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行为
苏锡滨
中图分类号:F27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6-124-01
摘 要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国企领导人员是我们党在经济领域的执政骨干,是管经济的政治家和懂政治的企业家,肩负着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责任,掌管着企业的人权、事权、财权。如何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忠实履职尽责提供纪律保障,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课题。本文围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范围、经商办企业的内涵、违纪行为的处理等进行探讨,旨在探索一条政策把握准确、治理范围适当、程序合规恰当、能够取得实效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及其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行为路径。
关键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经商办企业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内涵外延
什么是国有企业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其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首先,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其次,领导人员主要是指以上企业及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国务院国资委进一步明确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都应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包括中央企业本级以及其所属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任命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对于所派出的在参股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以及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也参照对领导人员的要求进行管理。同时,对于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廉洁从业规定上也一视同仁,参照执行。
2018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到监察对象范围。这里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主要包括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班子成员,以及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有关基层、中层管理人员,一般包括部门正副经理、正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除此之外,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也属于监察对象,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
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人经商办企业的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于党纪国法所明令禁止的坚决不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义务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里所说的营利性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笔者认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论是开办一人公司,还是与他人合作办企业,或者是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办企业,都是不被允许的。
当然,在有些特定情况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虽然实质上不参与经营管理,也未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務影响,更没有侵害企业利益,但存在经商办企业的形式或情形。因此,笔者认为,在不违反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履行一定的审批、申报程序,也可以将以下情形排除在外,不视为违规经商办企业:
(一)在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混合所有制改革、商业模式创新中的持股、跟投或任职;(二)本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因重要业务拓展、市场及资源获取等战略实施需求,与有关企业开展合资合作中,合资合作对方派出到合资企业人员持有对方股权;(三)利用本人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本企业及下属单位范围内企业。
三、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
一般认为,亲属主要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定关系人指除亲属外的其他近亲属及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着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笔者认为,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新时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办企业的,原则上应禁止与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业务关系,或是形成同业竞争,禁止存在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在国内外注册的公司、企业,持有股权的非上市的公司、企业,受聘担任高级职务的非国有性质企业,与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业务关系,或与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形成同业竞争,或侵害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利益的行为;(二)打着党员干部旗号以促成与党员干部所在企业发生业务关系为目的,居间撮合游说;(三)互为对方亲属在与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业务关系中利用职权提供便利条件;(四)通过口头、书面协议、投资关系或其他安排利用他人或他人公司、企业、组织名义或资质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与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业务关系,或与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形成同业竞争,或侵害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利益的行为。
当然,对于因专有技术、专利、特许经营、市场协同等特殊原因而必须与其发生业务关系的,以及因所在单位转型、改制需要持股或任职改制后的企业的,经履行一定程序应该也可以不作为禁止行为。
四、如何开展规范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具体工作
规范经商办企业行为,重在标本兼治,一方面要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大监督格局,与物资采购、审计等部门信息共享、联动处置。另一方面,要应禁必禁,对于领导人员、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严肃处理,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可以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是确定整治范围,结合实际确定治理的人员范围和经商办企业范围。二是明确治理事项,领导干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禁止与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业务关系、形成同业竞争或存在其他侵害所在企业利益的行为。三是确立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一般包括自查自纠、组织核查处理和总结提高整章建制三个阶段,推进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迈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