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闫坤峰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任何违法犯罪都是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当违法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行为人就会选择违法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渎职和侵权等职务犯罪也不例外。从近年来纪检、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来看,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心理主要有以下十种特征:
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利性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违法违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那些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不择手段,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公职人员违法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得天衣无缝,或者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这种人虽然见钱眼开,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的勇气。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做贼心虚正是这种违法犯罪心理的真实写照。
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有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待遇比自己高、住房比自己好,原来的下级各方面超过了自己;或者看到才华、学问比自己差的暴发户发了财,便产生不平衡的补偿心理。有些公职人员在违法犯罪的最初阶段,不具有利用职务非法谋利的积极性、主动性,而是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当深深陷入犯罪泥潭时,错误地认为这是对自己工作多年的补偿。有些老干部认为自己为党工作了几十年,过去收入少吃了亏,现临近退休该捞一把,为晚年留条后路,也算是对过去的补偿。于是,他们贪婪地攫取财物,恨不得把几十年的“损失”全部补回来。
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某些拥有实权的公职人员爱慕虚荣,一心追求个人享乐,被金钱、人情和关系所包围,成为糖衣炮弹袭击的对象。他们逐渐从思想上放松了警惕,从拒绝吃请到逢请必到,从接受一般礼品到收受巨额钱财,最终断送前程。
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一些公职人员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对方投桃报李。这种人利令智昏,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在他们眼里,权力不过是一种待价而沽的特殊商品。在这种交易心理的驱使下,他们把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的事情与按“劳”取“酬”划等号,不送礼不办事,甚至伸手索要“辛苦费”“好处费”,成为贪婪的硕鼠。
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少数意志薄弱者,看到别人买汽车、购楼房,心理不平衡,从而放任自身。这种人主观地认为,现在社会上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领导干部都在利用手中的权力捞取好处,与他们相比,自己这点小问题算不了什么。从公职人员犯罪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陷入犯罪的人员占较大比例,特别是那些经济状况差、工作时间较短的年轻公职人员尤为突出。
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这种人崇尚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拜金主义哲学。在金钱的诱惑下,只要能捞到好处,得到利益,党性原则、荣誉尊严、道德良心甚至自由生命都可置之脑后。在“有权时捞一把,逮住了自认倒霉”这种赌徒心理的驱使下,他们胆大妄为,顶风作案,明知早晚要翻船,仍如飞蛾扑火般自毁前程。有些本来就好赌的公职人员,屡屡把罪恶之手伸向国家和集体财产,结果赌注越下越大,越赌越输,公款越吞越多。
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这种人深谙为人处世之道,善于投机钻营、见风使舵,对上竭力投其所好,对下则无原则地一团和气。这种人大多数在作案前或在作案时就已经准备好了后路。他们并不打算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单位长期做下去,只要认为把钱捞到一定程度后,就携款潜逃,或申请调动到另外的单位去另谋出路。
十是破罐破摔的对抗心理。持这种心理的人不可能主动交代罪行,往往表现出公开地对抗。绝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一般是抗拒调查而不肯轻易就范,只是抗拒的时间、阶段、程度不同。最初阶段,他(她)们普遍认为,只要坚持不开口、不作供,办案机关就不能证实其犯罪;当意识到问题再也包不住时,犯罪轻微者、案件中的从犯、有立功机会者,可能会快一些供认;有恃无恐者、犯罪数额大或情节严重者,即使在大量确凿的人证物证面前,也不轻易作供,或避重就轻,或百般抵赖,或推卸责任,最终有的供认,有的则顽抗到底,特别是罪大恶极的,会作殊死挣扎,“不见棺材不落泪”。
(作者单位:长葛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