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刑罚执行问题探析
柴榕翔 唐一笑 杨伟林 吕蕾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上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引起了广泛讨论,其行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刑法犯罪条文规定与刑罚执行制度大多适用于成年人,存在很多不符合未成年犯惩罚、教育、改造的情况。课题组通过走访河北省X市R社区矫正中心等未成年犯刑罚执行机构,分析我国当前针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情况,提出当前执行制度中的不足,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探索和思考,以期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构想与建议,以提高教育改造效果,降低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 刑罚执行 教育改造 重新犯罪
基金项目:河北省大学生2017年“调研河北”社会调查活动立项项目。
作者简介:柴榕翔、唐一笑、杨伟林、吕蕾,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监所管理与刑罚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97
一、未成年犯罪概述
结合《刑法》第十七条 规定,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对于任何刑事犯罪承担责任);相对责任年龄,(14到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负刑事责任,应当注意这里是完全列举;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即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形式的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注意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对于该未成年人不予以处置,仍采用其他形式对其警醒管教);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应当从轻减轻对14周岁到18周岁刑事犯罪的处罚)。
通过调研信息分析认为未成年犯罪大致分为四种类型,包括财产型犯罪;暴力人身型犯罪;团伙合作型犯罪;淫欲型犯罪。其原因与未成年人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联系,主观方面大概包括未成年人特殊时期的生理状态,各种激素分泌以及身体成长期间所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客观条件主要包括社会、学校、家庭、个人环境因素的影响。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方面,我们通过调查问卷在200个样本中针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情况即文化程度进行了统计。据统计发现未成年犯中大约分为四种文化程度,包括:初中肄业、小学肄业、小学毕业和文盲,初中肄业和小学肄业占比约97%,其中约70%曾经离家出走、约25%曾是留守儿童,約5%有逃课、旷课行为,在未成年犯整体中能够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占很少一部分比例。由此可见,受教育程度低一定程度上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二、我国未成年犯行刑法律设计
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主要分为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这两种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最为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监禁刑罚就是包括在传统的未管所等刑罚执行机构中行刑,非监禁刑罚是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执行体系。
对于监禁刑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的执行场所做了特殊规定,即必须是未管所内进行刑罚执行;之后在《监狱法》中,明确了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应以教育改造优先,学习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1999年明确了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特殊形式,确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这也是目前为止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的操作规程;之后重申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与成年人犯分离关押和不受歧视的规定。
我国针对非监禁刑主要的实现形式为社区矫正。其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裁判、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执行,吸收社会志愿者、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参与,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2001年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开我国社区矫正之先河,首创使用“社区服务令”。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 年联合下发《通知》,确定在北京等 6省市试点。早在2012年,社区矫正已覆盖全国 96%的乡镇(街道),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124 万,累计解矫69.9 万人,现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约54.4万。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社区矫正立法,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启动。
三、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制度评析
通过分析我国多年的立法经验以及实际工作总结,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原则可以概括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保护其人格自尊,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我国刑法制度自建立至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中不乏我国法制工作者的辛勤建设,但是就目前国际趋势来说以及国际人权保障的要求,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教育制度中仍是优劣结合,褒贬各半。
首先是我国未成年刑罚执行的优点,该制度最先的出发点便是针对未成年犯的人权保护,尊重未成年犯的个人人格,以及在物质生活方面优先保障未成年犯的质量。如在刑罚执行过程当中,其仍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财产权、申请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控告权、检举权等切实维护人身利益的权利。以及在物质上满足未成年人的生长需要,基本卫生安全与营养搭配,同时配合教育设施的安装与利用,提高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包括:在执行机构中可以学习基础知识,通过图书、电视、广播、等方式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文娱类活动,综合提升未成年人素质,强化改造机能。
