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思考与探索

    武晓飞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6-018-02

    摘 要 本文从改革开放以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治理机制中地位和作用的发展历程入手,说明新时期国有企业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完善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而后,在分析党组织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存在的困惑和问题的基础上,尝试提出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有效途径,为新时期国有企业不断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 国企党组织 重大事项决策 思考与探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要明确党组织在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目前,多数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了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具体职责,但是对于企业党组织应该如何有效参与国有企业治理,决策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如何与其他治理主体实现有效衔接等方面,仍然有待于進一步实践和探索。

    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治理的演进历程

    改革初期(1978-1984),国有企业多为党委领导下的厂长分工负责制,实际决策权在党委,指挥权在厂长,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决策,不利于发挥企业内部各类业务和技术专家的作用。

    改革中期(1984-1993),厂长负责制实行,部分企业厂长在此期间逐渐在企业内部形成绝对权威,企业党组织的地位、发挥作用等方面都不同程度被削弱。89年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第一次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企业内部处于政治核心的地位。

    深化改革阶段(1993-2012),这一时期,国企面临“新老三会”的矛盾,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1999年,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从制度层面进行创新,确保了企业党组织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真正发挥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2012-今),为解决普遍存在的国有企业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在不断深入推进国企改革的同时,更加重视国企党的建设、党组织参与国企治理的问题。明确要求将党建工作纳入国有企业的章程,党组织必须内嵌于企业治理结构之中,落实企业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并提出了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企业重大事项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这是对国有企业党组织地位功能的新规范,有利于把加强党的领导体现到国企改革发展全过程,为国企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二、新时期党组织参与国有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存在的困惑与问题

    鉴于目前《公司法》、《党章》仅明确了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治理的主体资格,和党组织前置决策的要求,但对于党组织究竟该如何前置研究重大事项、参与决策,参与决策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序、要求和责任等等仍有待于实践探索,在探索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困惑和问题,笔者结合所在企业实际,对上述困惑和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认为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

    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意识还不够强,再加上多数企业党组织目前对于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应该是“参与”,而不是“干预”的原则认识不足,认为在行政一把手或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制的前提下,企业党组织过多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难免引起治理主体之间的矛盾与摩擦,会影响企业及时果断地进行决策,进而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这种认识上的偏差造成了企业党组织主观上参与决策的愿望不够强,实践中参与决策的热情不够高。

    (二)缺乏必要的运行机制

    主要表现为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方式还不够规范,参与决策的责任不够明确。部分企业仍然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其次,对于哪些事项党组织直接研究决定,哪些事项需要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仍没有清晰的界定,参与决策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序、要求以及决策失误时应该如何判定责任等缺乏制度规范。

    三、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的有效途径

    实现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事项,主要是要把握和明确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思想认识

    1.要明确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是依据《党章》、《公司法》等法规的规定,实施的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要坚决克服“参与就是干预,参与多了怕越权越位”的思想,凡属企业“三重一大”事项,企业党组织必须前置研究审议,形成意见和建议后,再由其他治理主体依法定程序决策。党组织在前置审议时,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企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得到坚决地贯彻落实,检查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地区、社会整体利益,是否符合本单位实际,做到在政治方面把好关,政策方面做好引导,关系方面做好协调,确保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2.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其他治理主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提升决策科学化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要总揽全局就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不能把参与决策的意见建议制定成具体实施方案,要防止事无巨细都参与,尤其不能以党代政,取代行政领导班子、董事会或经理层行使决策权。

    3.企业党组织不但要在决策中发挥监督保障作用,而且要在决策形成后,做好实施决策的宣传动员、解疑释惑工作,把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部署上来,发动党员干部职工,带头执行决策,推动决策的实施。

    (二)明确参与决策的运行机制

    1.要界定党组织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事项范围。

    企业党组织直接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重大部署等方面的事项;党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意识形态、群团工作、信访维稳和机要保密等重大决策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巡察工作重大事项;需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实现;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或聘用、解聘;向下属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会、党委、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党组织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党组织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党组织参与决策、前置研究讨论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经营管理重要决策部署方面的事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改革实施方案等重大战略事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工作报告等重大生产经营事项;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事项;企业资产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人员编制、机构、职能的调整和设置,年度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及重要表彰奖励事项;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生产经营等方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企业重大工程项目和投资项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企业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企业关键性设备和技术引进;特殊大宗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及创新性采购策略的实施;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管理项目的实施;年度预算外大额资金的使用;党组织参与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可在以上决策事项范围基础上,根据本企业工作实际,研究细化党组织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具体事项。

    2.要明确党组织研究决定、参与决策事项的决策方式。

    ①党组织直接研究决定的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②党组织参与决策的事项,先召开党组织会议,党组织书记主持,对参与决策事项进行前置审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集体意见,由行政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全体会议(董事会、经理层会议)研究决定。党组织成员在参加其他治理主体决策会议时,要贯彻党组织会议的意见。

    3.决策前要做到充分沟通。党组织直接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由相关部门准备议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提前沟通交流达成一致后,列入党组织会议议题。决策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前做好沟通协调,必要时应提前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

    4.要明确责任追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实情,分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决策失误责任时,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提出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明确的,应免除相应责任;对因在最終决策会议上,按照党组织前置研究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进行表决导致决策失误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若经证实在党组织会议上明确提出过反对意见的,应免除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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