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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
范文

    华富鑫 张倩

    

    

    摘要:当前“金融科技”和“金融监管”成为热议的两大话题,金融科技外部监管环境正发生变化。但由于监管落后于创新的步伐,导致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真空现象和监管套利行为。尽管如此,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不是对立的两面,两者应该与时俱进,朝着金融科技完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護航经济增长迈进。本文将介绍金融科技在当前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困境,分析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同时提出几点金融科技监管指南,为监管部门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提供一定指导,避免监管宽松引致金融市场乱象以及监管过度抑制金融创新两大问题的发生,推动金融科技产业的繁荣发展和金融服务安全性能的提升。

    关键词:金融科技 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监管原则

    一、引言

    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赋能金融系统颠覆性创新,催生互联网金融、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等新兴行业。金融科技提高了金融服务的工作效率,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隐患,比如互联网金融公司搜集客户的大数据信息,信息一旦泄露,将极大损害商业机密及消费者隐私。金融科技的长足发展离不开监管框架的引导和约束,监管部门要加快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机制。

    二、金融科技发展现状

    金融科技着眼于技术创新推动金融行业进步,培育新一代的金融科技公司和金融体系,截至目前共有四大颠覆性技术:AI(人工智能)、Blockchain(区块链)、Cloud(云计算)、Big data(大数据)。近几年的发展使得四大基础技术愈发成熟,其相互融合、紧密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推动金融科技进入发展新阶段。金融科技从产生初期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多方政策支持发展,2019年央行印发《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了金融科技未来几年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强调至2021年金融科技发展要居于国际领先水平。但是近期由于金融科技自身发展遇到瓶颈期,同时金融行业外部监管环境发展变化,金融科技面临一些困境,其必须经历探索过程中的种种挑战,方能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一)受自身条件制约,部分技术发展存在障碍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金融体系道路受阻,短期难以突破。区块链技术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架构公布于众,它是分布式的记录账本,具有去中心化、防篡改、易追溯的优势,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信用问题,而信用的建立正是金融的核心。北京市金融局书记霍学文对区块链技术有这样的描述:“区块链会成为全球金融的基础架构”,可见,区块链基础架构的价值已远超当初比特币的创造价值。

    现实中,区块链技术仍处于初步应用阶段,整个区块链产业不够成熟。例如“区块链+供应链金融”在理论上总结出了诸多优势:提高供应链金融业务效率、降低供应链贸易背景审核难度、提高平台数据有效性等,例如,苏宁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金融汽车库存融资中,但真正尝试探索和实践将该项技术运用在公司业务模式中的企业只占少数,受行业大环境、技术瓶颈以及不确定性的制约,导致了应用范围的局限性。

    (二)金融科技监管环境变化,科技创新被重新审视

    由于监管落后于创新的步伐,互联网金融公司存在部分监管真空现象,同时互联网金融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也催生一些问题有待规范和整改。2020年11月2日,香港金融科技园“数字经济中的央行角色”主题会议上,央行行长易刚提到一项重点命题“如何在技术带来的便利与风险中让金融服务更安全”。同年11月12—15日,以“重建全球信任”为主题的第11届财新峰会上,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表示:“不管是传统的金融业态,还是新兴金融业态,都应遵循金融业的一些基本规律。提高市场效率,同时还要防范风险。”从近期召开的会议上可以看出,未来一段时间国家将重点关注金融科技创新领域的监管,严格规范金融科技公司,防范新兴金融业潜在风险的发生。“五大新发展理念”的第一项就是创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我们逐渐认识到,好的创新需要拥抱监管,过度创新反而带来金融市场鱼龙混杂和金融体系不稳定。金融科技公司应主动适应监管大环境的变化,配合监管,积极规范自身经营过程中的问题,防范风险事件发生。

    三、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在不否认某些形式的金融创新潜在有害影响的前提下,金融创新催生的金融新科技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维持经济增长是必要的。金融创新确实造成了一些行业危害甚至引发危机,比如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是金融业对房地产金融产品过度创新引发的次贷危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p2p网贷平台从大量风险事件频发到如今全面清退,这些事件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对金融创新产生疑惑。金融行业处在转轨过程中,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容易造成金融市场乱象,对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从而易产生压制金融创新的过度反应。

    但金融科技的优势不可小觑,传统的金融系统也存在一些现象:大而不能倒、过度杠杆等,这些问题由于积聚已久,难以从根本上得以解决,而金融科技培育新一代的金融公司和金融系统,冲破现有系统种种遗留问题,以普惠金融为发展理念,服务于传统金融系统触及不到的广大消费者和中小微企业,提高便捷性,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

    目前,我国针对金融科技领域的现代化监管理念逐渐成熟,摆脱了传统的监管理念僵化问题,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一篇关于金融科技的文章中提到“基于动态博弈理论分析模型,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对成熟的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但理论转化为现实的过程有一定难度,现代化监管体系的构建仍是一大难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如图1的流程所示,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实行有效的监管政策才能对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反之将导致阻碍。

