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历史意识理解的美国1787年宪法评析
“通过历史学习,使学生增强历史意识”,“培养学生的历史意识,学习用历史的眼观看待问题”,这是教育部《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首次提出对学生“历史意识”目标养成的要求。何为历史意识?历史意识何以如此重要?
1.什么是历史意识
“历史意识就是人类在文明发展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对自身历史的记忆和描述,并在求真务实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吸取智慧,进而把它用于现实生活的一种观念和要求。”①徐兆仁教授认为,“历史意识是一种跨越时空、审视历史的思维方式,(它)近似于历史感。历史感是指人们在观察和分析历史现象时,能够自觉地考虑到历史环境、历史条件、历史氛围、历史特点等要素,撷取那些代表事物发展变化规律,反映社会本质的内容,形成对过去事物的整体感悟。”②
2历史意识是正确认识和理解历史的前提
高中新课标初稿提出了历史学科的“时空观念、史料实证、历史理解、历史解释和历史价值观”等五大核心素养,如果我们基于上述对历史意识含义的理解,可以认为,历史意识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五大素养”所关涉的内容(其实,历史学科素养是否应该还有“历史意识”“逻辑推理”“历史想象力”“历史思维”?等表述、最核心的素养又是什么?都还值得探讨)。换言之,认识历史必须以“历史意识”为前提。何也?俞吾金先生曾指出:“历史意识是立足于历史的思维方式,是对历史的反思和总结。”③俞先生强调历史意识的重点在历史思维,而历史意识和历史思维都是高中历史课程的能力目标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可能有正确的历史意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历史教育。
近日拜读汪瀛老师的《美国1787年宪法评析是与非》,④深感汪老师阅读广博,视野开阔,然而在评析过程中提出的六条“让美国宪法走下神坛”的理由,或许是由于历史意识的理解存在偏差,因而在史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方面并未更好的达成辩证的统一,因此值得深入探讨。于此,笔者抒以浅见,以砖求玉。
商榷一,制定宪法首在化解面临的政治与经济危机,因而无神圣可言。
笔者以为,任何国家或政府的政策、法规的出台,都是因为社会运行出现危机或预判的危机,或为了把控未来社会发展,美国宪法也不例外。我们不可以因为它是应对危机而产生的就另眼看待。然而,美国宪法还有三点与众不同值得强调。其一,“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建国或出于偶然,或出于强人的命令,而美国的建国却是始于对建国目的和意义的慎思明辨之后的制度选择。为了保证他们选择的政府不伤害他们的天赋人权,他们设计了制度治理的框架和模式并留有空间使其不断完善。美国建国的过程并没有因宪法的通过而终结,宪法只是制定了原则和确立了一个持久的框架和权力如何被使用的游戏规则”。①其二,更为关键的是,虽然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宪法,但成效不彰。比如法国大革命也颁布了宪法,但仍然未能终止“政局不断震荡,政权频繁更迭,政局难以稳定的局面”(岳麓版必修一,第43页),即便是1875宪法颁布之后,“为巩固共和政体,共和派人士还需要进行长期斗争”(人民版必修一,第130页)。又如辛亥革命颁布的《临时约法》,“一度被人们视为民国的象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派反对专制的法律武器”(人民版必修二,第38页),但为时不久,这部宪法也成为专制统治者眼中的废纸一张。当然,国情不同,原因多元,但毕竟宪法的效果迥异,判若云泥。其三,令人称奇的是,美国宪法是近代以来最长寿、最有活力的宪法。至今两百余年,仍被美国公民赞赏有加,据抽样调查,1999年,有71%的美国公民为其宪法而自豪,1999年,有85%的公民认为,宪法是美国成功的主要原因。②不仅如此,宪法还让美国统治者臣服。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难产引发布什诉戈尔案,联邦最高法院以5 4一票之差作出戈尔败诉的裁决,戈尔在承认失败的演说中说,“我虽然很难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是我接受它,我接受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为了我们民族的团结和我们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③美国总统难产36天,可以肯定其选举法律、规章一定存在弊端,然而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判决是失败者接受法治以及法治背后的制度为最终的、合法的原则”,“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对法律制度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时,制度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④这样的宪法既长寿又彰显威力难道还不神奇吗?
