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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互联网互助平台风险问题及监管对策研究
范文

    叶锦

    

    

    一、互联网互助平台发展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3月末,全国有近百家互联网互助平台先后成立。大部分互助平台从事大病及意外互助,市场上规模较大的有e互助、康爱公社、壁虎互助、水滴互助、轻松互助、众托帮、夸克互助、17互助等8家,其会员人数总计达到7800万,吸收会员资金近10亿元。这些平台一般由科技公司发起建立且多接受了知名投资公司投资(见表1)。从客户角度看,加入平台十分简单,初始入会费用低,获得的权益与保险类似,具有较大吸引力;从平台角度看,其运营模式和产品同质化,资金多通过第三方托管管理,相关业务能力及专业化水准有待检验。

    (一)互助产品对公众有较大吸引力

    首先,互助平台产品互助范围与相应人身险产品类似,尽管平台宣称存在参与互助费用分摊的会员人数不足引发的给付风险,但对会员规模巨大的平台,会员预期互助补偿近似刚性兑付。其次,互助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利性,会员入会在互联网上进行,会员仅需承诺符合入会条件,没有对会员的信息审核机制,平台不进行风险定价,同一互助计划的所有会员无论年龄大小及身体健康状况,缴纳的会费及后续互助费用分摊完全相同。最后,大多数平台的初始会费在10元左右,有些平台如康爱公社甚至可以免费入会,仅需几元钱即可获得数十万的互助权益成为平台宣传的噱头。实际上,会员的实际成本应为初始会费和后续分摊的互助费用之和,如水滴互助的少儿健康互助计划和中青年抗癌计划,其产品公告中预计每年费用约30元,即便如此,也远比从保险公司获得类似权益便宜。

    (二)互助平台运营模式和产品种类同质化

    大多数互助平台由互联网科技公司发起。互助平台制定互助公约,搭建网站,发布互助产品。95%以上的网络互助平台选择大病互助、抗癌互助、意外互助等产品,产品同质化严重(见表2)。对于大病互助和抗癌互助,互助平台要求会员在健康时加入,首次仅需预存10元左右(个别平台事后分摊,事前不预存),平台汇集大量会员资金,若有会员不幸患病,用于治疗的费用从会员预存款里均摊,患病会员获得限额内的互助金,其他会员根据实际互助金分摊费用,若会员账户金额低于一定额度,则需立即充值,否则视为自动退会。此外,会员不履行互助义务,也视为退会。互助平台使用保险“等待期”概念,除意外互助外,等待期普遍为180天,个别互助平台如壁虎互助等待期为360天。

    (三)平台大多宣称由第三方进行资金托管

    大多数互助平台初始入会费用高于每次互助分摊限额,且要求会员账户余额必须始终高于一定限额,因而,平台存在会员会费沉淀形成的资金。对此部分资金,大多数平台都宣称选择银行、基金会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如水滴互助曾与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短期合作;e互助宣称委托银行托管。但是,平台对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十分有限,大多无法在官网找到相关信息,一些平台如水滴互助和夸克互助甚至没有公开具体托管机构,只有个别互助平台如e互助定期公开年报、半年报信息,大多也仅简单公布资金余额,对运营费用支出及收入部分披露存在不足。此外,大多数互助平台没有公布第三方托管机构的托管报告,个别互助平台仅公布银行账户余额截图,其资金托管的真实及有效性值得怀疑。

    (四)平台对互助事件的查勘审核及反欺诈能力有待验证

    由于会员入会时,平台未对会员信息进行审核,因而在发起互助时,对互助对象的查勘审核尤为重要。大多数平台没有自己的审核团队,而是借助律所、医院、公证机构等第三方对互助事件进行审核,如e互助聘请泛华保险公估公司对事件真实性进行调查,同时外聘专家对互助事件是否满足互助条件进行审定;个别平台通过自有团队查勘审核,但多为会员组成的非专业组织,如康爱公社成立了会员探视团,进行线下核查。平台对互助事件的查勘审核能力有待验证。此外,互助平台大多没有建立反欺诈工作部门及反欺诈工作机制,其反欺诈工作有待加强。上述能力的不足容易引发互助纠纷,诱发会员互助欺诈行为,危害平台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互联网互助平台存在的风险

