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涉恐案件报道探析

    摘 要:目前,我国传媒建构涉恐案件议题的意愿不强,这既有对其中暴恐信息传播引发道德诘难的主观顾虑,也有对司法中立不当僭越的法治考量。实际上,这些风险大多源于假想或者是夸大的。涉恐案件的恰当报道不仅是新闻传播规律和公正司法的客观要求,还关乎公众法治反恐意识的培育。对此,国家应确立涉恐案件战略传播立场,媒介应提升涉恐案件报道能力,司法机关对涉恐案件信息应依法公开,以此降低涉恐案件可能引发的风险。

    关 键 词:涉恐案件;传媒报道;战略传播;框架分析;SWOT模型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9)02-0051-07

    收稿日期:2018-12-06

    作者简介:王群(1988—),男,江西九江人,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专项重点项目“习近平同志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实施路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ZDZT05。

    近年来,国内外传媒对暴恐事件的报道持续升温,学界甚至抛出了“大众传媒与恐怖主义共生关系”的命题,[1]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当炽热的暴恐话题进入司法场域建构涉恐案件议题时,传媒却普遍“冷清”下来。

    一、湮没的声音:涉恐案件报道的困惑

    涉恐案件报道是指媒介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暴恐事件的新闻传播行为。就报道内容而言,既可以报道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涉恐案件处理的程序合法问题,也可以报道涉恐案件的实体公正问题,如暴恐行为是否构罪和量刑轻重等;就报道阶段而言,既可以是判决前涉恐案件信息的深度素材挖掘,也可以是判决后涉恐案件法律适用的系列观点回顾;就报道功能来说,既可以是作为法治宣传的一般预防报道,也可以是作为传媒监督的特殊预防报道;就报道的方式来说,既可以是借助传统媒体的传播,如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也可以是诉诸于新媒体的传播,如微信、微博等;就报道的对象而言,既可以是对特定地区涉恐案件整体数据情况和事实的报道,也可以是对涉恐个案内容和过程情况的具体报道。总之,涉恐案件报道既不同于对暴恐事件的报道,也不同于对普通案件的报道,其是暴恐事件和司法场域交集后的新闻传播行为。

    为了掌握我国当前涉恐案件报道的真实状况,笔者选取《新疆日报》(汉)近五年对涉恐案件報道的情况作为分析样本①。笔者在中国知网上以“暴恐”为主题词、《新疆日报》(汉)为文献来源进行在线搜索,截止2018年7月,发现近5年该报共有69条相关暴恐新闻报道;同时设置“暴恐”和“案件”为主题词进行查询,则只有15条报道条目,对这15条报道条目进行实质审查后真正能归入涉恐案件报道的新闻仅有5条②。从查询结果可以看出,《新疆日报》(汉)对涉恐案件报道的总体数量偏少,且报道内容多聚焦于案件判决后对公众的普法宣传教育,对涉恐案件的审理过程基本没有涉及,这从标题中“案件告破”“集中宣判”和“严厉打击”等新闻词语就可以得到例证。此外,《新疆日报》(汉)的涉恐案件报道内容相对集中于对暴恐活动罪恶本身的叙事,如2013年4月30号题为《“4·23”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告破》的报道就详细揭露了以喀斯木·买买提为首的25名暴恐团伙在“4·23”暴恐案件中杀害社区3名女干部、暴力袭警和打砸烧毁车辆房屋的残暴行径,相同的报道风格还体现在其他4条涉恐案件的报道中。媒介力图通过对涉恐案件犯罪事实的回顾折射暴恐分子反人类反社会的本质,以此激发公众对暴恐分子同仇敌忾的斗争热情,这无疑是有意义的。然而,如果对某个涉恐案件报道仅仅是讨论暴恐分子的罪恶行径而忽略对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关注,显然也是不完整的。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传媒建构涉恐案件议题的意愿并不强烈,不仅传媒报道涉恐案件数量相对较少,重“暴恐”轻“案件”,重“事实陈述”轻“法律言说”,而这显然不是新时代涉恐案件报道的全部价值意蕴所在。

