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监管视阈下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之构建

    顾大松 周苏湘

    

    摘 ? ? ?要:打破传统契约关系基础的共享经济给地方治理带来了诸多挑战,因而市场准入是对其监管的关键所在。囿于传统市场准入制度不能实现有效应对共享经济风险和对新兴产业的包容审慎监管,有必要在动态监管视阈下构建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在有限放开地方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权力的逻辑前提下,基于对监管投入与实效的成本收益分析、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发展的博弈与合作分析,通过构建公开公正的地方市场准入机制、引入动态评估机制、建立分级处罚制度以及将“黑名单”与市场二次进入限制相结合,能够实现对共享经济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管和风险控制。

    关 ?键 ?词:动态监管;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制度;分类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文献标识码:A ? ? ?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10-0059-09

    收稿日期:2019-08-20

    作者简介:顾大松(1970—),男,四川宜宾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交通法学;周苏湘(1993—),女,江苏扬州人,东南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约车的法律规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7BFX106。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以网约车、共享单车等为代表的共享经济在我国蓬勃发展。囿于个别案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如何在鼓励该行业发展的同时规避其带来的社会风险是政府监管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市场准入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传统的市场准入制度由于无法脱离因路径依赖造成的边际效益递减和对新兴产业的限制而无法有效应对共享经济业态。尽管学界有诸多智识贡献,但都强调政府与平台企业的合作治理、权利责任的界定以及明确准入条件等。在没有精细架构的基础上,学界观点虽认识正确但却显得空泛,不能给实践发展提供足够的助力。基于此,笔者试图在动态监管视阈下构建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并围绕其逻辑前提、构建的关键点以及构建路径展开论证,以期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一、动态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所谓动态监管,就是监管主体根据制度运行进程、实施环境的变化对监管方式、监管力度等进行动态的调整。对于共享经济,动态监管具有两个层面的要求:在宏观层面,整个行业的监管需结合行业的现状及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控;在微观层面,行业个体的监管需结合其自身经营状况及社会影响进行动态监督和管理。笔者之所以强调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需立足于“动态监管”,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符合行政监管风险控制的思维理念

    “风险是指一切对人及人所关心的事物带来损害的事件与行为的可能性。”[1]随着来自公共安全与公共秩序方面不利影响的增加,政府活动逐渐从干预性活动向预防性活动转型,行政目标也逐渐以风险预防、控制为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任何产业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给社会发展带来风险。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对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交易对象进入市场的管理和安排,[2]是行政监管的重要手段。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围绕许可和行政处罚建立的传统市场准入制度已无法有效应对共享经济产业发展带来的风险。对此,将通过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而规避风险、控制损失的风险控制思维引入行政监管领域已是行政监管的发展趋势。

    相较于传统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可能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第一,产业投资的“羊群效应”使得该经济业态脆弱敏感。共享经济自进入市场伊始就成为投资风口,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大量社会资本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涌入共享经济领域。资金是维系产业发展的根本,产业投资的“羊群效应”使得该经济业态发展空间受到互联网的影响,同时造成该经济业态“为涌入资本提供上下游配套服务的厂商在供需信息错乱、信号失真条件下做出投资决策,从而遭受大起大落”[3]的风险,进而加剧该产业的脆弱性。第二,流动的产品供给主体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由不特定的私人取代传统经济形态下相对固定的产品服务生产者,成为共享经济模式的主要特征。与平台公司无人身依附关系的个体使得该经济业态的产品服务存在质量、安全等风险,且风险因个体数量的流动性和素质的参差不齐而难以确定。第三,因传统契约建立基础被打破而加剧了该经济业态的风险。传统契约是建立在合作交易关系基础上的“关系”契约,交易各方并不是陌生人,而共享经济下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交易并不以“关系”为基础,因此,交易安全等风险的控制在很大程度上被寄托于各陌生主体的道德素养上,由此增加了该业态的风险。基于此,如果对共享经济的地方市场准入继续沿袭静态的行政审批制度,将使得既有的行政监管无法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出现风险。動态监管视阈下地方市场准入制度强调通过对共享经济的观察,分析预测其风险的可能性及趋向,并在此基础上对行业相关个体的准入方式、标准、资格等进行调整,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契合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

    共享经济“契合了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方向,在重构更高效、更具持续性的新型供给关系上展现出巨大潜能。”[4]对共享经济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已是目前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而市场准入制度是政府对行业监管的初始阶段,集中彰显了政府对某一行业发展的目标和监管的价值取向,对后续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有着深远影响。因此,对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更应体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

