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及工程利润的影响
林志伟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文通过对实行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工程及实行增值税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工程在“营改增”前后税负及利润水平的对比,从理论和实际业务两个方面去分析和探讨“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及工程利润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负;工程利润;影响一、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的主要背景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在酝酿和准备多年后,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而建筑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建筑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文件确定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增值税征收率为3%。二、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后营业税与增值税比较分析
下面从理论与实际业务操作两方面来分析“营改增”对税负水平和工程利润的影响。
(一)理论分析
1.建筑业“营改增”前营业税与“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比较
建安营业税属价内税,税率为3%;增值税属价外税,“营改增”后工程服务一般计税增值税税率为11%,简易计税项目或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营改增”前工程含税造价为I,工程含稅成本为C;为方便对比,假设“营改增”后I和C不变,其中能取得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为C1(为方便计算,假设进项税率均为17%),“营改增”前后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如表1:
(1)从上表看出,“营改增”后,实行征收率为3%的简易计税工程或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应交增值税税实际变成I ×2.9%,比营业税时降低了。
(2)对于一般计税工程,增值税税率为11%,工程项目最终应交的增值税除了取决于工程含税造价I,还取决于能取得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C1,即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
令I×3%= I/(1+11%)×11%-C1/(1+ 17%)×17%,C1=I×47.6%。即当能取得17%进项抵扣的含税成本等于工程含税造价的47.6%时,“营改增”一般计税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与“营改增”前的营业税是相等的;当C1> I×47.6%时,应交增值税会小于营业税,达到降税效果;当C1< I×47.6%时,应交增值税会大于营业税,税负加重了。可见,能否取得足够的进项抵扣是一般计税项目能否达到降税效果的关键。
2.“营改增”前后地方附加税的变化
承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都属于地方附加税,以营业税或增值税为税基,“营改增”后随增值税的变化而正向变化的,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3.“营改增”前后工程利润的比较
工程利润=工程收入-工程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样假设“营改增”前后工程含税造价为I不变,工程采购成本(含税)C也不变,其中能取得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为C1(为方便计算,假设进项税率均为17%),承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
(1)征收率为3%的简易计税工程或增值税小规模建筑企业
从表2看出,对于简易计税工程或小规模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工程计税收入变成不含增值税收入I×97.1%,工程成本不变,营业税金附加为I×0.3%。“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不参与计算利润,因此工程收入和营业税金及附加都剔除增值税,而在上文中提到由于“营改增”后简易计税工程或小规模建筑企业的增值税比“营改增”前营业税是下降了,因此也使得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的地方附加税也下降了,最终引起工程利润从“营改增”前I×96.7%-C稍微上升为I×96.8%-C。这种变化很少,几乎可以忽略。
(2)增值税率11%的一般计税工程(见表3)
要使“营改增”前后工程利润相等,即I-C-I×3.3%=I/(1+11%)-[C-C1/(1+ 17%)×17%]- [I /(1+11%)×11%-C1/(1+17%) ×17%]×(7%+3%),计算得出C1/I=47.6%。根据以上计算,当期的C1/I= 47.6%,“营改增”前后工程利润不变;如果当期C1/I<47.6%,工程利润减少;如果当期C1/I>47.6%,那么工程利润增加。
结合上文对“营改增”前后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的分析发现:只要使工程营业税和增值税相等,那么工程利润也是相等的。而增值税的计算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按含税造价×11%能直接计算的,变化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足够进项税额。
(二)实际业务分析
在实际业务中,简易计税工程或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不涉及抵扣增值税进项,操作和计算都比较简单,这里不展开分析,主要考虑一般计税工程。从上文的理论分析中得出,“营改增”后一般计税工程税负水平和工程利润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是否取得足够的进项抵扣,临界点就是C1/I=47.6%。
1.建筑工程成本构成概况。以土建工程来考虑,土建工程成本主要包括材料、机械、人工、其他费用。材料包括主材、辅材、周转材,约占工程造价的50%;机械费约8%;人工费约30%,其他费用约4%(以上成本占比是个大致比例,实际要根据每个项目的工艺、用材、工程量而定)。
2.各项成本能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分析。材料中,能取得17%税率进项的主要有钢材、水泥、木材模板、桩材、砌砖、电线电缆等约占工程造价35%,材料中的砂石灰多是向个人购买或就地取材很难取得发票更别说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周转材料也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凝土则基本只能取得3%税率的专用发票;机械费用包括机械折旧、机械租赁费、配件和维修费、燃料费等,其中很多机械是向个人租赁,没有进项抵扣,只有少量的配件和维修费以及燃料费能取得17%税率的进项抵扣,可能占比不到2%;人工费包括施工企业自身作业人员工资和支付给劳务分包公司的分包款,自身作业人员工资没有进项抵扣,劳务分包部分一般能取得3%税率的进项抵扣。因此,折合起来看,现实中土建工程C1/I是很难达到或高于47.6%的。