    二、可能的猜想:传媒缘何回避涉恐案件议题

    长期以来,我国传媒建构刑事司法议题可谓不遗余力,如“昆山反杀案”“天津大妈摆气枪射击摊判刑案”等,但对建构涉恐案件议题的意愿却不强,究其原因:一是涉恐案件报道可能会引发道德诘难。涉恐案件报道绕不开对暴恐事件的言说。传媒对暴恐事件的报道是对暴恐活动的再次回顾,血腥的画面不仅容易造成公众的二次恐慌,还可能引得潜在不法分子和青少年进行效仿,甚至会扩大暴恐活动的影响。正如有学者指出的:“恐怖主义被广泛认为是不可避免地、象征性地与大众传媒联系在一起了。如果没有媒体的介入,恐怖主义最终也会彻彻底底地消失。”[2]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更是将新闻比作是“恐怖主义活动的氧气”。可见,涉恐案件报道可能会给社会生活及其成员带来道德风险,一旦被断章取义,在别有用心者的推波助澜下,这种道德风险还可能在瞬息中急速放大,甚至还可能引发政治动荡。二是涉恐案件报道可能会影响案件中立裁判。一方面,涉恐案件的公正裁判取决于法院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传媒建构涉恐案件议题实际上是将进入司法程序的暴恐事件再次呈现在公众面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的作用,但其中大多数暴恐犯罪惨无人道和血腥恐怖的画面必然会点燃公众对暴恐分子的愤怒情绪,法院的判决一旦不能满足公众的心理预期就会受到置疑。如此一来,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立法价值预设就会面临严峻挑战,即便最后作出了满足公众感官正义或者实质正义价值的判决,往往也是以牺牲法的规范性价值为代价的;另一方面,传媒报道涉恐案件可能会泄露审判秘密,甚至泄露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从而给案件的公正裁判带来负面影响,给司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风险。正因为如此,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涉恐案件审理过程中都会对传媒封闭法庭或司法文书。如2010年,《纽约时报》要求华盛顿联邦上诉法院解除在审理某一涉恐案件时发布的诉讼封闭令,华盛顿联邦上诉法院则以该案中一些信息被确定为“不适合公开存档或披露的信息”为由,拒绝了《纽约时报》的请求。[3]

    三、反驳中归正:传媒报道涉恐案件的两难

    (一)传媒建构涉恐司法议题的风险辨析

    ⒈对风险根源的误判。传媒报道涉恐案件虽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暴恐信息,但其报道的重心仍然是案件,既包括案件的罪也包括案件的罚,即便是其中必须提及的暴恐信息也未必就会加重社会恐慌甚至于帮助暴恐分子实现个人政治意图。理由在于:一方面,信息传播至多是一个中介性的存在,本身是无害的,①加剧社会恐慌的根源是暴恐行为而不是暴恐信息的传播。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国际社会应该致力于从政治、经济等方面解决恐怖主义根源问题,从而实现标本兼治”,[4]如果将社会恐慌归因于传媒报道涉恐案件消息并企图通过控制传媒来消灭恐怖主义,无异于南辕北辙,缘木求鱼;另一方面,传媒对涉恐案件的报道将恐怖分子(组织)血腥暴力的形象跃然纸上,强化了其在公众心目中“坏蛋”“恶魔”的认知,使恐怖暴力与“滥杀无辜”“针对平民犯罪”等同起来,从而提升了反恐在公众议程中的优先级和认同度,有利于团结公众更有效地打击暴恐犯罪。

    ⒉夸大的风险。一方面,传媒对涉恐案件是基于判决确认裁剪后的事实进行报道的。换言之,被公开报道的涉恐案件中的恐怖细节已被司法机关依法过滤,即便没有全部过滤,稍有常识的传媒也不可能直接将暴恐犯罪实施细节和经验传递给公众,相反,其会借助新闻框架(如责任框架和人情味框架)来减少或甚至消解对暴恐犯罪细节和暴恐分子言论的传播。所以,公众不必过于担心涉恐案件报道中的暴恐情节会被不法分子或者青少年的模仿;另一方面,只要传媒严守法律底线并辅以必要的媒介自律,传媒不仅不会成为司法中立的破坏者,相反还会成为司法中立的促进者。我们断不能因为传媒报道涉恐案件可能会消解司法中立就要求传媒不报道或者选择性失声,若照此逻辑,传媒恐怕连普通案件也不能报道了,因为后者同样存在影响司法中立的风险。

    (二)传媒建构涉恐司法议题的价值基础

    ⒈传媒报道涉恐案件是尊重新闻传播规律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新闻舆论工作要“尊重新闻传播规律”①。新闻传播过程在本质上是传播者与收受者互动的过程,传播者通过媒介如实又有选择地及时公开传送收受者需知而又未知的新闻事实信息,[5]因而,互动律可以看作是新闻传播的永恒的规律、总的规律。[6]只有互动才能将传播者与收受者的新闻诉求紧紧联系在一起,在互动过程中,传播者能够了解收受者的特定信息需求并有针对性地予以满足,收受者能夠了解传播者的传播意图并提供相应的新闻传播建议。[7]除此之外,新闻传播规律还要求新近发生的事实必须及时公开地传播、新闻传播要针对受众的需知和未知。[8]就涉恐案件而言,传媒希望能在第一时间全面真实可靠地传播涉恐案件信息,公众则希望了解暴恐分子是否受到法律严惩以及他们身边是否也存在案件中类似的暴恐风险,这正是新闻传播互动规律的必然结果。既然公众关心涉恐案件信息,传媒就没有理由拒绝报道。如果传媒封锁涉恐案件信息的传播,只会造成更多的流言蜚语甚至是谣言。沉默有的时候并不是“金”,特别是对我国涉恐案件报道而言,传媒应当理直气壮地站出来报道涉恐案件的依法裁判事实,不仅要发出中国反恐的好声音,更要传递法治反恐的时代强音。

