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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推进速度与模式探索
范文

    李善风 蔡攸敏 王今朝

    摘要:改革开放后,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党的文件中已有20多年的酝酿和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各级政府积极采取行动推动这个改革。然而,在企业层面,交易属性和交易成本决定了混合所有制改革难以大规模快速推进;在国家层面,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私有化,而是要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赢同进”中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做强做优做大公有制经济。新时代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是渐进式的、稳健的,而不是运动式的,更不是激进的私有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应是多样化的,要积极探索真正体现初心的、适宜的改革模式。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改革;契约;交易成本;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国有企业改革

    中图分类号:F0141;F121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9)04-0029-10

    一、引言: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的形成轨迹

    “改革”一词在毛泽东的话语中已经存在,但它在中国成为高频词汇是1978年后。1978年后中国的经济改革,在生产组织方式上,除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外,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进行的。在20世纪80年代探索了“承包制”,90年代实行了“抓大放小”政策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形成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思路。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的。

    在人们印象中,混合所有制改革似乎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开始的。其实不然,混合所有制改革只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更加突出。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且“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早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作出判断:“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而且,“就全国來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指出,“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而且“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重要的企业由国家控股”。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将股份制改革的范围进一步拓宽,把“宜于实行股份制的,……”的表述改为“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强调,“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2012年8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明确提出,要“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所以,这样看来,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看来是党的长期政策,至少是党的长期政策演变使然。

    然而,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围绕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出现了较多的争论比如,简新华发表的《必须正确认识和合理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过分强调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作用》(载《财经科学》,2017年第12期),綦好东、郭骏超和朱炜发表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动力、阻力与实现路径》(载《管理世界》2017年第10期),等等。 ,近几年国家至少对某些领域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的表述也变得更为谨慎。2015年8月24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强调要“稳妥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指出:“对适宜继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随后,2015年9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提出要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进一步强调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

    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从《人民日报》对一年一度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报道来看[1-6],只在2016年和2018年的会议报道中明确提到了混合所有制改革。2016年12 月 14 日至 16 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完善治理、强化激励、突出主业、提高效率的要求,在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4]2018年12 月 19 日至 21 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国资国企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公平竞争原则,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改组成立一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组建一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推动中国铁路总公司股份制改造。”[6]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再次成为改革焦点[7]。

    理论界的争论和政策的微调引发出这样一个问题:国家政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变化?大量文献都主要是研究如何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未能注意、更未能深入探讨国家政策变化的原因。在既有的文献中,不少认为,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缓慢,应该强力推进;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正稳步推进并不缓慢[8]。出现这样的分歧并不奇怪,除了速度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外,主要还在于人们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度和预期在认识上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对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存在的困难认识不足,认为其可以在短期内完成,自然会觉得推进速度缓慢。有鉴于此,本文结合改革实践,基于契约理论分析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企业层面面临的难点,探讨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否快速推进问题;同时,借鉴中外有关历史经验,从国家层面探析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和模式,以期为积极稳妥推进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创新思路。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难点与推进速度:企业层面的实践考察与理论分析

    1.目前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和案例分析

    在国家做出混合所有制改革决策后,一些央企开始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中比较典型的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2014年9月14日,中国石化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获得25家境内外投资者增资。25家投资者认购增资后销售公司2999%的股权,其中11家为私营资本,投资金额占358%。这标志着中国石化的销售业务重组引资工作如期完成。中国石化新闻发言人吕大鹏称,本次增资采用多轮评选、竞争性谈判而非竞标的方式;在投资者的选择上,遵循“三个优先”原则,即产业投资者优先、国内投资者优先、惠及广大人民的投资者优先。此次引入的25家投资者中,产业投资者以及与产业投资者组团投资的共9家,普通投资者通过公募基金渠道参与中国石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成为现实[9-11]。然而,社会对中国石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12]。

    电网企业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增量配电等领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但截至2018年改革推进缓慢。据报道,在郑州航空港增量配电改革试点项目中,兴港电力公司成立了1周年,但因存量资产处置问题与电网公司存在分歧而无法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内首个增量配电网领域混合所有制供电企业——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供电有限公司,虽然在2016年7月11日就获得了供电业务许可证,但目前运营还主要是承接原前海蛇口供电公司的业务;有的试点项目股东还没有真正进驻新公司,新增配电网设施建设也没有开展[13]。据笔者调研,在湖北的两个增量配电改革试点单位中,东风汽车公司襄阳基地配电网增量配电业务主要由东风汽车公司主导,但依然由国网湖北电力公司提供包括兜底在内的诸多服务;武汉左岭新城增量配电混合所有制改革项目开始(2016年)由综合能源服务公司负责,但进展缓慢,2018年8月转交给武汉供电公司负责,已经完成公司章程的制定,正在进行工商注册,接下来还会进行管理层的选举。