其次是在管理制度与模式上,对于未成年人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区分关押改造,防止“多面手”和“交叉感染”问题的出现,同时依据未成年人每一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以及同时体现社会化刑罚执行效果,使得未成年犯很快地适应社会,找到自己的人生定位,成为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
然而,某些方面仍存在不合理性。结合课题组调研情况,就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情况与国际人权发达地区相比,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有几点不合理之处。在我国的未成年犯执行体系当中,制度上缺乏系统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折扣现象。具体来说即是:如上文所描述,虽然有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犯执行有规定,但缺乏系统性,条文分布相对松散,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制度上的滞后带来的就是落实与操作上的困境,就调研情况来看,在现实中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或者场所保证,很少被判处管制、缓刑,这就造成刑种成人化,大量司法实践中判处未成年人短期监禁,进入未管所执行,使得刑罚中重要的教育功能萎缩,执行效果打折扣。所以,这也就造成了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高,以及初犯、偶犯和低龄化趋势愈加严重,也造成了未成年犯“多面手”的情况。最后,分工不甚合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虽然我国有驻监检察室,但是多为监狱先期考核计分为主,很难有效快速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大部分依赖于监狱的工作,不利于监督工作开展。
四、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现实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现实问题
通过上文的分析以及调研中的问卷和对话访谈,我们了解到我国针对未成年犯还有很大的不足,问题较为明显与突出。在未成年犯的刑事执行过程当中,主要的执行场所是未管所。总体有立法层面,具体执行流程方面,队伍建设等方面。
立法层面包括: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而是在章节中零散的规定,难以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执行体系,在针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可依,导致具体执行是自由控制限度增大,不利于未成年犯权利保护。
具体执行方面,监禁刑的适用明显高于非监禁刑,这从根本上不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样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另外针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显得手段单一,管理教育体制落后,难以真正实现刑罚执行的社会化,与社会完美对接,未成年犯出狱或者改造结束之后没有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而是完成了刑罚当中的惩罚部分,没有落实教育矫正之功能。
队伍建设方面,我国监狱当中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警察,身份较为稳定,工作职权较为单一,如果希望警察负责犯人的改造和教育矫治,那么明显力量不够。警察与罪犯之间天然存在着对立关系,罪犯不可能完全服从干警工作,未成年人更是处于叛逆期和对抗期中,受教育程度不高,难以真正服从改造教育。
(二)完善建议
立法方面,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应明确概念,确立单章或者单独立法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使其整体呈体系化,做到有法可依,摆脱过去原则行事,模糊行事。更为先进的设想是出台《刑事执行法》,整合刑罚执行环节,避免出现各管一块现象或管辖真空地带,保障我国司法程序的完整与法律权威。
在针对未成年犯的执行环节,应扩充教育手段,完善矫治教育工作。具体设想包括:文化教育体系中扩大教育范围,创新教育活动;培养职业技能,保障未来就业机会;注重思想教育,丰富教育资源,利用传统文化唤醒内心真善美;发挥心理矫治的优点,完善心理诊疗室,建立双向心理咨询疏导;针对社区矫正方面,强化利用社会资源,注重情感教育,采用亲属监督体制、社会组织监督体制、同龄团体监督体制、社区矫正官体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仅仅是停留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阶段,而是进一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一步扩大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范围,使其在社会上就是一个正常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公民,而不是被有色眼镜或者“标签”标记之后的人。
强化队伍建设,推进干警职业化建设的同时注重“术业有专攻”。邀请社会上专业辅导人员参加未成年犯的矫治工作,例如:心理学教授、法学教授、教育学教授以及特殊才能老师的人才合作或者引进,丰富改造的多面性,使未成年人多方面受到教育,完成出色的改造和受教育任务。
在我国刑事执行当中监督体制也需要加强。完善执法体制建立自我监督,民警考核、建立内部纠察队伍等;法定监督的完善,强化监察委和检察院的工作职权,增加事前监督与职务犯罪监督程序,防患于未然;社会监督方面做好与社会机构的工作对接,与执法部门协调合作,建立完善的社会衔接机制等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教育改造好未成年犯于国家和社会意义重大。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 未成年人犯罪智能化、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升高,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民族发展的障碍。课题组通过调研,从刑罚执行的角度分析如何改造和教育好未成年犯,使其成为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并且在社会中很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主要是从监禁刑罚的执行和社区矫正两个方面提供视野,从立法、制度的落实和执行、队伍建设和监督体制中提出不成熟的建议,希望未来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进一步好转,完成司法程序的闭环,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
注释: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999年司法部《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2007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王静.未成年人刑事执行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4]寿志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2013.
[5]杜延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建议.中国青年研究.2017(6).
