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本安全观视野下对“个别教育”的再审视

摘 要 个别教育对于监管改造矫治工作的作用和价值毋庸多言,我国监狱、劳教(现为强制隔离戒毒)事业所取得的重要成绩无不是充分发挥了个别教育作用的结果。但很长一个时期以来,不管是司法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均很少提及个别教育,个别教育长期不受重视。“治本安全观”的提出,要求监管改造矫治机关最大限度地消除罪犯人身危险性,降低再犯率,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其抓手必然是个别教育。
关键词 治本安全观 “个别教育” 监狱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学科共建项目(GD14XFX02);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7年度课题(2017YB0014)。
作者简介:侯伟,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 刑罚执行、心理矫治。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05
一、前言
我国的监管改造矫治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不管是成功改造了大批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还是日本战犯,以及大量普通刑事罪犯,还教育矫治了大量的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这些都是值得称颂的伟大业绩。但是我们无法忽视的一个事实是:长期以来绝大部分的重大刑事案件是由刑满释放人员或解除劳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施的。
“治本安全观”的提出,为我们重新审视个别教育这一改造矫治的致胜法宝提供了历史机遇。充分发挥个别教育的作用,提高改造矫治的质量势在必行。
由于监狱的劳动改造与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教育矫治有很大的相关性,都是改造教育人的工作,都需要在新形势下重新审视个别教育,故本文将监狱的劳动改造和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教育矫治统称为“监管改造矫治”,把两者放在一起共同进行研究。
二、个别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个别教育是指根据监管改造矫治对象社会背景、成长经历、知识结构、职业能力、心理需求等方面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从而达到监管改造矫治目标的教育活动。个别教育在我国的监管改造矫治历史上曾经有过辉煌的地位,但是由于政策、管理以及警力配置等方面的因素,已经在很长一个时期里不受重视,甚至是被边缘化,存在一系列问题。
(一)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远未形成,个别教育手段不受重视
早在2018年,司法部就启动了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宗旨的监狱体制改革,明确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地位,强化遵循改造人、挽救人的教育改造宗旨,推动监狱本质功能的回归。但很遗憾,这一轮监狱体制改革由于缺乏坚定的后续推动力,缺乏中央与地方的沟通协调,时至今日,监狱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监狱工作侧重于生产的动力依然强大。
实际上,很多省份的监狱管理机关仍然把监狱企业的产值作为考核基层监狱的一项重要指标。由于近些年各地监狱硬件的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技防水平不断升级,监管改造矫治对象逃跑的情况基本成为不可能的事情,“底线安全”较容易达到;而改造矫治的效果又缺乏客观直接的衡量指标体系,很难进行考核,在这种情况下,监狱生产却有“产值”这个很好衡量的指标,因此在很多地方监狱企业的产值甚至成为衡量基层监狱工作的第一指标。
(二)个别教育被边缘化,地位不够突出
监管改造矫治机关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领域,其实从未淡出公众的视野,各领域专家学者对于改造矫治工作一直给予了高度关注,从不同的侧面提出了诸多意见和建议,各种新的理念不断被应用于改造矫治工作,也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这些年随着公务员公开招录制度的不断深化完善,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各类高学历人才被招录进警察队伍,各种各样的改造矫治手段在监管改造矫治工作中不断得到实验和实践,各种心理测验、危险性评估、“修心”教育、“耻感”文化教育、人本化教育,甚至是音乐美术教育等等,都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由于监管改造矫治机关缺乏对个别教育的重视和整体布局,这些具体的个别教育的条件和要素得以篡权上位,成为教育矫治工作的重点,成为吸引社會公众眼球的手段,成为各级监管改造矫治机关追求业绩的有效途径,这难免有哗众取宠的嫌疑。个别教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边缘化问题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普遍存在重制度轻实效的情况,个别教育流于形式
关于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上至法律法规,下至地方制度文件均有相应的规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各地的监管改造矫治单位也出台了很多具体的配套文件,在制度上是较为健全的。各种会议上关于重视改造矫治的讲话不绝于耳,个别教育的经验交流会也会时常召开,理论上个别教育应该成为改造矫治工作的常态化手段。
但实际上,一线管教警察要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还要应付各种会议、考核、检查、评比、创建等等,能用于个别教育的精力实在是捉襟见肘。例如,要求一线管教警察制作的个别谈话记录,往往都是应付检查前突击抄袭、编造,或者让来自于警校的实习生代为抄袭,甚至让罪犯代笔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至于个别教育有无落到实处,成效如何,很难考核,也少有人愿意去深究,对改造矫治的落实和考核逐渐形式化。
