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优化
夏科
摘 要: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率,资源配置合理率,促进廉政建设。健全政府采购相关配套法律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监管、奖惩和问责制度,建立四维监管模式,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调控经济,防止寻租腐败的必然途径。
关键词: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监督机制;优化
现代社会经济制度体系,是政府和市场两种最基本的具有各自特点的制度组成的混合经济制度。政府处于国家权力执行者和管理者的地位,政府经济职能的配置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律性,否则有可能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阻碍经济的发展。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建立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就是希望通过对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公共管理,使经济活动处于有序状态,来实现政府经济职能。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的健全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遏制寻租行为的有利保障。
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逾十年。而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也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16381.1亿元,年增长率基本保持在20%左右。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7%和2.9%①。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为10%,占每年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30%[2]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重要标志。
(二)政府采购制度。所谓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包括政府在内的公法主体将其在日常公务活动中、介入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签订的各类有偿合同公诸于众,以公开招标等方式从国内外市场择优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就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和办法的总称。
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之前,缺乏对采购活动的有效监督,采购活动透明度低,财政资金浪费,寻租现象普遍,腐败大量滋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透明”、“平等竞争”、“公平”、“诚信”作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性要求②。由于政府采购支出规模大、种类多,完善的监督机制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防止寻租腐败的重要保障。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健全。(1)政府采购存在法律盲区。相对于政府采购实际工作,《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活动的规定不够全面,且部分定义较为模糊,因此在实际政府采购工作中会出现无法可依或模棱两可的情况。(2)《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相互交叉。两部法律皆是对公共采购行为进行约束,两者既包容又排斥。《政府采购法》主要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而《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要求。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一种,只有实行招投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才同时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二)监督管理实际工作难保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分工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采购当事人,即使用者、操作者和监督管理者。使用者指采购方;操作者一般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中介组织;监督管理者一般为财政部门。有些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于当地财政局,操作者和监督者无法分离,很难保证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对寻租腐败惩治力度不足。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容易导致各方当事人为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寻租,形成政府采购腐败,这是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的重点整治区。Jean-Jacques Lafont与Jean Tirole最先将激励性机制框架的概念引入政府采购中,他们认为阻碍组织良性发展的根本症结在于组织中的串谋行为即商业贿赂行为:行贿者获得采购项目,受贿人寻得租金。《政府采购法》中第七章监督检查虽有提及给予通报、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类情形,但总体说来处罚细则太过概括,处罚方式和力度威慑力不够。
三、政府采购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够系统化。虽然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在西方已有悠久历史,但在我国才可谓初具雏形。旧体制下才传统财政观念是重收入、轻支出,所以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较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并未全面客观地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二)监督管理权限分散。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分散,前期编制预算审批监管环节对采购计划的约束力不够;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联系不够紧密,分工不够明确。
(三)专业水平与执行力度不足。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
念,在现实中,政府是由政府中的政治家和公务人员组成的。而他们也是经济人,同样具有一般经济人的特征,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所以即使用法律和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难免在政策执行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况且各方工作人员也存在知识局限、精力有限的情况,他们大多仅从财政支出的角度去看待政府采购一系列问题,而没有充分结合具体市场情况去深入研究,具体分析。
四、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优化建议
(一)健全政府采购配套法律监督管理机制。法制化是完善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前提。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更加印证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单纯的买卖行为,更是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模块。法制化的建设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加大权威惩处力度,可很大程度上预防职务犯罪。
(二)管权分离,责任明晰,监督合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能决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将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设置在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财政资金支出预算进行编制和审批,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各环节工作人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遏止寻租,建立四维监督模式。在财政部门挑起监督管理工作重担的同时,应联合纪检、监察、审计建立起四维监督模式,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应当从法律上加强对商业贿赂当事人的惩处,以《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的相关要求作为依据,指导前期对编制预算的审批监管工作,同时对整个采购活动实施环节中的人、财、物进行系统性监管。
五、结语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通过健全的监督体系,让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实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政府采购具体工作错综复杂,必须持续优化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2002-6-29.
[2] 后小山.多维视角下的政府经济行为研究[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7.