    四、金融科技监管原则

    金融科技新型监管机制如何制定的问题仍处于讨论和博弈过程,从以往的发展情况来看,宽松的金融科技监管方式容易造成金融市场乱象,而过度的监管也会带来负面效果,形成金融创新压制,阻碍金融科技产业的发展,降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为促进监管部门尽快打磨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机制,作者提出以下建议,作为参考。

    (一)坚持“全覆盖、穿透式”监管原则,杜绝“伪创新”行为

    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要坚持处理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的关系。我国的监管模式处在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型过程中,一些新业态的崛起和新金融公司的建立,打着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的幌子,躲避监管,存在监管套利行为,增加金融风险。

    “全覆盖”原则,要求监管部门将一切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活动的主体纳入监管体系中来,指导各类金融部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脱虚向实,最大化降低系统性风险。无论是传统金融中介机构还是金融科技培育的新型金融公司都应积极进行风险管理,受行业监督。“穿透式”原则,要求监管部门具有洞察事物本质的能力,及时辨别“伪创新”“乱创新”。金融科技结合了金融和科技两大行业,兼具技术创新和金融服务两大功能,模糊了行业边界,形成跨业经营和交互融合的特征,存在监管盲点,这不仅要求金融科技公司强化内部风险管控,还需加强行业穿透式监管能力。

    新金融和传统金融的背后都包含着“金融”属性,其实质是有效的资金配置和风险管理,鼓励金融科技发展、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在金融科技公司发展初期建立一套相对简单、透明的系统,同时受正确的政策引导和行业监管,为其未来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鼓励金融科技公司进入行业,谨防狭隘的公平竞争

    传统金融机构受“三性原则”的制约并且承担重大的社会责任,其服务范围存在一定局限性,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和大型公司,难以满足个人消费者和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监管部门应该适当鼓励金融科技支持的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集团进入行业内部,弥补客户层次的空白,创造性地满足市场需求。人工智能作为四大颠覆性技术之一被成功应用于多重领域,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策的推动,在政策的积极引领下,人工智能深入金融、医疗、物流等多个行业,形成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化发展,提升多个行业的运作效率。

    金融科技公司进入行业内部,打破原有的行业结构,一定程度上冲击原有体系金融机构的利益,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之间形成了竞争,确保公平竞争是监管部门的目标,但是对于新进入的金融科技公司要谨防狭隘的公平竞争原则。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活动和金融业务存在差别,若制定监管规则使金融科技公司与传统金融机构遵守相同的监管要求,一定程度上会阻碍金融创新。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科技可以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给商业秘密和个人消费者隐私保护带来极大挑战,必须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当中,但是监管要求不能照搬传统金融机构监管规则,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原则将阻碍金融创新。

    (三)具备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前瞻性思维

    金融科技公司改變了我国的支付系统,随着金融科技的持续创新,未来我国的交易支付系统将面临再次转型升级,为应对变革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要求监管部门具有前瞻性思维方式。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掀起了支付系统的一次跨越式变革,从信用货币支付阶段转向电子货币支付阶段。互联网技术作为金融科技1.0时代的重要驱动力,极大地发展了我国的支付体系,经历传统的现金、银行卡POS支付到互联网、移动支付的大转变。AI人工智能技术作为金融科技2.0时代的重要驱动力又一次助推指纹、面部识别无感支付时代的到来。

    这场技术变革一次次创新支付方式,但是没有改变支付背后的账户体系,无论是现金支付还是二维码等移动支付,都需要存在一个固定的货币价值账户作为支付结算的终端。金融科技创新促进支付账户再升级的潮流势在必行,支付模式将不再局限于固定账户,而利用金融科技实时评估持有的金融资产价值,采用浮动式金融资产价值账户交易支付。图2展示了一场交易活动,其中买方A和卖方B确定交易价格P,卖方同意买方以其持有的金融资产进行支付,买方手中持有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债券指数基金,实时评估债券指数基金价值V,并将P/V单位资产转移给卖方,卖方可继续持有金融资产也可变现。“去杠杆”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目标,实时评估金融资产价值的浮动式账户可以降低个人和企业持有的负债水平,促进支付系统的低杠杆率。

    在这样的支付体系中,将产生金融资产收益流转归属问题,对监管机构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金融科技创新发展除了对现有支付体系进行再升级,未来也会带来金融系统其他领域的大变革,监管部门需要具备长远的目光,预测金融科技在未来10年甚至20年的发展趋势和变革领域,提前规划监管目标、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以应对金融行业变化,引导金融科技带来便利性和高效性的同时发挥金融服务安全性的特质。

    五、总结

    金融科技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监管的约束与引导,本文分析了金融科技发展现状,分析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关系,制定完善监管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提出三大原则,为监管规则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和多范围应用有待探索和检验,鼓励金融创新推动重点技术突破,为金融行业发展增效加能。对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的监管要把握分寸和尺度,既要鼓励行业进入、严防伪创新,又要具备监管的前瞻性思维,对监管部门提出高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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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Philippon,Thomas(2017).The FinTech Opportunity .Revue d'conomie Financière. 3rd trimestre,Vol.127,p173-205.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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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7:2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