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姻财产看古希腊雅典城邦的妇女地位
杨函妮
摘 要:对于婚姻财产关系中嫁妆的实质与作用、女继承人的实际婚嫁情况的了解便于我们理解一个社会的妇女地位。古希腊雅典城邦虽说拥有着令人广为称赞的奴隶制社会时最为广泛的直接民主,但正是这种男性的公民集体民主对妇女的权力进行着全面的剥夺,从而使妇女处于受男性支配的屈从地位。
关键词:嫁妆;女继承人;城邦制度;妇女地位
法国著名哲学家西蒙娜·德·波伏娃指出 :“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即女人是建构出来的,这句话指出了女性的屈从地位是在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环境中长期压制而形成的,它深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具有历史的长期延续性。
婚姻是一个民族与社会得以繁衍生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时代的雅典妇女最为重要的作用便是为男性公民诞生合格的继承者即新的合法男性公民,但当时的社会普遍认为男性才是新生命诞生的必要条件,剥夺着女性的生育权。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尺度,因此从古典时代雅典妇女的婚姻财产关系可以分析其妇女地位。
1 雅典妇女的嫁妆
作为古典时代雅典妇女婚姻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便是订婚时商定的嫁妆。嫁妆即女子出嫁时娘家陪送的财物,是新娘带到丈夫家庭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嫁妆的作用不仅在于为女子以后的婚姻生活提供经济费用,并且嫁妆是婚姻契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两个联姻家庭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正如恩格斯所说“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
在古代雅典,只有通过订立婚约的婚姻和与女继承人的婚姻所生的孩子才是合法的,其他男女结合方式出生的孩子都是私生子。既只有婚生子才可以取得雅典的公民权。 “女人没有嫁妆所缔结的结合为纳妾,而不为结婚。”公元前451—公元前450年,雅典公民大会通过了伯里克利所提议的法令,规定只有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人才能享有公民权。这一规定与雅典城邦的一重要特征——雅典是个排外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教祭祀团体有关,胞族成员资格是证明公民权的重要依据,如此可以保持其血统的纯正,从而有利于城邦内部的团结。尽管雅典城邦对公民权要比斯巴达开放一些 ,有时出于需要也授予外邦人公民权 ,但也只是有节制地少量地把公民权授予外邦人。
妇女婚姻的缔结需要其父家为其筹备嫁妆,但是雅典妇女对这份嫁妆只有占有权而无使用权。究其根源便是由于雅典对妇女和未成年的一种特殊制度,即监护制度。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性一般认为妇女(即便是结婚后的妇女)如同未成年的小孩一样易受骗且毫无理智,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因而她们往往需要有人来作为监护人。雅典妇女终身处于男人的庇护之下,在所有重大的事件中,要由她的父亲、丈夫或其他男性亲属作他的保护人。全权公民所能享受的一切,她都得通过其保护人获得。按照惯例,为被监护的女孩安排婚姻并提供嫁妆,是监护人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妇女与其丈夫结婚后监护权就由父家转移到丈夫手中,如若丈夫去世,妇女有子,在其子成人后由其子担任她的监护人。嫁妆在妇女结婚后由其丈夫打理,在婚姻中,丈夫对妻子的嫁妆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并且丈夫必须保证其妻得到嫁妆年收入的18%。如若男子与妇人离婚,也应归还其嫁妆从而妇女可以带着嫁妆再嫁。
2 女继承人
除了嫁妆,女儿在父亲家的经济生活中一般不具有任何合法的继承身份。女性得到的嫁妆与兄弟继承的财产相比只占父亲财产的一小部分。财产继承权首先属于儿子,因为只有儿子才能使家庭傳宗接代并维持家庭的宗教祭祀,女儿出嫁后就不再是家庭的成员,而转祭丈夫的祖先与圣火。雅典的立法者深感私有制家庭的稳定是城邦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前提,因此他们特别强调财产继承人的合法性。