(四)个别地方的监管改造矫治机关存在娱乐化倾向
近些年各地的监管改造矫治机关招录了一些具有音体美特长的高材生进入警察队伍,这本无可厚非。这些具有音体美特长的警察可以活跃工作气氛,可以丰富警察队伍的业余生活,可以提高改造矫治工作的质量,可以提高监管改造矫治机关的“软实力”,确实是警察队伍所需要的。但是,个别地方的监管改造矫治机关却舍本逐末,把文体活动当做亮点来抓,甚至于,在一些严肃的工作检查中加入表演节目,美其名曰展示警察的风采。这种把文体表演当做任务来安排的做法,背离了监管改造矫治机关作为警察机关、国家机器的本质,是一种功利主义追求业绩的短视做法,在客观上也进一步压缩了一线警察对于改造矫治这一主业工作的精力。
三、“治本安全观”视野下对个别教育的新要求
“治本安全观”由前任司法部部长张军同志于2017年5月针对监狱工作提出,在同年7月的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强调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也要按照治本安全观的要求做好戒毒工作。“治本安全觀”是相对“关的住、跑不了”的“底线安全观”而言,其本质是提高改造矫治的质量,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
“治本安全观”将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要落实“治本安全观”,就必然要提高改造矫治的质量,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如何提高改造矫治的质量?个别教育必然是其抓手。
(一)不断完善警察队伍管理和考核制度
尽快建立对警察的分类管理制度,对执法勤务类警察和改造矫治类警察进行分别管理,可考虑为改造矫治类警察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序列,为其设计充分的职业发展空间,使其能够长期安心于改造矫治工作,甘于在平凡枯燥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奉献。
坚决摒弃不合理的考核体系,使警察从各种检查评比的繁文缛节中解脱出来,把有限的宝贵精力投放到改造矫治工作上。有些现行的考核标准制定的不合时宜或者标准太高,其本意是提高工作质量和成效,但实际结果是由于难以达到要求,总会出现各种“不达标”现象,各级领导为了自保通常会跟基层警察划清界限,全部责任由基层警察来承担。后果就是伤了广大基层警察的心,机关与基层的对立情绪较为严重,警察队伍难以形成合力,工作质量和成效难以有所提高。
(二)切实做到经费足额保障,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改革开放四十年,国家已经有了足够的经济实力提供足额的经费保障,司法部应该争取政策支持并协调落实各项经费,真正做到生产活动只是提供劳动岗位和培养其劳动技能,生产运行真正服从服务于改造矫治质量的提高,真正能够“监企分开”。只有这样,警察才能够不再顾虑“产值”,才有可能真正把精力投放到改造矫治工作上。
个别教育的属性决定了这项工作必然是一项费时费力费金钱的工作。个别教育需要整合心理测验、危险性评估、人本化教育、技能培训等各种新兴改造矫治手段,改造矫治的成本还会不断攀升,这就要求国家在保障足额经费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三)关爱警察,激发警察的工作活力
“从严待警一本书,从优待警一张纸”,这也许就是现阶段警察处境的真实写照,其后果就是警察的职业倦怠很快就显现出来,很多年轻的警察都把改造矫治事业看做“仅仅是一份工作而已”。而改造矫治工作的对象是“人”,是犯了错误的人,就好比在一张满是涂鸦的纸张上作画,需要警察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从这个角度来讲,必须把从优待警落到实处,让警察没有后顾之忧,充分激发警察的工作活力,把工作当做事业来追求,才能不断地提高改造矫治工作的成效。
(四)相信警察,适度放权
个别教育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对象,千差万别的情况,这项工作要求对不同的监管改造矫治对象的具体行为及时作出回馈,及时的进行惩罚或奖励。面对这种千差万别的情况,很难能制定一个完美的制度进行明确细致的规范加以应对。
这个时候就要充分地相信我们的警察,进行适度放权,让警察能有一个相对宽松的执法环境,能够适度自主决策。总体上来说,警察队伍的素质这些年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笔者相信警察队伍有这个能力和素质来承接“适度放权”。当然,也不排除会存在个别害群之马,这个由相关职能部门照章办事即可,我们不必因噎废食。
(五)“打开”牢门,推进更深层次的个别教育
近几十年,我国的监管改造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时至今日对于监狱的戒备等级分类尚不完善,至于半开放型监狱、“矫正社区”等等还仅仅停留在设想阶段。绝大多数的监管改造矫治对象终究是要回归社会的,用一种隔离于社会的手段来达到回归社会的目的,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现行的个别教育毕竟还是围墙之内的教育,有其局限性。我们应该以建设低戒备等级监狱为突破口,坚持风险与效能并重的原则,加快建设半开放型监狱,并适时推进“矫正社区”建设,推进更深层次的个别教育,以求达到更好的教育矫治效果。2018年春节期间,司法部重启基本停止了十余年的罪犯离监探亲制度,强制隔离戒毒系统也及时跟进,取得了良好的改造矫治效果,也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这说明“打开”牢门是可行的。
另一方面,“打开”牢门,让监管改造矫治对象的家属、专业人士以及社会团体能够更多的进入监管场所,作为警察改造矫治工作的有益补充,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合力,进一步提高改造矫治的成效。
四、总结
《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出台,关于人民警察的各项改革已经在路上。希望这一波改革的春风能够早日刮到监狱和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真正破除一些阻碍提高改造矫治质量的制度障碍,在“治本安全观”的引领下,把个别教育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改造矫治的质量,不断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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