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於)
于(於)介词“于”的用法主要有五种: ❶引进动作行为发生的处所。一般和它的宾语构成介宾词组,放在动词后作补语,可译作“在”“从”“到”。如《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宋公及楚人战于泓。”柳宗元《封建论》:“汉兴,天子之政行于郡,不行于国。”以上两例中的“于”都可译作“在”。有时要译为“在……中”或“在……方面”,如《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盐铁论·本议》:“[诸生]无忧边之心,于其义未便也。”“于其义未便”就是“在义那方面不妥当”。《荀子·劝学》:“青,取之于蓝。”“于”译作“从”。《战国策·赵策》:“于是为长安君约车百乘,质于齐。”“于”表示动作行为的归趋,可译为“到”。 ❷引进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可译作“在”,通常和它的宾语构成介宾词组放在动词后作补语。如《荀子·天论》:“繁启蕃长于春夏,畜积收藏于秋冬,是又禹桀之所同也。”《韩非子·五蠹》:“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是仁义用于古而不用于今也。”柳宗元《封建论》:“圣贤生于其时,亦无以立于天下。” ❸引进与动作行为有关的人或事物。和它的宾语构成介宾词组放在动词后作补语,可译作“向”“对于”。如《吕氏春秋·察传》:“鲁哀公问于孔子。”又《吕氏春秋· 察传》:“宋公令人问之于丁氏。”“于”可译作“向”。《孟子·离娄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韩非子·显学》:“言先王之仁义,无益于治。”“于”可译作“对于”。这种介宾词组有时也用在动词前作状语。如《韩非子·孤愤》“人主于人有所贤而礼之。”王安石《上仁宗皇帝书》:“臣于财利固未尝学,然窃观前世治财之大略矣。”古代汉语中,有时在主语和这种用法的介宾词组之间加助词“之”,以强调介宾词组,并让读者等待下文;而在介宾词组之后,还往往用“也”字顿宕。如《孟子· 梁惠王上》:“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耳矣。”《韩非子·五蠹》:“今入主之于言也,悦其辩而不求其当焉。”晁错《论贵粟疏》:“寒之于衣,不待轻暖;饥之于食,不待甘旨。” ❹引进用来比较的事物。这种用法的介宾词组一般放在形容词之后作补语,可译作“比……”。如《荀子·劝学》:“冰,水为之而寒于水。”《战国策·齐策》:“臣之妻私臣,臣之妾畏臣,臣之客欲有求于臣,皆以美于徐公。”《史记·平原君列传》:“毛先生一至楚,而使赵重于九鼎大吕。” ❺引进动作行为的主动者。一般用在及物动词后面,可译作“被”。如《汉书·贾谊传》:“兵破于陈涉,地夺于刘氏。”《吕氏春秋·察传》:“国人道之,闻之于宋君。”《资治通鉴·汉纪》:“吾不能举全吴之地,十万之众,受制于人。” 在古代汉语中,介词“于”常常可以省略,在理解文意或译成现代汉语时,应补出介词。如《史记·淮阴侯列传》:“跖之狗吠[ ]尧,尧非不仁,狗固吠[ ]非其主。”“吠尧”就是“吠于尧”,即“对尧吠”;“吠非其主”就是“吠于非其主”即“对不是它主人的人吠”。《吕氏春秋·察传》:“审之也,故国霸[ ]诸侯也。”“霸诸侯”就是“霸于诸侯”,即“在诸侯中称霸”。《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我为赵将,有攻城野战之大功;而蔺相如徒以口舌为劳,而位居[ ]我上。”“位居我上”就是“位居于我上”,即“地位在我的上面”。对于被省略的“于”的意义,主要应根据上下文的文意,结合“于”字的几种用法来判断。 附:“于”“於”二字古代读音不同,用法也有区别。“于”字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於”字后起。作为介词,它们是同义词。在古书中,《诗经》《尚书》《周易》多用“于”,其他书多用“於”。有些书(如《左传》)“于”“於”并用,“于”常用于地名之前,其余写作“於”。但是动词词头作“于”,叹词作“於”,不能相混。汉字简化后,介词“於”都写作“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