商榷二,制宪者旨在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因此内心并不光明。
此观点的代表者应该是美国学者比尔德。距今约百年之前,正是美国的“进步时代”,1913年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在其著作《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中表达了这一观点,并受到左翼思想的推崇。至于比尔德的观点是否受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的影响,还是比尔德本人所说的是依据麦迪逊的政治学说,我们不可妄加判定,但其观点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阶级分析史观极为相似。虽然阶级分析方法有其正确或者合理的成分,但是,用这种方法去解读当时美国复杂多元利益的社会并不适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而欠缺史实的结论只能理解为猜想。第一,在18世纪的北美,诸如制宪会议的参加者应当是进步阶级的代表,即使是种植园奴隶主也属于资产阶级,他们发展的是资本主义,只是其方式是野蛮的非人道的,因而最终被美国人民所抛弃。第二,制宪者中的有产者们可能会为自身利益而争辩,但他们更主要的是代表各州的利益。他们的目的一是要制定宪法以建立有力量的政府,二是要考虑未来政府的管理规则是否对各州都能公平,本州的利益是否会得到保障。历史不能凭空想象,结论不能无根据的推导。事实上,制宪会议上有些现象耐人寻味,有些问题令人思考。比如,问题一,有产者一定就是替富人阶层说话、打压穷人吗?非也!揆诸制宪过程,在会上疾呼并警告要警惕过分贬低底层民众倾向的人却是出身名门望族,家产万贯。而仅有的几个出身底层的人,如汉密尔顿等却强烈主张精英治国,不信任下层民众。为什么?林达认为,其实这是非常好理解的,底层的代表从底层挣扎出来,深知其复杂的底细,而上层的代表远离底层阴暗面(笔者认为:上层也有上层的阴暗面。不必讳言,凡人都有人性的弱点。)就更容易从人道理论出发,更带着民主理想的色彩”。①生活在美国的林达的观点直言不讳,于传统而言似乎惊世骇俗,笔者虽不完全认同,但相信这也是有其道理的。问题二,为什么参会者中有产者、位高权重者居多?为什么不选出更多的底层代表参会?翻检美国早期历史,我们仿佛又看到了一种类似古希腊社会的政治场景,在当时的美国,担任公职、当选议员都是一种服务公众的事情,大部分州的民选官员不拿薪水,因此从政者大多都有一定产业,只有衣食不愁者才有闲暇从政。如果利用公职牟取私利会被视作道德败坏,这就是当时的美国的政治生态。林达还评论道,“今天民主进程已经大大深入,知识界对专制的批判已经非常彻底,而对民众的弱点可能导致的暴力和非理性,却常常还是闭着眼睛绕开……在这个问题上的反省越来越艰难”。②因此,以制宪者的家庭出身、财产多寡去推断其政治动机,本身就不是论从史出,也非唯物主义的态度,而后来制定的美国宪法的内容及其作用实际上已基本否定了这一观点。
商榷三,宪法的制定与批准过程不民主,所以不值得称赞。
其实,高中历史教科书也有相似表述,“1787年宪法的制定并不是建立在严格的民主程序基础之上的,不是源于人民的创议,也没有让人民进行表决,因此,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并不合乎严格的立法程序”(人民版选修二,第31页)。笔者认为,其一,所谓源于人民创议的制宪会议最初并不存在。“谨慎的国会规定这次大会的唯一的目的就是修改《邦联条例》,随着会议的进程,修改《邦联条例》变成了推翻《邦联条例》另起炉灶的制宪会议。”③因此,要求由人民来创议制宪纯属依后世制宪程序的设想。其二,关于保密问题。由于制宪会议内容涉及各州核心利益,假如外传,或者被人们渲染之后而发生利益争执,极容易酿成民众的激愤情绪,会议能否继续,制宪者是否仍旧能冷静、理性思考制宪大计,显然是一个问题。在后来发生的法国大革命中民众经常冲击议会,参与议政,把议会变成群众大会,狂热的打斗取代理性的辩论等事实,恰好证明了制宪者的英明预见。其三,罗得岛州始终拒绝参会的原因值得一叙。这对理解后面将要提到的几个问题有一定帮助。作为十三州之一的罗得岛的议会当时主要掌握在“社会底层”的农民代表手中。独立战争结束后,该州的债权人开始向债务人索债,由农民们选出的州议会很自然地顺从农民的民意,同意该州大量印发纸币来还债,规定债主必须接受像废纸一样的纸币。否则,不但不能收回已放出的债务,还要被罚款。这种借着多数人侵害债权人(是少数人)的做法被制宪会议代表看做是“流氓行径”并加以批评,尽管如此,制宪者还是邀请罗得岛派代表参加会议,只不过该州拒绝参加会议,这并不能说明制宪会议不民主。其四,至于汪老师文中提到的几种对待宪法的情形,笔者未加考证,不便质疑真伪。但是,如果说有些州以不负责任的态度,草草地批准了宪法,笔者以为此举与当时各州议会的行事风格不相吻合,因为我们可以从制宪会议过程中,他们争辩到不可开交,甚至以退会威胁以争取自己州的利益等做法来看,可以认为这一结论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另外,可以断定,如果宪法未获批准,美国的政治史甚至美国历史都将改写。
商榷四,分权制衡含有制衡民主之意,所以宪法并非完全民主。
