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学术期刊中作者、期刊与责任编辑的版权问题

    【摘要】论文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涉及论文作者、学术期刊及责任编辑的版权问题。论文作者的版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一旦与期刊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学术期刊属于汇编作品,期刊的版权受到法律保护;责任编辑在汇编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应该享有责任编辑署名权。期刊社只有处理好作者、期刊以及责任编辑之间的版权关系,才可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作者;学术期刊;责任编辑;版权问题

    【作者单位】刘磊,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学术期刊在出版过程涉及大量版权问题。学术期刊由多篇独立的、具有专业性和学术性特点的论文汇编而成,论文是作者的研究成果,期刊为论文的发表提供了平台,同时论文还经过责任编辑的审阅和勘校,因此,只有协调处理好作者版权、期刊汇编作品著作权以及责任编辑付出个体劳动应享有的署名权这三者之间的版权关系,学术期刊才能良性发展。

    一、论文作者的版权保护及限度

    作者在论文创作过程中付出了精力,因而其版权受到法律保护,但任何权利都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扩大或缩小。在学术期刊出版的过程中,论文刊登是期刊和作者双向选择的结果,期刊要主动维护作者的权益,作者也应该顾及学术期刊的合理要求和合法权益,版权保护不能超过限度。

    1.作者版权保护的内容

    我国1991年正式实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学术期刊所刊载文章的作者享有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身权等权益。其中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是作者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开出版的权利,包括出版时间、地点、出版载体及出版方式等。署名权是作者拥有表明身份的权利,主要包括作者在作品中是否署笔名、本名、匿名等内容。论文修改权和保护论文完整权都属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论文体现的是作者的个人意志、思想观点、理念或立场,他人不经允许不得对论文进行大规模的删减、修改,以免影响作者观点和论文原意的表达,甚至造成篡改或歪曲作者观点的后果,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主要包括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这几种权利。其中,使用权又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权利等。当前,我国对学术期刊论文的使用方式主要包括有形使用(复制、出版和发行)、无形使用、演绎使用等。无论哪一种论文使用方式,作者都享有著作财产权,也就是作者有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2.作者版权保护限度

    权利行使是有一定限度的。在我国学术期刊出版过程中,论文作者的权利限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法律的限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一旦向期刊投稿,就意味着已经和期刊达成出版协议,并授权期刊专有出版权。作者和期刊之间是双向选择和平等合作的关系,期刊必须尊重作者的法定权利,但同时期刊也有自身的审稿、勘校及排版标准,作者投稿即视为接受期刊对稿件的汇编处理。因此,作者和学术期刊一旦发生纠纷,协调应以《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为基础。比如作者向期刊社投稿,期刊社要尊重作者的著作权,但根据刊物内部标准,也会对投稿作者的署名有明确规定:“多作者稿件署名必须征得其他作者同意,排列好先后次序,提供作者的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学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此时,作者既可以接受期刊社的要求,也可拒绝,放弃投稿。

    其次,版权转让协议限制。现在不少期刊在论文发表前会和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通过转让协议,作者可以选择将其版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期刊,作者获得刊物发表机会和相应的稿费。版权的有偿转让是版权交易的基本内容,通常又称为“卖版权”,版权转让可以是版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版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在版权保护期中某一段时间内的转让,也可以是在整个版权保护期内的转让。现在版权问题日益受到期刊社的关注,为了避免纠纷,一些期刊社会对有价值的论文进行筛选并要求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以防万一要使用时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总而言之,作者的权利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在法律和相关协议的限制内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但无论作者的版权是否被限制,期刊社都必须尊重《著作权法》和作者的权益,让学术论文发挥应有的价值,推动学术研究向前发展。

    二、期刊版权问题分析

    学术期刊在出版过程中会涉及一系列版权问题,包括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人作品版权等。

    1. 期刊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单位通过与合作者订立合同,在预定的期限或地域内,获得出版作者作品的一种专有权利;也指图书的出版者依据图书出版合同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独占出版他人作品的权利,属于著作权的邻接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期刊对在本刊上首次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年的专有出版权。自作品首次出版之日起一年之内,未经期刊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摘编、选编、改编的形式转载作品,但《试行条例》和本细则另有规定者除外。如期刊与作者之间没有相反的协议,一年之后此项专有出版权回归作者。”根据上述规定,除《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期刊对本刊首次发表的作品,自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仅仅享有自己重印本刊和禁止他人以摘编、选编、改编的形式转载该作品的权利,而没有授权他人出版该作品的权利。未经作者书面授权,期刊不得擅自将此项专有出版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2.期刊的版式设计权

