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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人财礼,初次被视为感情,再次就看作常例。清·平步青《释谚》:“‘一遭情,两遭例’,越有此谚。按《管子》: ‘故一为赏,再为常,三为固然。注谓一时行其赐,则人欣赖以为赏; 频再为之,则人以为常,谓此时必当有赏;频三为之,则以为理固当然,无怀愧之心。即谚所本。”
(谚)第一次行赏是恩情,第二次就会认为是定例了。指赏不宜多,奖赏如果被受赏人看作是惯例,就失去了意义。
资助贪心的人,第一次他会领情,第二次就当作惯例了。指助人不当,反而会生闲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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