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思路

    马志琴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财政监督职能日益完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它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财经领域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屡禁不止,财政专款被挪用、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大量存在。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何在?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财政监督不到位。因此,如何探索一条既符合我国国情,又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监督模式,目前已成为理论界、实务界乃至政府部门关注的热点。本人对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现状及其改革思路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财政监督;考核指标

    1 当前我国财政监管的现状

    综观我国财政监督的实践,我国现行的财政监督从某种程度上是属于较为单纯的行政监督模式。这种模式是置于政府统一领导之下,而且财政管理权与财政监督权相脱节。明显存在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并且当我们谈及其及时、高效时应以较为完善的立法为前提,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法制建设普遍滞后,使其本应有的优点也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

    1.1 财政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影响财政监督的效果和权威

    建国以来,财政立法取得了显著成绩,相继颁布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律、法规,使财政运行中一些重大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财政立法严重滞后,迄今尚无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因而财政监督地位得不到法律保障,在执法上存在着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等问题,严重影响着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成效。在这种情况下,财政监督工作难免不带有较大的偶然性,往往是对列入检查的单位实施检查,而没有列入检查的单位就失去了有效的监督,极易遗漏,不符合财政管理的根本要求;制约了监督效能发挥。职责分工还不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降低。

    1.2 财政监督机制不完善,影响财政监督功能的发挥

    监督内容陈旧,方式单一,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甚至导致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我们的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

    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

    财政监督支持系统不完善,影响监督水平的发挥。财政监督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督组织体系;没有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监督信息库,缺乏一个对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析系统;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没有有效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主体的关系没有理顺。由于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造成检查计划互不衔接,在大量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同时,仍然存在着监督检查的空白点和盲点。加之工作信息不共享,检查结论不能相互利用,各部门孤军奋战,造成了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加大了监督成本,降低了监督效率。

    监督领域过窄,监督手段单一。目前,财政监督仅限于对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领域过窄,监督方式过于单一。监督就是检查,检查就是查账,财政监督被具体的查账实务所牵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 当前我国财政监督的改革思路

    随着我国经济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提高,财政在经济中的调控作用日益突现,公共财政体制的构建提高了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也给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管理工作。

    2.1 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法制建设

    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2.2 更新监督理念,实现“五个转变”

    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WTO规则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普遍原则,这要求我们必须更新监督理念,逐步实现从微观监督向宏观经济管理的转变,提高财政监督层次,寓监督于管理之中,更好地为财政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服务;不断增强依法监督理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实现从重检查、轻管理向依法监督、依法管理转变;树立重内部控制的监督理念,实现从注重对被监督单位的外部监督向注重强化被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和自律意识转变;强化共同监督的理念,实现从各自为战的孤立式监督向各监督部门相互支持、配合的协同式监督转变;强化服务管理的理念,实现从单纯强调监督向监督、服务并重转变。

    2.3完善财政监督机制,实现 财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把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种监督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把财政监督更好地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改变由于对财政监督认识上的差异造成在监督执行中的混乱、缺位等现象,而且更有利于当前行政监督中许多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规范和解决。具体表现在:

    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

    提高监督效率,理顺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和政府的关系。在我国,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的主要部门有财政、税务、审计、有关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证监会等)、社会审计机构,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要有效提高财政监督效率,必须理顺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关系。各监督主体的职责分工要清晰明确,监督内容各有侧重。要建立监督部门联系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构建信息平台。

    创新财政监督内容。财政监督要从偏重微观监督向强化宏观监督转变,应从过去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检查转向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收入的征管情况、政府采购、转移支付以及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运行状态进行反映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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