    然而,将“包容”与“审慎”有机结合并非易事。在以许可和处罚为主要内容的静态市场准入制度下,对企业比较轻微的违法情形一般课以罚金,对比较严重的违法情形才会暂停或终止其继续经营的权利及资格。因此,如果对共享经济继续沿袭传统的市场准入制度,只会带来两个监管结果:一是较低的违法成本使企业进入市场后会出现将违法行为的影响控制在较低水平而牟取最大利益的现象,进而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二是因暂停或终止其经营资格而给企业利益带来重大不利影响,易使行业发展陷入“死水”。“包容”与“审慎”不可兼得,而动态监管视阈下的地方市场准入制度强调多种规制工具与准入条件、标准的组合应用,通过对与企业最密切相关的利益——市场份额的动态调整以及二次市场进入的限制,能够实现对共享经济及其行业个体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监管,进而达到威慑、遏制违法行为,鼓励该行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动态监管视阈下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构建的逻辑前提

    (一)对统一市场准入方式与标准的质疑

    有专家学者呼吁通过统一的准入方式与标准来加强对共享经济的监管。①该观点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全国各地方市场对同一共享经济产业的构成要素持相同立场,一致接纳或是一致排斥;二是各地方政府在市场准入制度监管方面,无论是在准入方式上还是在准入标准上都保持一致。该观点忽略甚至排斥了地方特色,笔者认为有失偏颇:

    第一,统一准入方式与标准不符合共享经济的独特性需求。所谓新兴产业,也仅是相对于传统产业而言的。任何产业的发展都会经历因“新”而火,再到因“旧”而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其热度会不断发生改变,当市场饱和抑或有更先进的事物可替代该事物时,鼓励发展的方向将逐渐发生转变。同时,由于共享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形态,其风险和外部效应处于流动变化的状态,且直接受产业规模、个体素质等因素的影响。由于国家制定的政策法规是统筹该行业在全国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而建立的,因此,如果以统一的准入方式与标准对其加以监管,其政策法规内容的调整会因统筹全国发展状况和需求以及严格的修改程序而跟不上共享经济的发展步伐。笔者认为,统一准入方式与标准其实质是试图用规制传统经济业态的市场准入制度去规制作为新的经济业态的共享经济,本质上是仍未脱离“背书式”传统行政审批制度的思维方式。

    第二,统一准入方式与标准背离了我国权力下放的趋势。鉴于我国各区域之间差异明显,同时也为积极调动地方自主管理的积极性,权力下放是目前的趋势。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5]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更是进行了市级立法扩容。市场准入是对经济活动的具体干预,如何设置准入条件、准入标准都彰显了政府的监管力度。共享经济的外部效应在不同时空有所不同,“事务的发展趋异而非趋同”,[6]行之有效的市场准入制度才是符合地方实际的制度,才能达到理想的监管效果。所以,强调以统一的准入方式与标准来加强监管,会忽略甚至排斥地方特色,其本质是传统管理思维惯性所造成的,背离了我国目前权力下放、扩大地方自主性的治理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以统一的准入方式与标准设定共享经济市场准入门槛,也未必能达到加强监管的效果。以共享单车为例,很难想象,以相同的准入方式与标准会在一般城市和人口密集城市(如深圳等)发挥同等的规制作用。

    (二)有限放开地方市场准入制度构建的权力

    地方政府履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职能。[7]前文已分析,共享经济的外部效应是流动变化的,且在不同地域不同发展阶段会有所不同。对此,欲实现对该经济形态的有效监管,需有限放开地方政府在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方面的权力,这样,能够使地方政府充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公众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准入方式与标准及规制工具,由此促使地方根据本地区共享经济监管的实际效果,不断调整监管力度和措施,从而实现动态监管。然而,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是建立在合理集权与适度放权有机结合基础之上的,[8]如果过度放权,可能有碍于在国家层面统筹全国、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甚至可能导致中央与地方关系“由过去以行政组织为主要基础的行政服从关系,转向以相对经济实体为基础的对策博弈关系”。[9]因此,在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方面,有限放开地方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权力是动态监管视阈下共享经济地方市场準入制度构建的逻辑前提。

