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问题
摘 要 随着视频监控的深度运用,公安机关通过视频侦查破获案件的比例大大提升。近年来,视频监控的建设、维护、运用不断遇到新问题。虽然视频侦查的作用体现显著,但它同时也具有两面性,虽然对人们来说更加便利和安全,但私生活也将相应受到影响。滥用或不合规范的使用视频监控信息将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
关键词 侦查 隐私 监控 侵犯
作者简介:马驭,南京师范大学,江苏警官学院联办法律硕士(警务方向)研究生,靖江市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40
视频监控作为安全防范的重要工具,为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犯罪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中重要的一项,法治社会应该重视对其的保护。然而,被视频监控下的个人隐私,我国立法并未给予足够关注,实践中视频侦查涉及的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大量存在。
一、我国视频侦查现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视频监控更新换代,智能化技术也是层出不穷。例如通过视频结构化分析,实现对人、车、行为模式等的智能识别。社会治安监控系统需要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开展建设工作,路面上大部分监控是公安机关安装为了公共安全、追查犯罪等目的安装的。由于参与视频监控体系的部门比较多,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居民自用,造成整个体系缺乏统一的规范,使得视频监控体系在健全过程中略显盲目,整体布局也不合理。以靖江为例,该市总面积673平方公里,人口66.5万人,截至2017年底,建有高清公安视频监控7439个,社会面监控2万多个,包括企事业单位、医院、商场、居民小区等自建监控,大量分散的视频监控不能统一接入、统一管理。随着技术手段的发展,监控可以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种类,并对车辆追踪。动态人脸识别、步幅识别技术等的升级,可以使监控精准识别人员身份,进而综合研判、推送信息。由于视频侦查技术的深度运用,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队伍也在扩大,因而公安机关招录了大批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警辅人员),但警辅人员工作流动性大,保密意识较差,容易侵犯公民隐私。
二、隐私权的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隐私”的“私”有贬义色彩,会被认为只顾“私利”,而一直以来,西方对个人隐私相当重视。在他们的观念中,个人隐私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个人时间、个人空间、个人领域以及其他一切维护私人利益的各种私人权利。中西方在隐私观念意识上的差异很大方面受到中西不同文化影响下的价值观影响。现今如何理解隐私权?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法学教授张新宝提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体,每个人都被法律保护,享有个人生活、信息不被他人不法侵犯的权利。隐私权是一种防御性的、消极的、被动的权利,在隐私权遭到侵害之前,单独的个人无法积极主动地保护该项权利,只能在隐私权遭到侵害后请求公权力采取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措施,因此隐私权是公民一项易被侵犯甚至被侵犯了还不自知的权利。我国尚未确立宪法对隐私权的制度保障机制,主要由部门法保护,集中在民法、侵权责任法等领域。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中第2条首次明确地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公民人格权,这也体现了我国在隐私权法律层面的重大进步。但法律的宏观规定只是原则性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保护的有效性与公民隐私保护的美好期待之间会存在差距。
三、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冲突
随着人权意识的加强,人们对隐私权倍加关注。从视频侦查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分析,法律法规的空白和行为规范的缺失,公权力机关的一些行为不可避免会与公民隐私权产生冲突。
(一)泛滥式采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视频监控作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已广泛渗透进人们生活中,安装部位从以往集中在主要路口不断向公民的私人领域渗透,例如田间支路安装的指向住户的监控,小区楼梯口拍摄进出人员的人脸识别监控,酒店、网吧等场所秘密安装的采集人员信息的监控等。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出于治安管理目的,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手段,但在投入使用之前应履行规范程序,或者在安装部位进行必要提醒。
(二)视频监控管理不规范
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管理的必要,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安装时要根据综合公共利益本位和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格尊严等原则来确定。相比公安机关,其他主体在安装、管理、维护等方面没有完善的管理规范。视频监控的监控范围涉及到隐私权的空间范围,就目前而言,视频监控的安装主体纷乱繁多,有政府部门、通讯公司、企业单位、个人等,缺少统一建设标准,导致的后果就是监控情况不互通、难以管理。
(三)视频图像侦查流程规范性问题
视频监控体系在侦查领域的广泛应用如果不能遵守基本的法律界限,必将侵犯个人的隐私权,甚至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起诉以及错误的裁决。出现的侵害个人权益的现象,和公权缺乏应有的规范密切相关。一方面,侦查主体应该是侦查人员,但受限于警力不足的客观原因,多数视频侦查队伍由辅警构成。他们接触到大量的视频监控信息,重要视频资料一旦泄露,舆论后果和法律后果极为严重。另一方面,调阅监控的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法治社会条件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是应有之意,而实践中仅凭借警官证或者没有任何证件直接调取监控的情况大量存在。
四、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之衡平
