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它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主要职责是:对有关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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