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刍议
魏烈刚 陈涛 余忠阳
[提 要]湖北省军政府发行的“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借助于首义之地的独有优势、鲜明的“中华民国”旗号、规范的发行章程及海内外民众的鼎力相助,很快达到并超出预期目标;但因其为地方公债,又被认为“有碍财政统一”,最终被南京临时政府“饬令停止发行”,也导致了学术界对其关注和研究的不足。其实,该公债从发行准备到实践结果再到重要影响,都有别于同时期的其他地方公债乃至中央公债,也在事实上对缓解当时军政府的财政危机以及巩固新生革命政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南京临时政府;发行成功;影响
[作者简介]魏烈刚(1986—),男,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助理研究员;陈 涛(1984—),男,《苏区研究》编辑部编辑;余忠阳(1991—),男,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77)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各地方政府出于筹集军费、缓解财政困难和巩固新政权等的实际需要,集中发行了一批地方公债。计有:1911年10月“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湖北);1911年12月“中华民国公债券”(上海)、“爱国公债”(浙江);1912年1月“民国元年地方公债”(江西)、“中华民国闽省军务公债”(福建)、“军需公债”(陕西);1912年2月“维持市面公债”(浙江)共7项。然而,一直以来,社会与学术界对这些公债关注和了解甚少,即便偶有的研究也略显不足。究其原因是地方公债“出身卑贱”,且当时被中央政府认定为“有碍财政统一”而无奈成为政策牺牲品的境遇,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实,作为新型的财政政策工具,也作为巩固新生革命政权的重要财政手段,这些公债的发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解财政危机和巩固政权的积极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学术界与社会对地方公债的普遍关注和相应研究的不断深入,有关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所发行地方公债的整体情况及其重要历史作用,正在逐渐得到研究者的重视和认可。具体而言,已有研究对于“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的关顾,散见于《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1]《民国元年军需公债初探》[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地方公债发行探讨》[3]等著作或文章当中;但多是对该公债发行情况和数额的概述,并未过多展开。特别是对其重要作用和历史地位的评述,则少有涉及,更谈不上专题探讨或是深入研究。因此,本文结合相关史料及已有研究,在耙梳“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发行概况的基础之上,尝试剖析其发行成功原因,并对其重要作用和历史地位进行粗浅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
晚清以降,中央及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面临崩溃的境地。[4]在宣统二年(1910年)的年度预算中,湖北省即以539万两位居“入不敷出在100万两以上省份排名”次席(仅次于774万两的四川),也为辛亥革命后成立的湖北省军政府面临财政困难埋下了隐患。武昌首义爆发后,一方面战争所耗物力财力巨大,另一方面政权新立后“百废待兴、需费浩繁”,这就使得本已严重入不敷出的湖北省财政更显捉襟见肘。湖北省军政府成立后不久,很快便因财政支绌而走上了发行公债以筹集军费的道路。由此,被寄予厚望的“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正式跻身近代中国公债史舞台。
整理《募集军事公债简章》及已有研究成果,“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的发行概况,大致可作如下总结。
其一,该公债实际发行时间短,不足三个月。从时间上看,“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开始发行的时间,当在湖北省军政府正式颁布《募集军事公债简章》之后。换言之,该公债开始发行的时间是在1911年10月底(《新民报》1911年10月30日刊登了《募集军事公债简章》全文。从新闻报道的时效性角度可以推测出“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的正式发行时间,当与此接近),而止于1912年1月17日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成立后“饬令其停止发行”,实际发行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
其二,该公债发行章程缜密规范,便于实际工作的开展。梳理发行章程内容可见,该章程对于“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发行的用途、数额、支偿方式、管理和保障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是缜密的发行规范,既说明了相应工作开展细致,从而为具体的公债发行工作提供了诸多便利,也从某些方面辅助了该公债的成功发行。
