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山东招远案看邪教之害

    周方璞

    引言:邪教是一种极端主义精神邪说。邪教问题是人类世界广泛而长久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古今中外,都可看见它们的身影。即使在发展科技、崇尚知识、高扬理性的人类现代化的进程中,邪教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反而狂热起来。新世纪之初邪教的活动日益猖獗。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世界共有邪教组织一万余个,信徒达1亿人以上。这给社会、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虽然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邪教问题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但收效并不理想。事实表明,邪教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彻底根治,还将长时间潜藏在社会之中。本文试从案例和社会影响的角度,运用宗教和伦理学理论以近期发生的“山东招远案”来探讨邪教这种极端主义精神主义邪说的危害及对于根除邪教的途径的一些看法。在中国,周良沱等学者指出:“邪教,则是指不法分子打着宗教旗号,利用、歪曲宗教经典中的只言片语,散布异端邪说,蒙骗群众,秘密结社,进行危害群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实现其野心和私欲,这样一个实体性的伪宗教的非法组织”。顾侠强认为“邪教即披着宗教外衣专门从事反人类、反社会、反宗教活动的一种变相的恐怖组织”。

    一、骇人听闻的“山东招远案”(作案者偏执施暴—暴露邪教反人类、反社会本质)

    2015年3月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帆等5名被告人故意杀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帆、张立冬被判死刑,吕迎春被判无期徒刑,张航、张巧联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7年。被告人庭审时的表现,表明“全能神”邪教对教徒洗脑的严重程度,暴露出“全能神”邪教对教徒精神控制的邪惡本质。

    2014年5月28日,为宣扬邪教、发展成员,5被告人及张某在招远一家麦当劳快餐厅内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吴某某拒绝后,张帆、吕迎春遂共同指认吴某某为“恶灵”,殴打吴某某致死。

    张帆等邪教成员在公共场所公然对所谓“恶灵”施暴,令社会震惊,也凸显出他们信奉邪教后的偏执。今年6月1日和2日,而施暴者张立冬、张帆,对于自己犯下的罪行,两人均表示“不害怕法律,相信神”。庭审现场,面对犯罪指控,被告人张帆辩称自己“正当防卫”。吕迎春辩称因为吴某某是“恶灵”才将其打死。张帆、吕迎春均认为所信“全能神”并非邪教。张立冬则认为张帆和吕迎春均说吴某某是“恶灵”,所以决定要打死她,而张帆和吕迎春要打人,就是“神”要打人。可见,全能神邪教精神妖言惑众对其洗脑之深令教徒无法自拔。

    信奉“全能神”邪教后,张立冬一家的生活似乎转入另一个世界,不工作,除正常的生活需求外,与外界基本不联系,每天都在家里学习邪教教义,写“灵修”笔记,互相灌输邪教思想。在其中一名邪教成员2010年8月1日的日记中看到,“在人的观念当中,在人的思维当中,永远也明白不了我的话,永远测不透我的心。”“神啊,你真好!吃、穿、睡、住算什么,只为你的旨意成就!我的灵为你花费,肉体只是工具,附属物而已!”“全能神”邪教教徒已经陷入自己的世界无法自拔。张帆甚至说,其母亲也是“恶灵”。可以看出,邪教跟宗教没有任何关系,对人的精神控制令人感到恐怖,背离人性,是反人类也是反宗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我国从最高法律到司法行政领域,都为保护合法宗教信仰、坚决打击非法宗教活动进行了严明规范。当今世界,任何法治国家都不会容忍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邪教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是全方位的。邪教不仅违背了人类基本的道德理念和法律准则,而且也违背了宗教的基本精神。

    二、邪教的传播极不利于宗教的正常发展

    邪教在危害社会的过程中,也严重地损害了宗教的合法权益,伤害了宗教情 感,破坏了宗教秩序和宗教信仰自由。因此,清除和认清邪教的邪恶反社会本质对于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和宗教的正常秩序,尊重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社会作用上正常的宗教对社会发展有较强的适应性,与社会进步保持一种良好的和谐关系。而邪教则具有明显的反社会、反人类的性质,是一股社会进步的逆流。世界现存的各大宗教,经过漫长的历史变迁,形成了与各种社会形态的良好适应性。它们多以济世、护国、利民为宗旨,以遵纪守法为己任,故其活动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作为一种文化体系,它们吸收了人类文明史上创造的许多精神财富,成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广大宗教信仰者的生活方式之一,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协调功能和平衡机制作用,成为影响和平衡社会稳定的一支力量。邪教则不然。邪教之邪,更突出地表现在其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本性上。邪教教主及其组织,诈骗钱财,奸污妇女,秘藏武器,施毒纵火、妖言惑众、残害生命。邪教所作所为,腐蚀人们的思想,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对抗国家法律,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已经成为一股颇具影响的邪恶势力。邪教给人类社会带来的是破坏和灾祸,是恐慌和痛苦。其种种邪恶的组织活动和社会作用,与任何一个正常的宗教所起的助人向善的社会职能是截然不同的。由此可见,邪教不是宗教,邪教与宗教泾渭分明,宗教与邪教的本质区别不容混淆。邪教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而且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正常的宗教秩序也将受到严重的破坏。