[6]康均心.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改革出路.中国青年研究.2008(3).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上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引起了广泛讨论,其行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刑法犯罪条文规定与刑罚执行制度大多适用于成年人,存在很多不符合未成年犯惩罚、教育、改造的情况。课题组通过走访河北省X市R社区矫正中心等未成年犯刑罚执行机构,分析我国当前针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情况,提出当前执行制度中的不足,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探索和思考,以期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构想与建议,以提高教育改造效果,降低未成年犯的重新犯罪率。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 刑罚执行 教育改造 重新犯罪
基金项目:河北省大学生2017年“调研河北”社会调查活动立项项目。
作者简介:柴榕翔、唐一笑、杨伟林、吕蕾,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监所管理与刑罚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97
一、未成年犯罪概述
结合《刑法》第十七条 规定,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对于任何刑事犯罪承担责任);相对责任年龄,(14到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负刑事责任,应当注意这里是完全列举;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即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形式的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注意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对于该未成年人不予以处置,仍采用其他形式对其警醒管教);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即应当从轻减轻对14周岁到18周岁刑事犯罪的处罚)。
通过调研信息分析认为未成年犯罪大致分为四种类型,包括财产型犯罪;暴力人身型犯罪;团伙合作型犯罪;淫欲型犯罪。其原因与未成年人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联系,主观方面大概包括未成年人特殊时期的生理状态,各种激素分泌以及身体成长期间所出现的一系列的问题;客观条件主要包括社会、学校、家庭、个人环境因素的影响。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方面,我们通过调查问卷在200个样本中针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情况即文化程度进行了统计。据统计发现未成年犯中大约分为四种文化程度,包括:初中肄业、小学肄业、小学毕业和文盲,初中肄业和小学肄业占比约97%,其中约70%曾经离家出走、约25%曾是留守儿童,約5%有逃课、旷课行为,在未成年犯整体中能够完成9年义务教育的占很少一部分比例。由此可见,受教育程度低一定程度上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
二、我国未成年犯行刑法律设计
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主要分为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这两种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最为主要的刑罚执行方式。监禁刑罚就是包括在传统的未管所等刑罚执行机构中行刑,非监禁刑罚是以社区矫正为代表的执行体系。
对于监禁刑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犯的执行场所做了特殊规定,即必须是未管所内进行刑罚执行;之后在《监狱法》中,明确了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应以教育改造优先,学习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1999年明确了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特殊形式,确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这也是目前为止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执行刑罚的操作规程;之后重申了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保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及与成年人犯分离关押和不受歧视的规定。
我国针对非监禁刑主要的实现形式为社区矫正。其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在裁判、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由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执行,吸收社会志愿者、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参与,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改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2001年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开我国社区矫正之先河,首创使用“社区服务令”。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 年联合下发《通知》,确定在北京等 6省市试点。早在2012年,社区矫正已覆盖全国 96%的乡镇(街道),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服刑人员 124 万,累计解矫69.9 万人,现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约54.4万。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社区矫正立法,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启动。
三、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制度评析
通过分析我国多年的立法经验以及实际工作总结,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目前针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原则可以概括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保护其人格自尊,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
我国刑法制度自建立至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中不乏我国法制工作者的辛勤建设,但是就目前国际趋势来说以及国际人权保障的要求,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教育制度中仍是优劣结合,褒贬各半。
首先是我国未成年刑罚执行的优点,该制度最先的出发点便是针对未成年犯的人权保护,尊重未成年犯的个人人格,以及在物质生活方面优先保障未成年犯的质量。如在刑罚执行过程当中,其仍享有一定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财产权、申请权、辩护权、人格不受侮辱和控告权、检举权等切实维护人身利益的权利。以及在物质上满足未成年人的生长需要,基本卫生安全与营养搭配,同时配合教育设施的安装与利用,提高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包括:在执行机构中可以学习基础知识,通过图书、电视、广播、等方式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体育文娱类活动,综合提升未成年人素质,强化改造机能。
