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

摘 要 公司僵局是公司健康发展的主要困境之一,它的出现与持续对公司、股东、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整体利益都会造成潜在或现实的损害。本文试图通过评析封闭式公司的治理特征及其问题,找出其公司治理与公司僵局之间的关系,从公司治理方面为打破封闭式公司僵局作出有益尝试,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 公司僵局 封闭式公司 治理特征
作者简介:李洋,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圖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306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或非公开招股公司。其往往基于友好关系(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而设立,具有典型的人和性,所以公司内部一旦冲突很容易发生纷争、欺压或者僵局。究其原因,其不同于开放式公司的公司治理特征为公司僵局的出现提供了“土壤”。因此,本文作者认为破解封闭式公司僵局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梳理其公司治理,找出彼此之间的关联,从而对症下药。一、公司僵局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允许一个或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止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国内有学者将公司僵局解释为: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分歧或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 。
这一定义说明,公司僵局的主体是公司中相互对抗的两派,即股东和董事。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和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实现的。如果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之间因其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往往会导致公司出现运行障碍,妨碍公司的正常运行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公司就会陷入僵局。
从形式上看,最容易出现公司僵局的是封闭式公司,比如说其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公司规模小,注册资本低,不对外发行股票,具有很强的封闭性 ,一旦内部分配不均,极易出现公司僵局。从法理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失去了人和性的基础,追求利益的多元化,未达成有效解决问题的协议等。二、治理特征及其问题
封闭式公司是指股票不上市只在少数人手中掌握且担负责任的公司,又称不上市公司、股票不上市公司,一般为中小型企业。它与开放式公司的基本区别是:封闭式公司的成员及经营管理比开放式公司更为合伙化;封闭式公司不得发行不记名股份或不记名债券,也不得向公众发出认购本公司股份或债券的邀请,缺乏股份市场;封闭式公司的成员数额受到法律限制,股份转让受到限制,股东退出受到限制。故,封闭式公司的治理特征及其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经营管理的合伙化
如前所述,封闭式公司具有典型的人和性,所以,大多数封闭式公司中股东能直接参与公司管理。这说明封闭式公司的管理如合伙一样,所有权和经营权实际上并没有分离,全体股东都能行使自己的管理经营权,有将自己的意志变成现实的可能。这种全员参与管理的模式,大股东们通常会任命自己为董事、经理或其他重要的职位,这样一来,大股东或者公司设立时出资较多的股东或合伙人在公司中就具有较高的话语权,对公司的控制力强,而其他的股东或合伙人对公司的影响力就低,一旦大股东独断专行,或与其他小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意见不一,而小股东又坚持己见时,公司很容易在经营管理上出现问题,从而陷入僵局。因此,封闭式公司的这种合伙化经营管理,一方面有益于发挥全体股东的聪明才智,助力于公司发展,另一方面当大家意见不一时,容易诱发矛盾,使公司陷入僵局。
(二)公司管理的非规范化
在封闭式公司中,控制股东通常以非规范化方式管理公司,绝大多数的公司事务都以非正式的方式解决而不考虑“法律的体面”,对会议、选举和任命的法律要求都被认为是毫无意义的程式 。这说明一般情况下,封闭式公司不注重程序化、规范化的管理,更多的是呈现出随意性、意志化的公司管理。很多情况下,股东之间随意开会决定公司的经营事务,股东会议不会经常召开,董事会形同虚设,决策更是会随意作出。即使召开会议,会议也可能被大股东操控,出现根本不听取其他小股东意见的局面。如此一来,公司股东之间会慢慢产生猜忌、争执,最后演变成水火不容,结局就是合伙关系彻底破裂,公司陷入僵局。
所以,某种意义上来说,封闭式公司管理的非规范化、非秩序化是诱发公司不稳定的重要原因,如果不对公司管理加以规范,很难有和谐发展的公司环境。
(三)股份市场小
开放式公司的股东数目不受限制,公司有权以公开认购方式发行股票,所以,其股份市场很大。然而由于封闭式公司的股东数有限制,所以不存在一个公开的股份交易市场,出资不能公开交易,出资转让受到限制 。
封闭式公司中,股份市场小对大多数少数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影响很大,因为封闭式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份很容易出售或者交易,原因在于他们的股份代表着公司的控制权。相比之下,少数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股票就不易出售,并且他们参与公司管理和利润分配方面的权利也只能在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这种情况下,这些股东们不但无法从自己手中的股票获利,而且处处受制于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更有些股东会直接被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排除在公司管理层之外。一旦公司股东彼此之间发生冲突,手中握有的股票又不能获利时,他们便会萌发退出公司的念头,公司的经营管理就可能出现问题,恶劣时公司便不能正常营业,陷入僵局,危害公司及全体股东们的利益。
(四)少数股东的退出机制被封闭
