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肉刑制度改革问题的相关分析

摘 要:汉文帝肉刑制度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历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并且这次改革还标志着我国古代刑法由野蛮残暴逐渐走向了文明。其实,汉文帝对肉刑制度进行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汉代初期统治者的思想、汉代经济发展的需求以及汉文帝的成长经历,都是促进肉刑制度改革的重要推动力。并且由于肉刑改革是顺应民意、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因此,肉刑制度再也没有被恢复。
关键词:汉文帝肉刑;制度改革问题;相关分析
肉刑是我国古代一种极其残忍的刑法,它是通过对人进行身体上的伤害,来达到惩治犯罪以及稳定社会的目的。肉刑是一种除了死刑以外最重的刑罚,并且在历史不断发展的进程中,肉刑也经历了种种变革。在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这一改革彻底消除了我国古代刑法中奴隶制的残余,为推动封建法律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1 汉文帝肉刑制度改革背景
在汉文帝时期,封建经济制度已经完全取代了奴隶制度,并且随着封建经济的不断发展,肉刑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阻碍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并且由于生产工具的不断更新,也使得生产力拥有了巨大的提高潜力,因此这就需要有更多的劳动力,以此来保证社会生产的稳步提高。我国的封建制度始于战国时期,当时的诸侯都各自制定法律,但是由于没有过多的参考,就使得诸侯只能以东周的法律作为参照,对其进行完善以及填补,为了稳定当时动荡不安的政治形势,肉刑就被各诸侯保留了下来,并没有随着奴隶制的废除而被去掉。在秦朝时期,统治者以肉刑作为其高压统治的重要工具,但是在其进行统治的过程中并没有建立一个能够适应封建社会发展的刑罚体系。随着历史的发展汉代继承了秦朝的体制,并且在汉初由于王朝刚刚建立,没有充足的时间建立完善的刑罚体系。之后就到了汉文帝在位的时期,这时西汉的社会已经逐渐趋于稳定,因此肉刑制度的改革就落到了汉文帝身上[1]。
2 汉文帝肉刑制度改革的契机
在《汉书·刑法志》一书中记载一个名为缇萦上书救父的故事,内容是缇萦为了父亲免遭酷刑的折磨,不惜以生命作为代价,抱着必死的决心向汉文帝上书陈述冤情、缇萦的孝心以及胆量受到的汉文帝的赏识,因此在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颁布了废除肉刑的诏书,汉文帝不仅免除了对缇萦父亲的刑罚,同时还废除了汉代初期保留的墨、劓、剕三种肉刑,然后分别用徒刑、笞刑以及死刑来代替。不仅如此,汉文帝还命令丞相等相关负责人,尽快对刑律进行修改,由这里开始拉开了汉文帝肉刑制度改革的帷幕[2]。
3 汉文帝肉刑制度改革问题的分析
3.1 废除肉刑制度是具有进步性的
汉文帝对肉刑制度的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仅为当时西汉的社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还在我国的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至今对我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深远意义。汉文帝以法律的形式对肉刑制度予以废除,这即代表着奴隶制度的一去不复返,还标志着我国古代刑法有野蛮残暴逐渐走向了人性文明。此外,对肉刑制度进行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还调整了封建社会经济发展,使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变得从容、协调,以此来促进西汉社会的不断发展。在汉武帝废除肉刑之后,新的封建五刑制已经初具雏形,并且彻底改变了为人们带来严重伤害的肉刑,从而使人们走向文明。其中有一点应该是非常值得重视的,那就是肉刑制度的改革改变了以往犯罪就要变成残疾人的状况,使犯罪者有了一个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由此可见,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同时,汉文帝在进行肉刑制度改革时还十分重视劳动服役,并且这种服役方式也逐渐成为日后历代王朝建立刑罚体系的中心思想。此外从汉文帝肉刑制度改革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汉文帝对于刑罚的目的有着十分深刻的理解与认识,因此,在具体实施的时候,它突出了刑罚体系的教育作用,从而使犯罪者真正的改过自新[3]。
3.2 汉文帝肉刑改革的缺陷
1死刑比例加大
虽然汉文帝对肉刑制度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這也避免不了在改革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其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就是死刑的比例不断加大。在汉文帝废除了肉刑制度之后,斩右趾这个惩罚就用死刑来代替,也就是说原来按律要被斩右趾的人,在改革之后将要被处以死刑,因此,实施这一政策之后死刑犯的数量急剧上升。在《尚书》一书中有这样的描述,说是西周大辟二百、殡辟三百、宫辟五百、鼻、墨各千,由此可见,在古代的刑罚中,越是重刑规定其条款就越少。可是,在废除肉刑制度之后,重刑方面的相关规定有了明显的增加。不仅如此,在笞五百、笞三百取代了斩、劓左趾之后,死刑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其中原因就是在执行刑罚的时候,由于许多受刑者难以忍受刑罚的痛苦,在受刑时就会死亡,这无疑就会增加死亡的数量。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是汉文帝在废除肉刑制度的时候并没有规定笞刑的实施细则,因此就导致官吏在行刑时通常会掺杂个人的情感因素,就使得执法的公平性难以保证[4]。
2笞刑规定笼统
其次在改革中还存在笞刑规定笼统的问题,这就使得生、死刑之间没有充分的过渡。在废除肉刑制度之前,死刑和徒刑之间有肉刑起到过渡的作用,并且还有着严格的等级划分,在实施方法上又有相关规定,从而限制官员的执法随意性,将各个层次的犯罪通过刑罚体现出来。但是,在汉文帝废除肉刑制度之后,用笞刑代替了肉刑,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笞刑并没有起到性肉刑一样的过渡作用。并且在具体内容上,汉文帝只规定了笞刑的数量,对于执行方式、部位以及人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就使得官吏在执行时完全凭借着个人感觉,无法保证执法的公平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笞刑也是一种死刑。
4 结论
综上所述,肉刑制度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结果。由于汉文帝时期,西汉的社会局势以及政治局势都逐渐的趋于稳定,因此,汉文帝将肉刑制度进行改革,为犯罪者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从而使西汉的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以此来促进封建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徐世虹,支强. 秦汉法律研究百年(三)——1970年代中期至今:研究的繁荣期[J].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3,00:95-170.
[2]韩耀宗. 我国肉刑的兴废历程及其法文化分析[J].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3,02:150-162.
[3]葛立刚. 对“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历史文化分析——兼论其对于中国当代废除死刑的启示意义[J].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4:74-77.
[4]宋伟键. 汉文帝废肉刑的现代法理学价值探讨[D].中国海洋大学,2014.
作者简介
赵一丁(1989-),女,辽宁省庄河市人,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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