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权利论题
罗马法传统中的法权合一传统、权诉合一传统和人与物二分传统对权利概念和权利分类标准的形成而言具有本源性。现代法学以不同术语区分的“法”和“权”两个概念在古代罗马法中是統一在拉丁语“Ius”一词表达的概念中的,这种法权合一传统的影响至今仍驱之不散。罗马法特定时期中的“诉(actio)”一词包含了现代法中的权利意思,它与ius共同为现代法的权利话语奠定了言说的基础。罗马法将法分为人法与物法,又将诉区分为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则是现代权利区分理论的基础。法学家、哲学家们在不同时代为罗马法文本注入属于其时代的新价值,使其成为传导时代价值的媒介。20世纪很多法史学家与罗马法学者均认为,罗马法中不存在权利或主观权利的概念,这一论断主要以现代法中与意志论合流的权利概念为出发点,认为现代法的权利与罗马法中的ius不是同一个概念。然而,这样的论断无法割断现代法权利论题与罗马法相关论题(ius,actio)的延续性。
(摘编自《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年第3期,作者:唐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