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万嘉玟
摘要:在现阶段中,“电子数据”证据已经成为一类证据类型,是一类受到认可的法定证据,其证据地位独立。但调查可知,我国在对应的司法解释、立法上存在一定滞后性,导致司法实务中,电子证据的应用成为了一类不可避免的证据难题。在信息化时代中,互联网和国民生活生产密切相关,且网络犯罪率也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由此可见,对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应用的分析研究将不可避免。
关键词:应用;司法实践;证据;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证据因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而产生,它和载体计算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信息化时代下的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将具备重要意义,对其具体应用进行研究,可从证据取证、固定以及审查判断几点做起。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
作为一类新型证据,“电子数据”证据和传统证据存在较大区别,它有着非特定性的输出方式,同时复杂性较高,也易受到破坏,在取证收集环节中,会存在犯罪现场难以确定,以及不易甄别、证据保全较难等问题[1]。而为解决该类证据在取证环节会出现的不同困难,建议可参考以下内容。首先,在保障合法取证、及时取证的重要前提下,规范该类证据的取证流程、取证技术,由专业机构对分析、提取数据的工作进行负责,并由专人全程记录取证过程,重点记录取证过程,以此避免如恶意删除、篡改涉案数据的问题发生,确保证据的可采性、客观真实性,让电子数据具备的证明力能被最大程度的保障;其次,在该类证据的取证中,其举证对象包括海量数据,取证效率会受到影响,因此为保障取证及时性,则应将研发取证工具如高效取证软件的工作做好,促使取证环节更为智能和高效,对传统的取证手段缺陷进行克服,避免证据取证环节内的灭失及损毁。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固定
固定“电子数据”证据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时应关注的要点。对该类证据的固定,是取证的延续,也是对司法鉴定结论会产生影响的一类关键因素[2]。因此在证据固定中,应遵循规范化操作规程,在避免原始介质数据受到变更的基础上,借助计算机专家的力量,利用专业设备进行原始介质副本的创建,以此固定涉案数据,为之后的司法鉴定、案件事实判定的及时使用提供便利。而在该类证据的固定中,应用广泛的固定保全形式有以下几类。第一,是打印方式。当电子数据、信息能对案件事实进行直接证明时,则可对电子文档进行调取,通过输出设备,将其以文本形式表现在纸张内,以此固定电子证据;第二,是扫描或拷贝方式。当数据信息有着更大内容涵盖量,或无法利用打印进行固定时,则可利用扫描、拷贝等方式,将其往移动硬盘、U盘内进行复制,如音频、视频等。在拷贝工作前,应检查好移动光盘或U盘,确保其未被病毒木马所感染。当拷贝完成时,应对拷贝质量及时检查,并对拷贝U盘等当场封存,并由证据持有人、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证据封条的日期标注、签名等工作;第三,是摄像拍照的形式。当证据存在视听资料的特征以及证据意义时,则可通过摄像及拍照的方式,提取固定涉案证据,便于对证据具备的证明作用充分、全面的反映。且在取证全过程中,以摄像拍照的方式进行固定,有利于证据证明力、真实性的增长;第四,是制作司法文书。在司法文书中,一般包含由执法机关进行制作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它们均是常见的证据固定形式。其次,保护电子设备、详细的现场勘查,及时提取易被篡改的有关数据信息等举措,均对证据固定有着较大益处。但在现阶段中,对该类证据的固定、鉴定均较为复杂,以上提及的固定方式,会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保障固定效果,在确保推行科学、安全及操作性强的优秀固定方式后,才能促使电子证据鉴定提高规范性、合法性,为后续的司法活动开展打好基础。 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工作,需要公安司法人员研究、分析和鉴别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证据能力,是一类以此进行案件事實结论认定的诉讼活动[3]。在此活动中,重点在于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有无进行确定,其主要任务有鉴别证据真伪、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的客观联系进行确定,以及最后在保障证据充分的基础上,针对于案件事实给出结论等。复杂性、依赖性以及易破坏性是电子证据的特征,因此在审查判断该类证据时,应保持审慎态度。虽电子证据因其具备的特殊性影响,和传统证据存在差别,但在其审查判断中,也应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几个标准为展开点,并能结合该类证据表现出的电子形式种属、特征进行。其次,在审查判断该类证据中存在的现实困境,需要刑事司法进行正视。数据是电子证据的主要存在形式,且数据会因人为形式而改变,当数据经人篡改后,若无可进行对照的映像文件、副本,则其判断难度会大大提升。再受电子技术的较强对抗性影响,对电子证据的判断将十分困难,当有关技术还未成熟,未能标准化时,审查电子证据的工作会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在网络犯罪率居高不下,电子科技出现飞速发展的时代中,证据审查判断应重视诉讼效率,并保障程序公正,利用相关立法活动,实现电子证据科学审查制度的确立,对审查判断的具体程序进行规范,确保上述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结合以上,在信息化时代中,互联网和国民生活生产紧密结合,与此同时,受互联网的开放性等特征影响,网络犯罪的问题也日渐明显,进而催生了“电子数据”证据这一证据类型,它的出现,对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有着重要意义。而“电子数据”证据受其载体影响,存在着易损坏性、复杂性等特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它的应用仍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将对应的证据取证和固定、证据审查判断做好,促使“电子数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让电子证据早日成为国内进行司法审判的可靠、合理证据,促进现有证据制度的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余雨航.浅谈司法实践中证据保全的应用[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000(007):P.103-103.
[2]陈阳.电子证据运用之刍议[J]才智,2017(21):235.
[3]刘向东.浅谈互联网电子证据运用与司法实践[J]神州,2018,000(035):292-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