实际上,在防范非法监控资料调阅方面,河南、黑龍江、内蒙古等地已经进行了探索。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3年8月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传播、买卖或者在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查看、复制机房系统保持或采集的信息,否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上海在2009年6月30日召开了“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研究报告会”,会上,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汤啸天指出,作为一门技术,视频监控的应用同样有两面性,快速扩张的监控摄像头及其监控区域,将使得公民隐私权保护受到威胁。随着监控的快速扩张,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问题的讨论中。视频监控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给社会带来了便利与安全,也将在影响了部分群体的隐私。在法治社会日渐成熟的形势下,既运用好视频监控又保护好公民隐私权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一)推动立法进程
以英国为例,其在1998年就在法律层面上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如视频监控体系的备案、赋予数据主体新权利、规范视频监控使用者行为等。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视频监控领域进行权威规定,随着技术的突飞猛进,公权力机关可以便捷的收集、存储、利用公民隐私信息。出于对公权力的限制,更好保障公民权利,国家有必要且有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对通过监控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最可靠的方法就是立法對涉及视频监控领域的问题予以规范,明确视频监控的统筹部门、运行过程中的管理、数据存储和应用以及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救济途径等各个方面。对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立法时需明确规定安装主体的准入门槛,并指定特定部门对其进行严格审批及监管,可行的做法是授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同时尽快出台侦查机关共享社会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平衡公权和私权间关系
一般认为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是法治最根本的要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公权和私权都基于民主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产生和行使,都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私权是公民个人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但公权的行使也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这来讲,两者在本质上不冲突。行使视频侦查时,要寻求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把握好度的问题。在公共场所,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悖时,个人隐私可适度让步于公共利益,目的是建立规范、稳定的社会秩序,但同时也要顾及个案平衡。在公民隐私权让位与公共利益时,公安机关尽可能减小损害或者限制对公民隐私权损害的扩大,还应包括在不可避免地造成损害后设定救济性措施,因此有必要对视频侦查流程加以规范。
(三)加强监控流程规范化管理
在机制建设方面,笔者认为社会面的视频监控监管应当由政府统一组织,将规划、审批、安装、备案及维护的权限职责统一,改变多重主体、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现状。通过制度规定明确授予主体权利,在调取、查阅、分析、应用的实战应用层面,注重人员管理、责任追究等机制的建设与完善,使公安机关真正成为掌握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管主体,在视频监控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与各建设、安装主体和谐共赢,不仅能把握微观动态,也能把握区域大局。在视频侦查方面,加强执法者法治思维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工作要重点关注的。在被动式的视频侦查方面,应当严格限制监控系统的使用,防止不必要的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随着依法治国进行的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会越来越规范,必然要严格取证程序,在使用及保管上做到有权必有责。
(四)畅通隐私权救济
现代社会法律在不断发展,重要趋势之一就是敦促政府强化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管理职能,公安机关从事的视频侦查活动旨在维护群众利益,对于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救济的,可以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和实际情况,适当借鉴发达国家隐私权保护的经验,形成具有特色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如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明确申诉程序、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等。对于群众的监督要畅通渠道,对经查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的被监督主体要第一时间履法履职,并第一时间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督主体。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视频侦查不仅产生了巨大效益,但也产生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实际问题。我们也应当对视频侦查保持一种客观的态度,对其在追查犯罪和侵犯公民权利两方面做一个权衡。在不断探讨如何提升视频侦查价值的同时,应尽快完善立法和各项制度,保障公民隐私权,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动态平衡点,使公民隐私权得到适当的保障,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双赢。
参考文献:
[1]周晓宇.视频侦查的规范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毕业论文.2014.
[2]郭玲玲.视频侦查规范化研究.东南大学.2015.
[3]赵欣.论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中的应用与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15.
[4]李晓明.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法学杂志.2010(11).
[5]孙展明,等.视频图像侦查.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6]丁家祥.城市社会治安图像监控系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公安研究.2008(7).