其次是在管理制度与模式上,对于未成年人实行分级管理和分级处遇,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区分关押改造,防止“多面手”和“交叉感染”问题的出现,同时依据未成年人每一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以及同时体现社会化刑罚执行效果,使得未成年犯很快地适应社会,找到自己的人生定位,成为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
然而,某些方面仍存在不合理性。结合课题组调研情况,就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情况与国际人权发达地区相比,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有几点不合理之处。在我国的未成年犯执行体系当中,制度上缺乏系统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折扣现象。具体来说即是:如上文所描述,虽然有法律法规对于未成年犯执行有规定,但缺乏系统性,条文分布相对松散,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制度上的滞后带来的就是落实与操作上的困境,就调研情况来看,在现实中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或者场所保证,很少被判处管制、缓刑,这就造成刑种成人化,大量司法实践中判处未成年人短期监禁,进入未管所执行,使得刑罚中重要的教育功能萎缩,执行效果打折扣。所以,这也就造成了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高,以及初犯、偶犯和低龄化趋势愈加严重,也造成了未成年犯“多面手”的情况。最后,分工不甚合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虽然我国有驻监检察室,但是多为监狱先期考核计分为主,很难有效快速进入检察监督程序,大部分依赖于监狱的工作,不利于监督工作开展。
四、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现实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现实问题
通过上文的分析以及调研中的问卷和对话访谈,我们了解到我国针对未成年犯还有很大的不足,问题较为明显与突出。在未成年犯的刑事执行过程当中,主要的执行场所是未管所。总体有立法层面,具体执行流程方面,队伍建设等方面。
立法层面包括: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而是在章节中零散的规定,难以形成未成年人刑事执行体系,在针对具体案件时无法可依,导致具体执行是自由控制限度增大,不利于未成年犯权利保护。
具体执行方面,监禁刑的适用明显高于非监禁刑,这从根本上不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样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另外针对未成年犯的改造显得手段单一,管理教育体制落后,难以真正实现刑罚执行的社会化,与社会完美对接,未成年犯出狱或者改造结束之后没有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而是完成了刑罚当中的惩罚部分,没有落实教育矫正之功能。
队伍建设方面,我国监狱当中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警察,身份较为稳定,工作职权较为单一,如果希望警察负责犯人的改造和教育矫治,那么明显力量不够。警察与罪犯之间天然存在着对立关系,罪犯不可能完全服从干警工作,未成年人更是处于叛逆期和对抗期中,受教育程度不高,难以真正服从改造教育。
(二)完善建议
立法方面,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中应明确概念,确立单章或者单独立法保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使其整体呈体系化,做到有法可依,摆脱过去原则行事,模糊行事。更为先进的设想是出台《刑事执行法》,整合刑罚执行环节,避免出现各管一块现象或管辖真空地带,保障我国司法程序的完整与法律权威。
在针对未成年犯的执行环节,应扩充教育手段,完善矫治教育工作。具体设想包括:文化教育体系中扩大教育范围,创新教育活动;培养职业技能,保障未来就业机会;注重思想教育,丰富教育资源,利用传统文化唤醒内心真善美;发挥心理矫治的优点,完善心理诊疗室,建立双向心理咨询疏导;针对社区矫正方面,强化利用社会资源,注重情感教育,采用亲属监督体制、社会组织监督体制、同龄团体监督体制、社区矫正官体制;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仅仅是停留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阶段,而是进一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一步扩大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范围,使其在社会上就是一个正常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公民,而不是被有色眼镜或者“标签”标记之后的人。
强化队伍建设,推进干警职业化建设的同时注重“术业有专攻”。邀请社会上专业辅导人员参加未成年犯的矫治工作,例如:心理学教授、法学教授、教育学教授以及特殊才能老师的人才合作或者引进,丰富改造的多面性,使未成年人多方面受到教育,完成出色的改造和受教育任务。
在我国刑事执行当中监督体制也需要加强。完善执法体制建立自我监督,民警考核、建立内部纠察队伍等;法定监督的完善,强化监察委和检察院的工作职权,增加事前监督与职务犯罪监督程序,防患于未然;社会监督方面做好与社会机构的工作对接,与执法部门协调合作,建立完善的社会衔接机制等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教育改造好未成年犯于国家和社会意义重大。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 未成年人犯罪智能化、低龄化、团伙化、暴力化,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升高,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民族发展的障碍。课题组通过调研,从刑罚执行的角度分析如何改造和教育好未成年犯,使其成为一个合格的守法公民,并且在社会中很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主要是从监禁刑罚的执行和社区矫正两个方面提供视野,从立法、制度的落实和执行、队伍建设和监督体制中提出不成熟的建议,希望未来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进一步好转,完成司法程序的闭环,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
注释: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999年司法部《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2007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
参考文献:
[1][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王静.未成年人刑事执行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4]寿志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研究.华东政法大学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2013.
[5]杜延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建议.中国青年研究.2017(6).
[6]康均心.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实困境与改革出路.中国青年研究.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