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
摘 要 自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再一次成为我国法律界关注的焦点,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名词频繁见诸于各报刊媒体,虽然目前仅仅是部分省份试点,但期间的利益博弈似乎已经成为了理论和实践讨论的中心。在此背景下,本文试从律师的视野出发,谈谈对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看法,特别是对可能存在的司法体制异化的担忧,并提出以公正与效率为出发点,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律师视野 司法体制 改革 公正 效率
作者简介:陈波,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60
司法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意味着法治中国的梦想正在开动步伐向我们走来,而改革的改果也将不再是公检法所特有,它将惠及所有法律从业者,甚至是每一个国人,故其自然成为我们期待的焦点。
一、现状检视:司法体制改革异化之忧
自2014年以来,先后18个省区市启动两批改革试点,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名词,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代名词。可喜的是一方面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似乎看到了改革所带来的部分成效,作为首批试点的上海,向我们展示的是司法改革的积极效应——办案效率、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但另一方面,一些负面消息也随之而来:法官离职潮时不时出现报端,案多人少矛盾似乎愈演愈烈,执行难的问题还是“老大难”……
(一)员额 制与案件大幅增涨的矛盾
此次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此最高院和最高检都分别提出了建立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度,即合理确定法官与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中央统一确定员额制改革比例的上限:不超过中央政法编制数的39%,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员额制改革的目标,但可以低于这一比例,不能高于这一比例。这意味着法官检察官的人数相比现在肯定会减少,从试点法院来看,几乎有近五分之一的法官要被分流出法官队伍;而另一方面是全国法院检察院案件数却逐年增加,特别是民商事案件数更是连续10年保持高增长势头,东部沿海地区的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本就十分突出,随着法官、检察官的人员再被“员额”,不免让人担忧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效率问题。
(二)司法人员地位与人员流失的矛盾
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前提则是要树立司法权威,超越地方主义、去行政化,让真正的裁决者对自己的裁决结果负责。可以说此次司法改革提出的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都是朝着这方面努力,为了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感,甚至也从更实际的层面提出了让法官检察官增加50%收入的目标。但是另一方面,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胡昌明博士对2660名法官就职业满意度的调查表明,法官群体离职倾向非常强烈:94%的法官考虑过离开法院,从没有想过离开法院的法官仅有5.53%。虽然这些离开的倾向不足以表明是司法改革引起的,但是以提高司法人员地位和司法权威为目标的司法改革却也没有阻止法官的辞职。上海自2014年启动试点后,2014年的离职法官为86名,2015年第一季度就已达50人。所以如果司法改革过程中,不能让法官检察官们以自己的职业自豪,而仅是疲于应付案件,应付所谓的制度安排,那么相关所谓的“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只会成为他们离开体制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法官职责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定位矛盾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管理行政化色彩十分浓厚。在我国,法官除了开庭审理外还要担任证据调查、事实认定、接待当事人,甚至还要承担法院内部的宣传、调研及相应的政治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此次司法改革提出的是要优化司法权的配置、完善司法权的运行模式。鉴于员额制推行后的法官、检察官的“精英化”,此次司法改革中也推出了辅助人员的相关制度,除审判以外的工作,由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担任,目的是让法官检察官脱离于行政化的事务,专心审判工作。但是在案件量已经是法官检察官的极限情况下,法官检察官们势必会把更多的事情交由辅助人员负责。按照现在司改的一个方向,以后是以司法辅助人员在开庭前阅卷、组织证据交换甚至是提出处理意见。而且以目前法官检察官的分流情况来看,很多原先是法官、检察官,但未进员额的,也会进入司法辅助人员一类,所以笔者不免担心,在员额法官力不从心情况下,庞大的司法辅助人员群体在一定程序上就是员额外的“法官”、“检察官”,如果司法辅助人员的定位不明确,这与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必定会相驰。
二、理性考量:公正与效率的改革基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这个前提是要有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才能获得公民的认同,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保驾护航。考量此次司法改革必须以公正与效率两大主题出发,離开这两块基石,一切的司法改革无异于空中楼阁。
(一)公正——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
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也是司法所维护的核心价值目标。全面推进司法改革,首先就应当弘扬司法对法律公正的维护能力,而公正的法律标准是指司法活动和裁判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立法者本意,反映法律精神。所以司法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就是去掉外界特别是行政对对司法的过多干预,还司法本身拥有的独立性。外部行政干预这几年通过国家层面正逐步改善,但对于司法机关内部而言,则需要有一种壮士断腕的决心来对内部机构和管理机制进行整合。