    (一)政策风险

    当前,网络互助平台处在保险和慈善的夹缝中,属于政策模糊地带,身份未能得到法律认可。因网络互助与保险具有高度趋同性,部分平台与保险进行不当类比。为防范部分经营主体宣传误导,原中国保监会曾于2015年10月和2016年5月分别发布《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夸克联盟等互助计划有关情况答记者问”,对互联网互助平台的经营进行规范,使平台在业务宣传上与保险严格区分,并要求其不得承诺刚性兑付。受此影响,一些平台直接声明自己不纠结于模式(如水滴互助),安于模糊地带,将自己排除在监管之外。政策及身份的模糊导致对平台的监管十分有限,与平台动辄上千万会员和上亿资金的重要程度不匹配。监管缺失使得行业发展乱象丛生,如过度追求会员数量增加,进行用户补贴和数据造假,影响了行业的稳健发展。

    (二)长期存续风险

    健康是长期问题,大部分会员入会的主要目的是获得未来健康保障,这要以平台长期存续为前提,但当前有多种因素威胁平台的长期存续。一是逆向选择问題。会员入会并不需要事前审核,且同一互助计划会员承担的会费和后续分摊是相同的,风险高的个体更有积极性加入互助计划。随着时间的推移,那些认为自己健康条件好的会员继续分摊费用的积极性下降,高风险会员比例逐步上升。二是精算问题。据相关测算,当前平台宣称的每年会员需缴纳的费用不能满足根据生命表及相关疾病发生率测算的给付要求,不能支持长期发展。当前平台处于扩张期,新增会员大多处在等待期,偿付能力风险被会员数量增加覆盖,平台一旦停止扩张,可能会发生偿付能力危机。三是平台性质问题。根据互助平台工商注册信息,当前互助平台都为普通工商企业,其破产注销不受限制。此外,互联网科技公司竞争激烈、更新速度快,且不需要过多固定资产即可开展业务,更易发生跑路。

    (三)公司治理风险

    当前,互助平台治理结构设计较为简单,大多仅说明平台运作管理接受会员监督,但未对如何实现监督进行进一步解释,运营方被赋予的权力过大。互助平台公司治理涉及运营方、投资方和会员三方关系,运营方宣称以维护会员权益及平台长期运营为使命,不以营利为目,但作为一般工商企业,运营方有为吸引投资及获得竞争优势而偏离既定目标的压力和动机;投资公司为互助平台提供了运营资金,但其目的显然不是从事慈善,大多看重平台短期营利能力;会员期望获得未来保障,希望平台能够长期稳健运营,但对平台进行有效监督及干预的能力不足,三者目标不一致容易引发公司治理风险。一方面,投资方为追求短期利润可能会凌驾于会员权益之上,同时形成对运营方的压力,使其偏离既定目标;另一方面,会员对运营方有效监督及干预能力的不足使运营方有机会偏离既定目标,转而追求短期营利,损害会员的长期利益。

    (四)资金托管及运用风险

    一是互助平台未在托管机构为所有会员分别单独开设账户,会员无权直接对托管机构发出指令,互助资金实际处于运营方控制下,进而可能发生资金挪用风险。二是互助平台资金运用除互助支出外,还存在由银行等托管机构托管资金产生的孳息及互助事件划扣资金超过互助金额的盈余,平台对此部分资金的运用有较大自主性,但大多对此披露不足,容易引发资金运用风险。三是互助金大多以运营方的名义进行托管,如e互助以深圳点煷信息科技公司名义存管,互助金实际与运营方自身资产混同,运营方可能会运用该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日后也可能发生运营方自身债权人对互助金的追索,妨害互助资金安全。