3.“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进项的采购成本分析。“营改增”前,由于大部分材料和服务采购都不需要发票或以工程分包发票代替,材料或服务采购多是不含税价采购。“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采购中必须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实际采購业务中往往存在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单价要比不开发票的单价要高。例如钢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单价则要比不开发票要高约10%。因此采购中取得增值税进项是要比“营改增”前增加一定成本的。
4.取得增值税进项的时间节点分析。按规定,企业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在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点。理论上来说,既然已完成一定进度的工程服务,必然已产生与之匹配的成本支出,同时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但现实中,建筑工程普遍存在工期长,先开票后收款,甲方收到发票也不按期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垫资做工程并向供应商赊购建材,供应商在收到货款前不肯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难以及时获得足够进项抵扣。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导致施工企业在某些时期销项很大,进项很却少,税负畸高,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5.取得增值税进项的风险分析。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项抵扣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除了经济责任外,还可能牵涉刑事责任。而建筑工程普遍存在分包施工,施工队伍多,采购分散,管理不够集中不够到位,工程现场人员对“营改增”认识不足,某些施工队伍或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铤而走险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都可能导致施工企业坠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漩涡中,轻则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金,重则罚款甚至相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危及企业的发展生存。三、结论
通过以上理论分析和实际业务分析可见,“营改增”对建筑业实施简易计税工程或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来说,带来一定的降税和增加工程利润的效果。而对于实行一般计税的工程来说,税负和利润水平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多寡,理论上有实现降税增利的可能性,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要获得足够的进项抵扣并不容易,甚至带来采购成本和税务风险成本的提高。“营改增”要实现建筑行业税负只增不减,为施工企业减负的目标还有赖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上下游经营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本身也要加强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变革和创新才能适应新政策和市场的变化。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吕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影响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3年.
[4]中税协.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2016(3).
[5]王二一.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豆瓣网,2017(5).
(作者单位: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文通过对实行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工程及实行增值税税率为11%的一般计税工程在“营改增”前后税负及利润水平的对比,从理论和实际业务两个方面去分析和探讨“营改增”对建筑业税负及工程利润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税负;工程利润;影响一、建筑业“营改增”实施的主要背景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在酝酿和准备多年后,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而建筑业也被纳入试点范围,建筑业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文件确定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增值税征收率为3%。二、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前后营业税与增值税比较分析
下面从理论与实际业务操作两方面来分析“营改增”对税负水平和工程利润的影响。
(一)理论分析
1.建筑业“营改增”前营业税与“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比较
建安营业税属价内税,税率为3%;增值税属价外税,“营改增”后工程服务一般计税增值税税率为11%,简易计税项目或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3%。“营改增”前工程含税造价为I,工程含稅成本为C;为方便对比,假设“营改增”后I和C不变,其中能取得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为C1(为方便计算,假设进项税率均为17%),“营改增”前后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算如表1:
(1)从上表看出,“营改增”后,实行征收率为3%的简易计税工程或增值税小规模企业,应交增值税税实际变成I ×2.9%,比营业税时降低了。
(2)对于一般计税工程,增值税税率为11%,工程项目最终应交的增值税除了取决于工程含税造价I,还取决于能取得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C1,即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
令I×3%= I/(1+11%)×11%-C1/(1+ 17%)×17%,C1=I×47.6%。即当能取得17%进项抵扣的含税成本等于工程含税造价的47.6%时,“营改增”一般计税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与“营改增”前的营业税是相等的;当C1> I×47.6%时,应交增值税会小于营业税,达到降税效果;当C1< I×47.6%时,应交增值税会大于营业税,税负加重了。可见,能否取得足够的进项抵扣是一般计税项目能否达到降税效果的关键。
2.“营改增”前后地方附加税的变化
承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都属于地方附加税,以营业税或增值税为税基,“营改增”后随增值税的变化而正向变化的,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3.“营改增”前后工程利润的比较