    ⒉传媒报道涉恐案件是公正司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反恐形势,《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加大了对暴恐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仅增设了5种新的涉恐犯罪②,还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设了财产刑。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恐怖主义法》第30条更是赋予人民法院有决定对涉恐(极端)罪犯刑满释放后是否接受安置教育的权力。可见,在反恐政治和风险刑法的双重驱动下,从监禁刑罚到安置教育,处置涉恐案件的司法机关权力更大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司法权也不例外。公正的司法离不开对司法权的合理监督,传媒依法报道涉恐案件正是对司法权进行外部监督的有效方式之一,它能够让涉恐司法过程照进更多的阳光,以阳光的司法促进公正的司法。

    ⒊传媒报道涉恐案件是法治反恐意识的培育需要。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用政治话语来塑造公众对反恐宣传的认同,如以《破坏和平,人民不答应》[9]为标题的政治宣传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若长期过度使用,效果很难以持续。维吾尔族谚语有云:“事成于和睦,力生于团结。”宣传只有在群体中产生共鸣,其效用才能最大化,而法治理念无疑是建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基础,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第6条更是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了法治反恐的指导原则。①既然如此,传媒在报道涉恐案件时就应从政治话语逐步过渡到法治话语,通过讲好法治话语来凝聚社会共识,让公众认识到法治反恐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提醒公众思考自身在法治反恐中的角色定位,在了解涉恐案情的基础上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四、风险的消解:涉恐案件报道的协同策略

    (一)政府层面——确立涉恐案件的战略传播立场

    战略传播是指政府或组织为实现特定战略利益,动员协调各种资源,向特定目标受众传递信息、施加影响的过程。[10]鉴于涉恐案件传播的碎片化,有必要将战略传播理念引入涉恐案件报道工作中,动员整合宣传、司法、公安、外交、民族和宗教等力量有策略地向公众传播涉恐案件信息,以实现法治反恐的战略利益。具体而言:一方面,设立涉恐案件战略传播专业机构,负责制定涉恐案件传播宣传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及传媒报道涉恐案件的业务规程,协调解决传媒报道涉恐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另一方面,传媒对涉恐案件进行报道时,在内容上既要唱响法治主旋律也要对案件处理中不恰当问题进行“挑刺”;在方式上要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共振,加强可视化报道,推动全媒体报道,使不同受众者均能以最便捷地方式获取新闻信息;在渠道上要坚持权威媒体和市场化媒体互补;在机制上要坚持媒介机构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在信息上互通融合,实现涉恐案件信息的共建共享;在对象上要根据国内受众和国际受众采取针对性的传播策略。总之,涉恐案件战略传播实际上就是运用系统化传播理论,最大程度地克服传播要素化的局限,在统筹各种传播资源、整合各类话语传播优势的基础上消解涉恐案件报道中潜在的法治风险。

    (二)传媒层面——改进涉恐案件的报道方式

    ⒈规范传媒行为。首先,不可否认的是,涉恐案件报道不当的确会加剧公众的安全焦虑,因此传媒应通过议程设置理论调整涉恐案件报道的内容。一是尽量避免选择血腥惊悚的暴恐画面,适当增设暴恐案件的法律适用、公众如何预防暴恐侵袭等内容的报道。二是通过建构涉恐案件的责任框架和领导力框架,将重点聚焦于国家的反恐决心和反恐措施,以提升公众对反恐的信心。三是尽量避免使用呈现涉恐案件新闻图景的情节框架,而是采用对涉恐案件进行分析性阐释的议题框架,如对涉恐案件原因的讨论等。四是借助议题关注周期模式选择涉恐案件报道的最佳窗口期,还可借助涉恐案件新闻的标语、导语、引文、重要段落甚至是字体的大小和颜色来进行针对性报道。其次,涉恐案件报道应叙事客观,语言平和朴实,尽量减少对涉恐案件细节的文学渲染,以免激化公众仇恐情绪。如2014年6月6日《新疆日报》(汉)对涉恐案件进行的报道,主标题为“我区集中审判一批暴恐案件”,副标题为“23案81名被告受审12人被判处死刑”,[11]该标题没有进行过多的情感修饰,既将案件事实展现在读者面前,也满足了读者对暴恐分子被判处何种刑罚的信息需求,可以作为示例。再次,传媒机构应加强思想政治、法律和新闻等业务知识学习,在报道涉恐案件时要严格注意报道用词,以免误导公众。

