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摘 要 本文针对校园网络借贷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采用理论分析与实际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指出了校园网络贷款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描述了校园网络借贷的现状,对校园网络借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法律空白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校园贷 法律风险 法律建议
作者简介:邢美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中圖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57
随着p2p网络借贷模式逐步风靡全国,自2014年以来,分期乐、名校贷等“校园贷”,开始出现在各大校园并大力宣传,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分期借贷服务,为校园贷款市场带来了飞速发展。校园网贷作为伴随“互联网”兴起的新兴金融服务,近年来迅速进军全国各高校,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有很多危害。由于网贷平台、市场及政府的监管体系都不够完善,致使很多不符合标准的网贷公司盛行,存在泄露信息、高额罚息、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等不法行为,一些大学生因无力还贷而自杀。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强化对校园网络借贷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2017年3月,河南某高校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无力偿还60余万元的网络借贷欠款,从青岛一家宾馆的8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据调查,对于这条新闻,44.34%的学生表示从未听闻,33.77%的表示有所听闻但并不了解,只有17.88%的同学表示仔细看过这条新闻。有70.86%的学生表示听说过校园贷,并且有18.54%的学生使用过,在使用过的同学中,64.28%的同学贷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
校园借贷作为网络借贷的一部分近些年才逐渐风靡,校园网络借贷在发展的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征信体系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化。由于缺乏法律制裁,裸条借贷、暴力催收等现象屡见不鲜,校园信贷市场乱象丛生,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校园借贷平台违规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导致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因此存在校园借贷平台违规的风险;由于一些校园借贷平台收费过高,而大多数校园贷具有可分期付款的特性,学生使用校园贷现象非常普遍,校园借贷平台借此机会收取过高的服务费或利息,导致学生实际借贷金额过高,甚至涉嫌高利贷;校园借贷平台由于无人监管,一些不法分子侵入平台盗取学生信息,导致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等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大学生违约风险
目前大学生热衷于校园创新创业活动又缺乏资金,由于校园贷借款门槛低,大学生仅仅提供基本信息就能办理校园贷,导致盗用、冒用他人信息进行借贷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也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一些大学生在多个校园平台上借贷,借此贷还彼贷,利滚利,导致最终借贷金额超出自身及其家庭的承受范围,甚至触犯法律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大学生是购买力旺盛的群体,而校园贷催生了大学生对未来美好生活预期的消费需求并加剧了大学生的攀比心理,很多大学生使用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分期付款购买奢侈品满足私欲,过度消费而偿还不力透支信用,在未步入社会时就使自己的信用受到了损害。
(三)暴力催收、裸条借贷等造成人身意外风险
由于学生偿还贷款能力有限,校园贷的逾期率一般很高,若逾期不还,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和催债公司的催收方式野蛮,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会受到不法网贷公司的威胁。很多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采取暴力方式,进行威胁恐吓甚至伤害学生家人,由此来催促学生还贷;由于存在“裸条借贷”借款形式,不法分子以公布裸照相威胁,使一些女大学生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更有一些人因无法忍受此等催债方式选择自杀。
二、校园网络借贷的立法现状分析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目前我国针对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定还处于相对空白阶段。近年来,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多次发布关于加强校园贷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非法校园金融机构起到了较好的管控作用。
(一)适用于校园网贷的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针对校园网贷出现的问题,我国法律已经做了一些规定,学生可根据下列法律寻求帮助: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而在校园贷中,签订贷款申请时,押金和服务费在借款时就从所借款项目中扣除,网贷平台要求大学生按照与实际不符的金额出具欠条并计算利息,在逾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将利息也一并写入欠条,实现利滚利,此种行为受合同法制约,学生可依据此条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被违约方的损失,其次才是对违约方的惩罚。而在校园借贷中,若学生逾期还款给放贷方,对其造成的损失有限,在放贷方已经收取了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再收取高额违约金与法律的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因此大学生可根据公平原则寻求法律援助。针对裸贷问题,在网上公布借贷人裸照或视频,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将会涉嫌侮辱罪等刑事责任,借贷人可依据刑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规范,以此来保护学生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法律支持的最高民间借贷利率为年利率24%,利滚利后支付的总借款额,也不得超过在最初借款本金基础上加上年利率24%的利息。一些网贷平台的贷款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而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大学生若遇到非法校园借贷,可以依据此条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教育部和银监会也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致力于制约校园贷野蛮生长,引导校园贷走向规范化。2009年银监会曾经下发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信用卡,给已满18岁的学生发卡,要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此时校园网路借贷尚未风靡,但我国已明确规定已满十八岁学生申请信用卡须经第二还款源书面同意,可见我国已有限制学生过度消费的理念。