笔者以为,此观点有如下几点值得考量。其一,美国宪法追求的主要是制衡机制而非民主。中学教科书对美国宪法的定语是“制约权力、平衡利益的宪法”。政治学者刘瑜也指出,“对美国历史的进一步观察表明,也许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主导思想本来就不是民主最大化,而仅仅是制衡最大化”。①从美国宪法的内容看,也证明了制约权力、平衡利益才是制宪的主旨,而不是追求民主。王锡锌教授认为,“实际上,制宪者根本也没有考虑要制定出一部完美的宪法”,“制宪会议的大多数代表并不欣赏以平等为基础的直接民主制,虽然它是一个激动人心的理念,但在法律上是一个非常难以把握和操作的概念”。②也就是说,制宪者讲究的是实用性。其二,关于制宪会议是想要遏制各州民主浪潮的问题,汪老师文中没有例证,笔者只是通过“议会对契约滥加干预,极大地损害了富人绅士们的财产和利益”的分析,此处所谓民主应该是以罗得岛为典型多数人遏制少数人的直接民主,当然其他州也有类似的情况。为什么要“遏制”这种“民主浪潮”?如前文所述,罗得岛式的民主对于制宪者来说,问题不在民众对金融知识的无知,而是整个过程中,立法机构仗着民意的蛮横。制宪者也强烈地意识到,当时美国民智尚未开启,暴民政治可能形成。当时,大量底层民众认为,“自由就是可以无法无天了”,“从今往后我们可以再也不要什么法院了”。③所以,制宪者一开始就对“多数的暴政”保持警惕。看来,宪法有“制衡民主之意”应该是事出有因。
商榷五,保留奴隶制是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
“对奴隶制的保留,两百年来,无数次地被历史学家和学校的学生们称之为制宪会议的一个缺陷,一个污点。”④这是1787年美国宪法教学绕不过去的坎,是教学难点,也是检验师生对历史意识的理解的重要素材。如何认识这个问题?首先,并非全体种植园主都竭力主张保留奴隶制。如制宪领袖华盛顿就主张解放自己家的奴隶并立在遗嘱中;弗吉尼亚州代表乔治·梅森虽有300多名奴隶,但他本人却坚决主张废除奴隶制。其二,陈腐落后的制度的淘汰并非主要靠人们善良的意愿,而是取决于新的经济、政治制度的渐趋成熟。刘宗绪先生曾谈到,“还在独立战争期间,民主派曾几次提出过废除奴隶制的要求,都未成功,一方面说明种植园奴隶主阶级的顽固和资产阶级的态度,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奴隶制作为资本主义的经济配合物,同资本主义发展的矛盾并未尖锐到不相容的地步,就是说,废除奴隶制的种种条件并没有完全成熟”。⑤为什么保留奴隶制的力量比较强大?当时北方黑人占人口数的2.5%,而在南方则达40%,个别地区达70%,南方庄园主的财产除了土地,主要就是黑奴了,这是南方经济的命脉,是种植园奴隶主的核心利益,如果不妥协,结局就是制宪目标的落空。第三,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先搁置下来,留给时间来解决,这是美国制宪者的智慧。美国学者唐·费伦巴克尔所说:“在处理奴隶制问题上,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实际上是制定了两个宪法,一个是他们马上可以用的,另一个则是留给他们的后代。”⑥希望后人能够有足够的智慧来解决这个问题。
商榷六,宪法在选举权上表现出明显的非民主性。
第一,关于选举权上的非民主性,如果按当今的民主含义来衡量,毫无疑问是事实。然而,如果要追问其原因,我们会发现,宪法规定的人口计算方法和原则是服从于平衡各州各方诉求、达成多元利益妥协、追求形成宪法共识和建立真正国家的总目标的。“黑人只算五分之三个人,印第安人不算人。”实际上是南方州与北方州、人多的州与人少的州之间为了两院议席博弈的结果。有学者认为,费城会议最大的僵局是国会参众两院代表产生方式。但最终,大州与小州,南方州与北方州达成了妥协。有美国人把这次妥协称为“伟大的妥协”,“一代代的作为最基本的公民教育让后人看到,政治是可以这样来达成妥协的,在对美国孩子的教育中凸现这个伟大的妥协,是期待后代的美国人都能够重视并学会以这样的智慧,来处理他们分歧和利益之争。也就是说,这是民主性格的培养”。①在这里,美国人是把“污点”当成教育的素材。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妥协就没有美国宪法,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胡传胜教授曾说:“开明的社会是一个带着进步与反动、保守与落后共同前进的社会,而不是一个抛弃反动与落后的社会。”②这一观点令人振聋发聩。第二,至于汪老师文中引述的佟德志先生的材料和数据仅仅是参议员的职数导致的不平衡和不合理,而没有提及众议员职数分布,因此证据并不充分。因为美国两院议员的组成、选举办法和名额多少,是综合平衡考量的,最终的目的是多元利益的照顾和矛盾的协调。第三,关于投票权的资格问题,从来都显现出由苛刻限制到逐渐放宽、由不合理到合理的渐进趋势和时代特征。即便是资本主义最发达的英国直到19世纪80年代,男子才基本实现普选权;德国直到20世纪初还是有钱人每人3票,中产者每人2票,普通人每人1票。③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才最终实现了所有18岁以上的成年公平的普选权。此外,我们身边的一个案例可供对比思考。中国1953年颁布的人大选举法规定,直辖市和工业大城市的人大代表名额每10万人选代表1人,一般省份每80万人选一人。1979年修订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乡村与城市人口数的比例为8 1,1995年修改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即1/4条款,体现的是城乡选举权的差异,2010年才修改为1 1。④于此,道理不言自明。所谓以历史意识认识历史问题正是这个道理。