摘 要: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率,资源配置合理率,促进廉政建设。健全政府采购相关配套法律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监管、奖惩和问责制度,建立四维监管模式,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调控经济,防止寻租腐败的必然途径。
关键词:政府采购;行政管理;监督机制;优化
现代社会经济制度体系,是政府和市场两种最基本的具有各自特点的制度组成的混合经济制度。政府处于国家权力执行者和管理者的地位,政府经济职能的配置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运作的规律性,否则有可能导致经济秩序的混乱,阻碍经济的发展。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建立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就是希望通过对社会经济事务实施公共管理,使经济活动处于有序状态,来实现政府经济职能。而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的健全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遏制寻租行为的有利保障。
一、政府采购与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逾十年。而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也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16381.1亿元,年增长率基本保持在20%左右。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分别为11.7%和2.9%①。在发达国家,政府采购的支出占GDP的比重一般为10%,占每年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平均为30%[2] 。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重要标志。
(二)政府采购制度。所谓政府采购制度,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包括政府在内的公法主体将其在日常公务活动中、介入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签订的各类有偿合同公诸于众,以公开招标等方式从国内外市场择优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就是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和办法的总称。
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之前,缺乏对采购活动的有效监督,采购活动透明度低,财政资金浪费,寻租现象普遍,腐败大量滋生。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透明”、“平等竞争”、“公平”、“诚信”作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性要求②。由于政府采购支出规模大、种类多,完善的监督机制是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防止寻租腐败的重要保障。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健全。(1)政府采购存在法律盲区。相对于政府采购实际工作,《政府采购法》对采购活动的规定不够全面,且部分定义较为模糊,因此在实际政府采购工作中会出现无法可依或模棱两可的情况。(2)《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相互交叉。两部法律皆是对公共采购行为进行约束,两者既包容又排斥。《政府采购法》主要是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而《招标投标法》是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要求。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方式中的一种,只有实行招投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才同时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二)监督管理实际工作难保公正。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分工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采购当事人,即使用者、操作者和监督管理者。使用者指采购方;操作者一般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中介组织;监督管理者一般为财政部门。有些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于当地财政局,操作者和监督者无法分离,很难保证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对寻租腐败惩治力度不足。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容易导致各方当事人为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寻租,形成政府采购腐败,这是我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的重点整治区。Jean-Jacques Lafont与Jean Tirole最先将激励性机制框架的概念引入政府采购中,他们认为阻碍组织良性发展的根本症结在于组织中的串谋行为即商业贿赂行为:行贿者获得采购项目,受贿人寻得租金。《政府采购法》中第七章监督检查虽有提及给予通报、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各类情形,但总体说来处罚细则太过概括,处罚方式和力度威慑力不够。
三、政府采购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不够系统化。虽然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在西方已有悠久历史,但在我国才可谓初具雏形。旧体制下才传统财政观念是重收入、轻支出,所以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较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研究也不够深入,并未全面客观地根据我国政府采购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二)监督管理权限分散。采购前、采购中、采购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分散,前期编制预算审批监管环节对采购计划的约束力不够;纪委、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联系不够紧密,分工不够明确。
(三)专业水平与执行力度不足。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
念,在现实中,政府是由政府中的政治家和公务人员组成的。而他们也是经济人,同样具有一般经济人的特征,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求,所以即使用法律和道德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难免在政策执行上也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况且各方工作人员也存在知识局限、精力有限的情况,他们大多仅从财政支出的角度去看待政府采购一系列问题,而没有充分结合具体市场情况去深入研究,具体分析。
四、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机制优化建议
(一)健全政府采购配套法律监督管理机制。法制化是完善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前提。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更加印证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政府采购不仅仅是单纯的买卖行为,更是经济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模块。法制化的建设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规范,加大权威惩处力度,可很大程度上预防职务犯罪。
(二)管权分离,责任明晰,监督合力。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职能决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将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设置在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财政资金支出预算进行编制和审批,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各环节工作人员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遏止寻租,建立四维监督模式。在财政部门挑起监督管理工作重担的同时,应联合纪检、监察、审计建立起四维监督模式,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管。应当从法律上加强对商业贿赂当事人的惩处,以《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政府采购监管制度的相关要求作为依据,指导前期对编制预算的审批监管工作,同时对整个采购活动实施环节中的人、财、物进行系统性监管。
五、结语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通过健全的监督体系,让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实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其使用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政府采购具体工作错综复杂,必须持续优化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国人大2002-6-29.
[2] 后小山.多维视角下的政府经济行为研究[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