其三,该公债发行效果显著,超额完成目标。梳理相关内容可知,“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预计发行目标定额为2000万元(银元,下同),实际发行达成总额2400万元,实现发行目标定额120%,超过预期目标多达400万元。
其四,该公债的发行直接带来了湖北省财政状况的改观。如前所述,武昌首义成功后的湖北省军政府,不仅“无一钱供给中央”,反而“催拨款,就连湖北这样的首义省份,也要求中央在财政上极力维持”;[5]湖北省财政困难,竟至连印刷公债票的费用都仰仗中央政府拨款的地步。尽管对于“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发行后的湖北财政状况,较之前具体有多少数量上的改观,我们缺乏准确的数字,相应数据列举只好暂付阙如,但透过一些资料却不难窥探到个中变化:
1.黎元洪关于为九江拨款事致九江马都督电(1911年11月23日):冬电悉。已筹拨银六万元,官票六万张,明日由许君瑞解来。余款及枪械当竭力设法代办。
2.黎元洪关于为九江拨款事致九江马都督电(1911年11月25日):鉴电悉。先拨十万元,交许君汇东带转。
3.马都督复电一:承助饷项,顷由许君押运抵浔,感荷實深。特先电闻,并请知照许家属勿念。
4.马都督复电二:蒙派许君瑞解到银元六万元,票六万贯,如数拜领,不胜感激。
从电报内容可以看出,湖北省在财政支绌的关键时刻从财政上给予了邻省江西一定的经费支持,帮助九江解了革命军费的燃眉之急。试想,一个财政状况原本不佳的地方政府,革命政权新立仅一月余,而且自身同样有着巩固新生政权的迫切需要,缘何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由先前的“完全仰仗中央拨款”迅速转变到“拨款数万银元”支援邻省的革命事业?当然,这其中不能排除湖北省军政府“先人后己”的牺牲精神,但更为合理的解释是“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的发行效果显著(正式发行不足一个月)。否则自身都难保的湖北省军政府即便再无私,恐怕也只会心有余而力不足。
其五,该公债是同时期所发行公债中仅有的成功范例。将“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与同时期发行的其他6项地方公债发行状况进行对比可见,在1911年至1912年间各地方政府自主发行的这些地方公债中,除了“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发行达成并超过预定目标外,其余6项地方公债实际发行数额不详,或者远没有达到发行目标定额。比如“爱国公债”实际发行额49.9万元,约达成目标定额(500万元)的10%;“中华民国闽省军务公债”实际发行额30.7万元,约达成目标定额(300万元)的10.2%;“民国元年地方公债”实际发行额仅为22.9万元,约达成目标定额(600万元)的3.8%。
列宁指出:“判断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有没有提供现代化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6]李侃等学者也强调:“每一个历史时代,都有其特定的社会时代内容和社会时代特征。而不同的社会历史时代,又赋予那个社会时代的人们……不同的历史使命。所以学习和研究历史,只能从特定的历史实际出发,而不能从主观意志和抽象的原则出发。”[7]若以上述标准去考量“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其“募集军费并专款专用”的宗旨体现出明确的目标和用途,恰也是辛亥革命后湖北省支持财政与稳固新生政权双重使命的特定历史产物。短时期内这一公债发行成功并远超过预定目标,特别是其对于湖北省军政府筹集军费、缓解财政困难和巩固新生政权起到了实际作用。
二
纵观整个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一方面政府初立,巩固新生政权任务迫切而艰巨,另一方面剧增的军费开支使原本就已十分困窘的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雪上加霜。在这样艰难的情形之下,“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得以成为同时期所发行地方公债中仅有的成功范例,以下几方面因素至为关键。
第一,首义之地的独有优势。武昌首义的成功,给中国和世界带来了巨大的震撼。于是,首义之地的独有光环与荣耀,成就了“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发行成功不可或缺的“天时”“地利”“人和”优势:
1.所谓“天时”,是指该公债自1911年10月底正式开始发行,发行时间不仅比同时期的其他6项地方公债都早,也早于南京临时政府发行的唯一一次内国公债——“民国元年军需公债”,甚至比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建立还要早数月。站在发行公债需要把握有利和关键时机的角度来讲,这显然是得天独厚的。因此,最先进入公众视野的“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不仅作为新生政权解决财政困难的新型财政政策工具,对民众有着较强的吸引力;而且在其他地方公债尚未开始发行前就已率先登场,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行的阻力并提升了发行效果,赢得了先机。而其他6项地方公债的发行,或是步其后尘,或是扎堆发行,在时机选择上就显处下风,更遑论抢占先机了。