    尽管有中国石化的混改实践,尽管据称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典型成功和失败案例多达十九个(包含2016—2018年最新案例)参见中国国资国企改革网:《“国资国企改革与混合所有制实施”汇编资料(实务手册)》(http://wwwgaizhicom cn/indexphp?m=content&c=index&f=show&catid=117&l=1&id=245)。 ,但总体上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似乎较为缓慢。有观点认为,2014年混合所有制改革未进入实际操作阶段[14];至2015年底,在实践过程中,市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反应似乎并不热烈,两年来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上也没有形成“标杆”性案例;加上相关配套政策没有出台,混合所有制改革处于一种边探索边观望阶段[15]。在中国的改革前沿深圳,到2017年11月29至30日,深圳市国资委才召开市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暨并购重组工作宣讲动员会,深圳市国资委主任彭海斌发出动员令:“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市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能混尽混、应改尽改,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全面提升深圳市属国资国企的市场化水平。”[16]

    2.契约视角的理论阐释 :交易属性和交易成本的影响

    上述实践和案例分析表明,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在短期内难以彻底完成的。为什么呢?混合所有制意味着形成一种新型的契约,由谁来签约、是否签约、怎样签约、如何执行契约、执行契约的预期效果以及相关方退出契约的选择余地等都会影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速度。一般来讲,企业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交易环节:

    (1)谁来签约、是否签约

    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混合不同所有权属性的资本,就必然涉及資本主体的选择,即要有契约的发起方,并要搜寻适当的签约方。契约的发起方对契约的预期越低,发起契约的积极性就越弱;要搜寻的签约方数量越多(涉及的资本数量),对潜在签约方的资质等要求越高,搜寻成本就越大、越耗时。在已有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更多表现出来的是,地方政府比较急于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则往往是被动地予以配合,民营资本更是表现出犹豫,这反映出混合所有制改革与以前的国有企业改革有很大不同。实际上,国有企业的承包制改革主要是通过动员其原来的经营者承包来实施的;抓大放小要么是国有企业原来的经营者、管理层收购,要么是卖给外部的私人;而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要在既有的经营者和潜在的加入者之间分配权利,这所涉及的问题和利益调整要复杂得多,无论是资质要求还是潜在加入者的预期都会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速度甚至成败产生影响。

    在国企利润率摊薄(中国已多次出现国有企业利润率普遍降低的情形)的背景下,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但受到上述交易属性的制约有研究发现,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一些国有企业的效率并没有得到明显提升,参见翟华云和郑军的《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现状与障碍——来自于湖北的调查研究》一文(载《湖北社会科学》2016 年第4期)。 ,还受到交易成本的制约。要搜寻的签约方数量越多,作为签约成本一部分的搜寻成本就越高;对签约方的资质等要求越高,搜寻成本也越高,因为潜在签约方的资质越高可能提出的条件越高。在锁定符合条件的签约方之后,各方之间的谈判也需要耗费成本,包括显性的召开会议的费用、律师费、咨询费、会计师费等以及隐性的时间、精力耗费等。很显然,谈判方数量越多,谈判内容越复杂,谈判成本就越高。而且,如果谈判不成功,所有的谈判成本都成为不带来任何收益的沉淀成本关于如何科学地理解沉淀成本,参见王今朝著《经济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02页)。 。

    (2)怎样签约、如何执行契约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的资本结构将发生重大变化,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设立了新的企业,而这个新的企业需要设计未来决策和执行决策所依赖的制度框架。在股份制下,不同的股东之间本来就有利益冲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营资本后,利益冲突将更加凸现,具有追逐私人短期利润动机的民营资本必然引起混合所有制企业经营目标的多元化。同时,各契约方之间的文化差异、管理风格差异等也会导致决策困难。如果新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本占据控股地位,那么,由于国家赋予的国有资本的功能,需要这个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家意志而不是私人利润行事,这就与民营资本追逐私人短期利润的动机相矛盾;即使民营资本不影响该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决策,也可能会对这种决策耿耿于怀。也许正是出于这方面的顾虑,到目前为止,中国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契约发起方)主要是国有企业 ??全国人大代表、兖矿集团党委书记李希勇认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既要大胆引进来,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也要积极走出去,鼓励支持国有资本投资民营企业[7]。 。