    当下共享经济的运行模式有两种:一是“个体(产品服务提供者)——平台——消费者”的运行模式,由散落的、不特定的个体提供产品或服务,在平台上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典型代表为网约车、共享车位、共享短租等;二是“平台(产品服务提供者)——消费者”运行模式,即平台企业与产品服务提供者融为一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典型代表为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等。不同的运行模式与地方的联结性有所不同,因而地方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权力的放开程度也有所不同。首先,针对以“个体(产品服务提供者)——平台——消费者”为运行模式的共享经济行业,其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可从“人”“平台”“物”三个要素分别切入。其中,“人”是指提供服务或产品的个体;“物”是指该行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在该运行模式下,“平台”是联结个体与消费者之间交易往来和相关信息集约化的桥梁,并不提供实体产品与服务。实践中,从诸如网约车、共享短租等共享经济治理实践看,给地方直接造成消极影响的往往是不特定、零散的个体以及服务的载体或产品。以网约车行业为例:分析网约车乘客遇害案件不难看出,尽管平台企业对事故发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但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不符合条件要求甚至有犯罪前科的驾驶员进入了该行业。基于此,针对以“个体(产品服务提供者)——平台——消费者”为运行模式的共享经济行业,可在国家层面对其平台企业的市场准入设立统一的许可方式和门槛要求。作为“闲置资源”的“人”来源于该行业面向的地区,在该地区范围内提供产品与服务,对该地区的劳动就业、社会治安等方面有着重大的现实影响,与地区之间具有很强的联结性。由“人”提供的“物”也因其提供的主体和适用范围而与所在地区同样具有很强的联结性。因此,对于“人”与“物”的市场准入,国家应给予地方探索适合本地域市场准入制度的空间。易言之,国家对于“人”与“物”的市场准入,在设置基本原则和框架的前提下,具体的准入方式、标准及程序可由地方设置。其次,针对以“平台(产品服务提供者)——消费者”为运行模式的共享经济行业,在该运行模式下的平台既是信息集聚、交易场所提供者,也是实体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是面向某一具体地区,对地区治理会产生明显的现实影响,故而其市场准入在很大程度上受地区治理现状、地方发展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对共享经济业态下的平台公司和产品服务等市场准入方面,宜有限放开地方政府在相应的准入方式、标准以及程序等方面的构建权力。

    三、动态监管视阈下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构建的关键点

    在有限放开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权力的基础上,动态监管视阈下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监管投入与实效的成本收益分析

    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的监管行为受成本理论的影响。如果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对监管投入和监管实效不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不强调以最小成本实现监管成效的最大化,那么共享经济的行政监管会随着后续投入的紧张而逐渐失效。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传统经济,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互联网平台的无疆性加大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同时,闲散资源的利用使得在该经济业态下物之所有者与使用者分离,导致行政处罚难度加大。基于此,实践中地方政府为减缓监管难度,对于共享经济行业往往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严格控制进入市场的平台公司。然而,政府监管是“以治理市场失灵为目的”,[10]若只为消除共享经济带来的消极影响而对其进行高强度的管制无异于因噎废食。因此,政府的监管实效不能仅以消除共享经济对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和风险为唯一参考指标,还需考虑监管措施对共享经济行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易言之,如果严苛的监管措施在控制共享经济风险时阻碍了该经济业态的发展,那么该监管措施无疑有悖于政府监管的初衷,也就失去了监管的意义。因此,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构建需注意监管力度与共享经济业态健康发展的平衡,确保监管措施与监管初衷相适应,并在此基础上考量其监管成本的投入程度,以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和监管的可持续性。

    值得注意的是,控制监管力度并不代表着市场准入方式必须选择行政备案这一方式。动态监管视阈下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强调的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域的市场需求以及治理情况等因素设计制度内容,如果为控制监管力度而强调对行政备案的选择,有可能违背该制度的创设初衷。行政监管力度强弱与否应综合考量市场准入、运营和退出三个阶段的监管力度,这将决定在控制监管力度方面监管成本的投入程度,因而在地方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中需考量可能投入的事中、事后监管成本。具体而言,在市场准入阶段采取特许经营的准入方式、设置严格的准入标准,为控制监管力度,其后续监管阶段规制措施可相对放松,以平衡特许经营对共享经济的较大监管力度(此处所强调的相对放松是相对于以特许经营为内容的准入监管措施规制力度而言)。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为例:该地区选择特许经营的准入方式,并只引入1家共享单车运营企业。[11]由于特许经营直接限制了入驻市场的企业数量和单车数量,为避免该行业被“管死”,在后续监管阶段该地方政府监管力度相对降低,没有采取其他城市普遍采用的车辆登记、网格区域数量控制等做法,更多地是强调企业的自主与责任。同样,如果在准入阶段采取备案的准入方式、设置宽松的准入标准,其后续监管阶段就必须严格规制,以平衡行政备案对共享经济较小的监管力度。以南京市共享单车行政监管为例:为鼓励该行业发展,在市场准入阶段,南京市采用备案的准入方式,但在后续阶段相应的监管力度明显加强,不仅强调共享单车的总量控制和每个网格区域的数量控制,还要求所有进入市场的单车登记挂牌、用户实名制等,以实现监管力度的平衡。[12]

