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贩卖人口犯罪中的国际刑事合作问题

    李茂久

    摘要:贩卖人口跨国性,国际化倾向日益明显,不仅损害了国家经济和社会秩序,也侵犯了受害者的基本人权,打击贩卖人口犯罪不仅仅只是一个国家的问题,作为国际社会共同的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刑事合作。本文以贩卖人口犯罪为视点来探讨国际间的刑事合作。

    关键词:贩卖人口犯罪;全球化;国际刑事合作;司法协助

    “越南新娘”是在中国比较流行的词语,每年有大量的越南妇女被运送到中国进行人口买卖。这就涉及到跨国贩卖人口的犯罪问题。目前,不仅中国存在大量的贩卖人口犯罪问题,这也是国际上的主要犯罪形式之一。贩卖人口是指通过暴力手段诱拐、欺骗、运送、转移、窝藏或接受人员。[1]

    一、当前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的现状与特点

    (一)跨国贩卖人口具有全球性、集团化的特点

    近几年,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越来越频繁,一些不法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也越来越猖獗[2]目前,贩卖人口组织已经形成多渠道、宽范围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性犯罪集团,偷渡犯罪组织者被称为“蛇头”,该集团可以在不同国家共同组织、策划和实施贩卖人口活动,且作案隐蔽性较强。因此,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需要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协作,承担起这个责任和使命。

    (二)跨国贩卖人口具有地区性、差异化的特点

    跨国贩卖妇女的犯罪行为一般在三种国家实施:来源国,途径国,目的国。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内部互流活动越来越频繁。传统上被贩卖妇女儿童主要来自东亚、东南亚、南亚、南美洲、中美洲、非洲、东欧等国家,最终被贩卖到北美、西欧国家。例如,2015年,美国移民归化局调查全美25个城市的210家妓院中有大量泰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的外来妇女。她们成为性奴或者被卖到妓院。

    (三)贩卖人口具有暴力性、市场化的特点

    由于贩卖人口利润高、风险低已经成为世界上有利可图的犯罪行业之一。据估计,每年贩运偷渡客的全球贸易额高达60亿美元。在南亚每一被贩卖者的价格是5000至1万美元;在欧洲的价格则是1.5万至3万美元。据统计,世界上每年因拐卖人口犯罪获得的利益高达300亿美元。所以,贩卖人口已成为国际犯罪中仅次于走私武器与贩毒的第三大行当。据悉,一些亚洲国家贩毒集团受制于政治压力已由毒品犯罪为主过渡到以贩卖妇女儿童为主。其中,国际贩卖婦女犯罪猖獗是由色情行业的需求造成的,同时,国家间、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贫穷地区的人口向发达国家和地区流动,客观上形成一种潜在“供给”。一些不法分子就借助现代化交通通信和国家边界开放政策贩卖妇女儿童,从而获取高额收益。

    (四)贩卖人口的贩卖手法具有多样性、隐蔽化的特点

    贩卖人口接触受害人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非法劳务输出、非法出入境、非法收养、跨国婚姻、组织旅游、传教和留学教育等手段,还有一些人利用互联网络进行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他们利用穷国的妇女想去发达国家和地区找到好工作这一想法,以招聘女服务员、售货员、文秘等工作为名进行拐卖活动[3]这些手段一方面具有极大的诱惑性,容易使受害人放松警惕,同时,这些手段大都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犯罪的目的,具有隐蔽性,也为政府打击贩卖人口的犯罪活动增加了难度。

    二、跨国贩卖人口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势带动了各国人员、商品、服务、资本和信息的流动、流通。这为全球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但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更大的活动范围和更大的非法利益空间,导致跨国犯罪越演越烈。现在的跨国犯罪组织已不再仅仅局限两三个国家,而是在众多国家甚至全球范围内实施犯罪,这就导致了跨国贩卖人口问题更加突出和复杂,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由于国际人口的频繁流动,一方面为跨国贩卖人口提供了合法的外在形式和条件;另一方面也为政府的监管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容易使贩卖人口的组织者能够方便顺利的实施犯罪。

    (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世界各国发展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由历史、地理和文化的因素引起。这种发展的不均衡必然会导致各种犯罪的发生。目前跨国贩卖人口犯罪主要集中于大多是由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输出的妇女与儿童。据统计,在发展中国家,据统计最贫穷的国家国民年人均收入只有200美元,而先进国家国民年人均收入在35000—40000美元,差距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发展中国家的人就非常想到发达国家就业,寻求报酬较好的工作,这样,这些人就很容易成为跨国贩卖人口犯罪集团的“猎物”。在被拐的妇女儿童中,一半以上是在劳务市场被人贩子以招工、用工为由拐卖的。