    (3)执行契约的预期效果以及退出契约

    如果本来并不需要成立一个新的“混合”的实体企业来开展业务,但由于受到混合所有制政策约束而非要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多地已经出现“为混改而混改”的运动式局面。比如,有的地方政府言必称“混改”,未曾考虑企业的功能界定和经营情况,从而使得中央的政策目标被无效放大。这种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不因地制宜的做法早有殷鉴。 ,就会因各种管理费用而产生本可以避免的交易成本。比如,这个本来可以不设立的公司的高管的收入就是一种可避免交易成本,如果没有这样的公司设立,这项成本是可以不用支付的。而这种成本一旦产生,最终是要转嫁给消费者的。同时,以股份公司来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做法使得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民营资本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动。这种机会主义行动表现为:对民营资本有利时民营资本就进入,而不利时民营资本则可以通过正规或非正规的渠道退出。这样,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就是给民营资本多了一种获利机会。所以,股份公司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实际上总是面临着契约解除的风险,这种风险可能导致民营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果清零。

    考虑到以上交易属性和交易成本,可以说,只有混合所有制改革确实会带来用其它方法无法带来的巨大收益,能弥补设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所消耗的交易成本并有剩余时,改革才是有效的。否则,社会资源就会因无效的交易行为而虚耗掉。因此,有效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需要适宜的条件的,很难大规模地快速地推进。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与模式探索:国家层面的中外经验与启示

    仅从企业角度还不足以看清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全貌。从国家视角考察有关历史经验,能够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借鉴和启示,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要远比基于抽象理论和企业层面契约行为所进行的分析更为可靠。

    1.新时代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速度只是一时一地之得失,而改革的目标事关全局。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必须向国家设定的目标推进,从契约角度讲,国家目标实际上就是对企业契约行为方向的约束。因此,国家目标不但会影响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速度,而且决定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选择。

    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为了国有企业裁汰冗员,这是不正确的,国有企业的冗员状况早已得到根本的改善。有人认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为了加强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而其实,加强公有制经济的控制力可以有更好的办法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进行的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就是一种更好的办法。 。更多的研究认为,持续地激发国民经济的活力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个目的(许光建 等,2018;张银平,2017;安蓓,2015)[17-19]。的确,改革开放后,在中国进行的所有制改革中从广义来讲,从单一公有制到多种所有制并存本身就已经属于混合所有制改革了。 ,无论是改革的理论基础还是改革实践,“经济活力”都是一个重要甚至关键的话语(李西林 等,1983)[20]。

    诚然,经济需要有活力。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在运动,都是活的;運动停止,也就死了,事物不再存在。国民经济同样如此,无时无地不处于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循环往复的再生产过程之中。因此,经济的实质是活的、运动的、发展的、开放的;不是死的、静止的、凝固的、封闭的(沈立人,1986)[21]。然而,为搞活经济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绝不是私有化按照同股同权的规则,私人资本入股国有企业后一定会获得相应权利;如果在进行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中,国有资本不再占据控股权地位,则可以判断这种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一种私有化。 ,更不是“国企清零”。

    我们可以从民营经济的总量来预测如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按照某些人设想的那样去实施将会产生怎样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不仅民营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份额大大增加,而且民营企业的数量也大大增长。1978年全国个体经营者只有14万人,民营企业在允许登记后的1989年总数不过905万户;2005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显示,全国企业法人单位中,国营企业数量占总数的55%,集体企业占105%,民营企业占610%,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占106%,股份有限公司占19%,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23%,外商投资企业占24%(国营和集体企业加起来才占总数的16%)[22]。到2018年8月底,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6 9625 万户、民营企业3 0002 万户,分别增长了497倍和331倍;目前,个体私人企业占全国市场主体总数的949%;2003年中央企业还有196家,到2018年6月只剩下96家[23]。可以预期,如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再按照某些人设想的那样大量在国有企业中引入私人资本,并使得私人资本获得决策权,就是在趋于把国企清零。

