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法医如何做好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
耿延利
法医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的一种,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案件特别是人身伤亡类案件缺其不能定案。法医鉴定结论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即是对法医鉴定书等文证资料进行审查,以证实其是否合法、真实、科学、有效。对法医学鉴定结论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法医的重要工作职责。现结合一些具体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案例探讨一些文证审查工作方法。
一、运用法医学理论对法医鉴定进行审查
(一)鉴定标准的适用问题
目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鉴定标准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以及《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等。在伤残等级鉴定中,由于存在着不同的鉴定标准,这些标准对伤残程度、劳动能力、生活处理能力、社会生活能力等的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不相一致,各有侧重,相同的病残或伤残,往往运用标准不同,结果就不同。因而,对法医鉴定书的审查需首先审查运用标准是否准确,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选择相关的鉴定标准,如交通肇事类案件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工伤事故、劳保纠纷则应适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现有的各种标准适用范围都比较狭窄,往往只涉及某一部门或行业,不好把握。为此,在提高法医鉴定人业务水平的同时,有必要重新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科学的鉴定标准,适用于各个部门的行业,从而规范法医鉴定。
(二)鉴定时机的选择问题
对一些功能类的损伤,应等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再作鉴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办案时限等原因,一些鉴定存在着因鉴定时机过早造成鉴定结论不准确的问题。
(三)鉴定文书的规范写作问题
现实中,因一些鉴定文书写作不够规范,造成了误解,引起了不必要的麻烦,给审查证据工作带来被动。一是概念名词的描述不规范。二是损伤形态的描述不规范。如“创”应包含着创的大小、范围、形态、深浅程度的性质等,创的深浅不同,对组织结构的破坏程度也不同,有的鉴定书不论“创”的深度如何,均写“皮肤裂创”字样,但在功能评定上则出现了“神经断裂致功能障碍”,功能评定与创的深度不相吻合,因为单纯性皮肤裂创不会导致神经损伤,若确为功能障碍则说明其损伤已超出皮肤层达深部组织。因此,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写作可避免对鉴定结论的一些不必要争议。
二、注重对病历资料的审查
病历资料是法医鉴定的依据,某些情况下甚至成为法医鉴定的唯一依据,病历的客观性程度,直接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客观程度。有的鉴定对病历资料“照抄、照搬、照用”,作出的结论不够准确。在文证审查时,应注重加强对病历资料的审查,注意病历资料书写是否规范、正确,病历序号是否相符,注意病程记录是否详细、临床医生是否具有相应资格以及知识水平、专业能力,严格审查辅助诊断是否具有真实性、客观性、科学性,注意病历资料的化验单、B超、X线片、CT片的同一认定。要注意对病历资料的可靠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在伤害案件中,有的目的不同,诊断记录的差异很大,法医对损伤诊断的一些特殊要求,临床医生容易忽视,对一些损伤的描述笼统概括,诊断不够慎重、严谨,而有些伤情的原始症状是决定伤情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加强对病历可靠性、准确性的审查。
三、结合案情对法医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有的鉴定结论,仅从鉴定书和病历资料的审查中不能发现问题,结合案情审查可能会发现存在矛盾。如受害人李某诉称上门牙2颗被嫌疑人王某打落,公安机关鉴定伤情为轻伤,经查阅卷宗,发现案发现场距李某家较远,而李某脱落门牙在自家水沟中发现,疑点较大,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终李某供述了门牙脱落是为了加重对王某的处罚而伪造。总之,法医鉴定结论必须客观、真实、科学,衡量的标准即是法医学理论和鉴定的依据材料及程序。一份鉴定书需做到采集资料完善、检验到位、分析透彻、逻辑性强和参照标准恰当,其结论方能经得起检验。在技术性证据审查时,不仅要对鉴定书进行法医理论审查,而且要对所依据的各类资料对比综合分析,同时要结合案情进行审查,凡是失误或虚构的鉴定结论,在各方面的综合审查中总会出现破绽。
(作者单位:襄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