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执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思考
傅淑均 张楠 李美荣 刘凯 赵烨
摘 要 为确保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公检法各机关都在逐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这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面对诸多现实困境,公安机关应积极主动地从更新执法理念、提升侦查取证能力、改善侦诉、侦审关系等方面采取措施,以取得改革实效。
关键词 公安 刑事执法 改革 适应
作者简介:傅淑均,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张楠,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系讲师;李美荣,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刘凯,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赵烨,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84
为了使刑事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减少冤假错案,确保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次改革是持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给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当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现状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适应改革,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如执法理念方面,许多执法人員尚有“轻视程序”、“有罪推定”等思想观念,完全不符合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工作方面,改革要求从严审查各种证据,将证据置于法庭阳光之下,加大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难度;侦诉、侦审关系方面,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势必影响诉讼过程中各权利主体间的关系,进而改变侦诉、侦审关系。此外,执法保障、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等方面皆有不适应改革之处。面对这些现实困境,公安机关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策略,以适应改革的新要求,新变化,提升刑事办案质量。
一、更新刑事执法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而言,首先是执法理念的冲击。在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理念指导下,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存在诸多与改革不相符的思想观念。因此,适应改革,首先应当更新执法理念。
(一)牢固树立“服务审判”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刑事诉讼活动中各机关高度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庭审前的一切活动都应服务于法院的审判。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摒除原有的“公检法三机关以我为中心”思想观念,摆正自己在整个诉讼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在刑事办案过程中,树立为审判服务的大局意识,始终坚持以审判为风向标,从源头上防止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二)牢固树立“现代法治”理念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人员受以侦查为中心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形成了许多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执法理念。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就必须纠偏这些陈旧的思想意识,牢固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具体而言: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理念;二是要牢固树立证据裁判理念,深入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要树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理念,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最大化;四是要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二、转变侦查模式,提升侦查取证能力
(一)转变侦查办案模式,提高侦查质量
公安机关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办案模式,对口供的依赖性极强,对口供以外的其他实物证据重视不够,在侦查中经常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侦查的首选手段,通过口供进而收集其他证据。然而口供作为言辞证据,由于人陈述的随意性,使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极易引发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加快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重视勘验、检查等工作,通过对刑事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发现、提取和固定跟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充分发挥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促使侦查工作向着更加科学化、文明化的方向发展。
(二)规范取证程序,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注重庭审实质化,这意味着案件前期的侦查工作是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的,法院通过庭审的证据调查、质证过程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环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倒逼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完善取证方式,规范取证程序至关重要。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做到以下几点:其一,收集证据应当及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大多情况以作案后遗留下来的物品和痕迹显示,这些材料如果不及时进行采集和保全很容易消失,因此,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其二,收集证据应当合法,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既定的程序进行,做到取证主体适格,取证行为规范,取证过程合法;其三,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以实物为主,言词为辅,不仅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更要利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证据集中到客观性的物证、书证或电子证据等。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实行统一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提高要求公安机关不断提升侦查取证能力和水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也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排除合理怀疑,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规定的非法证据,还包含由于关联性不强、证明力不足、来源不明、程序违规等多种原因而被排除的证据,进一步加大了被排除的证据的范围,因此,侦查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证明标准加强对证据的审核以及非法证据的排查,从而能够提高证据的有效性、客观性和说服力,从而建立比较健全的证据链,保证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符合法院裁判的规格和要求,而对排除后进行补充侦查的证据仍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构建新型的侦诉、侦审关系
(一)密切侦诉关系,构建警检协作的新模式
对当前我国警检关系问题,有学者提出了“检警一体化”的设想,还有学者主张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双重领导机制。但笔者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立足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体系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以公诉引导侦查。
1.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范围十分有限,大多属于事后的监督,检察机关除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活动对侦查机关产生一定的监督作用之外,对侦查活动本身并没有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从而导致侦查质量的高低仅仅取决于侦查办案人员的能力和自律,因此,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2.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引导
在审判中心模式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共同体,其对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共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从有利于公诉的角度进行引导是很有必要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应积极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可以让检察机关直接目睹采取证据的场景以及对强制性手段应用的情况等,指导侦查机关从准确的角度去调查刑事案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规范取证行为,从而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进一步提高追诉质量。