1.辩论和谈判也是化解矛盾的良方
制宪代表罗杰·谢尔曼总结制宪的经验时说:“政治活动的最终目标是互相说服,达成一致方为政治成果”。托马斯杰斐逊指出:“放弃集合军队,转而集合起国家明智的人来制定宪法的做法……这部宪法毫无疑问是我们对人类最聪明的奉献。”⑤美国制定宪法耗时约4个月,批准通过宪法近3年,从时间上看并非一蹴而就,但最大的特点是辩论,通过辩论,对立的双方一点点、一步步达成底线共识。宪政史研究学者萧瀚认为,辩论是通向合法的道路。换句话说,所有不通过辩论的存在,其合法性都必须受到质疑。⑥1787年宪法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结论。
2.原则与妥协是美式民主的核心机制
美国宪法的产生告诉我们,没有妥协就没有美国宪法。我们应该让公民、让学生知道,妥协是一种智慧,是一种能力。一个民族不善于妥协,就不可能走向真正的民主。⑦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妥协,民主政治的建立也需要妥协。
3.民主政治的实质是守规则、讲法治
民主离不开规则,民主更需要遵守规则。李剑鸣认为,美国各州各村镇都有议事规则,美国宪法则是美国社会的最高规则,遵守规则成为“心灵的习惯”。(当然,我们并不排除美国也存在破坏规则的事情)美国宪法之所以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心目中都是最高规则,都同样具有崇高性和神圣性,源于美国人中存在着某种宪法崇拜,“后来的很多学者也认为,美国宪法确实具有某种‘圣经的性质”。⑧刘绪贻先生在《美国宪法与宪政》一文中指出,“美国人这种近乎于神圣的宪法信仰,使美国宪法的理念和权威渗透到美国社会,美国政府、美国社团、美国媒体和美国民众大都了解、关心、尊重并能运用宪法”。①这种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应该对国人有最重要的启迪,因为这是认识和理解民主的关键,是对现代公民的基本要求。
4.宪法的务实性
美国制宪者深知其使命是制定一部可以解决问题的宪法,而不是订立道德律令。比如,他们认为,平等、民主在当时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道德难题,因此并不想把它搞成好听好看的文本,而只是搭建一个解决问题的框架,随着时代的发展加以补充修改。当今中国正在加快法制建设,如何建章立制、制定法律?要汲取哪些经验教训?郑永年教授认为,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通常缺乏法治传统和法治经验,往往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把好的、理想的法律条文加在一起,变成自己国家的法律,就造成了法律存在过于理想化的问题,法律很漂亮,执行非常难。②笔者以为,美国制宪者思考问题的方式是否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所借鉴呢!
沙翁曾说,“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美国宪法的评析,笔者与汪瀛老师只是审视问题的视角和思维方式的差异,本身并不存在对与错。对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苦难历史的回顾和对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展望,我们有理由重视宪法史的思考辨析。其实,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已经在课程改革中开始凸显。据悉,从2016年起,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的“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将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这是1949年以来,“法治”二字首次出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政治课程名称中。年底,即将出台的高中新课标中,政治与法治或也将成为独立的必修单元。③作为历史教师的笔者坚信,以史为鉴、少走弯路,是加快中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托克维尔曾说:“我们把视线转向美国,并不是为了亦步亦趋地效仿它所建立的制度,而是为了更好地学习适用于我们的东西。”④这就是笔者的初衷!
