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晓权
知晓权又称“获知权”、“知事权”、“了解权”。指民众了解其政府工作情况及其他各种信息的权利。“知晓权”这一具体概念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以后,但它的含义在18世纪的一些国家的法律文献中已经有所规定,如1766年瑞典的《新闻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个概念在西方国家出现时,主要指新闻记者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198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的“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式的对知晓权的表述。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及一些学者的论证,对知晓权有以下几点概括: ❶它是民主宪政的固有因素。民众是国家的主权者,政府是实现民意的机关。因此,民众有权了解政府工作的一切情况。只有这样,民众才能作出明智的判断,选举自己的政府并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督或罢免。 ❷它是人们的言论自由权的重要前提。获取信息资料是行使这一权利的客观基础,否则人们将无话可说,言论自由变得没有意义。 ❸它是监督政府工作,防止出现“坏政府”的重要手段。 ❹在信息时代,它又是一项公众的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普通民众不可能仅靠个人力量收集广泛的信息资料,因而知晓权赋予在客观上处于社会信息流通中心的政府有义务帮助民众获得需要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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