并且有违地域性原则,阻碍了自贸区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的宗旨。因此,此做法不可取。

    3、有条件地对自贸区过境货物采取知识产权执法

    欧盟《2013年条例》第608条规定:“如果有合理的侵权怀疑”,海关即可对海关状态的任何货物进行执法查验。2011年的欧洲法院对“飞利浦/诺基亚案”宣布判决,指出过境货物在欧盟销售或者有理由怀疑、有证据证明过境货物将进入欧盟市场时,该货品被海关采取中止放行措施。此外,2012年“关于海关对过境欧盟的药品知识产权执法指南”中指出,欧盟海关当局判断该货品有进入市场的风险,同时由权利人主张对货物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欧盟海关可以进行临时扣押留置。笔者认为,欧盟做法平衡了知识产权执法和贸易自由两者之间的关系,此做法更适合我国参考与借鉴。

    四、我国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的完善建议

    1、加强过境货物的执法监管

    明确自贸区为“海关特殊监管区”,海关可对经过自贸区的过境货物进行检查。我国自贸区实施最小政府监督管理与最大商业自由交易两者之间的平衡,确保贸易畅通从而促进贸易自由。然而,在自贸区中对过境货物采取严格苛刻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会影响贸易的自由流通。那么对自贸区内的过境,我们应遵循何种执法规则,不仅能维护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而且能平衡国际贸易自由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对于纯粹过境的货物在我国边境进行过境可以不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措施。但是,如果该货物经过我国时侵犯了我国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我国应当采取海关执法。

    (1)完善过境货物的执法条件。我国《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未对过境货物边境执法做出明确的规定,大部分内容普遍涉及“进出口”、“进出境”,当海关进行执法时只针对进出口货物,那么海关对过境货物进行执法就会无所适从。因此,要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从而为海关进行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2)补充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海关法》第100条对过境货物的概念应该借鉴GATT中第5条规定,“若货物通过一缔约方领土,全部运程通过的起始点和终止点均在缔约方领土外,则视为‘过境货物”。

    (3)“有合理理由怀疑”即可执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增加“依申请”时有关权利人提供证据或举证责任与“进出口货物”的规定保持一致。“依职权”时,当“有合理理由怀疑”过境货物有可能进入我国市场造成侵权,海关可以采取边境执法措施。

    2、统一过境货物的执法依据

    自贸区中对过境货物实施知识产权执法在适用我国国内法的同时还要结合目的国法律,即我国在认定过境货物侵权准据法问题时应当适用过境国和目的国法律,以避免在自贸区过境环节时造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泛滥,也避免成为自由贸易的壁垒区域,同时将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法律地位。

    3、建立过境货物的执法预警机制

    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问题的解决涵盖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是一项双重任务。自贸区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互联网系统传递各级执法部门数据信息,加强海关与管委会、工商等执法部门合作系统。建立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制度,使企业备案信息和知识产权备案信息可以在工商、海关、公安等多部门之间实现实时共享,有助于多部门联合合作,形成快速有效的查处机制。在全国统一数据库的备案机制的建立下,进行网络全程跟踪监管。一方面提高知识产权备案的效率;另一方面解决海关当局备案系统效率低及专业性弱的问题,填补执法的欠缺。

    总之,自贸区是在新一轮的国际规则中建立起来的,这对于中国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既要面对来自发达国家高标准严要求的主张,又要结合本国实际国情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随着自贸区建设不断地扩大,过境货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我国切不可盲目随波逐流,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一套系统的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同时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地位,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开辟了新的路径。

    【参考文献】

    [1] 张海燕、王佳佳.论上海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执法[J].时代法学,2017.1-17.

    [2] 张梦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监管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大学,2015.

    [3] 谢进.我国自贸区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研究[J].现代交际,2015.15-16.

    [4] 赵杰,满丽娟,赵丽.上海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问题探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23.151-154.

    [5] 卢崇.过境货物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研究[D].海南:海南大学,2015.

    【作者简介】

    王 珍(1990-)女,汉族,现为西安财经学院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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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0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