(二)侦审分离,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大多基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和案卷材料,庭審过程流于形式,导致法院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常常依赖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情况,使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丧失了价值。“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抑制侦查程序对审判程序的影响,因此,侦查机关不仅要承担收集证据,服务审判的责任,同时应当接受审判的监督和制约。因此,“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的侦审关系应当适当的分离,建立由法院对侦查机关进行控制的司法审查机制,不仅要求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法院的司法授权,同时法院还可以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主要审查,加大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可操作性,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
四、完善执法保障
(一)科技保障
当前,我国警力相对不足,适应改革,就需要完善执法保障,在公安刑事执法智能化、信息化、数据化、科技化上下功夫。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贵州调研时曾强调:“运用现代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政法机关要善于把科技创新成果运用到维护稳定、社会治理、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等工作中,不断提升政法综治工作智能化水平。”落实到公安刑事执法上就是要建立“一体化、智能化”的刑事办案网格,所谓“一体化”,就是将所有刑事案件纳入管理中心集中办理,所有案件进入办案中心侦办,走办案专业化道路。所谓“智能化”,就是要突出信息化、大数据技术支撑,通过有效利用智能管控平台、物联网RFID精确定位技术、可视化管控技术、智能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手段,实时预警、发现不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活动全流程监督全要素管控,为执法办案提供支撑。
(二)机制保障
1.完善监督机制
中央两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讼改革下,对公安刑事执法的要求是更文明、更规范、更严格。因此,必须对整个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整合各种内外部监督手段,将民警的每一个执法办案行为都纳入监管范围,这既是对执法人员的保护,也是对案件质量的保障。
2.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长期以来,破案率是很多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指标,这样的制度会产生诸如单纯追求数量,不讲办案质量,遗留很多不安定隐患,或者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路引导下,产生立案“神仙帐”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应该改变绩效考核指标,将辖区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幸福感等指标重视起来,不仅从案件本身考量,还从当事人的感受上评判。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还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一)严格进行刑事执法队伍的选拔和任用
刑事执法的严肃性、危险性、复杂性等特点,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警务技能、身体素质等有较高的要求,在选拔和任用上,应该坚持严格筛选的原则,为刑事执法岗位配备优秀的警力。
(二)加强刑事执法业务培训
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对干警进行业务培训。邀请法学专家、相关业务能手对办案进行全程指导,体现在干中学、学中干的优良作风。
(三)旁听自己侦办案件的庭审
要求民警旁听自己所侦办案件的庭审,并提出件数要求;要求民警在庭审中反思侦查过程的问题,认真记录并在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正,从而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海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水平.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3).
[2]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法学研究.1991(1).
[3]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法学研究.2000(2).
[4]谢平.浅谈公安机关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公安教育.2016(1).
[5]张淑芳、林俊辉.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公安刑事司法改革.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4).
摘 要 为确保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公检法各机关都在逐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这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全新的挑战。面对诸多现实困境,公安机关应积极主动地从更新执法理念、提升侦查取证能力、改善侦诉、侦审关系等方面采取措施,以取得改革实效。
关键词 公安 刑事执法 改革 适应
作者简介:傅淑均,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张楠,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治安系讲师;李美荣,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刘凯,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经侦大队教导员;赵烨,陕西省公安厅刑侦局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84
为了使刑事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减少冤假错案,确保司法公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此次改革是持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给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当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现状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适应改革,面临着许多现实困境。如执法理念方面,许多执法人員尚有“轻视程序”、“有罪推定”等思想观念,完全不符合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侦查工作方面,改革要求从严审查各种证据,将证据置于法庭阳光之下,加大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难度;侦诉、侦审关系方面,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势必影响诉讼过程中各权利主体间的关系,进而改变侦诉、侦审关系。此外,执法保障、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等方面皆有不适应改革之处。面对这些现实困境,公安机关应积极主动采取各种策略,以适应改革的新要求,新变化,提升刑事办案质量。
一、更新刑事执法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而言,首先是执法理念的冲击。在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理念指导下,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存在诸多与改革不相符的思想观念。因此,适应改革,首先应当更新执法理念。
(一)牢固树立“服务审判”理念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刑事诉讼活动中各机关高度重视庭审的决定性作用,庭审前的一切活动都应服务于法院的审判。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摒除原有的“公检法三机关以我为中心”思想观念,摆正自己在整个诉讼活动中的角色定位,在刑事办案过程中,树立为审判服务的大局意识,始终坚持以审判为风向标,从源头上防止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二)牢固树立“现代法治”理念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人员受以侦查为中心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形成了许多不符合改革要求的执法理念。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就必须纠偏这些陈旧的思想意识,牢固树立现代法治理念。具体而言: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理念;二是要牢固树立证据裁判理念,深入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是要树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理念,通过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最大化;四是要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利。
二、转变侦查模式,提升侦查取证能力
(一)转变侦查办案模式,提高侦查质量
公安机关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办案模式,对口供的依赖性极强,对口供以外的其他实物证据重视不够,在侦查中经常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侦查的首选手段,通过口供进而收集其他证据。然而口供作为言辞证据,由于人陈述的随意性,使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极易引发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因此,公安机关应当加快从“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重视勘验、检查等工作,通过对刑事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发现、提取和固定跟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充分发挥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促使侦查工作向着更加科学化、文明化的方向发展。