【作者简介】王晓荣,中学正高级教师,四川省泸州高级中学历史教师,主要从事中学历史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李婷轩】
1.什么是历史意识
“历史意识就是人类在文明发展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对自身历史的记忆和描述,并在求真务实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吸取智慧,进而把它用于现实生活的一种观念和要求。”①徐兆仁教授认为,“历史意识是一种跨越时空、审视历史的思维方式,(它)近似于历史感。历史感是指人们在观察和分析历史现象时,能够自觉地考虑到历史环境、历史条件、历史氛围、历史特点等要素,撷取那些代表事物发展变化规律,反映社会本质的内容,形成对过去事物的整体感悟。”②
2历史意识是正确认识和理解历史的前提
高中新课标初稿提出了历史学科的“时空观念、史料实证、历史理解、历史解释和历史价值观”等五大核心素养,如果我们基于上述对历史意识含义的理解,可以认为,历史意识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五大素养”所关涉的内容(其实,历史学科素养是否应该还有“历史意识”“逻辑推理”“历史想象力”“历史思维”?等表述、最核心的素养又是什么?都还值得探讨)。换言之,认识历史必须以“历史意识”为前提。何也?俞吾金先生曾指出:“历史意识是立足于历史的思维方式,是对历史的反思和总结。”③俞先生强调历史意识的重点在历史思维,而历史意识和历史思维都是高中历史课程的能力目标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不可能有正确的历史意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历史教育。
近日拜读汪瀛老师的《美国1787年宪法评析是与非》,④深感汪老师阅读广博,视野开阔,然而在评析过程中提出的六条“让美国宪法走下神坛”的理由,或许是由于历史意识的理解存在偏差,因而在史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方面并未更好的达成辩证的统一,因此值得深入探讨。于此,笔者抒以浅见,以砖求玉。
商榷一,制定宪法首在化解面临的政治与经济危机,因而无神圣可言。
笔者以为,任何国家或政府的政策、法规的出台,都是因为社会运行出现危机或预判的危机,或为了把控未来社会发展,美国宪法也不例外。我们不可以因为它是应对危机而产生的就另眼看待。然而,美国宪法还有三点与众不同值得强调。其一,“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建国或出于偶然,或出于强人的命令,而美国的建国却是始于对建国目的和意义的慎思明辨之后的制度选择。为了保证他们选择的政府不伤害他们的天赋人权,他们设计了制度治理的框架和模式并留有空间使其不断完善。美国建国的过程并没有因宪法的通过而终结,宪法只是制定了原则和确立了一个持久的框架和权力如何被使用的游戏规则”。①其二,更为关键的是,虽然很多国家都制定了宪法,但成效不彰。比如法国大革命也颁布了宪法,但仍然未能终止“政局不断震荡,政权频繁更迭,政局难以稳定的局面”(岳麓版必修一,第43页),即便是1875宪法颁布之后,“为巩固共和政体,共和派人士还需要进行长期斗争”(人民版必修一,第130页)。又如辛亥革命颁布的《临时约法》,“一度被人们视为民国的象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派反对专制的法律武器”(人民版必修二,第38页),但为时不久,这部宪法也成为专制统治者眼中的废纸一张。当然,国情不同,原因多元,但毕竟宪法的效果迥异,判若云泥。其三,令人称奇的是,美国宪法是近代以来最长寿、最有活力的宪法。至今两百余年,仍被美国公民赞赏有加,据抽样调查,1999年,有71%的美国公民为其宪法而自豪,1999年,有85%的公民认为,宪法是美国成功的主要原因。②不仅如此,宪法还让美国统治者臣服。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难产引发布什诉戈尔案,联邦最高法院以5 4一票之差作出戈尔败诉的裁决,戈尔在承认失败的演说中说,“我虽然很难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是我接受它,我接受这一判决的最终权威,……为了我们民族的团结和我们民主的力量,我拱手让步”。③美国总统难产36天,可以肯定其选举法律、规章一定存在弊端,然而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判决是失败者接受法治以及法治背后的制度为最终的、合法的原则”,“只有通过这种方式,只有当我们重申对法律制度的忠诚,甚至即使它对我们不利时,制度才能长存、改进并在失误中总结教训”④这样的宪法既长寿又彰显威力难道还不神奇吗?
