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纯洁性的宪法之维

    习剑平

    〔摘要〕保持党的纯洁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其根本目的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与宪法的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宪法与党的纯洁性均要求解决好权力的合理配置问题以及因权力过于集中而产生的腐败问题。保持党的纯洁性,一方面需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党要不断自我净化、完善;另一方面应该加强以宪法为总纲的制度建设,他律的效果往往优于自律,宪法中的人民主权、民主法治以及人大制度都能为保持党的纯洁性提供有力的机制保障,因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就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

    〔关键词〕党的纯洁性;宪法;权力;制度保障;党的建设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4)01-0054-05

    马克思主义政党在本质上要求保持其政党的纯洁性,因而,历来各共产主义政党及其领导人大都强调保持政党组织及其成员纯洁性的重要性。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要求每一个支部对它所接受的会员的品质纯洁负责,这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的纯洁性的主张。毛泽东在1945年就曾指出,中国革命胜利所需要的是“一个有纪律的、思想上纯洁的、组织上纯洁的党,合乎统一的标准的党”。〔1〕 2012年以来,中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在新的历史阶段要不断保持党的纯洁性。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指出要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中国共产党作为有着八千多万党员的第一大执政党如何保持其党员与组织的纯洁性,是一项现实而紧迫的任务。目前,党的纯洁性主要体现在党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等各个方面。保持党的纯洁性路径有二,一是党的自身建设,这属于自律;另一方面是加强制度化建设,这属于他律。依靠党的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完善等来保持党的纯洁性当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要有制度上的保障,而宪法权威的真实树立与宪法的有效实施正是在制度层面可提供的最有力保障。保持党的纯洁性与我国的宪法有效实施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保障宪法的权威能为保持党的纯洁性提供制度保障,而党的纯洁性又能促进宪法的有效实施。

    一、党的纯洁性与宪法的共同目标:人民的根本利益

    强调保持党的纯洁性,从直接动因来看是为了保持党的生机与活力,加强党的战斗力,巩固党的领导地位,但从根本上而言,还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党的纯洁性不是从党的自身利益出发,共产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强调保持党的纯洁性是为了加强党的先进性,“党的纯洁性同党的先进性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纯洁性是先进性的前提和基础,先进性是纯洁性的体现和保证,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2〕通过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来提高党的执政水平与执政能力,最终是为了使党能够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向是我们党的核心价值与最高利益所在。这与宪法的核心价值是一致的,现代宪法的核心价值以及其研究的核心范畴一字以概之:人。也就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对人民根本利益的维护。我国明确把“人权”、“为人民服务”以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等写入了我国的宪法,这些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尽相同,但都凸显了“人”的重要性。这些概念体现了我们党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尊重与保护。从根本上而言,这也是我国的国家性质与党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在十八大报告中多处重申与强调了人民与人民利益的重要性:“全党必须牢记,只有植根人民、造福人民,党才能始终立于不败之地”;“任何时候都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始终与人民心连心、同呼吸、共命运,始终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必须增强宗旨意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等等。十八大报告中这些内容都很好地体现了党对人民利益的关切以及“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确立。

    在中国经济取得高速发展与巨大成就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这四大考验,还面临的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这四大危险,在此背景下,我们党重申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重要性实是对形势有着清醒的认识。保持党的纯洁性是党赢得民心,获得人民真心拥戴的重要途径。党应该做到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并能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先,这也是维护党的执政权威与执政地位的一个重要前提。洛克早就看到“人民福利是最高的法律,确实是非常公正的和根本的准则,凡是真诚地遵守这一准则的人都不会犯太大的错误。”〔3〕从根本上而言,党的纯洁性的最佳评判者是人民,党的事业的最有力支持者也是人民,所以,强调保持党的纯洁性的最终目标归属就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这与宪法所强调的保障人的权利在思想内核上是一致的。

    二、党的纯洁性与宪法均须解决的问题:权力与腐败

    (一)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

    权力的扩张性、腐化性以及易被滥用的倾向已然是种世界范围内的共识。洛克说,“如果有人认为绝对权力能纯洁人们的品质和纠正人性的卑劣,他只要读一下当代历史或其他任何时代的历史,就会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4〕孟德斯鸠也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5〕一个人一旦拥有了权力之后是否会必然发生异化,这涉及到对人性的不同认识。中西方基于对人性不同的预设而导致了对权力的不同制度安排。在西方文明中,尤其是深受基督教“原罪论”的长期而深远影响的国家,人们倾向于对人性持怀疑的态度,尤其是对拥有权力的人更是如此,不论是休谟的“无赖论”还是汉密尔顿的“瘪三论”,都对拥有权力者打上怀疑与不信任的深深烙印。而中国自古以来,尤其是当儒家被确定为正统的统治思想之后,“性本善”的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对于权力的拥有者更多的是信任,因而对于权力往往缺乏必要的防范与制约意识。正是不同的文化对人性的不同认识,故而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乐感文化,西方文化是一种罪感文化。〔6〕