封闭式公司在管理上和出资转让限制上与合伙相似,但是在既定公司法框架下却又没有提供给封闭式公司像合伙那样的退出机制 。在合伙企业中,一般具有完善且便利的股权退出机制,如果合伙人想退出公司,其所持的股权可以按照一定的形式顺利退出,自身利益不会受损。而封闭式公司中,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少数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想退出公司,一般只有两种方式,一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二是要求公司回购其其股份。但这两种方式事实上会极大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因为有限公司的封闭性,股权不具有很强的流通性,在股权被转让或是回购时,受限于有限的转让对象,股权价值会大大缩水。并且在封闭式公司中少数股东无法通过解散公司而退出公司,因为根据既定的公司法的解散程序,解散公司需要股东会的决议,并且只有在获得多数或者更大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解散决议,这样就会出现股东与股东之间对立的情况,导致公司陷入僵局。
三、启示
从对公司治理及其问题的探究中,不难发现,封闭式公司中,其特有的公司治理对公司僵局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力,或者说某种程度上,其治理特征造就了公司必然会出现僵局。“解铃还须系铃人”,所以从公司治理入手,或许能找寻到公司僵局的破解之道。
(一)公司管理,合伙化转精英化
封闭式公司中,公司经营决策呈现合伙化,公司股东全员参与,采取多数表决机制。当股东、董事之间矛盾加深但又势均力敌时,公司就无法通过任何一项可以打破公司僵局的决议。所以封闭式公司在成立时,公司章程中应进行相关规定或股东之间应达成相关协议,即公司经营采取精英化的管理,尝试将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改善股东们集体参与公司管理的局面,减少对立冲突的可能性。
公司管理的精英化须做到:股东之间应相互作出让步,适当将自己的经营管理权上交,由公司富有管理经验的股东接手,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所有权不要过多干预经营权。对出让自己公司管理权的股东,公司盈利分红时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其分配红利,对管理公司出色的股东,可以适当进行现金或物质奖励。实现经营权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广泛搜集民智、集中决策,最大程度避免因多数决策机制引发的公司危机。
(二)公司管理须制度化、规范化
为降低公司出现僵局的可能性,封闭式公司有必要使公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须完善其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具体要做到:
(1)弱化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功能(如设立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强化公司董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避免公司股东大会架空公司董事会,使公司像合伙那样由股东们亲自经营管理公司的营业和事务;(2)强化公司监事会或监督机构的监督作用,保障公司合法合章经营。监督公司按时按规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督公司规范记录公司各项会议内容,保证公司信息内部公开,避免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不合理不规范的介入公司事務,激化公司成员间的矛盾;(3)完善公司少数股东或职工参与制度,畅通谏言通道,广开言路,广集民智;(4)公司管理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区分出其职权职能,切不可一刀切,要做到各自独立、责任明确和相互制约,并以法律、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
(三)畅通少数股东退出机制
个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法官 ,为了避免因股份市场封闭,股东退出机制的不完善而导致公司出现僵局,股东之间应在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订立股东协议,对公司股东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时,股东退出相关问题进行规定,区别于公司规章制度,股东协议应在公司股东间独立发生作用。公司发生特定事由或股东间出现难以化解的矛盾时,公司或公司股东有义务以合理对价购买股份,或者股东有权利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出售股份,同时公司应该减少限制性的规定,便利异议股东退出。
此外,公司章程作为解决公司内部争端之宪法 ,在预防公司僵局方面也应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公司章程中应该详细列举打破公司僵局的方式、股权的估价方法、调解人的选定等,保证有规可循,有章可遵。尤其是股权估价方面,应规定参考市场价格方式,给退出股东以相对合理的转让价格,保障其权益。当然,如果退出股东因侵害公司利益而选择退出时,公司可以进行合理的处罚,如做低其股权,或让其对公司作出补偿,以此来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利益,避免公司僵局的发生。四、结语
本文试图通过评析封闭式公司的治理特征及其问题,找出其公司治理与公司僵局之间的关联关系,从公司治理方面为打破封闭式公司僵局提供了一定的解决思路。实践中,公司僵局出现的原因众多,一旦公司僵局无法和解,会极大的损害相关人的利益,何况一个公司从成立到发展壮大,过程极为不易,所以找到合理公平科学有效的公司僵局预防方案和解决方案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注重公司自力救济的同时,还应该积极的运用外力救济,如赋予小股东直接诉讼的权力,强制公司股份收买等,从而为公司谋取一个友好稳定的发展环境,使其永葆活力,继续前行。
注释:
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701.
王霞.打破公司僵局制度研究.法制与社会.2008(8).145.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14.300,301.
兰艳.公司僵局破解的路径选择.学术论坛.2007(12).106.
温世扬、廖焕国.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商事法论集: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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