    (二)新兴产业与传统产业发展的博弈与合作分析

    对于传统产业而言,共享经济无疑是引发其动荡的催化剂。以网约车为例:由于便捷的预约方式和较低的市场准入成本使得该行业在发展初期迅速抢夺了传统出租车的市场份额,挤压了其生存空间。因此,在市场容量和份额一定的基础上,基于新的经济模式而产生的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的业态关系是零和博弈的关系,即一方的所得必然是另一方的所失。“市场和政府这两个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没有政府和没有市场的经济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经济。”[13]所以,如何打破零和博弈局面是政府在统筹社会发展时遇到的新问题。

    新事物取代旧事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所谓新旧事物,都来源于“事物”本身。共享经济的本质是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传统的行业中,是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与传统行业仍保持着众多联系。如共享单车与城市有桩公共自行车两个新旧事物,其提供的都是单车租赁服务;网约车与传统的出租车提供的也都是短时交通出行服务,等等。因此,如果用割裂的目光去审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试图通过给二者划定活动边界,短时间内或许能缓解二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但从长远看,并不能破解零和博弈的局面,还有可能会带来政府在新旧事物之间治理上的徘徊与犹豫,甚至使二者都得不到良好的发展而走向“双输”的局面。从已有的研究看,打破零和博弈的思维惯性,将二者关系从博弈转变为合作,能够促使零和博弈关系转向正和关系,实现“双赢”。因此,促进传统行业与新的经济模式融合并向新兴行业转型能够有效应对上述局面。笔者建议,地方政府在共享经济市场准入制度设计过程中,应给传统事物向新兴事物的转变创造契机与条件。四、动态监管视阈下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路径

    传统的市场准入制度因不能实现对平台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以及行政处罚不能在“包容”与“审慎”之间实现平衡而无法有效控制共享经济所带来的负外部效应和风险,因此,动态监管视阈下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构建地方市场准入制度,不仅强调在有限放开地方政府权力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准入方式与标准,还要强调市场准入标准应根据实际监管效果进行调整,并且纳入平台公司社会责任履行状况与市场进入资格延续、二次市场进入资格的关系,从而实现市场准入监管的闭环。为更好地表述地方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构建,笔者立足于共享经济进入市场的全过程进行论述。

    (一)第一阶段:构建公开公正的地方市场准入机制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14]诚如部分学者所担忧的那样,如果地方在市场准入制度构建方面拥有过多的自主權,有可能会引发权力寻租问题。“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15]公开是抵御权力腐败、暗箱操作的利器。因此,动态监管视阈下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的构建应满足公开、透明化的要求,即地方政府设置的准入方式、准入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构建权力接受社会监督。

    在动态监管视阈下,有限放开地方构建权力而建立的共享经济地方市场准入制度,有时难免会成为地方寻求地域保护的借口。事实上,市场准入方式与标准在实践中有时被个别地方政府扭曲利用,成为“发展本地经济”、大搞地域垄断的工具。如当下有的地方制定的有关网约车管理办法,强调网约车驾驶员必须拥有本地户籍等,以促进本地就业率的提升。然而,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出发,该规定有违反平等原则之嫌,其合理性基础存在欠缺之处。因此,类似法规条文自出台之日起就饱受学界的批评与质疑。进入市场是企业经营、参与竞争的前提,只有公正的地方市场准入制度才能保障各市场的个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2019年3月2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凡是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法规制度要抓紧修改。”[16]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平竞争理念和原则的重视。因此,只有构建公开公正的地方市场准入制度,才能有效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第二阶段:引入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分类监管