(二)效率——司法改革的首要价值
上文中笔者对司法制度的异化的担忧,也正是从司法效率出发,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纵然能让法官检察官从其他干扰因素中脱身,但案件逐步激增的量给法官检察官们的办案压力也将会达到极限,笔者曾与某基层法院法官的交流中得出该法官手头上的未结案常年多达70件,如果员额后,实际办案法官会更少,这个数字也会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让其提升办案效率则是司法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出路探寻:深化改革路径之构想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国家法制体系和法治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的是一个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也许作为体制外的人员,我们更多只能对其抱其美好的期待,但作为利益相关者,笔者却也希望以自己的拙见,为司法改革添砖加瓦。
(一) 框定机构配置,调控员额比例
笔者始终认为,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总人数并不少,可为什么司法效率提不上去,真正的原因是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人数太少。以一个法院为例,除了本来就很细化的民一庭、民二庭等各个业务庭,还有很多诸如办公室、政治处、审管办等等的综合部门,综合部门的法官不办案、担任各业务部门的领导办少量案件,院领导可能就几乎不办案,案件不断增加的压力几乎都放在了一线办案法官身上,而员额制一旦推开,可能还要把已经不多的一线办案法官的数量再进行了压缩。故笔者建议司法改革首先应该对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进行一个重新的框定,对于辅助审判的所谓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压缩,同时不应将有审判资质的人员放在综合管理部门,无论其是否能进员额法官,在没免去其审判资格的前提下,都应在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
同时要积极调控员额比例。合理的法官检察官人员数量最终是应该由法官、检察官承担的工作量来决定的,一方面目前的案件数量在不断上升,工作量其实是在不断加大的,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否认不同地区之间,司法机关的工作量相差也很大,有些东部法院的法官人均办案数甚至是西部某些法院的十余倍。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一刀切的39%的员额比例其实是不合适的。笔者建议建立一个员额浮动机制,即在一个合理的法官检察官办案量的基准下,随着案件的增浮,员额的比例也应相应调整。
(二)明确独立职责,完善配套机制
总体而司法改革应该建立一套对法官、检察官而言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当然对于司法机构内部操作而言,这可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系统性的工程,但仅从律师视野而言,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法官检察官能做以法律为准绳,有自己的明确的工作职责,并有能力决定自己的裁判结果,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所以相应的配套机制其实在改革中应该同步进行,比如以法院为例,就应该废止现行的院庭长审批制度,还权于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这才能让裁决者真正做出自我认可的裁决并为之负责,同时也可以改革现有的审委会制度,使审委会的主要职能从讨论案件转到研究问题。在这些制度配套的基础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严格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把这一制度放在最后,是因为如果没有法官检察官独立明确职责和自主的裁决权,那么就不要谈责任追究。当然对于确实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就绝不能姑息,依法严惩,因为一个不公正的判决足以能够造就一个社会公敌,所以作为司法改革最核目标——司法公正而言,不仅仅是对当事人、对社会公众,也更是对体制内的司法人员。
(三)加强职业保障,提升司法地位
所谓的职业保障主要就是要给法官检察官本该有的职业尊荣感和相应的社会地位。在很多国家“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但是在我国,很多法官检察官自稱“司法民工”,他们的工作专业性强、实际工作量大,但最后的收入却与部分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较大的落差,更为可悲的是他们顶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大帽子,但自身的执业却要受到行政干预、当事人信访干扰、社会舆论挤压,职业权力有时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伤害事件也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法官检察官本身就对自身从事的职业神圣感、自豪感很低。所以司法改革的关键就是要给法官检察官们本该有的职业尊荣感,一方面在物质层面给他们保障,要提升他们的收入水平,让他们享受本身职业付出应有的回报,同时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职业晋升体系;另一方面要让他们有排除外界一切干扰的机制,法官检察官他们唯一要负责的只是“法律”,不是什么“领导”、“信访”、“舆论”。当然前者可能在系统内可以逐步解决,但后者其实涉及的是整个社会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路漫漫其修远兮,虽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司法改革理应朝着这一方向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永生、白冰.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限度.比较法研究.2016(2).
[2]毛一竹、孟盈如.广州启动入额遴选300多名法官或分流.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23日.
[3]董皞、王堃.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解读.行政法学研究.2014(1).
[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1.
[5]何忠林.职业化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的思想.贵州法学.2005(2).
