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裁定书
减刑、假释裁定书人民法院对执行判决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予以减刑、假释时所制作的裁定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刑或者假释时,由监狱、劳动改造机关按管辖和处理程序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报送司法厅 (局) 审查同意后,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裁定书应送达被告人、劳改机关,并抄送原判的人民法院备查。写作内容包括标题,案号,罪犯身分概况,案由,裁定理由和结论、签署等项。案由、裁定理由和结论是写作重点。案由写明罪犯因什么罪经哪一人民法院于何时以何字、号判决判处什么刑罚,哪一执行机关提出减刑或假释意见,报请本院审核。裁定理由主要写明罪犯在服刑期间悔改或立功表现情况,文字应简明扼要。然后引用法律条文,用“裁定如下:”字样过渡到另一段的裁定结论,写为“对罪犯× × ×准予减刑×年 (或准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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