商榷二,制宪者旨在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因此内心并不光明。
此观点的代表者应该是美国学者比尔德。距今约百年之前,正是美国的“进步时代”,1913年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在其著作《美国宪法的经济观》中表达了这一观点,并受到左翼思想的推崇。至于比尔德的观点是否受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的影响,还是比尔德本人所说的是依据麦迪逊的政治学说,我们不可妄加判定,但其观点与我们今天所理解的阶级分析史观极为相似。虽然阶级分析方法有其正确或者合理的成分,但是,用这种方法去解读当时美国复杂多元利益的社会并不适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而欠缺史实的结论只能理解为猜想。第一,在18世纪的北美,诸如制宪会议的参加者应当是进步阶级的代表,即使是种植园奴隶主也属于资产阶级,他们发展的是资本主义,只是其方式是野蛮的非人道的,因而最终被美国人民所抛弃。第二,制宪者中的有产者们可能会为自身利益而争辩,但他们更主要的是代表各州的利益。他们的目的一是要制定宪法以建立有力量的政府,二是要考虑未来政府的管理规则是否对各州都能公平,本州的利益是否会得到保障。历史不能凭空想象,结论不能无根据的推导。事实上,制宪会议上有些现象耐人寻味,有些问题令人思考。比如,问题一,有产者一定就是替富人阶层说话、打压穷人吗?非也!揆诸制宪过程,在会上疾呼并警告要警惕过分贬低底层民众倾向的人却是出身名门望族,家产万贯。而仅有的几个出身底层的人,如汉密尔顿等却强烈主张精英治国,不信任下层民众。为什么?林达认为,其实这是非常好理解的,底层的代表从底层挣扎出来,深知其复杂的底细,而上层的代表远离底层阴暗面(笔者认为:上层也有上层的阴暗面。不必讳言,凡人都有人性的弱点。)就更容易从人道理论出发,更带着民主理想的色彩”。①生活在美国的林达的观点直言不讳,于传统而言似乎惊世骇俗,笔者虽不完全认同,但相信这也是有其道理的。问题二,为什么参会者中有产者、位高权重者居多?为什么不选出更多的底层代表参会?翻检美国早期历史,我们仿佛又看到了一种类似古希腊社会的政治场景,在当时的美国,担任公职、当选议员都是一种服务公众的事情,大部分州的民选官员不拿薪水,因此从政者大多都有一定产业,只有衣食不愁者才有闲暇从政。如果利用公职牟取私利会被视作道德败坏,这就是当时的美国的政治生态。林达还评论道,“今天民主进程已经大大深入,知识界对专制的批判已经非常彻底,而对民众的弱点可能导致的暴力和非理性,却常常还是闭着眼睛绕开……在这个问题上的反省越来越艰难”。②因此,以制宪者的家庭出身、财产多寡去推断其政治动机,本身就不是论从史出,也非唯物主义的态度,而后来制定的美国宪法的内容及其作用实际上已基本否定了这一观点。
商榷三,宪法的制定与批准过程不民主,所以不值得称赞。
其实,高中历史教科书也有相似表述,“1787年宪法的制定并不是建立在严格的民主程序基础之上的,不是源于人民的创议,也没有让人民进行表决,因此,制宪会议制定的宪法并不合乎严格的立法程序”(人民版选修二,第31页)。笔者认为,其一,所谓源于人民创议的制宪会议最初并不存在。“谨慎的国会规定这次大会的唯一的目的就是修改《邦联条例》,随着会议的进程,修改《邦联条例》变成了推翻《邦联条例》另起炉灶的制宪会议。”③因此,要求由人民来创议制宪纯属依后世制宪程序的设想。其二,关于保密问题。由于制宪会议内容涉及各州核心利益,假如外传,或者被人们渲染之后而发生利益争执,极容易酿成民众的激愤情绪,会议能否继续,制宪者是否仍旧能冷静、理性思考制宪大计,显然是一个问题。在后来发生的法国大革命中民众经常冲击议会,参与议政,把议会变成群众大会,狂热的打斗取代理性的辩论等事实,恰好证明了制宪者的英明预见。其三,罗得岛州始终拒绝参会的原因值得一叙。这对理解后面将要提到的几个问题有一定帮助。作为十三州之一的罗得岛的议会当时主要掌握在“社会底层”的农民代表手中。独立战争结束后,该州的债权人开始向债务人索债,由农民们选出的州议会很自然地顺从农民的民意,同意该州大量印发纸币来还债,规定债主必须接受像废纸一样的纸币。否则,不但不能收回已放出的债务,还要被罚款。这种借着多数人侵害债权人(是少数人)的做法被制宪会议代表看做是“流氓行径”并加以批评,尽管如此,制宪者还是邀请罗得岛派代表参加会议,只不过该州拒绝参加会议,这并不能说明制宪会议不民主。其四,至于汪老师文中提到的几种对待宪法的情形,笔者未加考证,不便质疑真伪。但是,如果说有些州以不负责任的态度,草草地批准了宪法,笔者以为此举与当时各州议会的行事风格不相吻合,因为我们可以从制宪会议过程中,他们争辩到不可开交,甚至以退会威胁以争取自己州的利益等做法来看,可以认为这一结论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另外,可以断定,如果宪法未获批准,美国的政治史甚至美国历史都将改写。
商榷四,分权制衡含有制衡民主之意,所以宪法并非完全民主。
