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如何治吏

    商朝(约公元前1600年—约公元前1046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直接的同时期的文字记载的王朝。商朝始于商汤,终于帝辛,前后相传17世31王,延续500余年。商朝处于奴隶制鼎盛时期,奴隶主贵族是统治阶级,形成了庞大的官僚统治机构和军队,通过古史记载和殷墟考古的成果可以看出,商朝已经建立了庞大而精密的统治体系,为了管理它的官僚机构,商朝发展了监察制度。商朝的统治者主要从选官、培养和监督三个方面来加强对官吏的监督。

    选官

    商王盘庚曾经谈及商代的选官原则为“古我先王,亦惟图任旧人共政”,并引用迟任的话,进一步申明“人惟求旧”(《尚书·盘庚》)。旧人就是指商王室的血亲贵族和异姓功勋贵族,其中以王室血亲贵族为主。商王朝给商王的诸多叔父、同宗族的同辈兄弟以高官厚禄,组成血亲集团,如微子、王子比干等。同时也任用一些异姓功勋世袭贵族,如伊尹等。

    商代任用亲旧贵族,也有一定的甄选标准。这些标准大致如下:首先,要区别亲疏远近。其次,忠于商王。商王盘庚在劝诫臣下时,希望他们完全遵照王的意思去办事,并对这些人很敬佩。再次,以国家之事为重,不自私自利,不贪财好货。商王曾经明言自己不会任用那些贪财好货之徒,而愿意任用恭敬为国家利益、人民营生出力的人。第四,对部属人民爱护,不加戕害。商王曾劝诫官僚不要侮辱年老体衰的人,不要欺凌弱小。第五,做好本职工作,不乱起妄言,不扰乱政治。

    商王任用亲贵的同时,在政治改革的特别时期也会破格任用一些富有才华、出身微贱之人。商王武丁继位之后,商王朝面临诸多困境,“比九世乱”(《史记·殷本纪》)。然而,此时他身边的亲贵们多是平庸无能之辈,而且逐渐形成强大的政治保守势力,对武丁的改革百般阻挠。武丁自己曾在民间生活,深知他们中间有治国良材。傅说就是当时出身微贱但富有才华的人才。

    根据文献记载,傅说曾是筑城的奴隶,“居北海之洲,圜土之上,衣褐带索,庸筑于傅岩之城”(《墨子·尚贤下》),还有人说他是囚犯,总之地位很低下,但是他很有治国的才华。武丁为了起用傅说也打破了很多常规。武丁三年不说话,寻找对策,最后谎称自己做了个梦,梦到一位具有经国济世之才的人,命令下属去找。这样才把傅说招到了身边。武丁得到傅说之后,君臣相得,终于收到了较好的治理效果。

    对商汤来说,伊尹也是非常时期任用的非常人才。商汤当时有灭夏的雄心,但缺乏有才华的人来辅佐。伊尹当时只是一个耕于有莘之野的农奴,也有人说是陪嫁的媵臣。他因为能做出可口的饭菜,常被商汤引在左右,他也常以做饭打比方,跟商汤讲说治国的大道理。商汤以为他有才华,于是任用为相。商汤在伊尹和另一位贤臣仲虺的辅助下,终于率领商族及其盟友打败夏桀而建立了商王朝。

    值得一提的是,在特别情况下,商王破格提拔人才只是个别的现象。商王朝最主要的还是亲贵政体,用亲用贵仍是当时官员选拔的基本原则。

    商代的选官除了以上所言一些状况以外,还有临时任官现象存在。

    临时任官就是商王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临时任命官员。商代临时任命的官员有一类是已经有一定职务的贵族。甲骨文中的“御事”有用事的含义,这一类卜辞中的人物往往具有临时任命的性质。《甲骨文合集》21698记载“启入御事”、《甲骨文合集》27789“微御事来”、《甲骨文合集》5561“呼山入御事”,这里的启、微、山都是商王朝的贵族或方国的伯长,他们就被临时任命去管理一定的事务。商代还有一类被临时任命的官员本身并没有固定的职务。商代有很多贵族的远房兄弟、子侄,由于宗法的关系,在本族中的地位并不高,也没有固定的职位。他们往往成为商王临时任命的官员。

    商王有时还会从俘虏、罪犯、奴隶中选取一定的人,选拔为官员。殷商时期,贵族和地方伯长经常向商王朝进贡甲骨,商王会派一定的人员对这些甲骨进行检视,甲骨文中称为“示”。甲骨文中有这样的卜辞“羌宫示十屯”(《甲骨文合集》7380臼),十屯就是十对,本辞意为羌宫视察十对甲骨。这里的羌宫就是俘虏,他被商王任命来视察甲骨。甲骨文中的“启”有时是指军队里的先头部队,《甲骨文合集》7345记载“羌舟启王”,这里的俘虏羌舟就担任了商王军队的前锋。

    培养

    商朝对官员有一定的培养机制。商朝很善于在实践中培养官员的行政能力。商王小乙在位的时候,曾让儿子武丁到民间去锻炼,武丁“有所劳苦于外,与小人从事,知小人艰难劳苦也”(《尚书·无逸》马融注)。小乙这么做,其实就是让武丁在实践中知道民间的疾苦,从而能在自己当政之后,更好地行政。小乙在位的时候,就将王位传给了武丁,也是为了让他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增强执政能力。