    ⒉引导传媒自律。传媒应合理判断传媒能报道什么和不能报道什么,然而,厘清涉恐案件报道是否合理并非易事。鉴于此,笔者拟引入SWOT理论模型作为判断合理的分析工具。SWOT理论模型又称态势分析战略,该模型试图就评价对象的Strengths(优势)、Weaken(劣势)、Opportunity(机会)、Threaten(威胁)进行综合研判,帮助人们理性地认识评价对象的现状,做出科学决断。[12]具体而言:判断传媒拟报道的涉恐案件及其细节是否合理,就要识别该报道存在的潜在优势和劣势,可能面临的机会和威胁分别是什么。如果该报道带来的劣势大于优势,可能面临的威胁大于其机会,那么传媒对该涉恐案件报道就必须保持自律,应尽量秉持节制原则,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不予报道,不公布罪犯的姓名和被害人的隐私,不把暴恐犯罪同特定的地域和民族联系起来,不传播恐怖分子的极端言论,不泄露司法人员的个人信息,不传播恐怖气氛。任何时候,涉恐案件报道都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发行量、收视率、点击率等经济效益而牺牲新闻报道的社会效益,这是传媒报道涉恐案件时必須坚持的底线。

    (三)司法层面——依法公开涉恐案件信息

    涉恐案件信息公开是司法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涉恐案件报道的重要信息源。首先,司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涉恐案件信息,不得无故延迟公开或者是局部公开。确实不适合公开存档或披露的信息,司法机关应向公众说明拒绝公开的可信服理由,正如华盛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戴威·森特勒所言:“法官不应该没有无可辩驳的原因在秘密中做事。”[13]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恐案件信息以“国家秘密”为由被“合法”地隐藏起来。笔者认为,涉恐案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以《保密法》的规定为依据,不能人为附加或者减少条件。其次,司法机关应仔细核查拟公开涉恐案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制于多种因素,司法机关对涉恐案件信息公开并非完美无缺,甚至存在信息瑕疵。例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明××宣扬恐怖主义罪的判决书中竟然出现了某暴恐组织活动QQ群号码的描述,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10条之规定。再次,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公开或者公开错误涉恐案件信息的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渎职的刑事责任。当然,也要赋予被处罚者相应的申诉救济权。

    “促进平衡而不是偏见,交流而不是对立,洞察而不是无知”。当所有传媒不约而同选择对涉恐案件息声的背后,不是危险减少了,而是危险增加了,诚然,媒介建构涉恐案件议题确实存有风险,甚至风险还不小,但这并不是传媒集体回避涉恐案件的理由,套用林肯的话说:“决定做某件事情时候,不是看它有没有好处或者有多少好处,而是要看它的好处是否大于坏处”。在法治反恐的进程中,涉恐案件报道不该也不能缺席,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参考文献】

    [1][2](英)苏珊·L·卡拉瑟斯.西方传媒与战争[M].新华出版社,2002.196,192.

    [3]Emily Peterson. Under seal, The News Media and The Law[J].Summer2011:41.

    [4]习近平:致力于从政治、经济等方面解决恐怖主义根源问题[EB/OL].央广网,http://china.cnr.cn/ygxw/20151115/t20151115_520506929.shtml.

    [5][8]项德生,郑保卫.新闻学概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86-88,36-39.

    [6]姚纪纲.交往的世界——当代交往理论探索[M].人民出版社,2002.86-91.

    [7]甘惜分.新闻学大辞典[M].河南人民出版社,1993.8-9.

    [9]李辉.破坏和平,人民不答应[N].新疆日报,2011-07-21(001).

    [10]唐润华,韩娜.我国反恐战略传播机制初探[J].新闻记者,2017,(03):19.

    [11]我区集中宣判一批涉暴恐案件[N].新疆日报,2014-06-06(001).

    [12]Kenneth R·Andrews.The concept of Corporate Strategy[M].New York:Dow Jones-Irwin,1971.

    [13]Kristen Rasmussen.Uncivil Secrecy,The News Media and The Law[J],Fall 2011:36.

    [14](印度)S·溫卡塔拉曼.媒体与恐怖主义[M].赵雪波主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前言.

    (责任编辑:刘亚峰)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media involved in terrorist justice issues will not strong,both for the subjective concerns which is moral criticism caused by terror spread,and realistic considerations which is arrogate judicial neutrality.In fact,these risks are mostly hypothetical or exaggerated.Media reporting Justice involved in terrorism is not only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news dissemination rule and judicial justice,but also the reality needs of the state to improve the ability to combat terrorism.It is also related to the cultivation of citizen's Anti-terrorism legal consciousness.In order to cope with risks,the state should establish a strategic view of terrorism involving terrorism,Media should reform the spread of terrorism involving justice,and the judiciary should be involved in terrorism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Key words:terrorist cases;media reports;strategic communication;framework analysis;SWOT mod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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