    人拥有权力之后之所以会发生异化,是因为权力能给他带来种种意想不到的惊喜与好处,甚至于不需要去进行所谓的“寻租”,自然会有无数的金钱、美色以及形形色色、出乎意料的利益自动来投怀送抱,当此时又缺乏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与制约,腐败几乎成为一种必然。而在一个体制中,一旦是几乎任何人在拥有权力之后都会有腐化堕落的情况发生,那么大约可以肯定这体制在有关权力的制度安排上出了问题。我们此时如果仅仅是反复地强调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等等,其实效必然是不容乐观的,这已经为我们的实践反复证明了。这时需要考虑的是制度,而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的宪法在限权方面的作用自然是不容忽视的。宪法也被称作是“限法”,也就是限制权力的大法,其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要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驯服权力这匹野马以便使其更好地为人民的合法权益服务。所以,要保持党的纯洁性,一方面要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作风等方面的教育与建设,但通过宪法对于权力在制度上进行一定的防范与监督更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二)腐败的有效防范与控制

    腐败的问题在实质上是因权力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而产生的后果性问题,权力与腐败如影随形,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权力失控的问题也就能较好地解决腐败的问题。对于政权的稳定而言,其实是涉及到执政党的控制力与其腐败的堕落度赛跑的问题。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可见,我们党对于反腐败鲜明而坚决的态度,将其上升到政治问题的高度,甚至认识到治理不好会导致“亡党亡国”的严重后果。

    要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要看党员的纯洁,党员的纯洁又先要看其入党动机是否纯洁,而入党的动机的纯洁性与否在革命年代与和平年代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别。在革命年代,入党往往是有着真诚的信仰,是真正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而抛头颅、洒热血的,当时入党带来的不是“实利”,而是性命之忧,所以当时入党一般都有着非常纯洁的动机,就算有些动机不纯者,也会被革命的烈火所洗礼、淘汰,大浪淘沙后的党的队伍更加纯洁。毋庸讳言,现在和平年代,有不少人入党的思想动机不纯,学生入党往往是为了更好的就业,工作后入党每每是为了当官掌权,均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益驱动。在这种不纯的动机下加入党组织,一旦拥有权力之后,其腐败的后果几乎是一种必然。“当官不收钱,退了没本钱”,“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一类的雷人话语在一定侧面便生动地反映出部分党员干部思想的不纯洁,对于这些动机不纯者在其入党时就应当严格把关,不能让他们“带病入党”,将腐败分子排除在萌芽阶段。

    要保持党的纯洁性,反对与打击腐败就势在必行!“党的纯洁性同一切腐败现象是根本对立的,反腐倡廉就是要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维护党的肌体健康,维护党的纯洁性。”〔7〕如何反腐这是个艰巨的任务,仅仅依靠思想教育不够,仅仅依靠法律的严惩还是不够。就目前而言,对于腐败的惩罚再严也严不过明朝了,朱元璋时期曾作出规定: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就是在这样的严刑峻法之下,明朝官员的贪污现象最后还是沦落到了普遍化、公开化甚至合法化的程度,以至后来海瑞提出要重新实行太祖祖制时竟被传为一时之笑柄。要保持党的纯洁性需要反腐,反腐需要溯源,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即权力的有效制衡,“无论从廉政要素来看,还是从腐败现象来看,腐败的核心问题都无疑是一个政治权力的基础和动作问题。政治腐败,归根结底是由于政治权力的基础和运作出了毛病。”〔8〕要反腐,需要对权力进行有效的规制,而要落实对权力的规制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宪法对权力来进行合理的配置,所以我们应该进一步落实宪法的实效机制,进一步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使决策权、执行权以及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从本源上遏制腐败。

    三、保持党的纯洁性的宪法选择

    为保持党的纯洁性,党的自我净化是个重要的方面,但关键还是需要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朱熹《观书有感》中云:“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就党的纯洁性而言,这“活水”便是党内外的监督机制与国家的相关制度。我们既需要党内的自我完善与革新机制,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来加以保证。从宪法角度而言,在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前提下,目前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坚持依法执政

    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已经写入我国的宪法,对于我们党而言,就应做到依法执政。“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是内在统一的。应该认为,依法治国必然提出依法执政的要求,依法执政必将推动依法治国。它们实际上是从执政党执政方式和国家权力运行方式两个方面提出的宏大主题。”〔9〕在我国,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不能动摇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坚持党的依法执政的基本政治前提,但党的领导不是党包办一切,而是应该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来实现,因为“宪法是国家政权体系运作的最高准则,因此,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国家权力体系中行使执政权。这是坚持依法执政的宪政基础。”〔10〕我国的宪法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党和国家意志,更准确、更理性与更权威地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而是有机的统一。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以及党的依法执政对于保持党的纯洁性有着重要作用。