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未经批准在校园推广网络借贷的要依法处置。但由于该通知没有法律强制力,该项规定并不能引领校园网络借贷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但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7年4月,《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网贷服务的群体和禁止以非法手段借贷,有力的保障了在校大学生的权益。
为响应国家号召,个别地区还出台了地方性规范。2016年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率先响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关于规范深圳市网络借贷借贷业务的通知》,对深圳校园贷企业进行规范,这是全国首份关于校园贷的地方性自律规范文件。
(二)校园网贷立法所存在的问题
由此可见,我国并未出台针对校园网贷问题的专门性法律,我国在法律上对校园网贷机构的属性、经营规则等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处于相对较空白的阶段,只限于通知及地方性的法规,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强制力和执行力。《合同法》中的规定对借贷人的保护过于片面,仅限于在利率过高和违约金方面的保护。已出台的法律和规定对校园贷的制约不全面,仅限于对校园贷触犯法律时的制裁,不能在制度和运行过程中予以规范,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三、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一,应加强立法,将“非法放贷”、“非法借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增设主体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国家的贷款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向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发放贷款的“非法放贷罪”,置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项下,以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合同法中应规范网贷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确立其准入门槛;刑法中应写明非法放贷的处罚措施以及构成非法放贷的客观方面,解决网络上客户举证困难的问题。此外,针对网贷平台、催债公司暴力催收、发放裸照等危害借贷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在刑法上应明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欺诈、寻衅滋扰等方式催讨债务的”、“侵犯、泄露他人隐私的”构成非法放贷罪的加重情节。
第二,政府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出台相关规范,更好地满足大学生的需求。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市场监管内容与监管程序,加强对为校园借贷公司提供平台、技术的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网络平台的权利义务,制定网络平台违规处罚机制。同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应出台具体的关于对校园借贷公司设立以及处置法规,进一步规范校园网络借贷的市场环境。
第三,大学生要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借贷时,大学生要仔细审查借贷合同,注意放贷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过高的利息和违约金,出具的贷款凭证是否规范等。此外,应将金融信用安全教育纳入大学必修课,让在校大学生接受更多的普法教育,使其在法制的环境下享受更多、更优良的金融服务。大学生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养成勤俭节约的优秀品质,远离不良网贷行为,提高法律意识。
第四,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技术水平,金融机构应当与银行进行合作,运用金融技术手段服务在校大学生。借贷公司可在各城市设立服务机构,完善大学生网络信贷手续,提高借贷门槛,进一步考核大学生及其第二还贷源还贷能力,建立学生贷款担保机制和违约约束机制,防范大学生借贷违约,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结语
校园网络借贷作为新兴的民间借贷方式,在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规范校园网络借贷的发展,因此应出台针对性法规,对此进行规范制约,促使校园网络借贷向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消除网贷弊端,充分发挥校园网贷的积极作用,为金融业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
[1]蒙宗玲、晏芳林.浅析别让校园贷沦为野蛮的“夺命贷”.中国校外教育.2017(15).
[2]武泽键.关于大学生校园网络贷款情况的调查报告.长安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出版信息不详.
[3]刘宇梅.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探讨.法治论坛.2013(1).
[4]王艳、陈小辉、邢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当代经济.2009(12).
[5]鐘静姝.分析:“校园贷”类 P2P 平台面临的风险隐患.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出版信息不详.
[6]董俊彤、王倩.两会“好声音”:裸贷高利贷多发,非法放贷该当何罪.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8/0314/c1003-29867859.html.2018年3月14日.
[7]廖茂忠、沈红.防范学生贷款违约风险的基本策略——基于国际研究的经验.教育评论.2008(4).