    而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试图“国企清零”都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原本有许多国有企业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妨以英国为例看看他们的经验。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的撒切尔主义和美国的里根主义同时兴起,推动了欧洲的私有化进程。然而,最近BBC的一篇报道把2008年至2018年称为“消失的十年”(the Lost Decade)。在这十年里,城市小业主和工薪阶层的工资几乎停滞不前,而物价与整体通货膨胀率则连年上涨。2010年英国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组成联合政府,保守党领袖卡梅伦成为首相,其财政政策大幅度向大资产倾斜。通过一系列削减最高所得税、缩减政府开支、私有化公共服务等激进的市场化措施,英国社会贫富分化进一步加剧,社会阶层流动性减弱,为巨大的政治风暴埋下了种子。从2018年年初开始,一些因英国私有化加剧以及政府公共服务大量外包而兴起的大型私人公司开始不断爆出财务危机以及各类贪污、服务质量低下、偷工减料等丑闻。其中重要的事件包括承接监狱管理工作的英国安保服务提供商士瑞克保全公司(G4S Secure Solutions)虐待囚犯和非法拘禁问题,以及承接政府基建项目的卡瑞林公司(Carillion)在倒闭前与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协同做假账骗取股民投资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公众要求减缓私有化,甚至重新开始国有化关键部门的导火索[24]。因此,中国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中央确立的“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目标定位。

    此外,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搞活经济还必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腐败,要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这方面我们有着深刻的教训。早在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就出现不少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挥霍浪费、侵吞国家和集体财物的现象,不少单位因此而亏损;而在亏损的背后存在着一种奇怪的现象,企业穷得叮当响,职工只开50%工资、甚至连一分钱也开不了支,厂长经理却发财暴富,照样开百分之百的工资和补贴,照样用公款大吃大喝,盖小洋楼,家里几大件齐全,铺地毯、装饰豪华[25]。而最近,华融原董事长赖小民的腐败更是触目惊心参见谢玮的《华融董事长赖小民落马事发前8天还在谈强监管、治乱象》(载《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16期)和周琦的《胆大妄为超出想象赖小民贪腐案:疯狂的校力》(载《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1期)。 ,这不得不让我们警醒。因此,中央多次强调,国资国企改革要“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实际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内涵远比“搞活经济”更为深刻、更为远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显然,新时代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简单肤浅地用“国进民退”或“民进国退”来理解,而是要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赢同进”,最终目标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让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主导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列宁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

    十月革命成功后,苏联面临着严峻的经济建设问题。为此,列宁高度重视工业化,并强调指出:“开发资源、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真正的和唯一的基础只有一个,这就是大工业。如果没有资本主义的大工厂,没有高度发达的大工業,那就根本谈不上社会主义,而对于一个农民国家来说就更是如此。”参见《列宁全集》(第41卷)第301~302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关于实行工业化的方法,列宁主张实行租让制和积极发展对外贸易,以利用资本主义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26]。利用资本主义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设备,可以迅速解决生产资料和建设资金缺乏的困难,因此,列宁在有关会议上指出:“我们主要应该关心的是尽快地从资本主义国家获得机车、机器、电气器材等等生产资料,没有这些生产资料,我们便不能稍许像样地恢复甚至根本不可能恢复我们的工业。”参见《列宁全集》(第40卷)第112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后来在谈到租让制的意义时,列宁又指出,俄国有许多矿山和森林自己不能开采,有许多工业企业自己不能恢复生产,就是因为俄国缺乏机器、运输工具等;如果实行租让制,利用外国的机器和运输工具,就能够迅速恢复开采业和工业,迅速提高生产力,使俄国的机器大工业得到发展,改变小生产占优势的状况[26]。对此,列宁进一步阐述道:“苏维埃政权‘培植租让制这种国家资本主义,就是加强大生产来反对小生产,加强先进生产来反对落后生产,加强机器生产来反对手工生产,增加可由自己支配的大工业产品的数量(提成),加强由国家调整的经济关系来对抗小资产阶级无政府状态的经济关系。”参见《列宁全集》(第41卷)第301~302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在农业问题上,列宁主张采用特殊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办法,最重要的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要同大多数农民妥协,满足农民的经济要求[27]。列宁从经济科学的观点考察了农民的经济要求,他指出:“只要深入地研究一下这个问题,我们就会立刻对自己说:实质上可以用两个东西来满足小农。第一,需要有一定的流转自由,需要给小私有主一定的自由。第二,需要弄到商品和产品。如果没有什么可以流转,那还算什么流转自由;如果没有什么可以交易,那还算什么贸易自由!”参见《列宁全集》(第41卷)第214页(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列宁还说:“在苏维埃政权下,‘合作制资本主义和私人资本主义不同,是国家资本主义的一个变种,正因为如此,所以目前它对我们是有利的,有好处的,当然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既然粮食税意味着可以自由出卖剩下的(纳税以后的)余粮,那么我们就必须竭力设法把资本主义的这种发展(因为买卖自由、贸易自由就是资本主义的发展)纳入合作制资本主义的轨道。”参见《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第222~223页(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在回答《曼彻斯特卫报》记者提问时,列宁指出:“新经济政策的真正实质在于:第一,无产阶级国家准许小生产者有贸易自由;第二,对于大资本的生产资料,无产阶级国家采用资本主义经济学中叫作‘国家资本主义的一系列原则。”参见《列宁全集》(第43卷)第263页(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站在今天的角度,所谓“租让制”“合作制”,就是公私合营,就是资本混合,而且既可以是小资本混合(在农业),也可以是大资本混合(在工业)。然而,列宁的这种独具特色的“合作制模式”,即混合所有制模式后来被斯大林所推行的全盘国有化、集体农庄制和高度中央集权的社会主义模式所取代了。