    (三)各国制度、法律和政策的差异性刺激了跨国贩买人口犯罪的国际化和严重性

    不法分子往往会钻各国法律、政策的差异的空子,同一种行为,有的国家法规认定非法,有的认定合法,而且即使同样认定非法,处罚程度也有区别。而且有些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制建设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例如,有些国家主张卖淫合法化,认为卖淫合法化能够解决人口贩卖问题并且确保健康检查,从而避免爱滋病和性病的传播。而大部分国家还是认为卖淫合法化只会扩大对妓女的需求,从而进一步助长人口贩卖。[4]还有一些国家的移民政策,由于西方一些国家自20世纪70年代先后实行非法移民合法化政策,结果使不少在国外的非法移民最终获得合法的居留权,从而引发了示范性应,导致发展中国家非法移民不断增长,也变相的刺激了人口贩卖活动。

    (四)世界各国腐败现象广泛存在促使贩卖人口犯罪得不到政府的有效打击。

    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腐败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跨国贩买人口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主要表现在跨国贩买人口犯罪集团为了实施犯罪要多方面牢固地与国家和地方政权中的某些腐败官员相互勾结、互惠共生、结为一体。据英国《今日世界》的新闻报道写道:“在《贩卖为妓:俄罗斯联邦的情形》一文中,唐娜.休斯引用一个妇女的话:‘如果我回到俄罗斯,俄罗斯黑手党会杀死我,我们非常害怕如果报警的话,他们会把我们重新交给皮条客。警察和政府的腐败使很多被贩卖者害怕口哨声,从而限制了执法的力度”。[5]

    三、惩治跨国贩卖人口的国际刑事合作的路径探讨

    (一)禁止贩卖人口的国际立法实践与完善

    1、禁止贩卖人口的国际立法实践:在保护妇女、儿童和有效的打击各国贩卖人口活动,国际社会曾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1904年5月在巴黎签署,1905年7月生效的《禁止贩卖白奴的国际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应加强检查、互通情报,以破获向海外贩卖妇女为娼的案件。1910年5月在巴黎签署、1912年8月生效的《禁止贩卖白奴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了贩卖妇女为娼即构成犯罪,并把这种犯罪列入了可以引渡的罪行。但国际社会最有约束力的是以下两项立法:1949年联合国大会第3170号决议批准的《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是联合国唯一专门针对贩卖人口及对人进行性剥削做出规定的国际公约,在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的国际立法上有重要意义。它为统一规范、界定贩卖人口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制裁权限都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另外一项立法是2003年正式生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公约》,专门制定了处理人口贩运问题的议定书,即《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该议定书是一项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所有方面的国际文书,宣布采取有效行动预防和打击国际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必须在原住地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采取综合性国际做法。

    2、禁止贩卖人口的国际立法完善: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都普遍在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形式对贩卖人口尤其是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但目前国际社会在惩治贩卖人口的法律框架还不充分和完善,为国际刑事合作带来了障碍,尽管已经制定了《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等一些国际公约,但公约的实施需要的是国际社会的各个国家实施,公约的内容和精神在各国国家规定不同,有的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制定专门的法律,也没有再国内刑法中设立关于贩卖人口的罪名。在奉行主权至上的国际法原则的和双重犯罪国际刑法原则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阻碍各国对于犯罪人口的惩治,以及对国际社会刑事合作的开展。所以,有必要要求各国根据公约精神对于贩卖人口作出明确的定义,同时在公约框架内对于贩卖人口予以明确的犯罪化和刑罚化。

    (二)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的国际刑事合作司法实践与完善

    1、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的国际刑事合作司法实践:第一,刑事司法领域开展司法专门化。许多国家的执法机构在尝试采用专门化的工作方式,这既是获得被害人合作,发现有组织犯罪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被害人避免再次受害的要求,如法国执法机关以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为指导,在警务部门、检法机关建立了针对贩卖妇女儿童的特殊工作机制,并由具有专业经验的人士负责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意大利也有相关的规定。第二,救助被害人。在《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第十六条:“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意经由其公私教育、卫生、社会、经济及其他有关机关采取或推进各种措施以防止淫业并对淫业及本公约所指罪行之被害人使之复原并改善其社会地位”。要求缔约国尽可能采取援助措施来救助被贩卖的妇女从而消除该犯罪,而不是通过刑法。这是因为被贩卖的妇女的来源国大都是经济欠发达、社会秩序混乱或武装冲突频发的国家,无论贩卖和卖淫是否违背了她们的意愿。她们的目的只是想寻求更好的生活。绝大多数妇女都被犯罪集团控制,她们的生命、安全没有任何法律保障。所以,如果将她们也作为公约的打击对象,同贩卖者和妓院经营者一样依刑法处罚的话,对她们来说,这也许会比被犯罪组织控制更为糟糕。因此,对这些妇女应该区别对待,尽量为她们提供社会援助和改善社会地位的机会,从而从根源上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