工程利润=工程收入-工程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样假设“营改增”前后工程含税造价为I不变,工程采购成本(含税)C也不变,其中能取得抵扣进项税的含税成本为C1(为方便计算,假设进项税率均为17%),承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
(1)征收率为3%的简易计税工程或增值税小规模建筑企业
从表2看出,对于简易计税工程或小规模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工程计税收入变成不含增值税收入I×97.1%,工程成本不变,营业税金附加为I×0.3%。“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不参与计算利润,因此工程收入和营业税金及附加都剔除增值税,而在上文中提到由于“营改增”后简易计税工程或小规模建筑企业的增值税比“营改增”前营业税是下降了,因此也使得以增值税为税基计算的地方附加税也下降了,最终引起工程利润从“营改增”前I×96.7%-C稍微上升为I×96.8%-C。这种变化很少,几乎可以忽略。
(2)增值税率11%的一般计税工程(见表3)
要使“营改增”前后工程利润相等,即I-C-I×3.3%=I/(1+11%)-[C-C1/(1+ 17%)×17%]- [I /(1+11%)×11%-C1/(1+17%) ×17%]×(7%+3%),计算得出C1/I=47.6%。根据以上计算,当期的C1/I= 47.6%,“营改增”前后工程利润不变;如果当期C1/I<47.6%,工程利润减少;如果当期C1/I>47.6%,那么工程利润增加。
结合上文对“营改增”前后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的分析发现:只要使工程营业税和增值税相等,那么工程利润也是相等的。而增值税的计算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按含税造价×11%能直接计算的,变化的关键在于是否取得足够进项税额。
(二)实际业务分析
在实际业务中,简易计税工程或增值税小规模企业不涉及抵扣增值税进项,操作和计算都比较简单,这里不展开分析,主要考虑一般计税工程。从上文的理论分析中得出,“营改增”后一般计税工程税负水平和工程利润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是否取得足够的进项抵扣,临界点就是C1/I=47.6%。
1.建筑工程成本构成概况。以土建工程来考虑,土建工程成本主要包括材料、机械、人工、其他费用。材料包括主材、辅材、周转材,约占工程造价的50%;机械费约8%;人工费约30%,其他费用约4%(以上成本占比是个大致比例,实际要根据每个项目的工艺、用材、工程量而定)。
2.各项成本能取得进项抵扣的情况分析。材料中,能取得17%税率进项的主要有钢材、水泥、木材模板、桩材、砌砖、电线电缆等约占工程造价35%,材料中的砂石灰多是向个人购买或就地取材很难取得发票更别说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周转材料也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凝土则基本只能取得3%税率的专用发票;机械费用包括机械折旧、机械租赁费、配件和维修费、燃料费等,其中很多机械是向个人租赁,没有进项抵扣,只有少量的配件和维修费以及燃料费能取得17%税率的进项抵扣,可能占比不到2%;人工费包括施工企业自身作业人员工资和支付给劳务分包公司的分包款,自身作业人员工资没有进项抵扣,劳务分包部分一般能取得3%税率的进项抵扣。因此,折合起来看,现实中土建工程C1/I是很难达到或高于47.6%的。
3.“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进项的采购成本分析。“营改增”前,由于大部分材料和服务采购都不需要发票或以工程分包发票代替,材料或服务采购多是不含税价采购。“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采购中必须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实际采購业务中往往存在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单价要比不开发票的单价要高。例如钢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采购单价则要比不开发票要高约10%。因此采购中取得增值税进项是要比“营改增”前增加一定成本的。
4.取得增值税进项的时间节点分析。按规定,企业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在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点。理论上来说,既然已完成一定进度的工程服务,必然已产生与之匹配的成本支出,同时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但现实中,建筑工程普遍存在工期长,先开票后收款,甲方收到发票也不按期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垫资做工程并向供应商赊购建材,供应商在收到货款前不肯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难以及时获得足够进项抵扣。这样的情况很容易导致施工企业在某些时期销项很大,进项很却少,税负畸高,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5.取得增值税进项的风险分析。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进项抵扣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除了经济责任外,还可能牵涉刑事责任。而建筑工程普遍存在分包施工,施工队伍多,采购分散,管理不够集中不够到位,工程现场人员对“营改增”认识不足,某些施工队伍或企业为了降低税负,铤而走险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都可能导致施工企业坠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漩涡中,轻则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金,重则罚款甚至相关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危及企业的发展生存。三、结论
通过以上理论分析和实际业务分析可见,“营改增”对建筑业实施简易计税工程或增值税小规模企业来说,带来一定的降税和增加工程利润的效果。而对于实行一般计税的工程来说,税负和利润水平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多寡,理论上有实现降税增利的可能性,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要获得足够的进项抵扣并不容易,甚至带来采购成本和税务风险成本的提高。“营改增”要实现建筑行业税负只增不减,为施工企业减负的目标还有赖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上下游经营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本身也要加强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变革和创新才能适应新政策和市场的变化。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吕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影响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3年.
[4]中税协.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2016(3).
[5]王二一.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豆瓣网,2017(5).
(作者单位: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