    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践

    在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进行了积极的实践探索。在延安时期,在与斯诺、谢伟思等外国人士交谈中,毛泽东指出:“中国必须实现工业化。”“中国战后最大的需要是发展经济,但中国缺乏独立完成这一任务的必要的资本主义基础。中国的生活水平这么低,不能采用进一步降低生活水平的办法来筹措所需要的资金。”因此,“为了建设,毫无疑问我们需要外国资本。”转引自高西莲的《试论延安时期毛泽东关于搞活经济的思想》(载《人文杂志》1993年第6期)。 应该说,毛泽东的这个表述与后来的发展具有较强的一致性,中国确实得到了来自苏联的资本援助。

    毛泽东还把这种思想用于了当时根据地的经济发展上,他亲自制定了吸引外资的政策:“应该吸引愿来的外地资本家到我抗日根据地开办实业”。据此,1941年5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奖励私人企业,保护私有财产,欢迎外地投资……”1942年l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三十一年度经济建设计划大纲》规定:“应积极欢迎海外华侨来边区投资,颁布优待华侨投资办法,帮助在延华侨兴办工商实业,造就便利华侨来边区投资的基础。”1945年3月28日,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奖助实业投资暂行条例》,在吸引外资方面提出了更为优惠的政策。

    边区政府为号召华侨投资延安,特将杜甫川的一个毛纺厂作为华侨毛织厂,该厂资金很快积累到百万余元。1942年2月,延安侨联发起组织了西北华侨实业公司,促进了边区经济的发展。至1942年9月底,延安地区已发展有41个工业合作社,共有1 041 名社员,入股资金已从1941年的669 314元法币增加到3 434 040 元法币,具有生产毛毯、色布、鞋帽、肥皂、牙粉、豆粉、酒精、粉笔、墨水、纸张等设备和生产能力。此外,解放区工合还拥有铁矿、煤矿、制造厂、铁工厂、制药厂、运输站和油井等行业。据1945年不完全统计,在黄河以北的华北各解放区先后建立了包括40余种不同类型的工业合作社230多个[28]。

    毛泽东曾多次指出,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不仅不能消灭私有制经济,还要保护和发展私有制经济。他认为当时农村根据地内的主要经济成分“还不是国营的,而是私营的,而是让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得到发展的机会,用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和半封建制度。”“因为拿资本主义的某些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参见毛泽东的《〈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第789~794页)。 然而,仅仅在10余年之后,由于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毛泽东本人的观点就发生了根本的转变,使得中国在短短数年内就成功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客观地讲,当时中国实行“对外自力更生、对内一大二公”的政策,是比较符合经典马克思主义理论的。 。

    以上分析表明,在公有制经济非常弱小的情况下,列宁和毛泽东曾经一度主张实行混合所有制,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而且,从他们的政策主张的初衷看,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有制经济的力量和民族经济的力量。虽然苏联和中国历史的发展都走向了单一的公有制,虽然今天中国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历史条件与他们所处的历史条件不同——中国公有制经济的强大已经今非昔比,但其宝贵的历史经验依然值得借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要加强公有制经济的力量,必须要增强国家的经济竞争力;此外,合作制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效形式之一。

    四、结语:新时代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循序渐进,积极探索

    虽然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在我党的历史文献中有着长期的渊源,虽然中国有些人极力鼓吹他们所想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基于交易属性和交易成本的分析表明,目前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还面临诸多不可否认的难题。而从国家的层面看,似乎在所有国家,混合所有制都没有形成一种稳定的经济模式当然,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本身也不是一种稳定的经济模式,更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应该采用的经济模式。 。那么,是否存在真正体现初心、符合“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原则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呢?我们认为是有的。