关键词 侦查 隐私 监控 侵犯
作者简介:马驭,南京师范大学,江苏警官学院联办法律硕士(警务方向)研究生,靖江市公安局。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40
视频监控作为安全防范的重要工具,为公安机关打击和预防犯罪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作用。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中重要的一项,法治社会应该重视对其的保护。然而,被视频监控下的个人隐私,我国立法并未给予足够关注,实践中视频侦查涉及的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大量存在。
一、我国视频侦查现状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视频监控更新换代,智能化技术也是层出不穷。例如通过视频结构化分析,实现对人、车、行为模式等的智能识别。社会治安监控系统需要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总体思路开展建设工作,路面上大部分监控是公安机关安装为了公共安全、追查犯罪等目的安装的。由于参与视频监控体系的部门比较多,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居民自用,造成整个体系缺乏统一的规范,使得视频监控体系在健全过程中略显盲目,整体布局也不合理。以靖江为例,该市总面积673平方公里,人口66.5万人,截至2017年底,建有高清公安视频监控7439个,社会面监控2万多个,包括企事业单位、医院、商场、居民小区等自建监控,大量分散的视频监控不能统一接入、统一管理。随着技术手段的发展,监控可以区分机动车、非机动车种类,并对车辆追踪。动态人脸识别、步幅识别技术等的升级,可以使监控精准识别人员身份,进而综合研判、推送信息。由于视频侦查技术的深度运用,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队伍也在扩大,因而公安机关招录了大批警务辅助人员(简称警辅人员),但警辅人员工作流动性大,保密意识较差,容易侵犯公民隐私。
二、隐私权的概念
中国传统文化中“隐私”的“私”有贬义色彩,会被认为只顾“私利”,而一直以来,西方对个人隐私相当重视。在他们的观念中,个人隐私包含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个人时间、个人空间、个人领域以及其他一切维护私人利益的各种私人权利。中西方在隐私观念意识上的差异很大方面受到中西不同文化影响下的价值观影响。现今如何理解隐私权?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法学教授张新宝提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体,每个人都被法律保护,享有个人生活、信息不被他人不法侵犯的权利。隐私权是一种防御性的、消极的、被动的权利,在隐私权遭到侵害之前,单独的个人无法积极主动地保护该项权利,只能在隐私权遭到侵害后请求公权力采取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措施,因此隐私权是公民一项易被侵犯甚至被侵犯了还不自知的权利。我国尚未确立宪法对隐私权的制度保障机制,主要由部门法保护,集中在民法、侵权责任法等领域。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中第2条首次明确地规定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公民人格权,这也体现了我国在隐私权法律层面的重大进步。但法律的宏观规定只是原则性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保护的有效性与公民隐私保护的美好期待之间会存在差距。
三、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冲突
随着人权意识的加强,人们对隐私权倍加关注。从视频侦查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分析,法律法规的空白和行为规范的缺失,公权力机关的一些行为不可避免会与公民隐私权产生冲突。
(一)泛滥式采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视频监控作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已广泛渗透进人们生活中,安装部位从以往集中在主要路口不断向公民的私人领域渗透,例如田间支路安装的指向住户的监控,小区楼梯口拍摄进出人员的人脸识别监控,酒店、网吧等场所秘密安装的采集人员信息的监控等。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出于治安管理目的,需要采取一些特殊手段,但在投入使用之前应履行规范程序,或者在安装部位进行必要提醒。
(二)视频监控管理不规范
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管理的必要,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安装时要根据综合公共利益本位和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格尊严等原则来确定。相比公安机关,其他主体在安装、管理、维护等方面没有完善的管理规范。视频监控的监控范围涉及到隐私权的空间范围,就目前而言,视频监控的安装主体纷乱繁多,有政府部门、通讯公司、企业单位、个人等,缺少统一建设标准,导致的后果就是监控情况不互通、难以管理。
(三)视频图像侦查流程规范性问题
视频监控体系在侦查领域的广泛应用如果不能遵守基本的法律界限,必将侵犯个人的隐私权,甚至可能导致不公正的起诉以及错误的裁决。出现的侵害个人权益的现象,和公权缺乏应有的规范密切相关。一方面,侦查主体应该是侦查人员,但受限于警力不足的客观原因,多数视频侦查队伍由辅警构成。他们接触到大量的视频监控信息,重要视频资料一旦泄露,舆论后果和法律后果极为严重。另一方面,调阅监控的程序存在严重问题。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法治社会条件下,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是应有之意,而实践中仅凭借警官证或者没有任何证件直接调取监控的情况大量存在。
四、视频侦查与公民隐私权之衡平