    (五)信任风险

    尽管平台宣称会员会费是慈善性质,但显然大部分会员入会目的是获得未来互助权益。会员缴纳会费,履行会员分摊义务以对互助平台的信任为前提。然而,这种信任缺乏法律政策和公司内部治理支撑。为增强公众对平台的信任,一些平台选择创始人背书,如康爱公社创始人承诺只在不可抗拒的政策因素或社员人数流失至一万人以下才会放弃运营公社;一些平台用接受其注资的知名投资机构做背书,如水滴互助在之前宣传中,反复提及美团、腾讯等机构投资者,宣称“30位互联网大佬力挺水滴互助”,建立在上述基础上的信任极易受损。而且,互联网技术使平台负面信息传播迅速,一旦发生个别风险,容易通过互联网传播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会员信任丧失及大规模退出,最终可能导致大量平台倒闭。

    三、针对互联网互助平台的监管对策

    (一)互联网互助平台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应以审慎开放的态度对待

    当前,我国基本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但商业保险费用高,社会救助时效性相对较差,大多数群众尤其是低收入群众主要依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而实际治疗过程中普遍需要用到医保规定之外的药物,实际报销比例远远不能覆盖全部费用,仍有部分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因此,就重大疾病的治疗现状而言,互联网互助平台低成本、低费用、高效率的特点使其能够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再加上互联网的普及程度较高,互助平台覆盖面广,所以,在正视互联网互助平台风险的同时应以包容开放的态度对待其发展。

    (二)完善法规政策,将互联网互助平台纳入监管

    一是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明确互助平台法律地位。对于一般的新兴事物,可以在其发展初期,不明确其法律实质,为其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但互联网互助平台具有公众性,涉及社会保障,切实关乎民生,且汇集数亿资金,必须在其发展初期就明确其法律定位,避免其发展步入歧途。二是明确监管主体,提出监管要求。网络互助平台远非一般的慈善,它具有保险的原始特征,与保险集腋成裘、分散风险并给予经济补偿的经济制度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也具有部分保险的风险特征,亟待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监管;而且,从平台自身发展来看,必须明确其性质,明确监管要求,接受监管,不能长期处于灰色地带。

    (三)指导平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引入风险定价机制,完善资金托管和信息披露制度

    一是指导平台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可考虑借鉴交互保险类似组织模式,平台管理人作为实际代理人可以通过收取管理费而获利,为投资方提供获取合理利润的切入点。此外,实际代理人作为受托管理方,与会员的受托管理关系得以理顺,有助于会员行使监督管理权利。二是引入风险定价机制。“高风险主体高定价,低风险主体低定价”的风险定价机制是降低逆向选择的必然途径。当前,平台可能出于与保险划清界限及吸引会员等考虑,没有引入风险定价机制,这不利于平台长远发展。三是指导平台严格资金托管。必须建立严格的资金托管机制,形成会员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的防火墙,防止资金混同。要求会员加入互助平台时,同时注册第三方托管机构账户,直接将会费缴纳给第三方托管机构。四是加强信息披露。完善包含资金托管、资金运用、互助事件公示、互助费用分摊等在内的信息披露制度,為会员的有效监督提供必要条件。

    (四)指导平台加强风险防控,做好风险预案

    一是对退出的平台,做好解释说明及会费返还;可以考虑建立会员转交机制,指导退出平台将会员转交给其他平台,使会员能继续享有互助权益。二是指导平台完善风险预案,同时向会员充分说明未来会费的预期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使会员对未来权利和义务有充分认知。三是妥善处理互助纠纷,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做好互助协议解释,维护会员权益。四是加强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查,严格实行客户实名制,清理不符合入会条件会员。

    (责任编辑? ? 刘西顺;校对? ?GX,X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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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