    法律的理性化与规范化能更持久而稳定地保持党的纯洁性。亚里士多德对法律感情无涉的特点早就有深刻的认识,“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而法律恰正是全没有感情的”,“谁说应该由法律遂行其统治,这就有如说,惟独神祗和理智可以行使统治;至于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11〕当今中国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还是个人情社会,某些领导干部还是会把感情因素带到党的工作中,在人才的选拔、职务的任命等方面往往会掺杂进个人的好恶,这就使得有些下级只唯上,用尽心计去揣摩领导的心思、投其所好,而不能把精力放在为国为民的事业中去,这对于我们党的思想纯洁、组织纯洁、作风纯洁等都是非常不利的。在工作中,应该将传统的以长官意志为转移的人治模式转向具有理性色彩、感情无涉的法治模式。而领导干部更要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来自人民的,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更好地竖立“公仆意识”以及为人民服务意识,更加自觉地在宪法与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使权力的运作规范化、有序化,这才能更持久地保持党的纯洁性。

    依法执政能有效地防范权力的恣意与滥用,更好地保持党的纯洁性。我们党应自觉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不是种统治的工具,而是有其自身的价值,不仅人民需要遵守法律,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本身更要守法,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与制约。党的依法执政可以说就是“依法抑制国家权力(或行政)担当者的随心所欲(恣意)行事”〔12〕。不受监督与制约的权力只会在并不完美的人性支配下滥用、失控,最终侵害人民与国家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依法执政才能长治久安,“归根结底,法治并不是便于统治的工具,恰恰相反,它是用来捆绑统治者手脚的东西,是普通公民可以依赖和用来保障自由的东西,正因为如此,服从法律的权威是合法的权威,把自己手脚束缚起来的统治是能够保持长久稳定的统治。”〔13〕只有真正接受宪法与法律的约束,使党的权力在法定的条件下运行,才能更好地保证党的组织纯洁与作风纯洁。当然,党的活动不仅要受到实体法的限制,还要受到程序性法律的约束,因为“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14〕

    (二)推行党内民主

    民主是现代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民主并非没有缺陷,民主会导致“多数的暴政”以及增加政治成本等弊端早已为人们所知晓,但在没有更好的制度选择出现之前,民主作为一种不坏的制度还是在各国宪法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现在存在着直接民主、代议制民主以及协商民主等多种形式,就我国目前而言,要保持党的纯洁性,最为重要也最为切实可行的是实行党内民主,通过党内民主来带动人民民主。

    党内民主是我们党的生命,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重要内容,它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促进党的生机与活力,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不断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保障每个共产党员都有依照党章的规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平等地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党内民主涵盖了党的制度建设与组织方式,对于党在保持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的纯洁性起着制度性的作用。近年来,我们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验,初步建立起了一套有关党内民主的理论体系,其内涵大体由四大部分组成,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里略谈下民主选举与民主监督对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重要意义。

    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能更好地保证党的纯洁性。通过科学化、民主化的选举来保证党员的民主权利的实现,这是党内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党员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党内选举既包括对党的领导人的选举也包括对党代会代表的选举。中国现在有八千多万的党员,不可能所有的党员都直接参与到党的事务的管理中来,党员中的代议制的建立就势在必行,正如达尔指出的,一个民主的单位中,公民人数越多,公民对政府决策的直接参与就越少,他们也就越有必要把权力委托给别人。〔15〕怎么才能将合适的代表选入党代会这是个现实的问题。以往的代表选举中,代表性不强,把成为党代表当作是一种荣耀而非责任的现象非常常见。因此,我们有必要引入差额选举以及一定的竞争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规范差额提名、差额选举,形成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程序和环境。”在十八大代表的选举中实行了较大比例的差额选举,按规定各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出席党的十八大代表,差额选举的比例应多于15%。还有对于党的领导干部的选举,我们应该不断地完善与落实,至少在一定级别上能让代表真正决定干部的去留,健全竞争机制与罢免机制,这样才能做到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领导选举上来,保持党在思想、组织等方面的纯洁性。

