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意识及其培养

摘 要 本文通过界定法律意识内涵的形式对法律意识从哲学的角度给予界定,认为法律意识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对法律现象的体验和认识在头脑中的反映,并强调法律意识是能反作用于社会法律实践的一种意识形式。并分析了法律意识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与培养路径。
关键词 法律意识 法治 培养
作者简介:刘大勇,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16
就人的因素而言,公民良好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必须具备的基础性因素,也是做到全民守法的一个基础性条件。这是因为人的意识决定人的行为,行为是人的内在意识的外化。公民法律意識是由公民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但它又反作用于人们的生活,影响和制约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一、法律意识概念界定
“法律意识”是复合词,要界定法律意识,首先要对这一词汇的核心词“意识”进行理解,意识是人脑的特殊机能和属性,是客观存在在人脑中的主观映象。“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①。而法律,无论做广义还是狭义理解,法律是规定了权利与义务(也包括职权与职责),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而由法律所限定和修饰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内涵复杂、外延广泛的法律概念,中外学者都试图给它下一个能被普遍认可的定义②,甚至同一个学者在不同时期对法律意识的定义也不一样。充分的说明了法律意识概念的界定,本源在于社会现实,受社会物质条件制约这一实际。
要想界定法律意识,先分析法律意识的内涵:
1.法律意识具有对象性,是人脑的产物。法律意识的对象是法律现象,是人们通过大脑对经历的或看到的所处社会当中的各种法律现象的理解和把握,对法律现象的全过程的认识或反映,这些法律现象包括外在的行为,也包括通过外在行为所体现出来的内在思想。法律意识是人脑对法律现象这一客体进行认识、理解、把握后的产物。
2.法律意识是社会的产物,受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意识一开始就是社会的产物”,③作为意识形式之一的法律意识同样产生于社会之中,以社会经济关系为核心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律意识的本源。同一社会中的不同个体,由于所处的社会受同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产生的大体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意识,也即同一社会中的个体法律意识具有共同性。
3.是法律意识是客观的,形式是主观的。法律意识是法律现象在人脑中的观念映象,是客观的,但其形式是主观的,是以人的头脑中主观观念的形式存在着,它的内容又是客观实在的,是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统一。因此,同一社会 ,个体不同,头脑中产生的法律意识也不同,形成了同一社会当中法律意识的个体差异性。
4.法律意识是人脑对客观存在法律现象的复合反映,是包括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总和。如感觉、知觉、表象、概念、判断、推理等反映形式。是一定社会中的人对法律现象进行感性与理性思维的过程与结果。
5.法律意识对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是能动的。“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④简言之,法律意识来源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又反作用于社会物质生活。这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到今天,政治体制改革法治先行的理论原因。一个有着进步而理性的法律意识的民族或国家,会反作用于这个民族或国家的发展与进步。
经过上述分析,法律意识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对法律现象所形成的主观体验和认识在头脑中的复合反映,并能反作用于社会法律实践的一种意识形式。
二、法律意识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个体的法律意识构成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一个国家法治模式的构建,受经济、政治、法律、历史、文化、道德、人文素养等条件所综合而成的社会法律意识的制约,并反映这种基础。法律意识是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立-运行-重构-成熟”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成熟、进步、理性的法律意识能够不断推动社会法律实践向建立法治社会迈进。
(一)进步、理性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良法的制定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律的制定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但法律意识对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是能动的,具有反作用,对立法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只有进步、理性的法律意识,才能适时的促进立法机关对法律的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才能保证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保证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才能保证立法质量,使所制定的法律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符合法治要求。”
(二)进步、理性的法律意识能有效的保证良法之运行,降低法律运行成本
法律的运行,实际上是社会利益选择与社会价值判断的过程,社会的法律意识是进步而理性的,会促进立法、执法、司法的贯彻实施,否则,无疑会加大法律在社会中的运行成本。
(三)进步、理性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法制与法治的重构
社会进步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实际上是成熟、进步、理性的法律意识与社会法律现象之间的矛盾、同一、再矛盾、再同一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进步、理性的法律意识促进法治,落后的法律意识阻碍法治。
(四)进步而理性的法律意识,是守法的内在动力,它加快法治社会的完善与成熟
法治社会建立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有机结合,这一过程中立法、执法与司法不可能与社会发展完美的同步,总会存在空白、漏洞和缺陷。法律意识高的社会,公民个体与社会组织体自觉以法治的精神和理念来规范自身的行为,会反作用于立法、执法、司法体制,促进法治的完善与成熟。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所言:“说到底,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尊重法律。但是只有在法律通过其仪式与传统、权威与普遍性触发并唤起他们对整个生活的意识、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的时候,人们才会产生这样的感觉。” ⑤
三、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
(一)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培育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基础性工作
法律意识是意识的特殊形式,其形成与发展服从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一定社会的法律意识的形成始终与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特别是社会经济活动融为一体,直接决定于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公平、公正、公开地配置资源、利益分配和再分配,必然的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法律来保护竞争,维护经济运行,激发自身活力,最重要的是,市场经济必然的要求政府在参与市场管理与服务过程中,要遵守法律规范。
(二)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为首的法律权威,是培育法律意识的根本保障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母法。宪法的权威不立,则法律权威不足。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的指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可以说是抓住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以宪法为首的法律有权威,是人民信仰法律的基础。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切实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其次,党政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每个公民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法律信仰才能得以确立。
(三)开展普法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措施
我国的普法教育虽然已经进入到第七个五年,但普法教育个人以为还存在着很多缺点,主要是没有区分不同主体的“大水漫灌”式的普法。鉴于此,笔者认为普法教育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首先,针对高中学习之前的法律意识培养,应该以“规则意识”教育为主,法律知识学习为辅。2016年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将小学和初中生的法律知识教育目标提得较高。⑥就笔者对中小学生的普法教育經验来看,大纲所列目标完全超出了中小学生的心智与思维、学习能力。
具体改进:学前教育,以规则礼貌为主,小学,通过游戏、体育运动特别是团体性的体育运动来教育学生的规则意识。把大纲中关于小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内容,上提到初中阶段,把初中的内容,上提到高中阶段学习。把高中阶段的法律知识教育上提到大学阶段。
之所以这样做,笔者认为,规则意识是法律意识的基础,法律意识只是规则意识的特殊形式,因此,规则意识的培养应该放在首位。
其次,对于大学生与现役军人的法律意识培养,以法律知识的认知为主,以法律情感的培养为辅。每年我国将近七百多万的大学毕业生进入社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校生总计3700余万人,而兵役总额在230余万人左右,这是可以进行系统性法律意识培养的人数。对他们大规模大知识量的培养,有助于走向社会后对法律的感性与理性认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再次,针对工作的人群,重点要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与法律意识教育。对不同的教育背景、职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识培养。针对公务人员,在法律意识培养中要特别强调宪法意识的培养;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要针对职业特点设计普法课程。
最后,针对离退休人员,对他们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重点动员他们依据自己的法律知识进行价值判断和表达自己的价值取向,勇于监督,勇于提意见和建议。
注释:
①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72,81.
②孙春伟.法律意识概念的学理解释及其评价.学术交流.2008(10).21-23.
④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182.
⑤[美]伯尔曼著.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
⑥2016年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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