关键词 律师视野 司法体制 改革 公正 效率
作者简介:陈波,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160
司法是法治的基本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意味着法治中国的梦想正在开动步伐向我们走来,而改革的改果也将不再是公检法所特有,它将惠及所有法律从业者,甚至是每一个国人,故其自然成为我们期待的焦点。
一、现状检视:司法体制改革异化之忧
自2014年以来,先后18个省区市启动两批改革试点,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名词,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代名词。可喜的是一方面在这两年多的时间里,我们似乎看到了改革所带来的部分成效,作为首批试点的上海,向我们展示的是司法改革的积极效应——办案效率、办案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提高,但另一方面,一些负面消息也随之而来:法官离职潮时不时出现报端,案多人少矛盾似乎愈演愈烈,执行难的问题还是“老大难”……
(一)员额 制与案件大幅增涨的矛盾
此次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此最高院和最高检都分别提出了建立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度,即合理确定法官与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中央统一确定员额制改革比例的上限:不超过中央政法编制数的39%,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员额制改革的目标,但可以低于这一比例,不能高于这一比例。这意味着法官检察官的人数相比现在肯定会减少,从试点法院来看,几乎有近五分之一的法官要被分流出法官队伍;而另一方面是全国法院检察院案件数却逐年增加,特别是民商事案件数更是连续10年保持高增长势头,东部沿海地区的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本就十分突出,随着法官、检察官的人员再被“员额”,不免让人担忧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效率问题。
(二)司法人员地位与人员流失的矛盾
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司法公正,而前提则是要树立司法权威,超越地方主义、去行政化,让真正的裁决者对自己的裁决结果负责。可以说此次司法改革提出的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都是朝着这方面努力,为了是提高司法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尊严感,甚至也从更实际的层面提出了让法官检察官增加50%收入的目标。但是另一方面,据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胡昌明博士对2660名法官就职业满意度的调查表明,法官群体离职倾向非常强烈:94%的法官考虑过离开法院,从没有想过离开法院的法官仅有5.53%。虽然这些离开的倾向不足以表明是司法改革引起的,但是以提高司法人员地位和司法权威为目标的司法改革却也没有阻止法官的辞职。上海自2014年启动试点后,2014年的离职法官为86名,2015年第一季度就已达50人。所以如果司法改革过程中,不能让法官检察官们以自己的职业自豪,而仅是疲于应付案件,应付所谓的制度安排,那么相关所谓的“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只会成为他们离开体制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法官职责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定位矛盾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的管理行政化色彩十分浓厚。在我国,法官除了开庭审理外还要担任证据调查、事实认定、接待当事人,甚至还要承担法院内部的宣传、调研及相应的政治任务,也正因为如此,此次司法改革提出的是要优化司法权的配置、完善司法权的运行模式。鉴于员额制推行后的法官、检察官的“精英化”,此次司法改革中也推出了辅助人员的相关制度,除审判以外的工作,由相应的审判辅助人员担任,目的是让法官检察官脱离于行政化的事务,专心审判工作。但是在案件量已经是法官检察官的极限情况下,法官检察官们势必会把更多的事情交由辅助人员负责。按照现在司改的一个方向,以后是以司法辅助人员在开庭前阅卷、组织证据交换甚至是提出处理意见。而且以目前法官检察官的分流情况来看,很多原先是法官、检察官,但未进员额的,也会进入司法辅助人员一类,所以笔者不免担心,在员额法官力不从心情况下,庞大的司法辅助人员群体在一定程序上就是员额外的“法官”、“检察官”,如果司法辅助人员的定位不明确,这与审判中心主义的改革目标必定会相驰。
二、理性考量:公正与效率的改革基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这个前提是要有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才能获得公民的认同,才能为法治中国建设保驾护航。考量此次司法改革必须以公正与效率两大主题出发,離开这两块基石,一切的司法改革无异于空中楼阁。
(一)公正——司法改革的核心目标
公正是法治的核心价值,也是司法所维护的核心价值目标。全面推进司法改革,首先就应当弘扬司法对法律公正的维护能力,而公正的法律标准是指司法活动和裁判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立法者本意,反映法律精神。所以司法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就是去掉外界特别是行政对对司法的过多干预,还司法本身拥有的独立性。外部行政干预这几年通过国家层面正逐步改善,但对于司法机关内部而言,则需要有一种壮士断腕的决心来对内部机构和管理机制进行整合。
(二)效率——司法改革的首要价值