    加强党内监督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重要路径。民主与监督的关系密不可分,民主是基础,监督是保障,民主的实现过程也是监督不断完善的过程。监督可以使党内活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反腐倡廉具有重要意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内监督机制是我们党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重要措施,是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重要方式。虽然我们国家也存在着人民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但目前最为直接与有效的监督还是体制内的党内监督。党内监督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了党员之间、党组织之间以及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的相互监督,还有党内专门机构如纪委的监督等。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了如询问、质询、巡视、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党要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尤其是党的“一把手”的监督,新修订的党章中明确规定了要“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对于各级的党委“一把手”的监督,现实的难题是:上级监督有点远,同级监督比较软,下级监督非常难。这就导致了他在党内的绝对权力,形成“家长制”、“一言堂”,对于这些领导干部的监督更需要发挥党内的民主监督的作用。十八大报告指出,“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要使党内民主监督持久稳定,需要民主监督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

    我们最终应当通过党内民主来带动人民民主,这是中国的民主建设的路径选择。简单地照搬照抄西方的民主模式,只会导致制度的“水土不服”,反而会适得其反,不利于中国的民主建设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只有切实推行党内民主,才能更好地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进而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三)落实人大职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实现依法执政的重要制度保障。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其地位与职权是宪法明确赋予的。党应当遵守宪法,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不仅是法治社会对政党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共产党党章中明文规定的。不能把人大依法履行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看待,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这本身就体现了党的领导,因为宪法自身就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的人大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并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党的领导是人大制度的有力保证。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又为党的依法执政、有效执政以及人民当家作主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制度框架,因而坚持和完善人大制度能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党的领导,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落实人大法定的权力,使其能够在宪法与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大体上包括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以及人事任免权等。我们如果能将人大这几方面的职权落实,对于消解因权力过于集中所带来的弊端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对于保持党的纯洁性也能起到机制保障的功能。这里就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与监督权对保持党的纯洁性的重要意义略作阐述。

    保障人大的立法权能为党的纯洁性提供制度保障。全国人大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权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全国人大应该接受党的领导,这是我们应该坚持的一项原则,“党虽然在国家和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者的地位,国家制定法律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但是党是国家的一部分,是处于国家之中,而不是凌驾于国家与法律之上的。”〔16〕因而,党不能直接替代人大来制定法律,而应该通过立法建议等方式将党的意志以及人民的利益通过人大的立法程序写入法律之中。人大在法律制定过程中有一整套规范的法律程序:提案、审议、协商、修改、表决直到公布。这个具体的立法过程党不应该包办包揽,而应让人大按程序独立进行。法律制定通过之后,党也应该自觉地遵守,自觉地接受法律的制约。因为通过的法律已经体现了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大立法的权威性其实也就是在加强与巩固党的领导。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而党组织与党员干部接受体现党的意志的法律的约束,就意味着对手中权力的行使应该合法化、制度化,这看似是对其权力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能更好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减少腐败的发生,事实上更有利于保持党的纯洁性。

    要保持党的纯洁性是一个系统工程,还需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良善的社会风气,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政协的政治协商与监督、舆论的监督乃至逐渐形成中的市场与市民社会的监督等等。要保持党的纯洁性,固然需要我们党自身不断的净化、革新、完善、提高,但更为重要的是有有效的制度机制加以完善与巩固,宪法实施无疑便是这种制度保障的不二之选。要保持党的纯洁性,归根结底还是需要完善的制度安排,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以及党的执政理论的又一大进步。

    〔参考文献〕

    〔1〕张伟斌.论保持党的思想纯洁性〔J〕.浙江学刊,2012,(4).

    〔2〕〔7〕习近平.扎实做好保持党的纯洁性各项工作〔J〕.求是,2012,(6).

    〔3〕〔4〕〔英〕约翰·洛克.政府论〔M〕.杨思派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45,202.

    〔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6〕李泽厚.论语今读〔M〕.合肥:安徽文艺出版社,1998.27-28.

    〔8〕夏勇.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45-146.

    〔9〕卓泽渊.法政治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07.

    〔10〕石泰峰,张恒山.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J〕.中国社会科学,2003,(1).

    〔1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彭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184.

    〔12〕〔日〕藤田宙靖.日本行政法入门(第四版)〔M〕.杨桐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28.

    〔13〕梁治平.法治十年观察〔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42.

    〔14〕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增订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91.

    〔15〕〔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18.

    〔16〕李步云.论法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424.

    【责任编辑:刘 伟】

相关文章!
  • 政府动员、乡贤返场与嵌入性治

    李传喜+张红阳〔摘要〕乡村社会的困境为“乡贤回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但是“新乡贤”的回归有着独特的行动逻辑:政府动员是其动力逻辑,“污

  • 新中国70年公民政治参与的历史

    蒋国宏摘 要:政治参与有助于减少决策失误,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规范运作,减少和预防权力腐败,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新

  • 《东文选》首篇诗作《织锦献唐高

    [摘要]《东文选》收录的第一首诗作题为无名氏的《织锦献唐高宗》,据现存收录此诗的其余十五种中、韩古代文献,可知其为唐高宗永徽元年(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