笔者以为,此观点有如下几点值得考量。其一,美国宪法追求的主要是制衡机制而非民主。中学教科书对美国宪法的定语是“制约权力、平衡利益的宪法”。政治学者刘瑜也指出,“对美国历史的进一步观察表明,也许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主导思想本来就不是民主最大化,而仅仅是制衡最大化”。①从美国宪法的内容看,也证明了制约权力、平衡利益才是制宪的主旨,而不是追求民主。王锡锌教授认为,“实际上,制宪者根本也没有考虑要制定出一部完美的宪法”,“制宪会议的大多数代表并不欣赏以平等为基础的直接民主制,虽然它是一个激动人心的理念,但在法律上是一个非常难以把握和操作的概念”。②也就是说,制宪者讲究的是实用性。其二,关于制宪会议是想要遏制各州民主浪潮的问题,汪老师文中没有例证,笔者只是通过“议会对契约滥加干预,极大地损害了富人绅士们的财产和利益”的分析,此处所谓民主应该是以罗得岛为典型多数人遏制少数人的直接民主,当然其他州也有类似的情况。为什么要“遏制”这种“民主浪潮”?如前文所述,罗得岛式的民主对于制宪者来说,问题不在民众对金融知识的无知,而是整个过程中,立法机构仗着民意的蛮横。制宪者也强烈地意识到,当时美国民智尚未开启,暴民政治可能形成。当时,大量底层民众认为,“自由就是可以无法无天了”,“从今往后我们可以再也不要什么法院了”。③所以,制宪者一开始就对“多数的暴政”保持警惕。看来,宪法有“制衡民主之意”应该是事出有因。
商榷五,保留奴隶制是永远无法抹去的污点。
“对奴隶制的保留,两百年来,无数次地被历史学家和学校的学生们称之为制宪会议的一个缺陷,一个污点。”④这是1787年美国宪法教学绕不过去的坎,是教学难点,也是检验师生对历史意识的理解的重要素材。如何认识这个问题?首先,并非全体种植园主都竭力主张保留奴隶制。如制宪领袖华盛顿就主张解放自己家的奴隶并立在遗嘱中;弗吉尼亚州代表乔治·梅森虽有300多名奴隶,但他本人却坚决主张废除奴隶制。其二,陈腐落后的制度的淘汰并非主要靠人们善良的意愿,而是取决于新的经济、政治制度的渐趋成熟。刘宗绪先生曾谈到,“还在独立战争期间,民主派曾几次提出过废除奴隶制的要求,都未成功,一方面说明种植园奴隶主阶级的顽固和资产阶级的态度,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奴隶制作为资本主义的经济配合物,同资本主义发展的矛盾并未尖锐到不相容的地步,就是说,废除奴隶制的种种条件并没有完全成熟”。⑤为什么保留奴隶制的力量比较强大?当时北方黑人占人口数的2.5%,而在南方则达40%,个别地区达70%,南方庄园主的财产除了土地,主要就是黑奴了,这是南方经济的命脉,是种植园奴隶主的核心利益,如果不妥协,结局就是制宪目标的落空。第三,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先搁置下来,留给时间来解决,这是美国制宪者的智慧。美国学者唐·费伦巴克尔所说:“在处理奴隶制问题上,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实际上是制定了两个宪法,一个是他们马上可以用的,另一个则是留给他们的后代。”⑥希望后人能够有足够的智慧来解决这个问题。
商榷六,宪法在选举权上表现出明显的非民主性。
第一,关于选举权上的非民主性,如果按当今的民主含义来衡量,毫无疑问是事实。然而,如果要追问其原因,我们会发现,宪法规定的人口计算方法和原则是服从于平衡各州各方诉求、达成多元利益妥协、追求形成宪法共识和建立真正国家的总目标的。“黑人只算五分之三个人,印第安人不算人。”实际上是南方州与北方州、人多的州与人少的州之间为了两院议席博弈的结果。有学者认为,费城会议最大的僵局是国会参众两院代表产生方式。但最终,大州与小州,南方州与北方州达成了妥协。有美国人把这次妥协称为“伟大的妥协”,“一代代的作为最基本的公民教育让后人看到,政治是可以这样来达成妥协的,在对美国孩子的教育中凸现这个伟大的妥协,是期待后代的美国人都能够重视并学会以这样的智慧,来处理他们分歧和利益之争。也就是说,这是民主性格的培养”。①在这里,美国人是把“污点”当成教育的素材。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妥协就没有美国宪法,没有妥协就没有民主。胡传胜教授曾说:“开明的社会是一个带着进步与反动、保守与落后共同前进的社会,而不是一个抛弃反动与落后的社会。”②这一观点令人振聋发聩。第二,至于汪老师文中引述的佟德志先生的材料和数据仅仅是参议员的职数导致的不平衡和不合理,而没有提及众议员职数分布,因此证据并不充分。因为美国两院议员的组成、选举办法和名额多少,是综合平衡考量的,最终的目的是多元利益的照顾和矛盾的协调。第三,关于投票权的资格问题,从来都显现出由苛刻限制到逐渐放宽、由不合理到合理的渐进趋势和时代特征。即便是资本主义最发达的英国直到19世纪80年代,男子才基本实现普选权;德国直到20世纪初还是有钱人每人3票,中产者每人2票,普通人每人1票。③直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才最终实现了所有18岁以上的成年公平的普选权。此外,我们身边的一个案例可供对比思考。中国1953年颁布的人大选举法规定,直辖市和工业大城市的人大代表名额每10万人选代表1人,一般省份每80万人选一人。1979年修订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乡村与城市人口数的比例为8 1,1995年修改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即1/4条款,体现的是城乡选举权的差异,2010年才修改为1 1。④于此,道理不言自明。所谓以历史意识认识历史问题正是这个道理。
