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用
本用指词按照本身的语法特点和在句中的职能的运用。陈承泽《国文法草创》:“各字应归入之字类,必从其本用定之,而不从其活用定之,乃得谓之字论上之字类,实用上方有相当之价值。盖凡字一义只有一质而有数用,从其本来之质而用之者,谓之本用。”如名字居主位、目的位、领位、被领位,象字居冠位、说明位,自动字、他动字居说明位,副字居副位等。例如:“君君”“臣臣”,第一个 “君”“臣”是名词,第二个“君”“臣”指具有君或臣所应具之德言,即象用。许世瑛《中国文法讲话》: “每一个词都有本用和活用两种。譬如:名词总是用做甲级的时候多,动词总是用做乙级的时候多,……形容词也是用做乙级的为常,……限制词用做丙级的时候多。这样的用法是它们的本用,其余的用法都算活用。譬如形容词跟动词用做丙级或甲级,名词用做丁级或丙级。这些都算是它们的活用。”参见 “活用”。
本用陈承泽 《国文法草创》术语。 凡字 (词) 一义只有一质而可有数用, 从其本来之质而用的, 谓之本用。 如名字居主位、 目的位、 领位、 被领位, 象字居冠位、 说明位、 自动字、 他动字居说明位, 副字居副位等, 这都是从其本来之质而用的, 都是本用。 如果不是从其本来之质而用的, 而是超出了本用的特定的主位, 则叫做活用。 如 “夏雨雨人” 中的第一个“雨” 是名字, 居主位, 是本用, 第二个 “雨”, 居说明位, 超出了名字特定的主位, 是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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