    为了培养官员处理实际政务的能力,商朝的统治者建立了一定的官员培训机构。其中有这样一个机构,在里面接受培训的各级官员都被称为“小臣”。为便于区分,商人在称呼他们的时候,有时就在“小臣”后面加上他们所来自的族,如“小臣墙”就来自墙族,“小臣系”来自系族;有时则在“小臣”前面或中间加上他们当时正在从事的职务,如“马小臣”是主管与马有关事务的,“卤小臣”是专门管理盐务的,“小丘臣”是管理商代基层社会组织丘的。

    商朝是通过让这些小臣在不同阶段担任不同职务的方式来锻炼他们的行政能力的。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从甲骨文中“小臣吴”的任职轨迹中看得非常明白。小臣吴曾经担任商王朝的“小藉臣”,即管理耕作的官员;之后又被派去管理“小众人臣”;根据甲骨卜辞,他还被派去抓捕用于祭祀的俘虏;他还受商王的命令去巡视(《小屯南地甲骨》第204片)。小臣吴在这几件事务中,担任的职务各不相同。商王朝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让他熟悉实际政治运作中的各种事务,从而锻炼其处理问题的能力。

    经过一系列的培训和锻炼,这个机构中的一部分成员能力确实得到了提高。这些小臣就会被选拔出来担任商王朝的高官。占卜活动在商王朝的政治生活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负责占卜活动的贞人在商王朝职官系统中的地位也非常重要。从商代的甲骨卜辞来看,商王朝的多位贞人都是从小臣中选拔出来的。商王祖庚至祖甲时期的著名贞人中就曾在小臣机构中训练过。

    监督

    商王可谓是商朝的最高统治者,即使这样,商王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会受到监督。这种监督大致来自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来自自己。夏朝灭亡的教训可以说是每位商王心里的警醒牌:“见于西邑夏,自周有终,相亦惟终。其后嗣王罔克有终,相亦罔终,嗣王戒哉!祗尔厥辟,辟不辟,忝厥祖。”(《尚书·太甲上》)意思是说,西方的夏王,自始至终坚守忠信而得善终。辅佐他的人也得善终;夏朝的后继君王夏桀没有善终,辅佐之人也没有善终;我们后继之王要以此为警戒,要恭敬自己的君位,如果君王没有君王的样子,就会辱没自己的祖先。所以各代商王如果希望守住社稷,传承万世,就得体恤民众。这种自我监督是促使他们正确行使权力的一种无形力量。

    第二方面来自神灵。商人特别信奉神灵,孔子曾经对商人极度尊奉神灵的现象进行了概括,“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礼记·表记》)。这种对神灵的信奉在商王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也有所体现。商王武丁在位的时候,有一次祭祀成汤,第二天有“飞雉登鼎耳而呴”(《史记·殷本纪》),即有一只雉鸡飞到祭祀成汤的青铜鼎的耳朵上鸣叫。武丁非常紧张,认为这是成汤在责怪自己。这时祖己告诉武丁不需要紧张,只要“修政事”,这种凶相自然会化解。武丁照着做,果然使得“殷道复兴”。从这件事情上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的神灵祭祀也能对商王行使权力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第三方面来自大臣。商朝前期,商王太甲继位之后,“不明,暴虐,不遵汤法,乱德”(《史记·殷本纪》),结果被伊尹流放到了桐宫。在太甲流放期间,商王朝由伊尹“摄行政当国”。可见当时的商王也要受到一定的监督,如果行使权力没有法度则会被流放。太甲在桐宫流放了三年,在这个过程中,他逐渐悔过自新,“返善,于是伊尹乃迎帝太甲而授之政”。从甲骨卜辞来看,伊尹并没有因为这三年的“摄行政当国”,而受到后来商王的贬斥,死后反而受到级别很高的祭祀。可见后来的商王也认同伊尹的这种做法。“伊尹放太甲”的史事发生在商朝早期,这对后来的商王都是一种警示。在商朝末年,商纣曾经淫乱不止,微子启数次劝谏,比干也强行劝谏。虽然,微子启后来离开了商国,比干被商纣处以极刑,但是从他们劝谏的事迹上可以看出,大臣可以对商王进行监督。

    第四个方面来自民众。商王盘庚将都城迁到殷之前,曾召集民众议事,将迁都的理由和决定分别告诉民众。这从一个侧面表明民众对商王也有一定的监督权利。

    商朝的各级官员也会受到各种监督。

    早在尧舜时代,尧就对舜提到了为政之道,其中有一项是对官员的考核,内容是“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尚书·舜典》)。孔安国解释这句话为“三年有成,故以考功九岁,则能否幽明有别。黜退其幽者,升进其明者”。根据这个原则,在当时应该有官员因为政绩庸劣而遭到黜退,有官员因为政绩优异而得到升迁。这种对官员的考核和升迁机制,应该被后来的王朝,包括殷商王朝所沿袭。这种考评的机制是监督各级官员最直接的制度。

    商王会对官员进行监督。商王武丁继位之后,曾经“三年不言……以观国风”(《史记·殷本纪》),武丁这三年实际上在观察各级官员的情况,从而可以在开口言说执政后,更好地任用和罢黜官员。果然,武丁开口执政后,行政的效果得到了极大改善,“言乃雍”(《尚书·无逸》)。武丁“以观国风”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官员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商代还会制定一定的法律来监督官员。战国时期的文献《墨子·非乐》中有这样一句:“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此处的官刑应当就是专门用于监督官员的法律。从这则材料中可以看出,商汤的时候已经制定了这样的法律。商王太甲在位时,伊尹“制官刑,儆于有位”(《尚书·伊训》),就是制定了监督官员的法律,来惩戒违法的官员。商代中后期的君王盘庚曾经明言“邦之不臧,惟予一人有佚罚”,盘庚所受惩罚的依据就是针对官员的法律。[ ]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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