    在20世纪60年代初,苏联就有学者认为,集体农庄不表现为集团所有制,而是表现为集体和全民的混合所有制(晓怡,1963)[29]。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混合所有制是紧密结合集体农庄的生产而设计的,集体农庄的土地是全民所有的土地,集体农庄的干部由国家负担费用培养,国家建立覆盖广泛的农业科学机构网,国家通过农业机关保证集体农庄的生产计划和管理,并在兽医和育种方面为集体农庄服务,还有通过国家无偿援助、企业自愿支援、冲抵贷款等渠道获得的大量资金。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资源,集体农庄在某些情况下是免费使用的。也就是说,在当时条件下,这些资源还没有市场化、货币化设想一下,假设苏联当时允许这些资源进行市场化经营,那么,它所索要的平均利润就会构成苏联集体农庄的成本,从而最终加到农产品价格上去。 (当时,集体农庄建立不久,还没有办法向这些资源支付大量货币),这实际上就保证了集体农庄在经濟上的效率;同时,由于不向这些资源支付货币(即不付出会计成本),集体农庄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向社会供应农副产品,这反过来又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应该说,这种集体和全民的混合所有制是符合苏联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今天,中国在各种产业中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是可以参照类似模式的其实,中国今天的农业生产也可以说就是一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农民拥有,而且土地的经营权可以流转给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

    根据以上理论和历史分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宏观格局必然是公有经济成分以多样化的形式在宏观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包括央企、地方国企、集体企业的相互持股,公有控股下的公私混合所有制经济以及公有经济对重要非公有经济的参股或合作等,目标是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合作共赢。这里的“持股”不一定是类似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那种持股,而完全可能是社会主义国家历史上曾经涌现过的“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采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那种持股西方已经出现一些资本运作公司,它们拥有巨额的资本,通过持有一些其它重要公司也许只有10%的份额的股票,却具有巨大的影响力。中国也可以发展一些这样的公司,但很显然,它们虽然是资本混合企业,但决不是为了混合而混合,而且,目前中国的国有企业不可能都采取这种模式。。

    因此,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路径应是多样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模式也应是多样化的。一般认为上市公司是典型的混合所有制,实践中很多地方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也都是以上市公司为主体来推进的[30]。但是,如前所述,企业在股份制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交易成本是较高的,而且在混改后的企业中起不同资本所起的作用通常取决于其绝对数量。根据苏联和中国共产党早期的实践经验,通过合作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一条可行路径;从理论上讲,合作制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交易成本可能相对较低;同时,合作制下起主导作用的不一定是绝对数量最多的资本,而可能是占有关键资源的资本(如核心技术、市场等),如果拥有关键资源的公有制经济通过合作制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则可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所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囿于资本主义经济下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要积极探索新路径、新模式,如新型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中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是为了私有化,也不是为了弱化非公有制经济,而是要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共赢同进”中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体现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进而实现强国梦、复兴梦。基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契约属性,基于中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历史经验,也基于新时代中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约束,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应当是渐进式的、稳健的,而不是运动式的;另一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大胆地探索多样化的、适宜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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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n Inquiry on the Speed and Paradigm of Chinas Mixed

    Ownership Re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irms and

    Nations: Thinking Based on Contract Perspective,

    Experience at Home and Abroad and in Real-life

    LI Shan-feng?1, CAI You-min?1, WANG Jin-chao?2

    (1.Institute for Electrical Power, Hubei Power Co., Ltd of State Grid, Wuhan 430077, Hubei, China;

    2. Socialist Research Center for Contemporary China and the World,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Hubei, China)

    Abstract: ?After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 mixed ownership reform has been deliberated and developed for the last 20 years in the official documents of the Party. After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this reform was positively promote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s. But on the level of firm, transaction attributes and transaction costs block the rapid advance of mixed ownership reform. On the level of nation, the mixed ownership reform is not privatization but is to perfect socialist basic economic system in the process of “joint advance” of multi-ownership economy to intensify public ownership economy. The mixed ownership reform at new era should be progressive and stable and should not be movable and radical privatization. Therefore, the model of the mixed ownership reform should be diversified, the reform that really embodies the original aspiration of the Party and suitability should be actively explored.

    Key words: mixed ownership reform; contract; transaction cost; socialist basic economic system; public ownership economy; private economy;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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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