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裁判权】历史上帝国主义国家在亚非国家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对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特权。帝国主义国家以亚非国家的法律制度劣于或异于他们的制度为由,强迫订立不平等条约,将领事裁判权强加于许多亚非国家。如历史上的德、奥、俄、英、美等国都曾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华攫取领事裁判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已不复存在。
领事裁判权lǐng shì cái pàn quán帝国主义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或附属国攫取的一种特权。1902年梁启超《新民说》:“请观日本,日本之初与我国通使也,领事裁判权未收回。”1912年3月19日伍廷芳《四复陈其美书》:“今欲设法收回领事裁判权,必须于未收回之先,将法律及审判方法实地改良,示以采用大同主义之铁证。使各国报纸表扬而赞美之。随即编纂完美之法律,昭示中外,然后有所挟持以与谈判,庶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一事,始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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