    引入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分类监管,是实现动态监管的必要之举。首先,将政府需要监管的事项作为评估指标,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通过多方调研,在客观数据的基础上评估相关行业及个体在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服务等方面的水平,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等级排序。其次,地方政府在分类监管理念指导下,对不同等级的个体依据不同评估因素的得分调整监管力度、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此举不仅能打破共享经济“烧钱——扩张——烧钱”的发展怪圈,促进社会资源向优良企业集中,而且在监管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能较好地处理成本收益问题,避免出现因传统监管的路径依赖所带来的边际效益递减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措施唯有与共享经济切身利益挂钩才能具有威慑力,才能发挥有效的调控作用。审视共享经济的发展历程和经营模式不难发现,通过给予用户大量补贴和个体的回馈来争取市场份额是当下共享经济行业的发展模式。同时,相较于传统经济,共享经济产业发展对口碑的依赖性更为明显。传统契约基础被打破使得在共享经济业态下的各关系主体之间的交易由对人的信任转变为对平台的信任,因此,在诚信、服务等方面口碑一旦下滑,消费者与平台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互联网舆论的发酵,便会引发群体对相关平台公司及整个共享经济行业的质疑。综上可以看出,口碑和市场份额是共享经济及其行业个体最为关切的利益。所以,政府的监管措施应围绕上述两个因素展开:如公开评估等级以实现对该行业个体口碑的引导作用;在数量管控的基础上调节配额供给以影响市场份额的占有,等等。以共享单车为例,南京市政府每半年给入驻的运营企业进行运营服务评估,整个评估体系包含了3个评估模块共计11项评估指标。其中经营管理30分、部门评估30分、社会评估40分。[17]在对共享单车数量管控的基础上,南京市政府对入驻运营企业的车辆投放划定了投放区域和投放数额上限,若评估结果不合格,政府将缩减其投放区域、下调投放数额上限等。同时,根据不同指标的得分,对企业在服务提供、押金规范、投放管理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如果所有入驻企业在某一指标上评估结果普遍较低,则对该行业在相应的问题上进行专项执法、专项整顿。

    (三)第三阶段:建立分级处罚制度

    对于评估结果为最低等级的企业个体,往往认为给予其最严厉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方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然而,即使是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经济个体,也会因其问题严重程度不同而对社会产生不同的负外部效应,因此,对评估不合格的企业施加不同级别的处罚很有必要。例如吊销营业执照这一方式可以终止企业在市场经营的资格,一经应用便会对企业利益形成重大不利影响。而作为新生事物的共享经济,其在探索健康可行的发展路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果简单地将终止经营资格的处罚用于该经济业态而不给予其反思矫正的机会,将不利于该业态的发展。也就是说,即使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共享经济企业,也应给予其反思、矫正的机会。笔者认为,可根据其运营服务的偏差是否造成社会事件或舆论危机,在评估结果等级的不合格标准体系下再划分四个子等级,根据等级的优先位次,调整企业下线整顿服务或暂扣许可证件的时间,暂停其在市场经营的资格。具体如下表所示:

    

    (四)第四阶段:“黑名单”与市场二次进入限制

    传统的静态市场准入制度因不能对企业的市场准入形成闭环,导致无法遏制屡次突破法律边界的平台企业“改头换面”重新进入市场。目前,地方政府普遍推行企业“黑名单”制度,即将不诚信、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纳入“黑名单”予以公开并施以惩罚措施。笔者认为,作为信用工具的“黑名单”制度如果引入到地方市场准入制度中,将其与动态评估机制以及市场二次进入相衔接,能够有效促使地方市场准入制度形成闭环,即已纳入某地方政府“黑名单”的平台企业,在其重新申请进入该地域市场时,地方政府可根据“黑名单”的记录对其依法予以限制,在实体或程序层面提高相应的准入门槛和标准。具体措施包括:对曾有过“黑名单”记录的平台企业,地方政府可在原有审查的基础上加上信用、服务与资金评估的环节,并根据评估结果审视其是否适合进入该地域市场,抑或是提高原有的行政审批材料审查标准,尤其是原来只需要进行书面材料审查的事项,地方政府可对材料内容进行实地调查、听证等实质性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黑名单”制度因被滥用、泛用而导致其功用丧失、日益偏离法治的问题,[18]在实践中需对此予以限制。严格限制“黑名单”的适用范围,即被纳入“黑名单”的平臺公司,其界定条件应为出现严重的违法情形或连续多次评估结果不合格,以与其它评估结果或只存在轻微违法情形的平台公司区别对待,从而更好地树立分类监管理念,建立并实施分级处罚制度,避免“黑名单”成为地方政府随意“惩戒”企业的工具,确保“罚”与“责”相适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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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马海龙)

    Abstract:Shared economy,which breaks the foundation of traditional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brings many challenges to local governance,so market access is the key to its supervision.Because the traditional market access system can not effectively deal with the shared economic risks and the inclusive and prudent supervision of emerging industries,it is necessary to construct the local market access system of the shared econom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ynamic supervision.Under the logical premise of limited liberalization of local market access system and power construction,based on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regulatory input and effectiveness,game and cooperation analysi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merging industries and traditional industries,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open and fair local market access mechanism,the introduction of dynamic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classified supervision,the establishment of hierarchical penalty system and the re-entry of "blacklist" and market.The combination of entry and restriction can realize dynamic supervision and risk control of shared economic life cycle.

    Key words:dynamic supervision;shared economy;market access system;classified super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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