上文中笔者对司法制度的异化的担忧,也正是从司法效率出发,员额制和司法责任制纵然能让法官检察官从其他干扰因素中脱身,但案件逐步激增的量给法官检察官们的办案压力也将会达到极限,笔者曾与某基层法院法官的交流中得出该法官手头上的未结案常年多达70件,如果员额后,实际办案法官会更少,这个数字也会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让其提升办案效率则是司法改革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出路探寻:深化改革路径之构想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国家法制体系和法治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的是一个长期、复杂、系统的工程,也许作为体制外的人员,我们更多只能对其抱其美好的期待,但作为利益相关者,笔者却也希望以自己的拙见,为司法改革添砖加瓦。
(一) 框定机构配置,调控员额比例
笔者始终认为,我国目前法官检察官总人数并不少,可为什么司法效率提不上去,真正的原因是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人数太少。以一个法院为例,除了本来就很细化的民一庭、民二庭等各个业务庭,还有很多诸如办公室、政治处、审管办等等的综合部门,综合部门的法官不办案、担任各业务部门的领导办少量案件,院领导可能就几乎不办案,案件不断增加的压力几乎都放在了一线办案法官身上,而员额制一旦推开,可能还要把已经不多的一线办案法官的数量再进行了压缩。故笔者建议司法改革首先应该对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进行一个重新的框定,对于辅助审判的所谓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压缩,同时不应将有审判资质的人员放在综合管理部门,无论其是否能进员额法官,在没免去其审判资格的前提下,都应在审判执行等业务部门。
同时要积极调控员额比例。合理的法官检察官人员数量最终是应该由法官、检察官承担的工作量来决定的,一方面目前的案件数量在不断上升,工作量其实是在不断加大的,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否认不同地区之间,司法机关的工作量相差也很大,有些东部法院的法官人均办案数甚至是西部某些法院的十余倍。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一刀切的39%的员额比例其实是不合适的。笔者建议建立一个员额浮动机制,即在一个合理的法官检察官办案量的基准下,随着案件的增浮,员额的比例也应相应调整。
(二)明确独立职责,完善配套机制
总体而司法改革应该建立一套对法官、检察官而言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当然对于司法机构内部操作而言,这可能是一个自上而下的系统性的工程,但仅从律师视野而言,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法官检察官能做以法律为准绳,有自己的明确的工作职责,并有能力决定自己的裁判结果,从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所以相应的配套机制其实在改革中应该同步进行,比如以法院为例,就应该废止现行的院庭长审批制度,还权于合议庭和独任法官,这才能让裁决者真正做出自我认可的裁决并为之负责,同时也可以改革现有的审委会制度,使审委会的主要职能从讨论案件转到研究问题。在这些制度配套的基础上,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严格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把这一制度放在最后,是因为如果没有法官检察官独立明确职责和自主的裁决权,那么就不要谈责任追究。当然对于确实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就绝不能姑息,依法严惩,因为一个不公正的判决足以能够造就一个社会公敌,所以作为司法改革最核目标——司法公正而言,不仅仅是对当事人、对社会公众,也更是对体制内的司法人员。
(三)加强职业保障,提升司法地位
所谓的职业保障主要就是要给法官检察官本该有的职业尊荣感和相应的社会地位。在很多国家“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但是在我国,很多法官检察官自稱“司法民工”,他们的工作专业性强、实际工作量大,但最后的收入却与部分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较大的落差,更为可悲的是他们顶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大帽子,但自身的执业却要受到行政干预、当事人信访干扰、社会舆论挤压,职业权力有时根本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甚至对法官检察官的人身伤害事件也时有发生,从而导致法官检察官本身就对自身从事的职业神圣感、自豪感很低。所以司法改革的关键就是要给法官检察官们本该有的职业尊荣感,一方面在物质层面给他们保障,要提升他们的收入水平,让他们享受本身职业付出应有的回报,同时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职业晋升体系;另一方面要让他们有排除外界一切干扰的机制,法官检察官他们唯一要负责的只是“法律”,不是什么“领导”、“信访”、“舆论”。当然前者可能在系统内可以逐步解决,但后者其实涉及的是整个社会对司法权威的认可和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路漫漫其修远兮,虽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司法改革理应朝着这一方向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永生、白冰.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限度.比较法研究.2016(2).
[2]毛一竹、孟盈如.广州启动入额遴选300多名法官或分流.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23日.
[3]董皞、王堃.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与路径——关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解读.行政法学研究.2014(1).
[4]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1.
[5]何忠林.职业化背景下法官制度改革的思想.贵州法学.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