    三、邪教罪行令人不忍直视

    邪教在上世纪后期泛滥成灾并制造了一系列令人震惊的惨案,如果说早期的末日教派还仅仅是胡言乱语地预测所 谓世界末日的话,今日邪教在其罪行败露受到政府调查后, 往往歇斯底里、穷凶极恶地做出疯狂之举,其危害越来越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残害生命,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巨大财产损失。邪教自70年代以来连续不断制造大规模集体自杀事件,1978年11月以教主琼斯为首的914名“人民圣殿教”信 徒在南美圭亚那丛林集体服毒自杀。1993年2月美国大卫教 派与政府执法人员对峙长达51天,最后纵火自焚,86人葬身 火海,教徒们占据的卡梅尔庄园化为灰烬。邪教组织还大肆进 行非法经济活动,扰乱金融、商业秩序,寻衅滋事,制造事端。

    (二)一些邪教组织已堕落成严重危害法律秩序和人类安全的恐怖主义犯罪团伙。邪教头目为了实现其政治野心,公然制造事端,从自杀到杀他,突破不能滥杀无辜的心理禁忌,这种没有明确背景、没有明确目标的邪教恐怖活动把手无寸 铁毫无防备的普通民众作为攻击目标而大开杀戒,给社会制造的混乱和恐慌较以前的恐怖主义活动更甚。1972年一个名叫“旭日秩序”的美国法西斯组织预谋将36公斤伤寒培养菌 倒入美国中西部城市供水系统中,后被警方及时发现并制止。1985年另外一个邪教组织也因涉嫌在华盛顿的供水网络 中投入115升氰化物而落人法网。1995年3月“奥姆真理教” 在东京地铁使用沙林毒气杀人,致使无辜者12人死亡,5000人中毒,制造了日本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恐怖事件。

    (三)邪教宣扬唯心主义、有神论,肆意诋毁人类现代文明的价值标准和道德些问题,进行无限夸大 和错误的分析,危言耸听。李洪志就宣称:“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人都像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谁也想不出办法了。”还散布“地球垃圾站论”,鼓 吹“政府無用论”,目的是要制造思想混乱,破坏社会安定。

    但是,邪教也是一种精神文化现象,是一种思想学说,但其教义所宣扬的确是那些与传统和主流文化相背离的、神秘的,并鼓吹教主崇拜、鼓吹世界末日论,煽动狂热宗教情绪的反社会、反人性、反人类的邪恶思想学说。综上所述,我认为,邪教是指吸收、利用并歪曲正统宗教的某些成份并以此为根基而形成的,与正统宗教的信仰、教义相违背甚至相对的,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具有反正统、反 人性、反社会倾向的一种极端主义精神邪说。

    目前,我国对邪教组织的治理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立法方面制定取缔邪教组织的法律法规;二是司法手段,包括处以刑罚,通缉和实施劳动教养等;三是行政手段,取缔邪教,对参与人员给予处分;四是民间手段,依靠各种民间团体的力量,发挥舆论作用。

    而且,我们可以清楚看到邪教的主要社会基础: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 群体。具体指老弱病残穷,其中特别是老人、妇女、低学历者、文盲;被社会边缘化的人,包括无业游民,他们居无定所,穷困潦倒,备受凌辱;事业受挫或失败者,恋爱失败婚姻破裂者;其他在生活上碰到难关而难以逾越者,他们孤独无依,急于寻找精神寄托和依靠。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这些群体对社会持有一种消极的、不满的甚至反抗的情感和想法,他们认为自身被社会所抛弃,是新时期的牺牲品。还需要指出的是,还有一部分心理障碍、思维无常、性格脆弱内向的人也容易成为邪教的俘虏。

    所以,我们要端正宗教信仰态度,因为往往信仰不仅具有理智上的坚信不疑,而且得到了情感上的强烈支持。因而,信仰具有远比一般认识要高的稳定性。人们的某种信仰一经确立就比较难于改变。即使以后在认知层面上对信仰产生疑虑。情感上的认同也会在相当程度上支持既定信仰。因此,要使邪教信徒改变邪教信仰,彻底摆脱邪教的 精神枷锁是相当复杂和困难的。为此,我们在转化邪教信徒的过程中,要十分重视邪教信仰的矫正。同时我们也应该知道信仰是因人而异,我们不可能让中国的13亿人,人人都信仰马列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这是在文化思想、价值观念已趋向多元化的当代中国开展信仰教育所必须面对的事实。而佛教、伊斯兰教等正统宗教,在我国又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因此,应对他们开展正确的宗教信仰教育,恰当发挥正统宗教的作用,不给邪教的生存和蔓延留下任何空隙。因此,如何开展宗教信仰教育、对什么人进行宗教信仰教育,以及宗教信仰教育的内容、方式、途径等诸多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周良沱等.现阶段农村邪教活动研究报告(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

    [2]侠强.邪教特征与“法轮功”(J).嘹望,2001,(6).

    [3]陈晏清.中国社会信仰的危机与重建(J).江海学刊,1998,(4).

    [4]檀传宝.信仰教育与道德教育[M].北京:教育科 学出版社。1999.202.

    [5]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M].北京:群众 出版社,20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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