2.“地利”方面,主要是指武昌首义成功的地缘优势,使得海内外民众普遍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这里,湖北军政府当局所发行“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换言之,出于对武昌革命成功的信心,民众对湖北省军政府当局所发行公债的信心和兴趣也相应更足。这一点从民众踊跃购买“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而对于其他几项地方公债乃至中央政府所发内国公债信心略显不足便可以直接看出。
3.“人和”优势,则是说辛亥革命高潮到来之际,出于对旧政权旧社会的厌恶和对民主共和的憧憬,民众的爱国热情不断被点燃。于是,购买公债券等力所能及的方式,成为了海内外民众支持新政府、表达爱国情感的重要选择,这也就在某种程度上助推了“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的成功发行,使其很快超过预定目标。
第二,鲜明的“中华民国”旗号。高举“中华民国”旗号,扩大公债发行的影响力,是“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发行的重要策略和实践方式之一。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所发行的前述7项地方公债,其中就有3项是明确打着“中华民国”旗号发行的,如湖北的“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上海的“中华民国公债券”和福建的“中华民国闽省军务公债”。虽然我们无法断言这三者在发行中的策略是否一脉相承,但并不难发现个中相似之处。而且三省军政府打出的“中华民国”旗号,使地方公债纷纷披上了“中华民国”的外衣,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迷惑性和更强影响力,便利了宣传和发行。显然,这也可能是促成部分海外人士青睐并踊跃购买“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的原因之一。
需要特别说明一点,虽然“中华民國政府军事公债”打着“中华民国”的旗号发行,后来被南京临时政府定性为所谓“地方公债发行无序”,最终被中央下令停止发行;但这从反面也说明,打着鲜明的“中华民国”旗号着实为湖北省军政府发行公债并获得成功,带来了诸多裨益。
第三,规范的发行章程。湖北省军政府颁布《募集军事公债简章》12条后,“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即行正式发售。透过相应内容介绍可知,该章程不仅有着总揽大局的特点,而且于细微处也有所兼顾,可谓缜密规范。
1.目标明确——“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专作军费之用。
2.巨细分明——公债票发行总额计银2000万元,每张票面额为5银元,年息为5厘,并规定由各募集处支取息金。
3.支抵明晰——公债收入时需一次付清,并以湖北汉阳铁厂、武昌纱布丝麻四局、毡泥厂、造纸厂、红砖厂八处产业计银2385万两作为借债抵押。
4.偿期有据——公债偿本付息期限定为10年。并规定分四次偿还,即黄帝纪元四千六百十一年(公元1913年)、黄帝纪元四千六百十四年(公元1916年)、黄帝纪元四千六百十七年(公元1919年)、黄帝纪元四千六百十九年(公元1921年)各偿还一次;偿还具体日期虽未明确,但规定需提前6个月通过新闻纸发布信息告知。
5.管理严格——公债券规定由外洋各埠殷实商家银行经理发行,但须由鄂军都督黎元洪及两湖商会签名、盖章方可发行。
最后,该章程还明确指出,公债统一采用无记名方式,持有者即债权人,任何人都可自由买卖流通。且规定按票面价格额募集,公债章程自发布日起即行生效。得益于该发行章程的细致规范,“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的发行有了坚实的基础性制度保障,也最终迎来了发行成功并超越预期的硕果。
第四,海内外民众的鼎力相助。中华民族的百年近代屈辱史,让海内外中华儿女深深体会到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性,因而在近代中国的革命征程中随处可见他们的身影:他们或组织各类团体宣扬传播革命、或捐款捐物、或直接投身革命洪流……无论身在何处,他们都会以力所能及的方式为民族和国家革命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孙中山盛赞“华侨为中国革命之母”,道理即在于此。同时,大量的国际友人怀揣着对中国人民的深厚同情,深切关注中国革命,对于中国政府和人民的需求,他们往往会倾囊相助。
正是基于对上述事实的清楚认识,湖北省军政府在发行“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的过程中,非常注重对海内外民众的宣传和呼吁。而这一有针对性的举措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发行总额共计2400万元。其中,海外募集到2000万元,占比约83.3%;国内发行400万元,占比约16.7%。这一事实,既成为了“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发行成功的依托和佐证,也彰显了海内外人民的鼎力相助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相形之下,同时期发行的前述几项地方公债,除发行实额不详者外,最多的“爱国公债”实际发行不过49.9万元,最少的“民国元年地方公债”仅有22.9万元,这既在实际发行数额上远逊色于“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所取得的骄人战绩,又在民众支持度上显落下风。