关键词 校园贷 法律风险 法律建议
作者简介:邢美华,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
中圖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57
随着p2p网络借贷模式逐步风靡全国,自2014年以来,分期乐、名校贷等“校园贷”,开始出现在各大校园并大力宣传,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分期借贷服务,为校园贷款市场带来了飞速发展。校园网贷作为伴随“互联网”兴起的新兴金融服务,近年来迅速进军全国各高校,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有很多危害。由于网贷平台、市场及政府的监管体系都不够完善,致使很多不符合标准的网贷公司盛行,存在泄露信息、高额罚息、暴力催收、与黑恶势力勾结等不法行为,一些大学生因无力还贷而自杀。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强化对校园网络借贷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风险分析
2017年3月,河南某高校一名21岁的大学生,因无力偿还60余万元的网络借贷欠款,从青岛一家宾馆的8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据调查,对于这条新闻,44.34%的学生表示从未听闻,33.77%的表示有所听闻但并不了解,只有17.88%的同学表示仔细看过这条新闻。有70.86%的学生表示听说过校园贷,并且有18.54%的学生使用过,在使用过的同学中,64.28%的同学贷款金额在2000元以下。
校园借贷作为网络借贷的一部分近些年才逐渐风靡,校园网络借贷在发展的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征信体系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异化。由于缺乏法律制裁,裸条借贷、暴力催收等现象屡见不鲜,校园信贷市场乱象丛生,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侵犯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校园借贷平台违规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导致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因此存在校园借贷平台违规的风险;由于一些校园借贷平台收费过高,而大多数校园贷具有可分期付款的特性,学生使用校园贷现象非常普遍,校园借贷平台借此机会收取过高的服务费或利息,导致学生实际借贷金额过高,甚至涉嫌高利贷;校园借贷平台由于无人监管,一些不法分子侵入平台盗取学生信息,导致学生个人信息的泄露,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等行为,不仅扰乱了金融秩序,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大学生违约风险
目前大学生热衷于校园创新创业活动又缺乏资金,由于校园贷借款门槛低,大学生仅仅提供基本信息就能办理校园贷,导致盗用、冒用他人信息进行借贷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利益,也使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一些大学生在多个校园平台上借贷,借此贷还彼贷,利滚利,导致最终借贷金额超出自身及其家庭的承受范围,甚至触犯法律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大学生是购买力旺盛的群体,而校园贷催生了大学生对未来美好生活预期的消费需求并加剧了大学生的攀比心理,很多大学生使用蚂蚁花呗、京东白条等分期付款购买奢侈品满足私欲,过度消费而偿还不力透支信用,在未步入社会时就使自己的信用受到了损害。
(三)暴力催收、裸条借贷等造成人身意外风险
由于学生偿还贷款能力有限,校园贷的逾期率一般很高,若逾期不还,一些校园网络借贷平台和催债公司的催收方式野蛮,大学生的人身安全会受到不法网贷公司的威胁。很多校园网络借贷平台采取暴力方式,进行威胁恐吓甚至伤害学生家人,由此来催促学生还贷;由于存在“裸条借贷”借款形式,不法分子以公布裸照相威胁,使一些女大学生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更有一些人因无法忍受此等催债方式选择自杀。
二、校园网络借贷的立法现状分析
由于法律具有滞后性,目前我国针对校园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定还处于相对空白阶段。近年来,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多次发布关于加强校园贷款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非法校园金融机构起到了较好的管控作用。
(一)适用于校园网贷的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针对校园网贷出现的问题,我国法律已经做了一些规定,学生可根据下列法律寻求帮助: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而在校园贷中,签订贷款申请时,押金和服务费在借款时就从所借款项目中扣除,网贷平台要求大学生按照与实际不符的金额出具欠条并计算利息,在逾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将利息也一并写入欠条,实现利滚利,此种行为受合同法制约,学生可依据此条实现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目的是补偿被违约方的损失,其次才是对违约方的惩罚。而在校园借贷中,若学生逾期还款给放贷方,对其造成的损失有限,在放贷方已经收取了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再收取高额违约金与法律的公平原则背道而驰,因此大学生可根据公平原则寻求法律援助。针对裸贷问题,在网上公布借贷人裸照或视频,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将会涉嫌侮辱罪等刑事责任,借贷人可依据刑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规范,以此来保护学生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法律支持的最高民间借贷利率为年利率24%,利滚利后支付的总借款额,也不得超过在最初借款本金基础上加上年利率24%的利息。一些网贷平台的贷款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而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大学生若遇到非法校园借贷,可以依据此条规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教育部和银监会也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致力于制约校园贷野蛮生长,引导校园贷走向规范化。2009年银监会曾经下发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禁止银行向未满18岁的学生发信用卡,给已满18岁的学生发卡,要经由父母等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此时校园网路借贷尚未风靡,但我国已明确规定已满十八岁学生申请信用卡须经第二还款源书面同意,可见我国已有限制学生过度消费的理念。