1.辩论和谈判也是化解矛盾的良方
制宪代表罗杰·谢尔曼总结制宪的经验时说:“政治活动的最终目标是互相说服,达成一致方为政治成果”。托马斯杰斐逊指出:“放弃集合军队,转而集合起国家明智的人来制定宪法的做法……这部宪法毫无疑问是我们对人类最聪明的奉献。”⑤美国制定宪法耗时约4个月,批准通过宪法近3年,从时间上看并非一蹴而就,但最大的特点是辩论,通过辩论,对立的双方一点点、一步步达成底线共识。宪政史研究学者萧瀚认为,辩论是通向合法的道路。换句话说,所有不通过辩论的存在,其合法性都必须受到质疑。⑥1787年宪法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结论。
2.原则与妥协是美式民主的核心机制
美国宪法的产生告诉我们,没有妥协就没有美国宪法。我们应该让公民、让学生知道,妥协是一种智慧,是一种能力。一个民族不善于妥协,就不可能走向真正的民主。⑦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妥协,民主政治的建立也需要妥协。
3.民主政治的实质是守规则、讲法治
民主离不开规则,民主更需要遵守规则。李剑鸣认为,美国各州各村镇都有议事规则,美国宪法则是美国社会的最高规则,遵守规则成为“心灵的习惯”。(当然,我们并不排除美国也存在破坏规则的事情)美国宪法之所以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心目中都是最高规则,都同样具有崇高性和神圣性,源于美国人中存在着某种宪法崇拜,“后来的很多学者也认为,美国宪法确实具有某种‘圣经的性质”。⑧刘绪贻先生在《美国宪法与宪政》一文中指出,“美国人这种近乎于神圣的宪法信仰,使美国宪法的理念和权威渗透到美国社会,美国政府、美国社团、美国媒体和美国民众大都了解、关心、尊重并能运用宪法”。①这种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应该对国人有最重要的启迪,因为这是认识和理解民主的关键,是对现代公民的基本要求。
4.宪法的务实性
美国制宪者深知其使命是制定一部可以解决问题的宪法,而不是订立道德律令。比如,他们认为,平等、民主在当时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道德难题,因此并不想把它搞成好听好看的文本,而只是搭建一个解决问题的框架,随着时代的发展加以补充修改。当今中国正在加快法制建设,如何建章立制、制定法律?要汲取哪些经验教训?郑永年教授认为,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通常缺乏法治传统和法治经验,往往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把好的、理想的法律条文加在一起,变成自己国家的法律,就造成了法律存在过于理想化的问题,法律很漂亮,执行非常难。②笔者以为,美国制宪者思考问题的方式是否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有所借鉴呢!
沙翁曾说,“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对美国宪法的评析,笔者与汪瀛老师只是审视问题的视角和思维方式的差异,本身并不存在对与错。对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苦难历史的回顾和对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展望,我们有理由重视宪法史的思考辨析。其实,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已经在课程改革中开始凸显。据悉,从2016年起,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的“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将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这是1949年以来,“法治”二字首次出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政治课程名称中。年底,即将出台的高中新课标中,政治与法治或也将成为独立的必修单元。③作为历史教师的笔者坚信,以史为鉴、少走弯路,是加快中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托克维尔曾说:“我们把视线转向美国,并不是为了亦步亦趋地效仿它所建立的制度,而是为了更好地学习适用于我们的东西。”④这就是笔者的初衷!
【作者简介】王晓荣,中学正高级教师,四川省泸州高级中学历史教师,主要从事中学历史教学与研究。
【责任编辑:李婷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