不可否认,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发行的其他地方公债,包括中央公债,在时机选择、优势条件利用和民众宣传等方面,或有其独特之处,或是有效利用了某些便利条件。但客观说来,无论是它们对上述诸方面发行影响因素的整体把握,还是从实际发行效果来看,都较之“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差距明显。
总之,“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的发行,既立于首义之地所独具的天时、地利、人和优势,又高举了鲜明的“中华民国”旗号,并辅以缜密规范章程所提供的基础性保障,增强了民众对其的信心,扩大了发行影响,从而赢得了海内外民众的踊跃购买和鼎力相助,最终收获发行成功的硕果。
三
民国初肇,百废待举,各项建设所需耗费巨大,政府所面临的财政压力极大。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成立后,即因“实行财政统一”和“发行中央公债”之需,多次斥责“鄂军政府、沪军政府发行债票,有碍统一”,并向临时政府“呈准饬令停止发行”。这样,包括“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在内的7项地方公债,就自然成为了中央政策的牺牲品。但即便如此,作为地方政府筹集资金、缓解财政压力的新型财政政策工具,“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在很短时间内取得发行的成功,并成为了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公债发行的“一枝独秀”,还是用事实说明了它在这一时期公债发行史乃至现代经济生活中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和地位。
首先,“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发行的成功,解了军费的燃眉之急,改善了财政困境,巩固了新生政权
湖北省军政府“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的发行,一方面与革命战争的特殊时局和军费开支的迫切需要直接相关;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当时新成立军政府所处的财政困境;同时还折射出了“匮乏已极”、“库藏如洗”的中央财政无力支持地方的事实。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军政府当局走上发行公债筹集军费之路,可谓是形势所迫,也可以说是非常时期地方经济自主的务实选择。因而,“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在湖北省军政府成立后不久便开始发行,可谓是被寄予厚望、肩负重任。令人倍感振奋的是,该公债幸不辱命,在不足三个月的时间里就完成并超越预定目标,实际发行总额高达2400万元。不难想见,如若不是政策的原因,该数字将会进一步被刷新。从该公债发行成功的实际作用来看,这一数额庞大款项的筹集,不仅直接解决了湖北省自身的军费之需,缓解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还使得军政府有能力在军费上支援江西等邻省的革命斗争。因此,站在巩固新生政权、助推革命事业发展的角度而言,其积极作用和重要地位是十分明显的,当然也是不容忽视的。
其次,“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在南京临时政府公债发行史上独树一帜
1911年10月至1912年2月间,前述地方公债及中央公债共计8项公债券陆续发行。这使得时间上较为短暂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在公债发行方面却表现得相当活跃。湖北省军政府发行的“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不仅抢占了最先发行的“头把交椅”,也以超过预计目标定额400万元,实际发行总额2400万元的骄人战绩,成為了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公债发行成功的唯一实例,从而在这一时期公债发行方面独树一帜。
1.与地方公债相比,“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出类拔萃。例如,其他6项地方公债在预定发行目标方面,相较于“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定额的2000万元,“中华民国公债券”为1000万元,占比50%;“维持市面公债”100万元,仅占比5%。再如,在实际达成金额方面,相比于“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实际发行的2400万元,“爱国公债”实收49.9万元,占比约2.1%;“中华民国闽省军务公债”实发30.7万元,占比约1.3%;“民国元年地方公债”实得22.9万元,占比不足1%。再比如,在实际发行数超过预定目标额方面,“民国元年地方公债”为负577.1万元、“爱国公债”为负450.1万元、“中华民国闽省军务公债”为负269.3万元,而仅有“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超过目标定额正4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是“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超出预期目标的400万元,也是其他公债实际发行额乃至于目标定额都无法企及的。
