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承受遗产归属制度司法实践案例研究

摘 要 司法实践中关于无人承受遗产归属问题都是依据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进行归属。这一归属依据暴露出了立法的滞后性。以被继承人身份作为依据规定“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最终的归属主体已经不恰当。“集体经济组织”不宜再作为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主体以及变更归属依据是目前立法修正应当考虑的问题。
关键词 无人承受遗产 归属制度 国家 “集体经济组织”
基金项目:江西省2016年度研究生创新专项基金项目(YC2016-S400)。
作者简介:曾瑞玉,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2015级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249
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制度是继承法中的兜底制度,确保了继承制度的完整性,因此,在中国民法典继承编的重新修订中,对以上问题的解决是修订关于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主体的立法规定的前题。司法实践是立法工作的参考材料,分析司法实践中关于无人承受遗产的案例,对无人承受遗产归属问题的立法有借鉴有指导价值。一、无人承受遗产归属制度司法案例
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关键词“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截止至2018年2月24日,共检索到131个案例。 以下选取一些代表性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为我国现有相关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借鉴。
(一)涉及城镇居民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主体的案例
1.主要案情简介
2.适用法律评析
(二)涉及农村居民无人承受遗产归属主体的案例
1.主要案情简介
李某甲于1941年5月8日出生,住阳春市乙镇丙村委会丁村M号,是丙村委会丁村民小组成员。李某(已死亡)于1949年12月30日出生,李某生前住在戊村,是戊村民小組成员。李某于2014年12月2日因衰老死亡。李某死亡后留有存款遗产共计105905.4元。存款仍在银行储蓄,存折由戊村保管。李某甲主张其与李某生前是养姐弟关系,其是李某的继承人,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某甲是李某唯一合法的继承人,并要求戊村返还李某名下所有财产给李某甲。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提供的兄妹关系《证明》与其他证据并无关联性,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人”也无出庭作证,属于孤证;而戊村提供的证明的证明人虽然属于戊村成员,但部分证明人已出庭作证,且均作证称李某生前无兄弟姐妹等亲属,属于五保对象,该部分证人对事实了解较多,与本案的其他证据具有关联性,相比较而言,戊村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其证明力明显大于李某甲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因此,李某甲请求确认其是李某唯一合法的继承人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李某生前既无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协议,且李某甲无证据佐证其对李某生前进行了扶养较多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的遗产存款105905.4元归戊村所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适用法律评析
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的农民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1985年《执行继承法意见》第55条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本案中,李某生前既无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协议,因此不具有适用1985年《执行继承法意见》第55条之可能。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正确。这里要特别探讨的是李某生前五保供养的经费渠道问题。1994年1月,国务院公布施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其供养标准为当地村民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经费和实物,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1997年3月,民政部颁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农村敬老院建设、管理和供养服务。这两项法规规章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但2000年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渠道随之调整。取消农业税及附加后,供养经费又调整为主要从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因此,当下五保供养经费来源已改变的情况下,再谈1985年《执行继承法意见》第55条的适用问题已毫无意义。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特别是当前农村社会养老改革的新情况,对于农村可能出现的无人承受遗产的现象是不是应当采取不同于我国《继承法》第32条的处理模式呢?这确实值得深思。二、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归属制度的司法实践评析
我国《继承法》第32条依据被继承人生前身份确定无人承受遗产的最终归属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被继承人的身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因为户籍政策的变更、城乡规划的变化、征地等等因素发生变化。今年农村土地确权后,将全面取消农业户口,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二元对立从此成为历史,也没有了城里人和农村人的区别叫法,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因此,再以被继承人生前身份来确定无人承受遗产的最终归属已无政策性制度支撑。另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尚有其他,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欠缺无人承受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无人承受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没有相对应的依据;同时,酌分请求权主体和酌分份额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三、我国无人承受遗产归属制度立法应当考虑的问题
(一)“集体经济组织”不宜再作为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主体
一直以来,“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一个问题。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6条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特别法人,一步到位地解决了其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这样一看,规定“集体组织”作为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主体具有了正当性。然而,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我国现行《继承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已有三十余年,依据当时我国公有制经济条件下制定的继承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随着我国的经济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已经显示出相对的滞后性。
在改革开放之前,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着重要的经济职能,有着具体的经济组织形式,例如生产小组、生产大队、乡镇公社等。改革开放之后,集体所有制组织本身的经济职能已经消解了,但名义上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因此,笔者认为,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对立模式里,特别是在国家对公民的社会保障力度逐渐加大的当下社会,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已名存实亡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不宜再作为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主体。
(二)无人承受遗产归属原则应变更
上文中我们提到,以被继承人的生前身份作为归属原则具有不恰当性,那应该以什么原则进行归属处理呢。笔者认为,自由价值是继承法的根本价值,由继承法的自由价值与本质属性所决定,尊重被继承人意志原则应当为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它贯穿于继承法始终 。继承法中应当把被继承人意思的推知确立为无遗嘱继承制度的原则,同时在条文规范的设置中尽可能使这一原则具体化 。即便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形下,也应当推知被继承人的意志。
注释: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list/list/?sorttype=1&number;=&guid;= 2a1b5a28-ff9a-98d0e9f7-fdf3e3bcda50&conditions;=searchWord+QWJS+++%E5%85%A8%E6%96%87%E6%A3%80%E7%B4%A2:%E6%97%A0%E4%BA%BA%E7%BB%A7%E6%89%BF%E5%8F%88%E6%97%A0%E4%BA%BA%E5%8F%97%E9%81%97%E8%B5%A0%E7%9A%84%E9%81%97%E4%BA%A7.访问日期:2018年2月24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沙法民初字第06536號《吴某与重庆市沙坪坝区讇渍騹讇状骞垡羲潞献魃缢腥ㄈ啡暇婪滓簧竺袷屡芯鍪椤罚甴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59a34c3e-a2e7-446b-ae03-e2afadd99865.访问日期:2018年2月25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粤17民终95号《李某甲与阳春市乙镇庚村委会戊村民小组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 019c19c9-f1eb-4bac-a3d6-8c3ebd5e7a57.访问日期:2018年2月25日.
郑倩.论尊重被继承人意志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定位.求是学刊.2016(3).100-106.
魏小军.无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意思推知的法经济学分析.学术论坛.2006 (6).132-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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