(二)规范取证程序,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注重庭审实质化,这意味着案件前期的侦查工作是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服务的,法院通过庭审的证据调查、质证过程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环节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倒逼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因此,在侦查过程中完善取证方式,规范取证程序至关重要。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应做到以下几点:其一,收集证据应当及时,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大多情况以作案后遗留下来的物品和痕迹显示,这些材料如果不及时进行采集和保全很容易消失,因此,收集证据要主动及时;其二,收集证据应当合法,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既定的程序进行,做到取证主体适格,取证行为规范,取证过程合法;其三,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以实物为主,言词为辅,不仅要重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更要利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证据集中到客观性的物证、书证或电子证据等。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实行统一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提高要求公安机关不断提升侦查取证能力和水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要求也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能排除合理怀疑,同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规定的非法证据,还包含由于关联性不强、证明力不足、来源不明、程序违规等多种原因而被排除的证据,进一步加大了被排除的证据的范围,因此,侦查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证明标准加强对证据的审核以及非法证据的排查,从而能够提高证据的有效性、客观性和说服力,从而建立比较健全的证据链,保证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符合法院裁判的规格和要求,而对排除后进行补充侦查的证据仍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三、构建新型的侦诉、侦审关系
(一)密切侦诉关系,构建警检协作的新模式
对当前我国警检关系问题,有学者提出了“检警一体化”的设想,还有学者主张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对侦查活动实行双重领导机制。但笔者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立足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体系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以公诉引导侦查。
1.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监督范围十分有限,大多属于事后的监督,检察机关除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活动对侦查机关产生一定的监督作用之外,对侦查活动本身并没有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从而导致侦查质量的高低仅仅取决于侦查办案人员的能力和自律,因此,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2.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引导
在审判中心模式下,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追诉犯罪的共同体,其对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共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从有利于公诉的角度进行引导是很有必要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应积极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可以让检察机关直接目睹采取证据的场景以及对强制性手段应用的情况等,指导侦查机关从准确的角度去调查刑事案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规范取证行为,从而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进一步提高追诉质量。
(二)侦审分离,强化审判权对侦查权的制约
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下,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大多基于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和案卷材料,庭審过程流于形式,导致法院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常常依赖于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情况,使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丧失了价值。“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抑制侦查程序对审判程序的影响,因此,侦查机关不仅要承担收集证据,服务审判的责任,同时应当接受审判的监督和制约。因此,“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的侦审关系应当适当的分离,建立由法院对侦查机关进行控制的司法审查机制,不仅要求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法院的司法授权,同时法院还可以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主要审查,加大侦查人员出庭制度的可操作性,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
四、完善执法保障
(一)科技保障
当前,我国警力相对不足,适应改革,就需要完善执法保障,在公安刑事执法智能化、信息化、数据化、科技化上下功夫。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贵州调研时曾强调:“运用现代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政法机关要善于把科技创新成果运用到维护稳定、社会治理、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等工作中,不断提升政法综治工作智能化水平。”落实到公安刑事执法上就是要建立“一体化、智能化”的刑事办案网格,所谓“一体化”,就是将所有刑事案件纳入管理中心集中办理,所有案件进入办案中心侦办,走办案专业化道路。所谓“智能化”,就是要突出信息化、大数据技术支撑,通过有效利用智能管控平台、物联网RFID精确定位技术、可视化管控技术、智能穿戴设备等新技术手段,实时预警、发现不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活动全流程监督全要素管控,为执法办案提供支撑。
(二)机制保障
1.完善监督机制
中央两办印发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讼改革下,对公安刑事执法的要求是更文明、更规范、更严格。因此,必须对整个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整合各种内外部监督手段,将民警的每一个执法办案行为都纳入监管范围,这既是对执法人员的保护,也是对案件质量的保障。
2.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长期以来,破案率是很多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指标,这样的制度会产生诸如单纯追求数量,不讲办案质量,遗留很多不安定隐患,或者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路引导下,产生立案“神仙帐”问题,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下,应该改变绩效考核指标,将辖区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幸福感等指标重视起来,不仅从案件本身考量,还从当事人的感受上评判。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还需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一)严格进行刑事执法队伍的选拔和任用
刑事执法的严肃性、危险性、复杂性等特点,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警务技能、身体素质等有较高的要求,在选拔和任用上,应该坚持严格筛选的原则,为刑事执法岗位配备优秀的警力。
(二)加强刑事执法业务培训
可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技术,对干警进行业务培训。邀请法学专家、相关业务能手对办案进行全程指导,体现在干中学、学中干的优良作风。
(三)旁听自己侦办案件的庭审
要求民警旁听自己所侦办案件的庭审,并提出件数要求;要求民警在庭审中反思侦查过程的问题,认真记录并在日后的工作中予以改正,从而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执法规范化水平。
参考文献:
[1]王海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水平.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3).
[2]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兼论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法学研究.1991(1).
[3]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法学研究.2000(2).
[4]谢平.浅谈公安机关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公安教育.2016(1).
[5]张淑芳、林俊辉.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公安刑事司法改革.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