实际上,在防范非法监控资料调阅方面,河南、黑龍江、内蒙古等地已经进行了探索。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在2013年8月审议通过了《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该条例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传播、买卖或者在未经公安机关授权的情况下查看、复制机房系统保持或采集的信息,否则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其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上海在2009年6月30日召开了“公共场所监控图像采集利用与隐私权保护研究报告会”,会上,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教授汤啸天指出,作为一门技术,视频监控的应用同样有两面性,快速扩张的监控摄像头及其监控区域,将使得公民隐私权保护受到威胁。随着监控的快速扩张,越来越多的学者投入到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问题的讨论中。视频监控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给社会带来了便利与安全,也将在影响了部分群体的隐私。在法治社会日渐成熟的形势下,既运用好视频监控又保护好公民隐私权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一)推动立法进程
以英国为例,其在1998年就在法律层面上对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如视频监控体系的备案、赋予数据主体新权利、规范视频监控使用者行为等。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视频监控领域进行权威规定,随着技术的突飞猛进,公权力机关可以便捷的收集、存储、利用公民隐私信息。出于对公权力的限制,更好保障公民权利,国家有必要且有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对通过监控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最可靠的方法就是立法對涉及视频监控领域的问题予以规范,明确视频监控的统筹部门、运行过程中的管理、数据存储和应用以及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的救济途径等各个方面。对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立法时需明确规定安装主体的准入门槛,并指定特定部门对其进行严格审批及监管,可行的做法是授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同时尽快出台侦查机关共享社会信息资源的法律法规。
(二)平衡公权和私权间关系
一般认为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是法治最根本的要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公权和私权都基于民主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产生和行使,都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私权是公民个人利益和意志的体现,但公权的行使也是为了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这来讲,两者在本质上不冲突。行使视频侦查时,要寻求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把握好度的问题。在公共场所,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相悖时,个人隐私可适度让步于公共利益,目的是建立规范、稳定的社会秩序,但同时也要顾及个案平衡。在公民隐私权让位与公共利益时,公安机关尽可能减小损害或者限制对公民隐私权损害的扩大,还应包括在不可避免地造成损害后设定救济性措施,因此有必要对视频侦查流程加以规范。
(三)加强监控流程规范化管理
在机制建设方面,笔者认为社会面的视频监控监管应当由政府统一组织,将规划、审批、安装、备案及维护的权限职责统一,改变多重主体、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的现状。通过制度规定明确授予主体权利,在调取、查阅、分析、应用的实战应用层面,注重人员管理、责任追究等机制的建设与完善,使公安机关真正成为掌握视频监控系统的监管主体,在视频监控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与各建设、安装主体和谐共赢,不仅能把握微观动态,也能把握区域大局。在视频侦查方面,加强执法者法治思维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工作要重点关注的。在被动式的视频侦查方面,应当严格限制监控系统的使用,防止不必要的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随着依法治国进行的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工作会越来越规范,必然要严格取证程序,在使用及保管上做到有权必有责。
(四)畅通隐私权救济
现代社会法律在不断发展,重要趋势之一就是敦促政府强化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管理职能,公安机关从事的视频侦查活动旨在维护群众利益,对于侵犯公民隐私权需要救济的,可以结合我国现行法律体制和实际情况,适当借鉴发达国家隐私权保护的经验,形成具有特色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如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明确申诉程序、完善行政救济制度等。对于群众的监督要畅通渠道,对经查确实存在侵权行为的被监督主体要第一时间履法履职,并第一时间将处理结果反馈监督主体。
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视频侦查不仅产生了巨大效益,但也产生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实际问题。我们也应当对视频侦查保持一种客观的态度,对其在追查犯罪和侵犯公民权利两方面做一个权衡。在不断探讨如何提升视频侦查价值的同时,应尽快完善立法和各项制度,保障公民隐私权,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动态平衡点,使公民隐私权得到适当的保障,实现公权与私权的双赢。
参考文献:
[1]周晓宇.视频侦查的规范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毕业论文.2014.
[2]郭玲玲.视频侦查规范化研究.东南大学.2015.
[3]赵欣.论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中的应用与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15.
[4]李晓明.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法学杂志.2010(11).
[5]孙展明,等.视频图像侦查.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6]丁家祥.城市社会治安图像监控系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公安研究.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