当男性公民没有合法的男性继承者时,一般会选择收养一个养子来继承其家产和进行家庭祭祀,如若有女儿的话可令其配与养子从而保证家族传承。但如果雅典公民无合法的亲生儿子或养子,只有女儿时,这时女儿就成为了 “女继承人”,实际上它只意味着这个女子附属于家庭财产。或者称之为“带有财产者”,实际上这个女儿本身就是遗产的一部分。同时希腊形成了一种 [父系族内通婚」习俗,女性继承人必须和父亲家庭(氏族)年龄最大的亲属结婚,这样父亲留结她的财产就会传给属于同一个群体的孩子,领地就会仍是这个家庭(氏族)的财产。这一习俗使她完全受男人的支配,因为她被自动地转给她家里第一个出生的男性,而这个男性实际上往往是一个老头子。”因此女继承人仍然是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的牺牲品。
3 从婚嫁财产关系看妇女地位
雅典法律对雅典公民合法性的规定,从而加深了订婚的重要性也即嫁妆的重要性,作为确定雅典公民合法性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体面妇女的社会地位;而所谓的监护制度,妇女从未真正得到拥有过属于她们自己的嫁妆来看,雅典妇女的地位和同时期的斯巴达妇女可以拥有财产相比绝对是处于对男性的屈从地位的;但是雅典妇女如若离婚,其夫必须归还其财产,从而有利于其再嫁来说,雅典妇女受到雅典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保护。而作为女继承人,无论是其对于婚姻的毫无自主性,还是作为财产的一部分毫无实际掌控经济大权方面来讲雅典妇女处于对男性的屈从地位。古希腊雅典城邦虽说拥有着令人广为称赞的奴隶制社会时最为广泛的直接民主,但正是这种男性的公民集体民主对妇女的权力进行了全面的剥夺,使妇女处于受男性支配的屈从地位。
参考文献
1、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 年 。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
3、《古希腊家庭》(英文版),见《社会科学》1964年第4期。
4、裔昭印:《从城邦的特征看古代雅典妇女的地位》,《世界历史》,1999年第5期。
5、裔昭印:《从家庭和私人生活看古雅典妇女的地位》,《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6、隋娟:《希腊古典时代婚姻财产关系与妇女地位的研究》,西南大学,2008年。
摘 要:对于婚姻财产关系中嫁妆的实质与作用、女继承人的实际婚嫁情况的了解便于我们理解一个社会的妇女地位。古希腊雅典城邦虽说拥有着令人广为称赞的奴隶制社会时最为广泛的直接民主,但正是这种男性的公民集体民主对妇女的权力进行着全面的剥夺,从而使妇女处于受男性支配的屈从地位。
关键词:嫁妆;女继承人;城邦制度;妇女地位
法国著名哲学家西蒙娜·德·波伏娃指出 :“女人并不是生就的,而宁可说是逐渐形成的”,即女人是建构出来的,这句话指出了女性的屈从地位是在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环境中长期压制而形成的,它深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具有历史的长期延续性。
婚姻是一个民族与社会得以繁衍生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典时代的雅典妇女最为重要的作用便是为男性公民诞生合格的继承者即新的合法男性公民,但当时的社会普遍认为男性才是新生命诞生的必要条件,剥夺着女性的生育权。婚姻关系与财产关系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尺度,因此从古典时代雅典妇女的婚姻财产关系可以分析其妇女地位。
1 雅典妇女的嫁妆
作为古典时代雅典妇女婚姻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便是订婚时商定的嫁妆。嫁妆即女子出嫁时娘家陪送的财物,是新娘带到丈夫家庭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嫁妆的作用不仅在于为女子以后的婚姻生活提供经济费用,并且嫁妆是婚姻契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两个联姻家庭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正如恩格斯所说“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愈来愈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的。”
