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对策研究
一直以来,由于制度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失,我国存在着非常复杂且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其所涵盖的问题主要涉及了监管机构、治理主体以及信息整体性三个方面,这些问题导致我国在食品安全的整体性治理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而整体性治理理论是一种可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理论成果,将其应用到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中,可以为监管机构强化其整体性,可以使安全治理的主体具有更强的整体性,可以使食品安全信息更加完整,其应用价值和应用意义无疑是非常意义深远的。
概述
基本理论思想。“跨界合作”是整体性治理理论所倡导的发展方向,这一思想强调,应以专业分工与保留当前组织边界为前提,将长效协作机制作为基本保障,尽可能地调动公共部门、第三方组织以及各级政府等社会公共管理主体,使其积极发挥出“跨界合作”的整体效能。
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适用性。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依然延续着“碎片式”的管理模式,其局面以“分段监管”为主,以“品种监管”为辅,看似监管力度较大、监管范围较广,但是监督力度不够深入,因此面对着较为尴尬的局面。而“整体性治理”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上有较强的适用性。
(1)借由“跨界合作”提高监管绩效。“整体性治理”理论所倡导的“跨界合作”既包括了公私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也包括了监管部门内与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出于提高合作绩效、增强协同力度的需要,政府这一直接治理主体直接承担着“主导者”的身份,不断建立健全食品监管制度、完善各项服务、调动各部门组织的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致力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
(2)在分段監管中通过整合协调方法来增强各监管部门的协同力度。政府作为“主导者”通常会基于“专业分工”来界定监管的具体环节,以便于各部门可以无缝衔接,形成一条监管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链”。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监管区别于一般公共食物,据偶鲜明的内在特殊性——不可割裂,一旦这食品供应链在任何环节上出现异常,若得不到及时治理,风险便会呈现出“链式”传导趋势,在食品监管方面引发“木桶效应”。好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出现弥补了分段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不足,借由安全监管的主体,政府各部门、各种社会组织可以实现无缝的信息共享,通过各部门、各组织的充分协作,可以将“碎片式”监管模式转变为“整合式”监管模式。
基于该理论所制定的监管对策
引入监管“第三方”,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目前我国有许多监督食品安全的第三方组织,但是政府并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这些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放开手进行食品质量监管。在整体性治理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应该积极调动这些组织的主动性,使其参与到食品质量监管中来,并对其合法地位给予肯定,以使其发挥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在确立其合法地位之后,还应该明确其所具有的合法权力,使其可以放心行使自己的信息发布权、行为监督权以及检测奖惩权。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组织的合作交流力度,使其立足于和政府平等的地位,建立集监管与检测于一体的监管模式,构建服务性与权威性兼具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建立健全协同治理机制,使监管网络覆盖范围更广。政府各部门及各社会组织应该建立健全协同治理机制,力争在纵向上可以到“底”,在横向上可以到“边”,努力扩大监管网络的覆盖范围,从供应环节到销售环节,实现真正的无缝监管。首先,就横向而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应该充分发挥其机构地位的超然性和行政主体地位的刚性,基于《食品安全法》为任何层次的监管部门赋予相应的奖惩权,提升各监督机构之间的综合协调能力,缓解各层监督机构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彻底解决监管缺位/重叠等典型问题。对于食品供应链,该机构还应该做好各主体之间的功能整合与职责调整,建立长效机制,彻底终结当前的尴尬局面。其次,就纵向而言,面对当前在食品监管上出现的“溢出效应”,应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加重,追溯至食品供应链并构建相应的安全监管链,建立长效互融机制,以实现自上而下的协调管理,杜绝上下政令不通、各自为政等问题的出现。
食品质量安全关乎民生,是我国所面临的严峻问题,本文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探讨了具体监管对策,以供从事此工作的人员参考。
概述
基本理论思想。“跨界合作”是整体性治理理论所倡导的发展方向,这一思想强调,应以专业分工与保留当前组织边界为前提,将长效协作机制作为基本保障,尽可能地调动公共部门、第三方组织以及各级政府等社会公共管理主体,使其积极发挥出“跨界合作”的整体效能。
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适用性。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上依然延续着“碎片式”的管理模式,其局面以“分段监管”为主,以“品种监管”为辅,看似监管力度较大、监管范围较广,但是监督力度不够深入,因此面对着较为尴尬的局面。而“整体性治理”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上有较强的适用性。
(1)借由“跨界合作”提高监管绩效。“整体性治理”理论所倡导的“跨界合作”既包括了公私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也包括了监管部门内与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出于提高合作绩效、增强协同力度的需要,政府这一直接治理主体直接承担着“主导者”的身份,不断建立健全食品监管制度、完善各项服务、调动各部门组织的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致力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
(2)在分段監管中通过整合协调方法来增强各监管部门的协同力度。政府作为“主导者”通常会基于“专业分工”来界定监管的具体环节,以便于各部门可以无缝衔接,形成一条监管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链”。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食品安全监管区别于一般公共食物,据偶鲜明的内在特殊性——不可割裂,一旦这食品供应链在任何环节上出现异常,若得不到及时治理,风险便会呈现出“链式”传导趋势,在食品监管方面引发“木桶效应”。好在“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出现弥补了分段监管体制中存在的不足,借由安全监管的主体,政府各部门、各种社会组织可以实现无缝的信息共享,通过各部门、各组织的充分协作,可以将“碎片式”监管模式转变为“整合式”监管模式。
基于该理论所制定的监管对策
引入监管“第三方”,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目前我国有许多监督食品安全的第三方组织,但是政府并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这些组织“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放开手进行食品质量监管。在整体性治理这一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应该积极调动这些组织的主动性,使其参与到食品质量监管中来,并对其合法地位给予肯定,以使其发挥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在确立其合法地位之后,还应该明确其所具有的合法权力,使其可以放心行使自己的信息发布权、行为监督权以及检测奖惩权。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组织的合作交流力度,使其立足于和政府平等的地位,建立集监管与检测于一体的监管模式,构建服务性与权威性兼具的第三方监测机构。
建立健全协同治理机制,使监管网络覆盖范围更广。政府各部门及各社会组织应该建立健全协同治理机制,力争在纵向上可以到“底”,在横向上可以到“边”,努力扩大监管网络的覆盖范围,从供应环节到销售环节,实现真正的无缝监管。首先,就横向而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应该充分发挥其机构地位的超然性和行政主体地位的刚性,基于《食品安全法》为任何层次的监管部门赋予相应的奖惩权,提升各监督机构之间的综合协调能力,缓解各层监督机构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彻底解决监管缺位/重叠等典型问题。对于食品供应链,该机构还应该做好各主体之间的功能整合与职责调整,建立长效机制,彻底终结当前的尴尬局面。其次,就纵向而言,面对当前在食品监管上出现的“溢出效应”,应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加重,追溯至食品供应链并构建相应的安全监管链,建立长效互融机制,以实现自上而下的协调管理,杜绝上下政令不通、各自为政等问题的出现。
食品质量安全关乎民生,是我国所面临的严峻问题,本文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探讨了具体监管对策,以供从事此工作的人员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