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指
重指也称“复称”。指示代词用来复指它的先行词谓之“重指”。杨树达《高等国文法》:“指示代名词之重指用法”有如下几种: ❶ 重指主语,用 “此”“是”“兹”“其”等字,如:“丈五之沟,渐车之水,山林积石,经川邱阜,草木所在:此步兵之地也”,“此”重指在主位的成分,被重指的谓之先行主语。 ❷重指宾语,用 “之”字,如: “圣人吾不得而见之矣”,“之”重指在宾位的名词“圣人”,被重指的谓之先行宾语。 ❸ 重指在领位之名词,用 “其”字,如: “回也,其心三月不违仁”,“其”重指在领位的“回”,被重指的谓之先行定语。 ❹前词为代名词而重指之者,如“彼其所保与众异,而以义喻之,不亦远乎?”“其”重指在主位的代词 “彼”。
重指又称复称。杨树达《高等国文法》术语。指指示代词用来复指它的先行词(即“前词”)。被复指的可以是词,也可以是其他结构,但以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代词为常。如《汉书·晁错传》:“丈五之沟,渐车之水,山林积石,经川丘阜,草木所在:此步兵之地也。”“此”重指在主位的成分,被重指的称作先行主语。又如《论语·述而》:“圣人吾不得而见之矣。”“之”重指在宾位的名词“圣人”,被重指的称作先行宾语。又如《论语·雍也》:“回也,其心三月不违仁。”“其”重指在领位的名词“回”,被重指的称作先行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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