在古代雅典,只有通过订立婚约的婚姻和与女继承人的婚姻所生的孩子才是合法的,其他男女结合方式出生的孩子都是私生子。既只有婚生子才可以取得雅典的公民权。 “女人没有嫁妆所缔结的结合为纳妾,而不为结婚。”公元前451—公元前450年,雅典公民大会通过了伯里克利所提议的法令,规定只有父母双方都是公民的人才能享有公民权。这一规定与雅典城邦的一重要特征——雅典是个排外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教祭祀团体有关,胞族成员资格是证明公民权的重要依据,如此可以保持其血统的纯正,从而有利于城邦内部的团结。尽管雅典城邦对公民权要比斯巴达开放一些 ,有时出于需要也授予外邦人公民权 ,但也只是有节制地少量地把公民权授予外邦人。
妇女婚姻的缔结需要其父家为其筹备嫁妆,但是雅典妇女对这份嫁妆只有占有权而无使用权。究其根源便是由于雅典对妇女和未成年的一种特殊制度,即监护制度。由于受传统习俗的影响,男性一般认为妇女(即便是结婚后的妇女)如同未成年的小孩一样易受骗且毫无理智,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因而她们往往需要有人来作为监护人。雅典妇女终身处于男人的庇护之下,在所有重大的事件中,要由她的父亲、丈夫或其他男性亲属作他的保护人。全权公民所能享受的一切,她都得通过其保护人获得。按照惯例,为被监护的女孩安排婚姻并提供嫁妆,是监护人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在妇女与其丈夫结婚后监护权就由父家转移到丈夫手中,如若丈夫去世,妇女有子,在其子成人后由其子担任她的监护人。嫁妆在妇女结婚后由其丈夫打理,在婚姻中,丈夫对妻子的嫁妆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并且丈夫必须保证其妻得到嫁妆年收入的18%。如若男子与妇人离婚,也应归还其嫁妆从而妇女可以带着嫁妆再嫁。
2 女继承人
除了嫁妆,女儿在父亲家的经济生活中一般不具有任何合法的继承身份。女性得到的嫁妆与兄弟继承的财产相比只占父亲财产的一小部分。财产继承权首先属于儿子,因为只有儿子才能使家庭傳宗接代并维持家庭的宗教祭祀,女儿出嫁后就不再是家庭的成员,而转祭丈夫的祖先与圣火。雅典的立法者深感私有制家庭的稳定是城邦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前提,因此他们特别强调财产继承人的合法性。
当男性公民没有合法的男性继承者时,一般会选择收养一个养子来继承其家产和进行家庭祭祀,如若有女儿的话可令其配与养子从而保证家族传承。但如果雅典公民无合法的亲生儿子或养子,只有女儿时,这时女儿就成为了 “女继承人”,实际上它只意味着这个女子附属于家庭财产。或者称之为“带有财产者”,实际上这个女儿本身就是遗产的一部分。同时希腊形成了一种 [父系族内通婚」习俗,女性继承人必须和父亲家庭(氏族)年龄最大的亲属结婚,这样父亲留结她的财产就会传给属于同一个群体的孩子,领地就会仍是这个家庭(氏族)的财产。这一习俗使她完全受男人的支配,因为她被自动地转给她家里第一个出生的男性,而这个男性实际上往往是一个老头子。”因此女继承人仍然是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的牺牲品。
3 从婚嫁财产关系看妇女地位
雅典法律对雅典公民合法性的规定,从而加深了订婚的重要性也即嫁妆的重要性,作为确定雅典公民合法性的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体面妇女的社会地位;而所谓的监护制度,妇女从未真正得到拥有过属于她们自己的嫁妆来看,雅典妇女的地位和同时期的斯巴达妇女可以拥有财产相比绝对是处于对男性的屈从地位的;但是雅典妇女如若离婚,其夫必须归还其财产,从而有利于其再嫁来说,雅典妇女受到雅典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的保护。而作为女继承人,无论是其对于婚姻的毫无自主性,还是作为财产的一部分毫无实际掌控经济大权方面来讲雅典妇女处于对男性的屈从地位。古希腊雅典城邦虽说拥有着令人广为称赞的奴隶制社会时最为广泛的直接民主,但正是这种男性的公民集体民主对妇女的权力进行了全面的剥夺,使妇女处于受男性支配的屈从地位。
参考文献
1、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陶铁柱译,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 年 。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
3、《古希腊家庭》(英文版),见《社会科学》1964年第4期。
4、裔昭印:《从城邦的特征看古代雅典妇女的地位》,《世界历史》,1999年第5期。
5、裔昭印:《从家庭和私人生活看古雅典妇女的地位》,《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6、隋娟:《希腊古典时代婚姻财产关系与妇女地位的研究》,西南大学,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