2.与中央公债相比,“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成绩斐然。1912年1月8日,顶着中央政府光环的“中华民国元年八厘军需公债”,以“定额1亿元”的姿态高调登场,着实耀眼。然而,该公债发行工作挫折不断、实际发行结果远不及预期。据学者们的分析,该公债1912年1月实际发行数额约463.763万元(另有“最多173万元”“不过350万元”“不过500万元”“636.764万元”等说法),至1916年8月结束发行时,其实际发行总数也只有737.115万元,约实现发行目标定额的7.37%。更何况,如是数额达成的背后,应当还不乏军事机关和各省都督强制领取与硬性摊派、民众怨声载道等情形。
可见,“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在短时期内达成并超越预定目标实属难得,也着实在南京临时政府公债发行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再次,“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作为地方政府灵活务实的自主经济举措,对当时和今天的经济生活均不乏有益启示
在经济活动当中,国家宏观调控与地方政府微观自主应当相互有效制衡。南京临时政府时期之所以会出现地方公债发行某种程度上的无序,并影响到中央公债的发行而被“饬令停止发行”,很大一方面原因在于国家的宏观调控缺位与地方政府的自主性缺乏有效制衡,导致政府经济调控无力、地方自主性过大,最终公债发行只能以中央强权为手段,强迫地方公债为中央公债发行让路而悲剧性告终。然而,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地方政府灵活务实的自主经济举措,“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发行的有益尝试,不仅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而成因地制宜、务实灵活的因应之举;而且在较短时间内就以超额完成发行预定目标的佳绩,解了军费的燃眉之急并改善了财政困境,使湖北省政府甚至还能从财力上支援兄弟省份。站在当年应对革命需求和巩固新生政权的角度而言,“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显然是极为重要也着实发挥了主要作用的。
另外,在湖北省军政府率先“垂范”、尝试运用公债这一新型财政政策工具筹集军费的带动下,尤其是该公债发行很快获得成功的冲击下,其余省份纷纷效法发行公债。他们或以公债筹措军费、或以此缓解财政危机。这当中虽有不能排除的盲从、跟风成份,但更多的则是认识到了地方财政危机下公债发行成功所可能带来的机遇。所以说,“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的发行对于当时的经济活动产生了直接而重要的影响。
其实,放眼现代经济生活,坚持国家宏观调控和发挥地方政府经济自主性的统一,不仅不相矛盾,而且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有些情况下,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行政管控存在保守现象,使得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自主性、主动权受到限制。这甚至在某些程度上,还可以被看成是造成当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出现债务问题而缺乏应对良策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从湖北省军政府尝试发行“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并收获成功的事实来看,地方政府灵活务实自主采取相应的经济举措,不仅作为因应之举适用于辛亥革命时期,而且在地方政府应对自身财政压力、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的今天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进一步说,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只要把握好应有的度,切实处理好“放、管、服”的合理有效衔接,地方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自主性、主动权都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实现。
综上,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特别是在辛亥革命高潮迭起的洗礼下,筹集巨额军费的迫切需求与巩固新生政权重要使命的交织,催生了新独立省份发行地方公债的因应之举。作为其中的佼佼者,更作为此间公债发行成功的唯一案例,尽管“中华民国政府军事公债”有着地方公债的“卑贱出身”的限制,也难逃成为“政策牺牲品”的命运;但得益于革命首义成功之地所独具之“天时”“地利”“人和”优势、鲜明的“中华民国”旗号、规范的发行章程及海内外民众的鼎力相助,该公债在短短三个月内就取得了发行的成功并远超目标发行定额,从而为湖北省军政府解决军费之需、緩解财政困境和巩固新生政权作出了重要贡献,进而也凸显了其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前后公债发行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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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上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