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涉外经济仲裁裁决书的写法 |
释义 | 涉外经济仲裁裁决书的写法涉外经济仲裁裁决书的写法涉外经济仲裁裁决书是指我国涉外经济仲裁机关依照涉外仲裁程序,经过调解处理,双方当事人仍不能达成协议,由仲裁庭评议作出决定后所制作的仲裁文书。涉外仲裁裁决书系终局裁决、不能上诉,裁决书一经签发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书的结构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首部由仲裁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字号、争议双方当事人名称、国别、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等构成。正文部分,包括案件来源、仲裁庭的组成、案情、责任、仲裁庭的决定、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尾部,要依次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署名,写明裁决书发出的时间,最后由书记员署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19××)×××字第×号 申诉人:×国××××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岁,职务×××。 委托代理人:××××,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男,年龄××。 被诉人:“阳春”轮 法定代表人:××,男,阳春轮船长 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申诉人××××就被诉人船舶所有人×××所属“阳春”轮运载的木薯粉发生短少和虫害的争议问题,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按照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会主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分别指定张××和高××为仲裁员。两位仲裁员共同推选邵××为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一、案情和双方主张 “阳春”轮于1979年5月31日从广州黄埔装运木薯粉20000吨,运往法国勒哈弗尔市。同年7月20日抵勒哈弗尔市后,即日开始将货物直接卸入12节火车车皮。7月21日卸完。卸货时,发现其中131代破漏。7月23日货物由火车运抵收货人所在的南特时,发现木薯粉袋沾染米象。申诉人要被诉人赔偿破包短少的975公斤,计1287法国法郎,以及与木薯粉货沾染米象熏蒸有关的费用72394.19法国法郎和检验费3972.85法郎,外加利息和仲裁费用。 关于975公斤木薯粉的短少问题,申诉人提出货在勒哈弗尔市卸船时由收货人代理人和船方代理人签署的卸货记录已有记载。被诉人对此未提出异议。 关于木薯粉袋沾染米象问题,申诉人提出,根据货物检验人的报告,米象全在木薯粉袋的外表,袋里并无此种虫子,因此损害系由沾染造成,不是货物内在缺陷,而且货物在装船前经广州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船长又签发了清洁提单,因此虫害是在装船以后发生的;在勒哈弗尔市卸船以后,货物即被运往南特,卸货时间和铁路运输时间很短,运货的车皮调自不同的地方,以前仅装运过钢铁,因此,虫害不可能发生在卸船以后铁路运输过程中;黄埔至勒哈弗尔市的船程共50天,轮内温度适宜米象生长,如果船舶以前的航次装运过有虫害的大米,或本船次在装运木薯粉的第二轮内装有这种货物,就会发生虫害。而且,在勒哈弗尔市卸货时,收货人代理和船方代理共同签署的卸货记录中记载有活的米象,因此虫害发生在海运阶段。根据提单规定,被诉人应对货物沾染米象负责。 被诉人提出,船舶在本航次第二轮内装运的货物为杂货罐头之类,未装运任何粮食之类货物;前两个航次自黄埔至日本各港装的是杂货、钢铁、卡车等,也不曾装运过粮食,因此木薯粉不可能沾染米象。被诉人还提出,在勒哈弗尔市卸货时并未发现米象,因而被诉人已履行提单所规定的义务。从而对南特发现的虫害不负责任。 二、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审阅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申述的理由,对虫害是否发生在海运阶段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分析。 ××××先生在南特签发的货物检验报告中称:“米象的生命周期不可能发生在木薯粉中,口袋内部没有虫子,而仅在口袋的外表有虫子。因此,虫子是来自包装以外,而不是由于木薯粉有什么缺陷。”对此,双方没有不同意见。 问题的焦点在于沾染米象是否发生在海运阶段,即在勒哈弗尔市卸货时货物的袋子上是否有虫子,申诉人首先有责任证明货物是在海运过程中沾染虫子的。申诉人主张沾染发生在船上的依据是收货人代理和船方代理共同签署的5559号“卸货记录”,该记录在括号内标有:“有活的米象”。 仲裁庭审阅了申诉人提供的文件,收货人代理在1979年7月24日收货人的2946号电传中称:“继报告在货物里发现米象的电话,在确认本月20日和21日从车厢里直接接受货物时,我们没有发现有虫。”收货人代理1979年7月26日致收货人的函称:“如同我们在本月24日2946号电传中所确认的那样,我们在接受这批货物时,未发现任何虫子的踪迹”,“他们让在(第5559号)记录上写上‘在货物里有活的米象’。”仲裁庭认为,首先和直接见到卸货时货物状况的收货人代理的上述电传和信件,比4天以后签署的“验货记录”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因此,申诉人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铁路车皮是否有可能是米象来源的问题已不具决定性的意义,但仲裁庭愿意顺便提出,根据申诉人的检验人所叙述的米象的生命周期,只有证明每节车皮接受货物前没有虫的检验报告,或者证明这些车皮在装运本案货物以前足够长的时间内均未装运可能沾染米象的货物,才能排除在车皮上沾染米象的可能性,而申诉人并未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三、裁决 1.被诉人应对975公斤木薯粉的短少负责,赔偿申诉人1287法国法郎,并自1979年7月21日起加计年率7%的利息。 2.被诉人对木薯粉袋沾染虫子不负责任,申诉人关于熏蒸费和检验费的索赔不能成立。 3.本案仲裁手续费为×××英镑,实际开支为×××英镑,合计×××英镑,由申诉人负担×××英镑,被诉人负担×××英镑,申诉人已付仲裁手续费×××英磅,尚应向海事仲裁委员会补付×××英镑。 本裁决为终审裁决。 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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