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未经批准在校园推广网络借贷的要依法处置。但由于该通知没有法律强制力,该项规定并不能引领校园网络借贷走向规范化、法治化,但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17年4月,《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此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网贷服务的群体和禁止以非法手段借贷,有力的保障了在校大学生的权益。
为响应国家号召,个别地区还出台了地方性规范。2016年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率先响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关于规范深圳市网络借贷借贷业务的通知》,对深圳校园贷企业进行规范,这是全国首份关于校园贷的地方性自律规范文件。
(二)校园网贷立法所存在的问题
由此可见,我国并未出台针对校园网贷问题的专门性法律,我国在法律上对校园网贷机构的属性、经营规则等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处于相对较空白的阶段,只限于通知及地方性的法规,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缺乏法律强制力和执行力。《合同法》中的规定对借贷人的保护过于片面,仅限于在利率过高和违约金方面的保护。已出台的法律和规定对校园贷的制约不全面,仅限于对校园贷触犯法律时的制裁,不能在制度和运行过程中予以规范,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三、校园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第一,应加强立法,将“非法放贷”、“非法借贷”作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增设主体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国家的贷款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向没有偿还能力的人发放贷款的“非法放贷罪”,置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项下,以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合同法中应规范网贷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确立其准入门槛;刑法中应写明非法放贷的处罚措施以及构成非法放贷的客观方面,解决网络上客户举证困难的问题。此外,针对网贷平台、催债公司暴力催收、发放裸照等危害借贷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在刑法上应明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欺诈、寻衅滋扰等方式催讨债务的”、“侵犯、泄露他人隐私的”构成非法放贷罪的加重情节。
第二,政府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出台相关规范,更好地满足大学生的需求。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市场监管内容与监管程序,加强对为校园借贷公司提供平台、技术的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网络平台的权利义务,制定网络平台违规处罚机制。同时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应出台具体的关于对校园借贷公司设立以及处置法规,进一步规范校园网络借贷的市场环境。
第三,大学生要增强法律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借贷时,大学生要仔细审查借贷合同,注意放贷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过高的利息和违约金,出具的贷款凭证是否规范等。此外,应将金融信用安全教育纳入大学必修课,让在校大学生接受更多的普法教育,使其在法制的环境下享受更多、更优良的金融服务。大学生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养成勤俭节约的优秀品质,远离不良网贷行为,提高法律意识。
第四,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技术水平,金融机构应当与银行进行合作,运用金融技术手段服务在校大学生。借贷公司可在各城市设立服务机构,完善大学生网络信贷手续,提高借贷门槛,进一步考核大学生及其第二还贷源还贷能力,建立学生贷款担保机制和违约约束机制,防范大学生借贷违约,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
四、结语
校园网络借贷作为新兴的民间借贷方式,在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规范校园网络借贷的发展,因此应出台针对性法规,对此进行规范制约,促使校园网络借贷向规范化、法治化发展,消除网贷弊端,充分发挥校园网贷的积极作用,为金融业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
[1]蒙宗玲、晏芳林.浅析别让校园贷沦为野蛮的“夺命贷”.中国校外教育.2017(15).
[2]武泽键.关于大学生校园网络贷款情况的调查报告.长安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出版信息不详.
[3]刘宇梅.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探讨.法治论坛.2013(1).
[4]王艳、陈小辉、邢增艺.网络借贷中的监管空白及完善.当代经济.2009(12).
[5]鐘静姝.分析:“校园贷”类 P2P 平台面临的风险隐患.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出版信息不详.
[6]董俊彤、王倩.两会“好声音”:裸贷高利贷多发,非法放贷该当何罪.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18/0314/c1003-29867859.html.2018年3月14日.
[7]廖茂忠、沈红.防范学生贷款违约风险的基本策略——基于国际研究的经验.教育评论.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