    版式设计权,是指权利人对图书、期刊的字体设计、格式编排、版面布局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它是出版者权的一部分,是出版者在邻接权体系下享有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权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版式设计是学术期刊出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在既定开本之上对稿件有序、合理排列,包括对字体、字号和字形的设定,以及对版心、标题、行距、引文、篇章结构、标点符号、表格、图形位置、色彩等版面元素的设计和处理。版式设计不但要符合期刊内容要求及编排规范,而且要达到一定的审美效果,这需要排版设计人员对稿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能合理科学地设计版式,使其与稿件内容和谐统一,从而提升期刊品位和品牌价值。虽然《著作权法》对版式设计的侵权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是现今学术期刊版式设计侵权行为仍然不断出现,期刊应重视版式侵权问题,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执法力度。

    3.期刊的汇编作品著作权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汇编权是作者的专有权利,因而汇编他人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时,应征得他人的同意,并不得侵犯他人对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汇编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汇编人对汇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在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可作为汇编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学术期刊是典型的汇编作品。它并非对作者论文简单堆砌,而是由责任编辑按期刊出版宗旨和出版方针,开展包括选题策划、栏目设置、组稿约稿、版式设计等在内的大量工作,成品能突出学术期刊的学术性和个性。学术期刊在出版过程中经过稿件评估、分类、编排等流程,因此,学术期刊可视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期刊作为法人作品的版权

    在《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即法人作为“作者”,对作品享有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完整的著作权。在出版领域中,版权主体一般为自然人,作者通常是版权主体,作者之外的社会组织一般难以成为事实上的版权主体。按照《著作权法》对版权主体的规定,期刊可以被视作单位出版作品,期刊社可视为拥有刊物版权的版权主体,受到法律保护。首先,期刊是在其法人或者出版机构主持之下的创作,也就是法人、出版机构委托或指定相关人员对期刊作品进行创作。其次,期刊内容代表或体现了法人及出版机构意志。再次,对于期刊出版后发生的版权责任纠纷,是由期刊社来承担,而非具体的责任编辑人员。可以说,学术期刊的汇编,由期刊社主导进行,其最终用稿也体现了期刊社的办刊意志或原则,对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期刊社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学术期刊在本质上属于法人作品,期刊社是其版权主体,承担侵权等版权责任,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三、期刊责任编辑的版权保护

    当前《著作权法》对于论文作者版权、期刊的版权等都有相应的规定,但责任编辑的著作权问题却一直被忽视。因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另一方面,责任编辑要有著作权意识,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责任编辑的职务作品权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第一,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比如,期刊的装帧设计。期刊的美术编辑要对期刊的刊头、扉页、书脊、封面封底等进行设计,个性化的装帧设计能彰显期刊个性,吸引读者,提高期刊的审美效果,在期刊出版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期刊的装帧设计应视为美术编辑的职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责任编辑的署名权

    责任编辑参与了期刊的汇编工作,因此应该享有责任编辑署名权。期刊责任编辑的日常工作包括专题策划、组稿编稿、设置栏目等。根据我国学术期刊运行机制,只有获得相关行政机构审批、登记的期刊社,才具有合法的出版期刊的权利,也只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核准批准的期刊社才能对学术论文进行汇编出版。由此可见,责任编辑对稿件进行加工处理,是借助了期刊社的资质,期刊作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期刊社,但责任编辑应有署名权。笔者整理了我国当前很多学术期刊的资料,发现部分学术期刊在刊载论文时,只标注原作者署名,而没有标注论文的责任编辑署名。这种忽视责任编辑署名权的行为,无疑侵害了论文责任编辑的合法权益。应该说,为责任编辑署名,不但是对其劳动的尊重,更是对其价值的肯定。同时,笔者认为,其他媒体对论文进行转载时,应注明原作者署名,也应注明责任编辑署名,这是对责任编辑著作权的尊重和保护。

    总而言之,学术期刊在出版过程中会涉及很多版权问题,无论是论文作者、学术期刊自身还是责任编辑都享有相应的版权权利,只有正确处理好作者、学术期刊和责任编辑之间的版权关系,学术期刊才能良性运转和持续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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