    2、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的国际刑事合作司法完善:首先,要求缔约国履行国际责任,增加司法力量,消除司法腐败,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其次,各国应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贩卖人口犯罪的认知度,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同时,政府应当灌输文明、现在的社会文化理念,加强法制宣传,剔出愚蒙无知的传统束缚,使司法对于贩卖人口的罪行从社会文化和法律上有正确的认识,如《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缔约国对被贩卖的妇女在遣送回籍前“妥善照料并维持其生活”、确保她们的安全,通过各种必要办法关注“介绍职业之机关”以免有受害者有“被诱卖淫之危险”,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对被贩卖妇女的保护。最后,严惩贩卖人口犯罪的组织者,此类犯罪组织者的利令智昏和反人性的犯罪行为。鉴于有组织贩卖人口所涉及的人数、赢利规模及贩卖活动的多样性,贩卖人口是增长速度最快的犯罪行当,如果把所有人口偷渡和贩卖人口活动加在一起,这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侵犯人权活动案。所以要扼制贩卖人口犯罪必须从源头抓起,即重处犯罪的组织者。

    (三)打击贩卖人口犯罪中的国际刑事合作

    1、引渡:由于一国不能在另一国行使管辖权,当犯罪人员逃亡他国时,往往需要通过他国的协助即通过引渡这种方式,使罪犯在本国受到惩罚。因此,引渡这种传统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对于控制跨国有组织贩卖人口犯罪仍然具有重要作用,如《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在八到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各缔约国一起参加合作管理和共同执行行动,通过缔约国间的合作来打击跨国贩卖妇女。这包括对贩卖者应该引渡或是在当地起诉、联合调查、信息交换以及外国对贩卖者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

    2、联合调查与执法合作:上述《公约》第八到十五条实际上也规定了联合调查与执法合作,为有效打击跨国贩卖人口犯罪,也应该依据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相关精神和规定,如该公约明确规定了“联合调查”和“执法合作”这些新的国际合作方式。在“联合调查”方面,该公约要求,缔约国应考虑缔约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以便有关主管当局可据以就涉及一国或多边刑事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事由的事宜建立联合调查机构。在“执法合作”方面,该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在符合本国法律和行政管理制度的情况下相互密切合作,以加强打击公约所涵盖犯罪的执法行动的有效性,公约强调各缔约国尤其应采取有效措施。

    3、刑事司法协助:上述《公约》在八到十五条的規定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其精神要求缔约国应在对跨国贩卖人口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司法协助。对于打击贩卖人口的司法协助包括:向个人获取证据或陈述,送达司法文书,执行搜查和扣押并实行冻结,检查物品和场所,提供资料、物证以及鉴定结论,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的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其中包括政府、银行、财务、公司或营业记录,为取证目的而辨认或追查犯罪所得、财产、工具或其他物品,为有关人员自愿在请求缔约国出庭提供方便,以及其他不违反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

    4、其他方面的国际合作:其他方面国际合作更多的是国际社会的政治合作。第一,充分发挥联合国的组织协调作用,贩卖人口的跨国性日益增强,而联合国在国际社会统一行动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重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非政府组织是连接受害人和政府之间的桥梁,对被害人提供的避难所和帮助等容易为被害人所接受,另外,非政府组织可以经常开展宣传活动,告知贩卖人口犯罪的伎俩以及如何预防,以及对想移民的人提供广泛的信息,预防成为贩卖人口犯罪的受害者。第三,进一步加强国家之间的合作,在全球化过程中,经济发展的地区性特征也相当明显。因此,双边合作和地区合作在惩治贩卖人口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 蔡巍.惩治跨国贩运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困境与对策[J].政法学刊,2005(2):28-29.

    [2] Annuska Derks.Combating trafficking in South—East Asia:a Review of Policy and Programme Responses [M]. Internationa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Publisher,2000.

    [3] 祝燕涛、孙劲峰.国际拐买犯罪的新动向[J].人民公安,2000(12):33.

    [4][5] [英]玛丽.巴克利 “邪恶交易:欧洲的人口贩卖”,朱美荣译,载《国外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12期,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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